內容簡介
本書許崇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點建立人和主持人。擔任過中國法學會理事、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總乾事、名譽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香港法律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聯閤國協會理事等職務。主要研究領域:憲法學、行政法學、各國政治製度。
鬍錦光,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長,國傢重點學科——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國憲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主要研究領域:憲法基本理論,違憲審查,行政法基本理論,行政訴訟。
除緒論外共七章,第一章“憲法總論”,包括憲法的概念、本質、分類、憲法與憲政、憲法結構、憲法製定、修改、解釋和違憲審查。第二章“憲法的産生與發展”,包括近代憲法的産生和發展、舊新中國憲法的産生和發展。第三章“國傢性質”,包括國傢政權的階級本質、與國傢性質相適應的政黨製度、國傢政權的經濟基礎、“三項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第四章“國傢形式”,包括政權組織形式、國傢結構形式和國傢標誌。第五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包括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平等權,政治權利,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權利,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和公民的基本義務。第六章“選舉製度”,包括選舉製度概述、選舉製度的基本原則和選舉的民主程序。第七章“國傢機構”,包括國傢機構概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傢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特彆行政區機關。
作者簡介
許崇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點建立人和主持人。擔任過中國法學會理事、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總乾事、名譽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香港法律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聯閤國協會理事等職務。主要研究領域:憲法學、行政法學、各國政治製度。
鬍錦光,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長,國傢重點學科——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國憲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主要研究領域:憲法基本理論,違憲審查,行政法基本理論,行政訴訟。
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憲法總論 1………………………………………………………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和本質 2…………………………………………………
第二節 憲法的分類 9…………………………………………………………
第三節 憲法與憲政 12…………………………………………………………
第四節 憲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4…………………………………………
第五節 憲法結構 16……………………………………………………………
第六節 憲法製定 25……………………………………………………………
第七節 憲法修改 27……………………………………………………………
第八節 憲法解釋 35……………………………………………………………
第九節 違憲審查 39……………………………………………………………
第二章 憲法的産生與發展 60……………………………………………
第一節 近代憲法的産生和發展 61……………………………………………
第二節 舊中國憲法的産生和發展 67…………………………………………
第三節 新中國憲法的産生和發展 73…………………………………………
第三章 國傢性質 83………………………………………………………
第一節 國傢政權的階級本質 84………………………………………………
第二節 與國傢性質相適應的政黨製度 88……………………………………
第三節 國傢政權的經濟基礎 94………………………………………………
第四節 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 97……………………
第四章 國傢形式 104…………………………………………………………………
第一節 政權組織形式 105………………………………………………………………… 第二節 國傢結構形式 118………………………………………………………………… 第三節 國傢象徵 127………………………………………………………………………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34…………………………………………………
第一節 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136………………………………………………………… 第二節 平等權 148………………………………………………………………………… 第三節 政治權利 152……………………………………………………………………… 第四節 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 159………………………………………………………
第五節 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 162………………………………………………………… 第六節 社會經濟權利 165………………………………………………………………… 第七節 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171………………………………………………………… 第八節 公民的基本義務 173………………………………………………………………
第六章 選舉製度 183…………………………………………………………………
第一節 選舉製度概述 184………………………………………………………………… 第二節 選舉製度的基本原則 189………………………………………………………… 第三節 選舉的民主程序 191………………………………………………………………
第七章 國傢機構 199…………………………………………………………………
第一節 國傢機構概述 201…………………………………………………………………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06…………………………………………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12………………………………………………………… 第四節 國務院 214………………………………………………………………………… 第五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218………………………………………………………………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219……………………………… 第七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227…………………………………………………… 第八節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231…………………………………………………………
第九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34……………………………………………………… 第十節 特彆行政區政權機關 240…………………………………………………………
附錄Ⅰ 【問題與思考】參考答案 249…………………………………………………………
附錄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51
精彩書摘
我國古代諸多文獻典籍中早已有“憲”、“憲法”、“憲章”等詞匯的記載。例如,《尚 第書•說命下》:“鑒於先王成憲,其永無愆”,“率興作事,慎乃憲”。《國語•晉語》:“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中庸》:“祖述堯舜,憲章文武。”管子著《立政篇》中有:“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齣令布憲於國。憲法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 管子著《七法篇》中有:“有一體之治,故能齣號令,明憲法矣。”韓非子著《定法》中有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周禮•鞦官小宰》載:“憲錶懸之,若今新布法令也。”《唐韻•集韻•韻會》曰:“懸法示人曰憲,從害省,從心,從目,觀於法象,使人曉然知不善之害,接於目,怵於心,凜乎不可犯也。”從這些記載中可以看齣,我國古之“憲法”有兩重含義:一是泛指典章製度,二是法令的公布。
西方的“憲法”一詞起源於拉丁文。拉丁文“Constitutio”的含義是組織、結構,古代羅馬帝國用它來錶示皇帝的各種建製和皇帝所頒布的“詔令”、“諭旨”之類的文件,以區彆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相傳在公元前624年至404年之間,雅典就有過11部憲法。亞裏士多德曾把古希臘許多國傢的憲法輯成一冊,即《一百五十八國憲法》。在歐洲中世紀封建時代,有時用它來錶示封建主的意誌和各種特權,有時也用它來說明個彆城市和團體的法律地位。在12世紀中葉,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時規定國王和教士關係的著名製定法,就稱為《剋拉倫敦憲法》(the Constitutions of Cla rendon)。在17世紀,英王頒發給維基尼亞(virginia)公司第二次和第三次特許狀時,也采用這一詞。據考證,西方最早談論憲法的學者是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他曾說:“政體(憲法)為城邦一切政治組織的依據。其中尤其著重於政治所由以決定的‘最高治權'組織。”他還說:“法律實際是,也應該是根據政體(憲法)來製定的,當然不能叫政體來適應法律。”
英國在近代資産階級革命過程中,確立瞭以代議製為基礎、限製王權、保障民權的民 主製度,並將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確認。英國人藉用拉丁文“Constitutio”,以 “constitution”來錶示這種前所未有的新製度及規定這種新製度的法律。
日本自明治維新以後開始學習西方資産階級政治理論和憲法製度,隨之,“constitu tion”一詞傳入日本。其在傳入日本之初,曾有過多種譯名,如“律例”、“根本律法”、 “國製”、“政規”、“朝綱”、“建國法”、“國憲”等,後來,逐漸由官方統一為“憲法”來錶 示。日本也已於1889年製定瞭《大日本帝國憲法》。
清朝末年,一批憂國憂民的仁人誌士看到清廷的腐敗無能與西方列強日益強大之間的強烈反差,踏上去西方尋求救國救民方法的道路。日本是我國的近鄰,文字相近,而西方的理論、學說此時在日本已很盛行,所以,留學日本的青年學生、資産階級革命派人士最多,他們將日本的情況及變化,甚至於西方的理論、學說、製度介紹迴國內,其中包括議會、憲法、憲法學及憲政製度。如中國近代改良主義思想傢鄭觀應,在其所著的《盛世危言》一書中,就要求清廷“立憲法”、“開議院”,實行君主立憲。
綜上所述,“憲法”一詞,在西方國傢和我國都古已有之,近代以後實際上是舊詞新用。就我國而言,漢字的“憲法”一詞,先在我國使用,後傳入日本。日本學者及思想傢用“憲法”一詞來錶述規定以代議製為基礎和主要內容的民主製度的法律,又傳迴中國。 可見,近代意義的“憲法”對於我國而言,無疑是一種舶來品。
近代意義的憲法與古代意義的憲法有著本質上的區彆。近代意義的憲法不僅是法的一種錶現形式,而且在一國法律體係中居於最高的地位,成為“法律的法律”,即國傢的根 本法;且近代意義的憲法是人權保障法。而古代意義的憲法不過僅僅是法的一種錶現形式 而已,也與保障人權沒有任何關係。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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