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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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清,杨心忠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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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5-01-31

图书介绍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41219
版次:1
商品编码:11480875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官裁判智慧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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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概括、提炼适用侵权责任法中遇到的新问题。
  归纳、总结处理同类案件的新思路。
  抽象、升华统一裁判规范的新标准。
   《侵权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侵权纠纷类型为轴,细分为20个专题,几乎囊括了侵权纠纷的所有类型。概括、提炼了适用侵权责任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归纳、总结了处理同类案件的新思路;抽象、升华了统一裁判规范的新标准。

内容简介

  《侵权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收集、整理了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侵权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概括、提炼了适用侵权责任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归纳、总结了处理同类案件的新思路;抽象、升华了统一裁判规范的新标准。纵观全书:
  一,内容全面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侵权纠纷类型为轴,细分为20个专题,几乎囊括了侵权纠纷的所有类型。
  二,突出实务重点。密切联系侵权责任法司法实务中的热点、疑点和重点问题,将裁判方法与审理思路糅合一起,有的放矢,提出了司法适用的独到见解和主张。
  三,理论联系实践。以侵权责任法理论为经纬,以侵权责任法实践为脉络,以实践丰富理论,以理论指导实践,实现了先进法学理念与现实司法适用的科学结合。
  四,逻辑体例严整。所有纠纷类型按照“本章导读”“理论研究”“裁判标准与规范”“法条索引”的架构一气呵成,整体上脉络分明,体例上整齐划一,逻辑上逐步递进,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基本逻辑,亦便于读者各取所需。

作者简介

  王林清法官
  男,山东烟台人,民商法学博士,金融学和经济学博士后,系全国政法系统第一位双博士后,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兼任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曾负责起草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现负责起草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著有《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公司诉讼裁判标准与规范》《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保险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新保险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等多部作品,并在《政法论坛》《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等法学核心刊物发表民商法学术论文五十余篇。

  杨心忠法官
  男,山东蓬莱人,民商法学硕士,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与人合著《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问题裁判标准》《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等作品。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人格权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本章导读】
【理论研究】
一、 人格权纠纷与一般人格权纠纷
二、 人格权保护度的把握
三、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
四、 新闻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认定
【裁判标准与规范】
一、 侵害肖像权如何认定?
二、 公民死亡后肖像权是否应受到保护?
三、 侵害名誉权如何认定?
四、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五、 对产品、服务质量批评、评论侵害名誉权如何认定?
六、 搜索引擎中的相关搜索词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七、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特定纪念物品的侵权如何认定?
八、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时计算赔偿数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九、 新闻媒体和作者在新闻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中如何认定?
十、 在新闻侵权责任中,消息来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十一、
新闻媒体对已经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刊播的新闻信息再次传播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十二、
当主动消息来源对其提供的新闻素材被新闻媒体发表而造成他人人格损害要承担责任的时候,新闻媒体和作者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免除责任?
十三、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新闻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抗辩事由之“新闻事实基本真实”?
十四、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新闻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抗辩事由之“特许报道权”?
十五、 新闻侵权认定中构成可以免责的公正评论的条件有哪些?
十六、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十七、 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法条索引】
第二章 监护人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本章导读】
【理论研究】
一、 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二、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 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裁判标准与规范】
一、 我国监护人侵权责任之抗辩事由如何认定?
二、 几个被监护人共同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三、 单位为监护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四、 被监护人在侵权行为过程中死亡应以谁为责任主体?
五、 夫妻离婚后监护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六、 我国委托监护中的监护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七、 监护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八、 监护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
【法条索引】
第三章 用工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本章导读】
【理论研究】
一、 我国用工责任的历史发展
二、 用工责任的主要特点
三、 我国用工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 我国用工责任的类型及意义
【裁判标准与规范】
一、 用人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二、 上下班途中的行为、嬉戏行为等特殊情形下执行职务行为如何认定?
三、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四、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被第三人造成伤害如何处理?
五、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自己受到伤害如何处理?
六、 被用工者被临时借用的责任如何认定?
七、 被用工者委托他人履行其职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认定?
八、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劳务派遣?
九、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哪些法律义务?
十、 劳务派遣人员造成他人损害,如何界定侵权责任?
十一、
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了免除派遣单位对第三人的责任,此种免责协议是否对第三人有效?
十二、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何区别?
十三、 如何认定劳务关系,它与劳动关系有何区别?
十四、 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十五、
个人劳务对于被用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用工者是否应当对被用工者的行为负责?
十六、 个人用工者是否享有追偿权?
【法条索引】
第四章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本章导读】
【理论研究】
一、 网络侵权内涵的界定
二、 网络侵权行为类型
三、 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四、 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裁判标准与规范】
一、 如何把握《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规定的适用基点?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如何界定?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有无审查义务?
四、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五、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有何要求?
六、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何选择?
七、 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应否设置必要的门槛?
八、
被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用户提出侵权责任请求的反提示规则,如何适用?
九、 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如何界定?
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规定的“知道”,是否包括应当知道?
十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性质如何认定?
十二、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帮助侵权?
十三、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涉外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十四、
《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区别有哪些?
【法条索引】
第五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本章导读】
【理论研究】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界定
二、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内容
三、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裁判标准与规范】
一、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何区别?
二、
聚会、出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三、
仅仅是去商场借用厕所的人,或者犯罪分子等是否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
四、 行为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限制有哪些?
五、 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有哪些?
六、 无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如何承担?
七、 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如何承担?
八、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第三人追偿?
九、
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诉讼主体如何认定?
十、
在考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十一、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法条索引】
第六章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本章导读】
【理论研究】
一、 教育机构责任的性质认定
二、 教育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 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条件
【裁判标准与规范】
一、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哪些?
二、 实践中教育机构的过错如何认定?
三、 教育机构责任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理解?
四、
教育机构责任中的“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何理解?
五、 学校组织春游前要求家长签“生死状”,能否免除学校的责任?
六、 公平责任是否适用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七、 中小学生自杀、自伤时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八、
在对抗性或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九、
他人非职务行为或者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致未成年人伤害,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十、 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十一、
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十二、
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十三、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如何理解?
十四、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主体如何认定?
十五、 教育机构责任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十六、 教育机构责任的损害赔偿规则如何适用?
【法条索引】
第七章 产品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本章导读】
【理论研究】
一、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二、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裁判标准与规范】
一、 产品责任中的产品范围如何确定?
二、 电力、智力成果、服务等是否属于产品?
三、 产品责任中产品缺陷如何界定?
四、 使用环境、使用时间长短对产品责任有何影响?
五、 各类外部因素与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六、 产品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七、 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八、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九、 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如何把握?
十、 零部件生产者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认定?
十一、 准生产者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认定?
十二、 食品、药品纠纷中知假买假者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十三、 因赠品引起的食品、药品纠纷如何处理?
十四、 食品、药品纠纷中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十五、 在食品纠纷中,食品的安全标准如何认定?
十六、 在食品、药品纠纷中,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如何认定?
十七、 在食品、药品纠纷中,虚假广告的责任如何认定?
十八、 在食品纠纷中,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如何认定?
十九、 在食品纠纷中,对不安全食品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如何适用?
二十、 在食品、药品纠纷中,霸王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条索引】
第八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本章导读】
【理论研究】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规则
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侵权责任人赔偿次序的认定
【裁判标准与规范】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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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很好,很受用,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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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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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经济思想最主要的是重义轻利、“见利思义”的义利观与“富民”思 平壤出土的《论语》竹简(2张) 想。这也是儒家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孔子所谓“义”,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利”指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谋求。在“义”、“利”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义”摆在首要地位。他说:“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义”。他认为“义然后取”,即只有符合“义”,然后才能获取。孔子甚至在《论语·子罕》中主张“罕言利”,即要少说“利”,但并非不要“利”。《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干不符合道义的事而获得富贵,就如同浮云一样,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义”与“利”的态度,可以区别“君子”与“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义”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小人”,则只知道“利”而不知道“义”。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有人认为孔子既然重“义”,则势必轻视体力劳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论语》中记载他对想学农的弟子樊迟十分不满,骂他是“小人”,这是因为孔子认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担的是更大的责任。他要让他的学生成为价值的承担者而不是一个农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讲学[2]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与赵翼齐名的王鸣盛和钱大昕,他们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异》,都被钱穆先生誉为考据学上的典范著作。在考据上,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也许较钱、王的大作要逊色一些。王树民先生在中华书局 版《廿二史札记》的校对前言中评论道:“翼于经学无所建树……则粗率疏阔,多具体性谬误,成为其书之严重缺点”。但我个人以为,刘知己论“史家三 长”,有史才、史学、史识三者,三者之中,当以史识为冠。读史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搞清楚刘备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后汉景帝玄孙,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了九宫山还是出了家,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谋父篡位之类的细微末节吗?还是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历史现象背后更深层的规律性的问 题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赵翼的《札记》也许在“史学”上与钱、王等“考据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识”上却是技高一筹的。《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 装上下册)》是清代史学家赵翼的一部著名的读史札记,为史学工作者必读书之一。《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装上下册)》对各朝正史的编撰得失作 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分析考辨订正了重要的史实。王树民先生所作《校证》,对其书中引用的资料逐条校核,纠正了不少错误。  被梁启超、钱穆等诸位大师认为在考据、训诂诸学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学派”,就产生于这样一个时代。       赵翼与写《十七史商榷》的王鸣盛,著《廿二史考异》的钱大昕并称“乾嘉学派”中的史学三大巨匠。说心里 话,此前我对于乾嘉学派的诸公颇不以为然,觉得那是一群没有一丝中国文人的骨气的昏聩老朽,被文字狱吓得屁滚尿流,不问世事,“躲进书斋成一统 ”,皓首穷经,终老于户牖之下,醉心于故纸堆中,“于国于家无望”,实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读了《廿二史札记》,细细思量,这虽不是鲁迅 石破天惊的呐喊,亦非曹雪芹无才补天的绝望,却使人在窒息与沉闷之中感到了另类的萌动。 翻开《廿二史札记》,但见作者在《小引》中写着这样的 话:“是以此编就正史记、传、表、志中参互勘校,其有抵牾处,自见辄摘出,以俟博雅君子订正焉。至古今风云之递变,政事之屡更,有关于治乱兴衰 之故者,亦随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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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很详细,很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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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希望字可以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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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下次还会买。另外快递小哥也不错,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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