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错,物有所值,值得购买
评分布兰代斯生于美国肯塔基州的路易斯维尔城,18岁进入哈佛法学院,1877年毕业时,他获得了法学院有史以来最好的成绩。1878年,布兰代斯成为律师,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使他对现代工商业的运作和规范了如指掌,不久他就成为全美最成功的辩护律师,直到1916年被威尔逊总统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的终身大法官。财富使布兰代斯过上舒适的生活,但他并不以此满足,却有着更高的精神追求。在做律师期间,他极力论证过最长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的合宪性,被称誉为“人民的律师”。所谓“人民的律师”,就是为了正义而战,为此他拒绝收取费用,认为这会妨碍他对正义的追寻。
评分已看完,经典中的经典
评分读起来很是生涩。是翻译的问题?还是国内外法律的异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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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驰,1997年考取律师资格,1998年开始执业。现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同时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德和精品律所联盟(ECLA)公司及并购联合业务团队主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涉外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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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规定来看,既包括了因过错产生的责任也包括了非过错责任,可见中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采纳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于: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归责原则已经多样化,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包括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而这些责任都属于侵权法上的责任,在探讨侵权行为概念的时候必须都包括这些责任。更何况由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的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实现了侵权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失的任务,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是必要的。
评分4、侵犯隐私与诽谤的区别?前者传播的虽为事实但仍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不限于物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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