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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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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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7

图书介绍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60609
版次:5
商品编码:1174678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7-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32
字数:4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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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教材用简洁的语言阐述房地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体现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同时,注意吸收房地产法实务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提高本教材的实践性。并紧密结合现行房地产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以房地产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为准进行学理分析,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和具体运用法律的能力。  此次修订在第四版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加以更新部分内容,此外,针对使用及营销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意见加强实践部分的内容。并对课后的案例加以更新。

作者简介

  房绍坤,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商法国家级教学团队和民法国家级精品课负责人。曾获全国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目录

第一章 房地产法概述
第一节 房地产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第三节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房地产法的渊源
第五节 新中国房地产法的发展
本章讨论案例
第二章 房地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权利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 房屋所有权
第四节 房地产共有
第五节 房地产相邻关系
本章讨论案例
第三章 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登记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节 登记程序
第四节 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章讨论案例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本章讨论案例
第五章 房地产转让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节 商品房现售
第四节 商品房预售
本章讨论案例
第六章 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抵押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房地产抵押权的消灭
第六节 特殊房地产抵押
本章讨论案例
第七章 房地产租赁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屋租赁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本章讨论案例
第八章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障性住房的种类
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章讨论案例
第九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业管理概述
第二节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节 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节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节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本章讨论案例
第十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与中介业务
本章讨论案例
第十一章 房地产税费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税
第二节 房地产费
本章讨论案例
第十二章 农村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农村耕地的保护
第二节 农村建设用地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集体土地的征收
本章讨论案例
第十三章 涉外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涉外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
第四节 涉外商品房的销售
本章讨论案例

精彩书摘

  2.买卖、互易、赠与  买卖、互易、赠与都是通过交易的方式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从出卖人处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出卖人丧失房屋所有权。在房屋互易中,互易双方均从对方处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丧失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赠与中,受赠人从赠与人处取得房屋所有权,赠与人丧失房屋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3.继承、接受遗赠  继承、接受遗赠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从被继承人、遗赠人处取得房屋所有权。在继承法上,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有权依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受遗赠人有权依遗嘱而取得遗赠房屋的所有权。因继承、接受遗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条件。对此,《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依照《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权利人处分因继承、接受遗赠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时,若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将不动产或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可见,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依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须具备如下条件:(1)受让人受让房屋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转让人没有转让房屋的权利。(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受让房屋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若受让人未支付对价或支付对价不合理的,则不发生善意取得。(3)转让的房屋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受让人在受让房屋后,若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则不发生善意取得。只有受让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才能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成立后,善意第三人即取得受让房屋的所有权,而原房屋所有权人即丧失房屋所有权。当然,原房屋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后,有权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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