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重磅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在新法出台后,紧锣密鼓精心操作
人士详细解读:作者均为立法机构参与刑九起草的人士,解析详尽到位
理论实务完美结合:扼要阐明法理,准确解读法条,重点解决实务疑难问题
全面梳理配套新规:全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梳理
重点把握六大亮点:
——更严厉惩治贪腐
——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再取消九个罪名的死刑
——更强有力打击暴恐
内容简介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大家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同志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一书进行了修订,同时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目录
一、【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
二、【修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及程序】
三、【修改缴纳罚金的规定】
四、【完善不同刑种数罪并罚的规定】
五、【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增加财产刑】
六、【修改补充资助恐怖活动罪】
七、【增加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增加规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
八、【修改补充危险驾驶罪】
九、【取消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犯罪的死刑】
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增加财产刑】
十一、【取消伪造货币罪的死刑】
十二、【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十三、【增加强制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男性的犯罪】【增加对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的犯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十四、【修改绑架罪】
十五、【修改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十六、【修改侮辱罪、诽谤罪】
十七、【修改补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十八、【修改虐待罪】
十九、【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
二十、【修改补充抢夺罪】
二十一、【修补充改妨害公务罪】
二十二、【修改补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二十三、【增加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的犯罪】
二十四、【修改补充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二十五、【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的犯罪,为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的犯罪,代替他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犯罪】
二十六、【增加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单位犯罪】
二十七、【增加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单位犯罪】
二十八、【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
二十九、【增加为实施违法犯罪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犯罪】【增加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
三十、【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三十一、【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增加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犯罪】【增加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三十二、【增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
三十三、【修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三十四、【修改补充盗窃、侮辱尸体罪】
三十五、【增加虚假诉讼的犯罪】
三十六、【增加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的犯罪】
三十七、【修改补充扰乱法庭秩序罪】
三十八、【增加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三十九、【修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也不断增多,如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辱骂攻击、发布涉及他人隐私信息或图片、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等,这类行为借助互联网传播快、范围广,往往给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行为人仅仅针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人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本罪,因为只有他人在场或可能知悉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名誉才会受到伤害。所谓“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骂街”、谩骂等,不构成侮辱罪。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而且这些内容已经或足以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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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中国法律史纲要:从先秦到现代的法律演变》 图书简介 本书旨在为读者构建一部系统、深入且富有洞察力的中国法律思想与制度发展史的宏大叙事。它并非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罗列与注释,而是将目光投向历史深处,探究中国法律体系在数千年文明进程中如何孕育、发展、转型,以及其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基因与政治逻辑。 本书的结构以时间为轴线,清晰地划分出中国法律史的几个关键阶段: 第一编:先秦法律的萌芽与奠基(约公元前21世纪 – 公元前221年) 本编重点阐述夏商周三代的“礼”与“刑”的早期互动。我们将深入分析“礼治”如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先于成文法出现,并在宗法制度的框架下发挥作用。对西周的“刑鼎”与“刑书”进行考证,揭示早期国家权力对法律的初步介入。随后,着重剖析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结构剧变,法家、儒家、道家等诸子百家对法律本质、立法原则及司法理念的深刻争鸣。通过对《法经》(李悝所辑)的结构性梳理,展示早期成文法典的初步形态及其对秦朝法律体系的直接影响。这一时期的核心议题是:如何在日益复杂的社会中,从原始的血缘或神权约束过渡到国家层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规范。 第二编:秦汉的统一与法制的定型(公元前221年 – 公元220年) 秦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第一个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的诞生,法律成为维系这一庞大帝国的核心工具。本书详细解读秦律的严苛性与系统性,探讨其“以法治国”的实践,并分析秦朝法律在统一文字、度量衡、车轨等方面的制度性贡献。 进入汉代,本书转入对“汉承秦制”后的修正与发展。重点剖析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的“独尊”对秦朝严刑峻法带来的深刻影响。我们将考察《九章律》、《张家垣令》等重要律令的演变,特别是如何通过“比附”、“解释”等方式,将儒家伦理道德(如“孝”、“悌”)逐渐融入刑法、民事规范之中,形成了独特的“儒家化的秦律”模式。此阶段的分析将聚焦于法律的“人情化”倾向与中央集权维护之间的张力。 第三编:魏晋南北朝的混乱与法律的重构(公元220年 – 公元589年) 这是一个法律体系经历剧烈震荡与吸收外来影响的时期。三国时期,曹魏的《新律》(如《泰始律》)在保持严谨性的同时,开始注重法律条文的逻辑性和清晰度,对后世法律的规范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本书特别关注南北对峙时期,南方政权在法律继承与本土化改造上的努力,以及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治理汉人时所采取的法律策略。在这一时期,佛道思想对生死观、刑罚观的潜在冲击,也是不可忽视的侧面。 第四编:隋唐的集大成与典章制度的完善(公元581年 – 公元907年)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巅峰。本书将以《隋律疏义》和《唐律疏议》为核心,进行极其细致的文本剖析。《唐律疏议》被誉为古代法典的典范,本书不仅阐述其“疏”与“议”的注释体系,更着重分析其“十议”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如何在维护皇权、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体现“慎刑”的儒家理念。我们将探讨唐代法律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完备性,以及它对东亚(如日本、朝鲜)法律体系产生的深远辐射效应。唐律“情理兼顾”的原则,是理解其深层结构的关键。 第五编:宋元:商品经济发展与法律的实用化(公元960年 – 公元1368年) 宋代法律的特点是“重文轻武”、“司法审判的精细化”。面对日益繁荣的商品经济和复杂的民事纠纷,宋代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针对契约、土地交易、债务偿还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判例积累。本书分析了宋代法律在刑罚适用上的宽泛化趋势,以及在司法程序上对证据、审理流程的细化要求,这体现了国家治理在面对社会复杂性时,对法律实用性要求的提升。元代法律则是在蒙古民族的军事法传统与汉族法制经验融合的产物,其法律的强硬性与民族适用上的差异性值得深入探讨。 第六编:明清:法典的集约化与人治的强化(公元1368年 – 公元1911年) 明清两代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收官阶段,其核心标志是《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制定与沿用。本书详述《大明律》的结构、体例及其对后世刑法的绝对影响力。更重要的是,本书深入剖析了“律、例、判”三位一体的法律构成体系。清代的“律例汇编”模式(如《大清会典则例》),体现了法律条文在维护旧制和适应新情景之间的动态平衡。在此阶段,皇权对司法解释权的垄断达到顶峰,法律解释权的高度集中,往往使得“人治”的色彩浓于“法治”的原则。我们将探讨这一时期的法律是如何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和国家官僚体系的稳定运行。 第七编:近代法律的转型与迎接西方法律思潮(1840年 – 1949年) 本书最后部分将聚焦于晚清在内外交困背景下的法律现代化尝试。从洋务运动开始,中国法律开始接触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重点分析戊戌变法、清末新政期间,有识之士们推动的修律运动,如沈家本主持的刑法、民法典草案的起草。这些草案是古老法律传统与现代国家法治观念碰撞的产物,虽然多数未能完全实施,但它们为民国时期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和技术基础。最终,对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在吸收大陆法系成果基础上制定的民法、刑法等,进行概述,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正式步入现代法治的框架之中。 本书立足于宏观的历史脉络,辅以对关键法典、制度和司法理念的微观考察,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历史研究者及对中国传统文化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个清晰、全面且富有批判精神的法律史解读框架。全书力求避免简单的年代叙事,而是着重揭示中国法律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面对的根本性挑战、所采取的独特应对策略,及其文化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