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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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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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42886
版次:1
商品编码:11168309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3-01-01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主要收录了证据保全、听证程序、一般规定、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听证的举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理的决定、治安调解、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等内容。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证 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受 案
第三节 询 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鉴 定
第六节 辨 认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章 执 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 附 则

精彩书摘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六)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九十八条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零三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零四条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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