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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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根,谢安平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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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3

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5999
版次:1
商品编码:1179998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11-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166
字数:3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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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连续13年同类司考图书第1品牌
★本书8大功能
1. 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2. 司法解释 化零为整 简约记忆
3. 重点法条 常考精选 显著标识
4. 命题题眼 直击考点 破解陷阱
5. 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考点永不变
6. 模拟练习 牛刀小试 巩固加强
7. 核心考点 重点难点 一网打尽
8. 实用图表 典型示例 浓缩精华

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18条)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1~16条)
第9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13条【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17~38条)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18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23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4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5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6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27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8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9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33条【专属管辖】
第34条【协议管辖】
第35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36条【移送管辖】
第37条【指定管辖】
第38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39~43条)
第40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41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章回避(第44~47条)
第44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46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47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48~62条)
第一节当事人
第48条【诉讼当事人】
第51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52条【共同诉讼】
第53条【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5条【公益诉讼】
第56条【第三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57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59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第62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证据(第63~81条)
第63条【证据种类】
第64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第65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69条【公证证据的证明力】
第72条【证人义务、资格】
第73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76条【鉴定程序启动】
第78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81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第82~92条)
第一节期间
第82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83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85条【直接送达】
第86条【留置送达】
第八章调解(第93~99条)
第97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第98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99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00~108条)
第100条【诉讼保全】
第101条【诉前保全】
第106条【先予执行】
第107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109~117条)
第109条【拘传的适用】
第112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
司法处罚】
第116条【拘传、罚款、拘留的程序】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118条)
第二编审判程序(第119~223条)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19~156条)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119条【起诉条件】
第122条【先行调解】
第123条【立案期限】
第124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127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第132条【当事人的追加】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134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第140条【合并审理】
第143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144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145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第146条【延期审理】
第148条【宣告判决】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150条【诉讼中止】
第151条【诉讼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154条【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157~163条)
第157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162条【小额诉讼】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164~176条)
第164条【上诉的期限】
第168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170条【二审裁判】
第171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172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176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177~197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77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178条【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180条【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181条【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187条【管辖与申请】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191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194条【申请与管辖】
第195条【裁定与执行】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198~213条)
第198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199条【受理再审的法院】
第200条【当事人再审申请的事由】
第201条【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
第202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204条【对再审的审查和审理法院】
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206条【原裁判执行的中止】
第207条【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208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
建议】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214~217条)
第214条【支付令的申请】
第216条【审理】
第217条【支付令的异议】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218~223条)
第218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第220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222条【除权判决】
第三编执行程序(第224~258条)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224~235条)
第224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
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第229条【委托执行】
第230条【执行和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236~240条)
第236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第237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第238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241~255条)
第242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243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244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252条【对行为执行】
第253条【迟延履行】
第255条【对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256~258条)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59~284条)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259~264条)
第263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264条【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第265~266条)
第265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266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267~270条)
第267条【送达方式】
第268条【答辩期间】
第269条【上诉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第271~275条)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276~284条)
第276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277条【司法协助途径】
第280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281条【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282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283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节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章海事强制令
第五章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章海事担保
第七章送达
第八章审判程序
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四节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十一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十二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第1~9条)
第2条【适用范围】
第3条【仲裁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5条【或裁或审原则】
第9条【一裁终局制度】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10~15条)
第10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14条【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
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仲裁协议(第16~20条)
第16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第17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18条【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19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20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第21~57条)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28条【财产保全】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34条【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第37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及例外】
第49条【仲裁和解】
第50条【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处理】
第51条【仲裁调解】
第53条【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55条【先行裁决】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58~61条)
第58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61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第六章执行(第62~64条)
第62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63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64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65~73条)
第八章附则(第74~80条)
















精彩书摘

《民诉法司法解释》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新规定
1.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等方案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规定,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关于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有关程序和法律后果的规定。为贯彻诚信原则,促进当事人、证人据实陈述、如实作证,《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询问当事人之前,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证人如实作证,《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为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解决执行难,《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七、《民诉法司法解释》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面的新的规定
1.明确对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明确对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予以受理的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1)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2)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3)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5)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3.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裁定再审或者受理条件、审理或者审查组织形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民诉法司法解释》又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八、《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法庭纪律的修改完善
1.《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3)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2.《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前言/序言

编写前言



一、一本出版并畅销13年的司法考试辅导书
本丛书从2004年出版,至今已有13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量,已成为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的常青树,帮助众多考生成功实现了司考梦。这充分表明,本书的编写模式和内容比较契合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特点,把准了司法考试的脉。
二、本书想为考生提供的服务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司法考试的实战。
三、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四、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考前冲刺一本通:新增法律和考点一网打尽
本书的出版时间较早,很多读者担心在本书出版后新增的法律法规和考点得不到体现,为了解决这个后顾之忧,我们每年会就最新的内容出版增补本,并归纳总结最重要的考点,编制若干经典练习题,形成《考前冲刺一本通》,以便为考生的后期复习提供帮助。
最后,祝愿各位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刘东根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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