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国犯罪论体系的演进
评分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明确地把构成要件一词引入刑法,使之成为一个实体法上的概念。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处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称为构成要件,指出:构成要件乃是违法的(从法律上看)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这个意义上的构成要件,是特殊的构成要件、客观的构成要件和事实的构成要件。所谓特殊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在特殊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形成一般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所谓客观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客观的属性,不包括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因此也称为构成要件的客观结构。所谓事实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事实的属性,不包括犯罪成立的规范要素,在价值上具有中立性。费尔巴哈关于构成要件的理论对此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评分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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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第二节 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评分 评分内核,在总结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的基础创立的一系统科学的逻辑理论思维形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它是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古往今来的中西方法学家们一直在深入研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其中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提出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论较为成熟,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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