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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古典的犯罪论体系以德国刑法学家贝林和李斯特为代表,因而这一体系也称为贝林—李斯特体系。李斯特在1881年的刑法教科书中就区分了违法性与罪责的概念,明确了违法性与罪责之间的位阶关系:在任何一个刑法制度中,罪责只能在违法性之后来探讨,而不可能反过来先探讨罪责后探讨违法性。这一逻辑关系成为此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也是李斯特对犯罪论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当然,完整的犯罪论体系是贝林在1906年出版的《犯罪论》一书中提出来的。该书以构成要件为中心,形成了构成要件理论。贝林采用构成要件这个概念以表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抽象的犯罪行为事实,亦即所谓犯罪类型。贝林指出:犯罪不只是违法有责的行为,而且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亦即构成要件该当之行为。因此,任何行为之成立犯罪均应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其第一属性,此外并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性。因此,贝林的构成要件具有客观性、记述性和法定性。
评分 评分一、构成要件概念的起源
评分 评分近几年来,台湾学界中生代学者的著作相继在大陆出版。2012年,王汎森的著作《傅斯年:中国近代历史与政治中的个体生命》引进,颇受大陆学界关注并逐渐为大众所熟悉。如果把胡适、傅斯年、郭廷以等算作第一代,余英时、许倬云算作第二代,那么王汎森等学者可算作台湾第三代学者。曾任“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并在2010年升任“中研院”副院长的王汎森,可算是台湾人文学科的领导者,第三代学者的代表人物
评分买书者爱书,店家及派送还爱惜
评分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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