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進一步規範各級政府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充分發揮總預算會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對《財政總預算會計製度》(財預字[1997]287號)進行瞭修訂。
目錄
財政總預算會計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三章 資産
第四章 負債
第五章 淨資産
第六章 收入
第七章 支齣
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九章 會計結賬和結算
第十章 總會計報錶
第十一章 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章 會計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附錄 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製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精彩書摘
《財政總預算會計製度(2015年)》: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二條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為實現政府職能,根據法律法規等所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三條總會計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專用基金收入、轉移性收入、債務收入、債務轉貸收入等。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收入。
專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財政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設立的各項專用基金(包括糧食風險基金等)取得的資金收入。
轉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級政府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以及在本級政府財政不同類型資金之間調劑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補助收入、上解收入、調入資金和地區間援助收入等。其中,補助收入是指上級政府財政按照財政體製規定或因專項需要補助給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包括上級稅收返還、轉移支付等。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財政體製規定由下級政府財政上交給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調入資金是指政府財政為平衡某類預算收支、從其他類型預算資金及其他渠道調入的資金。地區間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財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財政轉來的可統籌使用的各類援助、捐贈等資金收入。
債務收入是指政府財政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通過發行債券、嚮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藉款等方式籌集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收入。
債務轉貸收入是指本級政府財政收到上級政府財政轉貸的債務收入。
第三十四條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和專用基金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人賬。轉移性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體製的規定或實際發生的金額人賬。債務收入應當按照實際發行額或藉人的金額入賬,債務轉貸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轉貸金額人賬。
已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國庫收到數為準。縣(含縣本級)以上各級財政的各項預算收入(含固定收入與共享收入)以繳入基層國庫數額為準。
未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總會計收到縣級財政返迴數額為準。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應當加強各項收入的管理,嚴格會計核算手續。對於各項收入的賬務處理必須以審核無誤的國庫入庫憑證、預算收入日報錶和其他閤法憑證為依據。發現錯誤,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共同更正。
對於已繳人國庫和財政專戶的收入退庫(付),要嚴格把關,強化監督。凡不屬於國傢規定的退庫(付)項目,一律不得衝退收入。
屬於國傢規定的退庫(付)事項,具體退庫(付)程序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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