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新审结的典型案例,分卷分类编排
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
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内容简介
1.作者专业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20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目录
Contents
一、商品房预售
1.预售商品房的交楼标准的确定
——黎容霞诉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2.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哈尔滨真观堂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3.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判定
——国凌宇诉北京金隅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4.过错情况下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敖琴等诉成都复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
5.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王丽诉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
6.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应承担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赵青松诉马鞍山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7.房屋未交付时买受人能否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左工诉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8.如何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致合同解除后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吴秋苹诉浙江诸暨盛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9.由于混合原因导致逾期办证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王金志诉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10.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损失认定
——陈孔明诉重庆市宏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11.合同“草稿”是否具备正式合同的效力
——史云峥、雷佳与北京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案
12.基于债权查封房产的法律效力
——张海峰申请执行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13.刘凯某、李晓某诉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限贷新政下认购书的撤销及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二、商品房销售
14.房屋“层高缩水”应如何认定
——林碧珍诉宁德市闽东地产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15.开发商瑕疵交付,购房者自愿收房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以各自的
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的条件和方式
——丁旭诉国信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16.抗辩权成立与否决定违约金的支付
——周敬诉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7.公司员工对外代表公司签字是否有效?
——李义美、李刚诉贵阳兴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8.调整违约金“过高”的自由裁量
——林烺诉福州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19.房屋交付后开发公司能否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常州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家祥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三、二手房买卖
20.产权证记载为“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是否影响《房产买卖合同》
的效力
——黄仕勇诉徐德元房屋买卖合同案
21.买房人购买二手房时未实际看房,交易行为违反常理的买卖合同
效力的认定
——苑某诉潘某等买卖合同案
22.物权瑕疵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俞颖诉于雷房屋买卖合同案
23.一房二卖的差价损失赔偿问题
——张淑芬诉覃东房屋买卖合同案
24.一房二卖中合同履行顺序的认定
——刘加诉朴顺德房屋买卖合同案
25.移交房屋钥匙不等于交付房屋
——刘守旗诉樊波房屋买卖合同案
26.公平主义原则下对合同违约金的调整
——张国英诉毛少燕房屋买卖合同案
27.借名购房关系的认定及效力
——郑小玲、许小军诉许烁、朱萌房屋买卖合同案
28.已设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涉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董志良诉董文尊、高凤华房屋买卖合同案
29.对已抵押的房产部分转让,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及房产交付的可能性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路桥支行诉玉环众星机械有限公司、玉环县润浩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30.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李土生诉肖健房屋买卖合同案
31.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是否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为担保还款而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
——段智明诉王惠英房屋买卖合同案
32.对于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麦庚诉创恒公司、精彩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33.二手房交易中出现面积差异的处理
——孙志红诉黄双波房屋买卖合同案
34.房屋买卖过程中违约行为后果的判断及产权过户问题
——张生德诉马国辉房屋买卖合同案
35.对违约金再次作出具体不变数额的约定是否有效
——黄月恩诉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36.小区部分业主以共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俞林等诉北京长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37.售房后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应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
——张翔诉代远立房屋买卖合同案
38.买卖被司法机关限制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彭水城镇统一建设开发实业总公司诉黄春秀确认合同无效案
39.“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应以存在真实租赁关系为前提
——梅玺、吴丹诉王选荣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40.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郭彦钊诉黄桂华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41.合同条款的解释
——许方乐诉李建伟、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42.“凶宅”的法律限定及房屋买卖中的披露义务
——虞小静诉张允针房屋买卖合同案
43.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债权人的代位权
——廖育珍等诉白益文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44.合同有效与无法履行
——赖子容诉赖翠碧房屋买卖合同案
45.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廖卓诉何云飞房屋买卖合同案
四、经济适用房买卖
46.经济适用房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后,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徐学强、赵雪荣诉齐宝刚、赵雪萍房屋买卖合同案
47.签订保障性住房合同履行部分交款义务后购买人死亡继承人对
房屋权利该如何继承
——李某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总场房屋买卖合同案
48.交易习惯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郭春艳诉王世全房屋买卖合同案
五、农村房屋买卖
49.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徐淑珍诉李宝山房屋买卖合同案
50.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后续处理
——王恩家诉李大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
51.单纯的无处分权不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孙香兰诉刘永旺、刘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
52.农村居民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白娇玲诉盖引荣房屋买卖合同案
53.转让方是居民,受让方是村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翁友实诉石其灿、杨昔翰、原审被告黄亚招确认合同效力案
54.形式“瑕疵”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曾祥鑫等诉王学芝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
55.村民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赵文忠诉贺炜祥房屋买卖合同案
六、拆迁安置房买卖
56.利益期待可能性锐减之合同应予解除
——贾义涛诉梁颂军房屋买卖合同案
57.房屋连续买卖中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张勇诉曾泽鸿、陈淑华房屋买卖合同案
七、公房转让
58.夫妻一方父母利用子女配偶的教师优惠购买房改房可否认定共同所有
——杨瑞金诉宛兴伟、王焕玲房屋买卖合同案
59.房改房的权属及性质的认定问题
——郑长春诉辛平、肖荷婷房屋买卖合同案
60.夫妻一方不知情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马红册诉荣春立、赵宏新房屋买卖合同案
八、集资房买卖
61.集资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付景泉诉刘东梅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案
62.政府生效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合同当事人无权再行主张基于
物权转移的合同权利
——李丹等诉成都市新客站城际商旅城管理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案
九、其他
63.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是否侵害夫妻之间财产分割中权利人的财产权益
——史某诉张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64.转让购房资格纠纷处理
——李景萍诉库跃华房屋买卖合同案
65.未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行为与法院查封的效力对抗问题
——陈公志诉曹金祥等执行异议案
66.涉台不动产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郭淑敏诉林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精彩书摘
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哈尔滨真观堂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华远
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试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哈尔滨真观堂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观堂顾问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5日,原、被告订立两份广告策划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开发的“华远·龙湾”“华远·水木清华”两个楼盘提供“平面设计”和“环境设计”,如何宣传由被告自行找第三方联系,服务期限4个月,费用共计4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第一个月费用10万元,并使用原告提供的设计于9月、10月的报纸上投放了销售广告。2012年3月19日,原、被告订立《房屋认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认购被告所有的“华远·龙湾17号楼某号房屋(使用面积54.05平方米)”;认购价格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认购书中阐述优惠原因为:“用于出售方应付认购方广告策划服务费,全部冲抵完毕,双方互不找补”,“认购方须按出售方指定的日期内签署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同意在签订正式合同前,此认购书作为法律有效之合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认购书履行义务,交付房屋。
被告认为原告仅履行了9月份的广告策划义务,且被告对此费用已支付完毕;其次,认购协议是虚假的,不同意给付房屋。
【案件焦点】
2012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可否据此要求被告履行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认购合同》上加印的公章经鉴定系被告公司公章,被告未提供该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故该份证据合法有效。但该认购书包含“认购方须按出售方指定的日期内签署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表述,可确认该认购书系双方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的预约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该认购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故真观堂顾问公司仅享有请求华远房地产公司订约的权利,而无依据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华远房地产公司给付房屋的权利。故真观堂顾问公司于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对其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哈尔滨真观堂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房屋认购合同》写明了当事人信息、房屋概况及交付日期等符合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属名为认购,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在该认购书中双方还有“认购方须按指定的日期内签署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的法律性质系预约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由于人民法院不得以公权力判令双方履行签约行为,故在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下,且在原法院向原告释明后,其仍不变本案诉讼请求情形下,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华远·龙湾楼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正确。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该认购书可另行主张权利。
……
前言/序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80余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5年已连续出版4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系列,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共20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人员办案权威参考和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配备精品。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中国法律前沿观察:2016年度合同法实践与最新司法动向 图书简介 本书系对2016年度中国合同法领域,特别是民商事合同纠纷裁判实践的深度剖析与前沿观察。本书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最新适用情况、审判理念的演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年度内发布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指导意见对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影响。本书并非仅仅是对既有判例的简单汇编,而是通过对数千份有效裁判文书的定量分析和重点案例的定性研究,旨在勾勒出2016年中国合同法司法实践的全景图。 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的司法适用与规范边界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合同法基本原则在2016年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和边界重塑。 一、要约与承诺的认定标准更新 针对电子化交易和新型商业模式下要约与承诺的界定难题,本书详尽分析了2016年法院对网络要约邀请、格式条款的默示承诺效力的最新认定趋势。重点解析了涉及电子商务平台规则对传统要约撤回、承诺生效时间影响的判例,并梳理了最高院在如何平衡交易效率与意思自治原则方面的司法取向。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深化理解与范围界定 2016年,法院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实质性扩张。本书细致梳理了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商业谈判中的保密义务违反以及“恶意磋商”行为中,法院如何衡量损害赔偿的范围。特别是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计算,引入了更精细化的财务分析模型进行解读。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公序良俗”审查 本章重点关注了合同效力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能动性。通过对2016年度涉及金融创新、房地产调控政策背景下合同效力争议的案例分析,揭示了法院在维护宏观调控目标与保障交易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术。 第二部分:合同履行、变更与责任的精细化处理 本部分集中探讨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复杂情形,以及法院如何通过裁判来规制违约行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调整请求。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限制与司法审慎 2016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依然保持克制,但对于不可预见性事件的认定标准有所松动。本书通过对能源价格波动、特定行业监管变动等引发的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的案例群分析,提炼出法院判断“显失公平”的量化指标和事实基础要求。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救济路径 合同履行中的担保机制是防控风险的关键。本书系统梳理了2016年度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与“后履行一方的催告义务”之间的互动关系,并重点分析了在不安抗辩权被不当行使后,请求恢复原状或确认合同效力等衍生诉讼的处理方式。 三、违约责任的复合适用与惩罚性赔偿的边缘 在违约金的司法调整方面,2016年的裁判趋势显示出法院对过高或过低违约金的干预更为积极。同时,本书也探讨了在知识产权侵权背景下,如何将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竞合处理,以及惩罚性赔偿在特定商业欺诈合同中的适用边际。 第三部分: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僵局的破解 合同的解除权是当事人自我救济的重要手段,本部分侧重于解除权的法定化与约定化实践。 一、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要件与通知实践 针对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法定解除事由,本书深入研究了2016年度法院对“根本违约”的主观要件和客观后果的界定。特别关注了解除通知到达时间、通知方式的合法性,以及在诉讼中一并主张解除和损害赔偿的诉讼策略。 二、约定解除权的“对价”与除斥期间的运用 本书详细分析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时的有效性审查。重点解析了“附带解除条件”与“附带解除期限”的区分,以及超过约定解除期间后,解除权如何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自然消灭的裁判逻辑。 三、合同无效的“溯及力”与“折中处理”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合同,本书着重分析了2016年法院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中的具体操作难点,尤其是在涉及长期履行的复杂合同中,如何平衡“彻底回归原点”与“维持交易稳定”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四部分:特定合同纠纷的司法焦点(非房屋买卖) 本部分将视野拓展至合同法在其他重要商事领域的具体应用,以提供更广阔的法律视野。 一、借款合同与担保责任的司法衔接 分析了2016年涉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对高利贷认定标准的细化,以及借款合同中担保人责任的法定抗辩权与约定责任的衔接处理。 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与瑕疵担保责任 重点考察了因“互联网+”带来的新型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时间点的认定。此外,对隐性瑕疵的发现期与通知义务的履行界限进行了深入的案例分析。 三、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作成果验收标准 探讨了在技术标准不一的承揽关系中,发包人如何以“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验收及拒绝付款的合理性边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隐蔽工程验收争议的司法裁判规则。 --- 本书价值定位: 本书旨在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院师生以及关注中国商事法律改革的业界人士,提供一个基于2016年真实审判数据的、系统而深入的合同法应用地图。它不仅是理解当年司法裁判思路的参考手册,更是预测未来合同法发展趋势的重要理论基石。本书的分析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逻辑,力求在复杂的商业实践中,为合同法律的精确适用提供清晰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