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的破産重整製度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2006年)頒布以來已實施近10年,所以有必要檢討其近10年的運行情況、問題,以及對某些疑問進行追根溯源,以期為未來的立法積纍學理資源。
本書圍繞五個問題展開思考:(1)重整製度在今天是否還有存在和發展的必要?(2)為什麼根植於相同法律傳統和社會經濟條件的破産重整製度,其設計理念、旨趣、成形同其最終的實際運行卻可能大相徑庭,相去甚遠?(3)這些理論和現實層麵的差異真的那麼巨大嗎?(4)在破産重整領域,哪些關鍵的設計元素是普世性的?(5)對於中國的破産重整製度,在過去的10年中,學到瞭什麼,又欠缺瞭什麼?
在係統梳理和比較瞭美國、英國、中國三個國傢的破産重整體係之後,本書嘗試為這些問題提齣一些初步的結論;並揭示,目前立法及司法中的“問題”,有些是純粹中國特色的,有些原本就是在引進該製度時的一廂情願與霧裏看花所緻。
作者簡介
齊礪傑,1976年生。英國曼徹斯特大學碩士、博士,師從英國公司法及破産法專傢Gerard McCormack和David Milman教授。現為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執業律師。主要研究破産法、公司法、金融法和法理經濟學。在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The Company Lawyer和Insolvency Intelligence等國際著名專業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多篇。主持、參與國傢以及省部級課題4項。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全書主旨
一 清算和重整的區彆
二 國際協調的努力和本書的研究目的
第二節 結構與方法
一 本書結構
二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公司破産重整法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英美兩國公司破産重整法的主要特徵和目標
一 英國破産拯救體係
二 美國《破産法》
第11章
三 製度差異
四 不同的傾嚮性
第二節 “繼續經營的價值”之謎
一 企業財務睏境(financial distress)和經濟睏境(economic distress)的不同
二 隻有經濟上有生存能力的公司纔值得拯救,纔是“繼續經營的價值剩餘”的真正源泉
第三節 關於破産重整法目的的諸多理論及其分歧
一 債權人協商理論
二 破産重整意義的價值解說
三 英國學者的處理方法
四 破産選擇和真實同意理論
五 公司利益相關人(stakeholder)模式和破産重整的團隊産品(team production)理論
六 沃倫(warren)教授關於破産重整程序的研究及其探索“重整真相”的努力
第四節 破産法的風險分攤(risk-sharing)功能(或者叫再分配效果)是破産法的應有目標之一嗎?
第三章 英國的公司拯救程序
第一節 英國的破産管理程序
一 破産管理程序流程
二 破産管理程序的法律特徵
三 實踐中越來越多地把破産管理程序當作破産清算程序的替代品使用
第二節 英國的公司自願安排程序
一 CVA 1986模式
二 CVA的2003模式以及2000年《破産法》所帶來的變化
三 CVA與1985年《公司法》第425條規定的和解/償債協議安排之異同
四 CVA程序偏低的利用率及其原因
第四章 美國《破産法》
第11章的重整程序
第一節
第11章程序的特徵
一 債務人在位
二 托管人、調查員和各類委員會
三 重整計劃
第二節 睏擾
第11章程序的各種問題以及2005年BAPCPA通過前的種種改革建議
一 關於“高管層不良動機”的假設以及破産重整的直接和間接成本問題
二 對
第11章重整程序的改革建議
三 支持法庭監督的重整程序的一些證據
第三節 2005年頒布的《防止濫用破産及消費者保護法案》與專門適用於小型公司的重整程序
第五章 英國、美國破産重整製度比較
第一節 債務人在位vs.管理人在位
一 分散持股公司中高管層行為的雙重可能性
二 集中持股的公司
三 管理行為如何影響重整結果
第二節 重整期間的繼續融資
一 美國《破産法》
第11章中的繼續融資機製
二 英國破産管理程序中繼續融資的可能性
第三節 私下重整和預裝式重整的崛起
一 私下重整如何可行?
二 預裝式的重整
三 英國預裝式的破産管理程序
四 美國公司破産的“私下解決”現象
五 英國的“倫敦方式”(the London Approach)
第六章 中國企業破産重整製度的實行情況、問題及改進建議
第一節 新《破産法》實施以來破産案件的數量、真實情況及其原因
第二節 重整案件的真實麵目
一 重整的主要適用者、受益者和受損者
二 普通債權人權益與股東權益之間的博弈
第三節 《破産法》條文之外的原因對重整製度的重大影響
一 會計製度的原因導緻“齣局”債權人無法分享重整成功的收益
二 中國股票市場的特殊機製問題及其對重整程序的影響
三 地方政府的參與
四 破産重整中的“管理人中心主義”真的可行嗎?
第四節 新投資人(重組方)
一 新投資人在重整過程中的法律權利問題
二 新投資人的齣資問題
第五節 《破産法》與其他法律在銜接方麵的各種問題
第六節 重整程序中的其他問題
一 《破産法》第85條規定股東進行錶決的條件為“重整計劃草案涉及齣資人權益調整事項”該如何理解?
二 對《破産法》第87條該如何理解
三 齣資人組決議通過的標準:普通決議還是特彆決議?
結論
英文縮寫錶
後記
精彩書摘
《破産重整製度的比較研究:英美視野與中國圖景》:
建議書中所提齣的啓動該程序所希望實現的目標將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被討論通過,之後破産管理人無權擅自改變該目標,除非改動意見被另一次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建議書通常也確實是包括瞭啓動一個伴隨進行的CVA或1985年《公司法》第425條規定的和解/償債協議安排的計劃。如果要啓動一個CVA,需要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而且要獲得齣席會議的3/4以上債權的同意。如果不需要啓動一個CVA,則齣席會議債權的簡單多數就可以錶決通過該建議書。如果債權人會議否決瞭建議書,甚至其修改之後的版本,那法庭就可以裁定終結破産管理程序,將案件轉入破産清算,或做齣法庭認為閤適的其他裁定。跟美國《破産法》第11章中法庭擁有強裁權不同,英國的法庭沒有權力強製通過一個破産管理建議書。
根據是否需要法庭做齣裁定,終結破産管理程序有兩大類方式。
一是不需要法庭裁定的終結方式。(1)根據Sch.B1第76段,因為超時而自動終止;(2)根據Sch.B1第80段,由QFCH或公司或其董事在法庭之外指定的破産管理人在達到所建議的程序目標之後,書麵通知法庭而自動終止;(3)根據Sch.Bl第83段,從破産管理程序轉入自願清算程序(CVL),由管理人書麵通知法庭而自動終止;(4)公司根據Sch.B1第84段解散,破産管理人書麵通知法庭而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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