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刑法立法文献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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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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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7

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0393
版次:1
商品编码:1211667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890
字数:12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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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古人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考察清末法律改革运动为起点,直至民国时期的近代刑法立法演变的历程,对于总结历史经验、深入把握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规律,并进一步推动当代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经过长达七年时间的资料收集、整理、编纂,《中国近代刑法立法文献汇编》一书终于面世,期望对促进和丰富中国刑法立法理论和实务的相关研究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赵秉志
1956年6月生,河南南阳人,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1988),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0-1991)。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死刑研究国际中心主任、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反恐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zui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法律顾问,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特邀专家,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获得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1991)、中国法学会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3),入选人事部“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ji人选”(1997)、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1999)。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中国区际刑法、国际刑法、比较刑法。长期参与我国刑法的立法工作和司法解释的研拟工作。主持科研项目60余项,个人及论著获得70余项奖励。出版个人专著和文集25本,发表论文600余篇。
陈志军
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专业技术三级警监。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比较刑法。主要学术成果:(1)独立专著4部。《共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短期自由刑的困境与出路》《侵犯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刑法司法解释研究》。(2)独立译著21部。翻译菲律宾、保加利亚、朝鲜、匈牙利、波兰、冰岛、土耳其、巴西、古巴、葡萄牙、希腊、墨西哥、埃及、阿尔巴尼亚、斯洛伐克、捷克、比利时、哥伦比亚、智利、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21个国家的刑法典。(3)论文。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人民检察》《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四十余篇。(4)项目。主持教育部、公安部、中国法学会、团中央等省部级课题5项。

目录

Ⅰ.清末的刑法立法文献
一、《刑律草案(稿本)》(1905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刑制
第三章行为
二、《刑律草案》(1907年)及相关立法资料
(一)《刑律草案》(1907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减轻
第九章自首减轻
第十章酌量减轻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犹豫行刑
第十三章假出狱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期计算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关于帝室之罪
第二章关于内乱之罪
第三章关于国交之罪
第四章关于外患之罪
第五章关于漏泄机务罪
第六章关于渎职之罪
第七章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第八章关于选举之罪
第九章关于骚扰之罪
第十章关于监禁者脱逃罪
第十一章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第十二章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第十三章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罪
第十四章关于危险物罪
第十五章关于往来通信罪
第十六章关于秩序罪
第十七章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第十八章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关于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关于祀典及坟墓罪
第二十一章关于鸦片烟之罪
第二十二章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关于饮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关于卫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关于杀伤之罪
第二十七章关于堕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关于遗弃之罪
第二十九章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第三十章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第三十一章关于名誉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第三十三章关于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四章关于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关于赃物罪
第三十六章关于毁弃损坏罪
(二)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总则)草案》折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减轻
第九章自首减轻
第十章酌量减轻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犹豫行刑
第十三章假出狱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期计算
第十七章文例
(三)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关于帝室之罪
第二章关于内乱之罪
第三章关于国交之罪
第四章关于外患之罪
第五章关于漏泄机务罪
第六章关于渎职之罪
第七章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第八章关于选举之罪
第九章关于骚扰之罪
第十章关于监禁者脱逃罪
第十一章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第十二章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第十三章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罪
第十四章关于危险物罪
第十五章关于往来通信罪
第十六章关于秩序罪
第十七章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第十八章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关于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关于祀典及坟墓罪
第二十一章关于鸦片烟之罪
第二十二章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关于饮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关于卫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关于杀伤之罪
第二十七章关于堕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关于遗弃之罪
第二十九章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第三十章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第三十一章关于名誉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第三十三章关于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四章关于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关于赃物罪
第三十六章关于毁弃损坏罪
附:《律目考》
三、《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减轻
第九章自首减免
第十章酌量减轻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缓刑
第十三章暂释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期计算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关于帝室之罪
第二章关于内乱之罪
第三章关于国交之罪
第四章关于外患之罪
第五章关于漏泄机务之罪
第六章关于渎职之罪
第七章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第八章关于选举之罪
第九章关于骚扰之罪
第十章关于监禁者脱逃之罪
第十一章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第十二章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第十三章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之罪
第十四章关于危险物之罪
第十五章关于往来通信之罪
第十六章关于秩序之罪
第十七章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第十八章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关于伪造度量衡之罪
第二十章关于祀典及坟墓之罪
第二十一章关于鸦片烟之罪
第二十二章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关于饮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关于卫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关于杀伤之罪
第二十七章关于堕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关于遗弃之罪
第二十九章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第三十章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第三十一章关于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第三十三章关于诈欺取财之罪
第三十四章关于侵占之罪
第三十五章关于赃物之罪
第三十六章关于毁弃损坏之罪
四、《钦定大清刑律》(1911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减
第九章自首
第十章酌减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缓刑
第十三章假释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侵犯皇室罪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漏泄机务罪
第六章渎职罪
第七章妨害公务罪
第八章妨害选举罪
第九章骚扰罪
第十章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第十一章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二章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十四章危险物罪
第十五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六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七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八章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九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
第二十一章鸦片烟罪
第二十二章赌博罪
第二十三章奸非及重婚罪
第二十四章妨害饮料水罪
第二十五章妨害卫生罪
第二十六章杀伤罪
第二十七章堕胎罪
第二十八章遗弃罪
第二十九章私滥逮捕监禁罪
第三十章略诱及和诱罪
第三十一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第三十二章窃盗及强盗罪
第三十三章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四章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赃物罪
第三十六章毁弃损坏罪
暂行章程
Ⅱ.北洋政府时期的刑法立法文献
一、《暂行新刑律》(1912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减
第九章自首
第十章酌减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缓刑
第十三章假释
第十四章赦免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侵犯皇室罪(删除)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漏泄机务罪
第六章渎职罪
第七章妨害公务罪
第八章妨害选举罪
第九章骚扰罪
第十章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第十一章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二章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十四章危险物罪
第十五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六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七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八章伪造文书及印文罪
第十九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亵渎祀典及毁掘坟墓罪
第二十一章鸦片烟罪
第二十二章赌博罪
第二十三章奸非及重婚罪
第二十四章妨害饮料水罪
第二十五章妨害卫生罪
第二十六章杀伤罪
第二十七章堕胎罪
第二十八章遗弃罪
第二十九章私擅逮捕监禁罪
第三十章略诱及和诱罪
第三十一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第三十二章窃盗及强盗罪
第三十三章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四章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赃物罪
第三十六章毁弃损坏罪
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1912年)
三、《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
四、《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及相关立法资料
(一)《修正刑法草案》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为罪
第三章未遂罪预备罪阴谋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亲属加重
第九章宥减
第十章自首
第十一章酌加酌减
第十二章加减例
第十三章缓刑
第十四章假释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侵犯大总统罪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漏泄机务罪
0
第六章渎职罪
第七章妨害公务罪
第八章妨害选举罪
第九章骚扰罪
第十章脱逃罪
第十一章湮灭证据罪
第十二章伪证诬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罪
第十四章决水罪
第十五章危险物罪
第十六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八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九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私盐罪
第二十一章伪造文书罪
第二十二章亵渎祀典罪
第二十三章鸦片吗啡罪
第二十四章赌博罪
第二十五章奸非重婚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饮料水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卫生罪
第二十八章杀伤罪
第二十九章堕胎罪
第三十章遗弃罪
第三十一章逮捕拘禁罪
第三十二章略诱和诱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誉秘密罪
第三十四章窃盗强盗罪
第三十五章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六章侵占罪
第三十七章赃物罪
第三十八章毁弃损坏罪
(二)为修正刑法草案呈大总统文及大总统批令
(三)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为罪
第三章未遂罪预备罪阴谋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亲属加重
第九章宥减
第十章自首
第十一章酌加酌减
第十二章加减例
第十三章缓刑
第十四章假释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侵犯大总统罪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漏泄机务罪
第六章渎职罪
第七章妨害公务罪
第八章妨害选举罪
第九章骚扰罪
第十章脱逃罪
第十一章湮灭证据罪
第十二章伪证诬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罪
第十四章决水罪
第十五章危险物罪
第十六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八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九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私盐罪
第二十一章伪造文书罪
第二十二章亵渎祀典罪
第二十三章鸦片吗啡罪
第二十四章赌博罪
第二十五章奸非重婚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饮料水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卫生罪
第二十八章杀伤罪
第二十九章堕胎罪
第三十章遗弃罪
第三十一章逮捕拘禁罪
第三十二章略诱和诱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誉秘密罪
第三十四章窃盗强盗罪
第三十五章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六章侵占罪
第三十七章赃物罪
第三十八章毁弃损坏罪
五、《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8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文例
第三章时例
第四章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第五章未遂罪
第六章共犯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累犯
第九章并合论罪
第十章刑之酌科
第十一章加减刑
第十二章缓刑
第十三章假释
第十四章时效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侵犯大总统罪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渎职罪
第六章妨害公务罪
第七章妨害选举罪
第八章妨害秩序罪
第九章脱逃罪
第十章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一章伪证诬告罪
第十二章公共危险罪
第十三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四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风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妨害宗教罪
第十九章妨害商务罪
第二十章鸦片罪
第二十一章赌博罪
第二十二章杀人罪
第二十三章伤害罪
第二十四章堕胎罪
第二十五章遗弃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窃盗罪
第三十章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诈欺及背信罪
第三十三章恐吓罪
第三十四章赃物罪
第三十五章毁弃损坏罪

精彩书摘

  《中国近代刑法立法文献汇编》:
  一曰死刑惟一。旧律死刑以斩、绞分重轻。斩则有断脰之惨,故重;绞则身首相属,故轻。然二者俱属绝人生命之极刑,为有重轻者,乃据炯戒之意义言之尔。查各国刑法,德、法、瑞典用斩,奥大利、匈牙利、西班牙、英、俄、美用绞,俱系一种。惟德之斩刑通常用斧,亚鲁沙斯、卢连二州用机械,盖二州前属于法而割畀德国者,犹存旧习也。惟军律所科死刑,俱用铳杀,然其取义不同,亦非谓有轻重之别。兹拟死刑仅用绞刑一种,仍于特定之行刑场密行之。如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条,俱属罪大恶极,仍用斩刑,则别辑专例通行;至开战之地,颁布戒严之命令,亦可听临时处分。但此 中国近代刑法立法文献汇编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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