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包括九個部分:多重正確性構成的法律秩序;現代理性傳統下的人民概念;商談理論中的人民概念;法律共同體中的人民;立憲轉型與法律authority;從規範主義authority到論證性authority;人權與憲法權利;公法人作為憲法權利的主體;公民的主權地位與憲法法院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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