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有數韆年建國史,就有數韆年警事史,它與中華軍事史、中華法製史同等輝煌。一部“中華警事史”的成功構建,將為今天的警史研究與中華警學的建構提供必要的學術與史實支撐,也將為世界警事史的充實與完善提供豐厚的知識支撐。
本書旨在係統梳理中華警事史,曆敘中華治安管理、安全禁衛與懲治犯罪的警事變遷,闡述中華傳統警事文化、警事製度、警事實務、警事力量的構成,探討曆代警事之“政府管治、基層自治、民眾自律”的曆史沿革,從而為中華警事史搭建一個學術框架。
江山宜人,本名陳鴻彝,亦名陳洪宜,江蘇泰州人。1981年碩士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中文係古典文學專業。先後執教於國際政治學院新聞係、中國人民警官大學中文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文學係。長期從事古典文學與中國古代史的教學與研究工作。著有《中華法治史話》《中華交通史話》等。
目 錄
第一章 遠古警事文化因子與中華警事的探索
第一節 原始社群的安全機能 1
第二節 中國神話的主題:創世靠神力 創業要管理 4
第三節 城池與宗教建築:文明世界的物化豐碑 6
第四節 原始祭拜禮儀:人類最初的秩序訓練8
第五節 私有製與宗教戒律 11
第六節 巫蔔文化:人類最初的文化事業· 13
第七節 華夏警事文化的孕育· 17
第八節 商代對警事管理的探索· 21
第二章 西周:禮治社會的警事初基
第一節 周公製禮:樹立健全的國傢觀27
第二節 禮:型塑倫理社會 實現警事自律的利器31
第三節 西周刑禁與成文法 34
第四節 周代辦案的原則與程序36
第五節 周代的宮廷禁衛 40
第六節 周代的社會秩序管理41
第七節 對西周警事的曆史評價 47
第三章 春鞦戰國:三大警事領域的全麵啓動
第一節 列國警事的法律依據 49
第二節 先秦的社會調查與國情統計 55
第三節 警事領域之一:列國禁衛警事的啓動58
第四節 警事領域之二:列國治安警事的啓動 60
第五節 警事領域之三:列國執法警事的實施67
第六節 一代人物的警事貢獻70
第七節 活躍的先秦間諜活動 76
第四章 諸子思想中的警事文化
第一節 先秦儒傢關注警事 81
第二節 道傢對警事的理性思考 85
第三節 墨傢的非攻思想與戰時治安89
第四節 法傢對警事法理的思考 94
第五節 從警事文化視角透析百傢主張 97
第五章 秦代:中華國傢警事體製的奠定
第一節 秦代的警事理念:建定法度,為治惟法 101
第二節 秦代三級警事網絡的布建 ·102
第三節 秦代警事管理的法律依據106
第四節 秦代警事:刑事偵審的依法啓動 09
第五節 秦代的安全禁衛與交通管理 117
第六節 秦代的警事罰法及其弊害120
第六章 漢代:國傢警事體製的鞏固
第一節 強化國傢警事的時代背景 127
第二節 漢代警事的法理依據132
第三節 漢代警事管理體製 137
第四節 世界上最早的基層警察機構:亭 141
第五節 長安城的“街市分離”建製 147
第六節 漢代的戶籍登錄 148
第七節 多樣的警事模式與警事經驗 151
第八節 對漢代警事的文化透析 156
第七章 六朝警事:中華國傢警事的深化
第一節 六朝:多民族的華夏共同體的塑造 159
第二節 六朝鄉裏基層的社會治安管理 160
第三節 六朝警事的法律依據 163
第四節 六朝警事的展開 167
第五節 六朝的戶籍管理 171
第六節 六朝警事的文化透析 178
第八章 隋唐:中華國傢警事的多層麵拓展
第一節 隋唐警事思想 180
第二節 隋唐警事管理的主體 182
第三節 唐代警事的法律依據 188
第四節 唐代對社會生活的警事管束 192
第五節 隋唐的社會層麵控製 200
第六節 唐代警事文化建設的若乾舉措 206
第七節 對隋唐警事的文化透析213
第九章 宋代:國傢警事的體製性更新
第一節 宋代實現瞭經濟社會的大發展214
第二節 宋人對警事管理的自覺認知 217
第三節 宋代警事的雙軌製 220
第四節 宋代注重依法辦理警事 229
第五節 宋人警事管理的時代性舉措 232
第六節 王安石的保甲製和呂氏鄉約、義門陳氏 241
第七節 宋代的警事宣教246
第八節 透過案例認識宋代訴訟業務的展開 250
第九節 《洗冤集錄》:集中國古代法醫學之大成252
第十節 宋代的戶口管理 259
第十一節 宋人的涉外管理263
第十二節 宋代警事弊害的呈現265
第十三節 對宋代警事的文化透析 269
第十章 遼金元:中華“國傢警事”的樞紐期
第一節 遼金元的警巡院製 272
第二節 遼金警事隊伍的組織建設275
第三節 夏遼金元的法律製度 283
第四節 元代對弓手、警跡人的法律規範285
第五節 元律對刑案誤判誤決的追責製288
第六節 元代的旅捨管理 292
第七節 元代的外貿與宗教管理295
第八節 對元代警事的文化透析298
第十一章 明代:國傢警事的推進與破敗
第一節 國傢警事麵臨新局麵 300
第二節 走嚮嚴酷的明代立法 302
第三節 特務統治:體製外的強力部門305
第四節 罄竹難書的廠衛罪行 311
第五節 明人啓動瞭和平閤法鬥爭的新方式 316
第六節 晚明社會的新思潮 321
第七節 探索社會基層自治的警事新模式 323
第八節 明末獄案證明:經濟發展並不必然帶來社會安寜326
第九節 名吏辦案的對策330
第十節 對明代警事的文化透析336
第十二章 清代:中華傳統警事的集大成
第一節 清代國傢警事力量的集成339
第二節 皇室禁衛與京師治安 341
第三節 多民族國傢的警事方略 347
第四節 社會基層治安的強化 352
第五節 《大清刑律》:倫理法的畸變 357
第六節 清廷對宗教與文化的強控製 361
第七節 中華法係的優勢:諸法閤體與律例並行 364
第八節 獄案審理與懲處:投入驚人的法製成本 366
第九節 清代刑案審理中的追責製 371
第十節 清前期的邊防、海禁與外貿管理 376
第十一節 清廷葬送瞭華人的南洋事業386
第十二節 晚清:傳統警事力量走嚮衰敗 389
第十三節 從清代看傳統“國傢警事”的兩麵性391
第十三章 近代警事體製的引進與確立 395
第一節 植入中國機體的西方警製 396
第二節 上海華界啓動自辦警事 402
第三節 湖南保衛局的秘密:地方自治訓練404
第四節 天津警務局:對“德警模式”的再仿製 407
第五節 清末:國傢警察在列強侵淩下降生411
後記 交一份嚮警界學人求教的書稿 415
二、世界警事史的發展脈絡
研究中華警事史,首先當然要知道世界警事的發展脈絡;而把握“Politics(警察)”一詞的詞義沿革,便不失為一個簡易的路徑。從詞源學的意義上說,英語的“Politics”來自古希臘語的“Polis”,它本身就有一個漫長的詞義發展過程,是由“衛城—城邦—城邦政治”嚮著“國傢政治—警治—警察”演變的;而每一段進程也都可以用相應的古漢語詞匯去錶述:因為中華曆代警事語匯中,不乏與之相似或相近的概念:
1. Polis
在荷馬史詩中,這個名詞指的是古希臘的“城堡”“衛城”,是相對於Demos(鄉郊)而言的,指一種有城防設施的、專供族群安全聚居的建築與建築群。後來,人們用它來指稱“城邦”,這就帶上瞭“國傢”的義素。這與中國上古話語中的“國、城、都、邦”等詞頭是一個層級上的意思:先秦時,“國”就等於“城”、等於“邦”,國人就是城裏人,攻城就是攻國,遷城就是遷國,城防就是國防,建新城就是立新國,而“國務活動”中自然包括警事——城邑的公共秩序管理——在內。
2. Polites
指“城邦國傢之男性公民”,他們要承擔“執乾戈以衛邦國”的義務;而婦女、未成年人、奴隸、野外人、外邦人等占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人是被排除在外的(沒有公民權)。中國先秦時期,也有“國人(住在城區的成年男人)”的概念。“國人”有權知政、議政、參政、執政;有權統治野人、鄙人(住在郊野、邊遠地區的人,多為被徵服被奴役者),有權役使氓、隸、僕、役、臣、妾,其法律地位受到“王法”的保護,它隱含著“警事管理主體”的義素。故先秦“國人”一詞大緻可以錶述古希臘“Polites”(公民)一詞的意涵;但“國人”概念並不籠統地排斥婦女,也並不排斥外籍人士。(即“客卿”,甚至還要設法召誘、吸引外國人。)
3. Politeia
指公民與城邦之間的關係,以及建立在這種關係基礎上的“城邦政治”,這就具有瞭“國傢政治管理、國傢治安事業”的義素。它包括宗教裁判、禮俗裁判、道德裁判、經濟裁判以至行政裁判、法律裁判、軍事裁判在內。這大體與中國諸子百傢文中的“政治”“禮治”“治安”“治國平天下”之類說法相一緻。漢初賈誼的《治安策》、唐代的《貞觀政要》、明代海瑞《治安疏》中所用的“國政”“理化”“治理”“治安”等詞,與“Politeia”處在文明發展的同一個曆史位階上,其核心義素都是“治”。在這裏,警事的“專責”意涵得到瞭強調。
4. Politikos
指治理城邦的人及其一切活動,包括宗教的和世俗的行政管理在內,因而會有“國傢警事”與“宗教警事”之彆。必須說明的是:歐洲在漫長的“中世紀”(5—16 世紀)裏,宗教警事淩駕一切,由教皇、教會、神甫、教徒擔當警事職能。這與中國曆代世俗政治的“國傢警事”有本質區彆。他們虛張“神權”,力推“神治”,中國人倒是強調“民本”而主張“人治”的,也就更加重視世俗行政管理中的警事行為,注意警事力量的組閤。唐宋文獻中便批量性地齣現瞭督察、巡察、巡徼、警巡、巡檢、巡捕、警備、稽察等專業術語。今天看來,唐宋的“人治”畢竟比羅馬教皇的“神治”創造瞭更高更廣泛更持久的社會文明。曆史已經證明:中西兩種不同的製度文化,在四韆年長跑中,中方一直處於上風。
順及:有人用西方近世的“法治”來批中國古代的“人治”,是顛倒瞭曆史發展的先後曆程。這是世界警事史上應予特彆調整的話題。
5. Politics
到瞭16 世紀之後,西歐逐漸走齣瞭“中世紀”,工商業城市興盛起來,西歐名城威尼斯、漢堡、巴黎、倫敦等城,由15 世紀的一兩萬人口嚮著一二十萬人口的規模發展,社會秩序的管理任務越來越繁重,於是“Politics”的業務日漸突齣齣來,其地位也就空前提升瞭。到19 世紀中葉,德意誌帝國頒布“警察法”,將一切世俗的行政、軍事、財政、外交、司法等內容統納入“Politics”,僅僅把教會行政排除在外,這一點在西歐是一項曆史進步。因為作為國傢機器的政府、法律、軍隊、警察、監獄……都以“暴力”為依托,故他們把“警察”與“暴力”直接掛鈎,這也是“警察國傢”的由來。從語質上考察,“Politics” 大緻可以用漢語“警治”一詞來對譯。
1829 年,英國齣現瞭以公權力為依托的“Politics”組織,當時曾雖有“準部隊”的說法,但不能將它與武裝部隊混為一談。隨著近代歐美資産階級國傢機器的發育與成長,軍事、財政、外交、司法等相繼從“Politics”概念中分離齣去,經過法德美俄等國的警事變革,特彆是20 世紀中期以後,“Politics(警察)”這纔明晰瞭它的現當代意涵。然而,即使在此時,仍然有一些歐洲國傢直接承襲並擴張“Politics 即一切國傢政務”的傳統理解,乾脆憑藉警察力量去實施專橫政治,建立起一種暴力集權體製,譯稱為“警察國傢”。當年的普魯士與奧地利便是這樣的國傢。總之,直到“二戰”以後,“警察”概念纔真的具備瞭它的現代內涵,用於指稱國傢依法組建的警事力量。在中華,警事權從未淩駕於行政權之上,中國始終實行“政教分離”;這是中華警事史的最大亮點。近世西方“警察國傢”“暴力機器”之類的理論或作法雖也曾被引入中國,但始終未能沁入人心,未能與中華傳統警事理念實現正態對接,未能獲得民眾自發的實踐支撐,這是我們的曆史研究應予關注的方麵,不可人雲亦雲。
迴溯瞭拉丁語“Politics”演變史之後,人們用同樣的製度文化的發展進程來反觀中國的製度文明史,自然會發現:古代中國具有更豐富、更有價值的警事實踐與理論,有待人們去認識,去梳理,去評價。比如在群體安全管理、人口有序管理、生産秩序管理的治安警事上;在禁衛、守衛、隨衛、護衛、防火、防盜、防奸、防暴、防毒等安全警事中;在巡邏、偵查、緝捕、審訊、監理、看管等刑審警事中,早已形成瞭獨具體係的中華警治理念、警巡製度、警事立法、警事模式、警事功效;改善並護衛瞭民族、社會、國傢的安寜有序、進步發展的生存環境;進而形成瞭執行警事的有組織力量——警事主體。這個警事主體是從“全民為警”嚮著組建專責、專職警事隊伍逐步遞進而來的。中華警事與中華軍事、中華法製聯體共生,且更貼近民生,更具有後發勢頭。
西歐的近代警察製度是18 世紀開創並完善的,它長期占據世界近代警史研究的核心位置,其學術體係自然享有獨特的地位,但它絕不是世界警史的全部。然而,目前警界、學界的流行看法和作法,卻是把“西歐近代警察製度”唯一化、模式化,以之裁度世界各地有無“警察”;拿西歐一隅的近代警察製度之創建冒充為全人類整個“警察史”(包括“警事史”)的起源,誤認為倫敦警察問世之前,“世界無警”“中國無警”。正因為這種誤解的存在與誤導,使中國警史的整體性宏觀研究嚴重缺位。如果說西歐中心論者這麼看,是齣於他們的傲慢和對東方製度文明的無知與衊視,那麼,中國人也這麼學舌,就沒有道理瞭。
三、中華警事文化有豐厚的曆史積澱
中華國傢警事與國傢機器相伴而生,它通過國傢行政網絡及其安全執法力量去實施。它注重立法,注重製度建設,注重建定良性社會秩序,注重塑造遵紀守法自律自為的國民。其基本形態是先秦時期發軔、秦漢時期成型、宋元時期得到長足發展、明清時期高度成熟的中華“國傢警事”。它是中華民族數韆年持續發展的生命密碼,其曆史功能使西歐中世紀實施韆年的天主教“宗教警事”無法望其項背。
本書即重點講述中華古代“國傢警事”的發展軌跡:早在西周,就形成瞭明晰的刑與禁、罪與罰、警戒與預防的係列性警事理念;提齣瞭“慎獄恤刑,奬懲並用”的法治原則;它早早地走齣瞭全球通行的“神斷神判”“同態復仇”“等價復仇”“血親復仇”“司法決鬥”等普世法則,比從《舊約》到《羅馬法》的同態復仇論與隻懲不奬的法製理念更為健全,使維護法紀的事業登上瞭理性颱階,這是走在世界立法思想的前列的。
春鞦戰國時期,我國先民更開發瞭安全禁衛、治安管理與刑事執法三大最主要的警事領域;中華本土已開始配套的警事活動,諸如督察、稽查、巡察、巡徼、巡邏、警巡、軍巡、檢驗、戒嚴、警戒、警備、警衛、守衛、隨衛、護衛等,每一個相繼問世的警事語匯都凝結著豐厚的曆史內涵,都通嚮一個個生動的曆史故事。在此,是毋庸拾人牙慧的。
本期諸子百傢對國傢警事的理性思考,更具有超前的指導意義。肯定人的價值,是警事的齣發點和歸宿。《荀子· 王製》曰:“水火有氣而無生(生命),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智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重視生命,因而要管好生命,護好生命,這是齣發點。《荀子· 強國》曰:“莫貴乎生,莫樂乎安。”重視生命,就要滿足生命的基本要求,保證其溫飽,保證其安全,這應該是警事的核心任務。《荀子· 君道》曰:“法者,治之端也。”它把“法”與“治”緊密地聯係起來;《左傳· 宣十二年》曰:“軍衛不撤,警也。”它把“警”與“軍”“衛”密切聯係起來。這麼看來,先秦人已經抓住瞭警事的要害:通過法律與警力,謀求國傢政治秩序的穩定與民眾生活秩序的安寜。任何把“警事”與“民生”割裂開來、對立起來的想法與作法,都應該受到批判與抵製。這一切,在世界警事思想史和中國警事思想史上,都應該占有突齣的位置。
從秦代起,我國發展齣國傢警事:從朝廷的太尉、衛尉、中尉到地方的都尉、郡尉、縣尉,再到基層的裏甲、亭嗇夫等有組織力量,便是國傢警事成型的標誌;構成瞭世界警事史上的第一個覆蓋全國的專責警事網絡;國傢警事力量接受各級行首長的節製,但業務上有相對的獨立性,這就預先防止瞭“警權”淩駕於“行政權”之上的弊端。作為國傢警事的法源《秦律》等,強力地調節瞭社會各層麵的政治法律關係。秦政府依律開展瞭受理、登錄、緝捕、審訊、勘驗、搜查、法醫檢驗、封存、懲處等警事活動,且都有文書記錄,具法律效力。漢代形成瞭國傢警事的良性管理範型,為國傢警事積纍瞭十分豐厚的經驗。
漢人明確瞭德主刑輔、教而後誅的警事原則,嚮民眾灌輸守法嚮善、警事自律的理念,確保瞭社會麵的總體穩定;其時的巡邏、蹲守、耳目、灰綫、鈎稽、盯梢、登錄、記籍、警備、戒嚴等警事方式方法,至今仍為中外警界所共用。這就形成瞭一個強固的良性“國傢警事管理範型”。這樣形成的“國傢警事管理範型”,確保瞭中華民族的長存不斷、衰而又起,連三國兩晉南北朝那樣全局規模上的數百年大動亂都未能使其中斷!它型塑瞭中華各族人民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社會形態,強有力地發揮齣警事的組織功能、凝聚功能、護衛功能。
六朝時期,進入中原的周邊民族與原住民一起,在同一個警事管理範型之中,型塑齣中華民族共同的生存方式和社會形態。如果說最好最強的警事是能讓被破壞的社會秩序迅速康復,那麼,世間恐怕再無比六朝警事還能經受長期復雜而殘酷的考驗的瞭。同期的羅馬帝國,竟然經不住北蠻的一次盲目掃蕩,便徹底崩潰,倒退到舊石器時代去瞭,“中世紀黑暗”曆時韆年之久。相比之下,秦漢的國傢警事之功效何等強大,不言而喻。
隋唐時代,以《唐律疏議》為代錶的高度發達的中華法治文明跨上瞭一個新的颱階,中華法係為警事權提供瞭法源,治安與禁衛得以全麵鋪開,並著力培育基層社會“警事自治”與公眾“警事自律”的良性民風。隋唐律法以諸法閤體、民刑不分為特徵,適應瞭龐大中華社會綜閤管理、刑禮道迭相為用的客觀需要;依法行事的中華警事,有效地捍衛瞭世界一流的盛唐文明,這是中華國傢警事的又一亮點。同時,中華警事又走嚮境外,使東方各國大受其益。
宋遼金元更進入“中華警事史”的樞紐期、更新期。宋遼首創瞭世界最早的巡檢、都巡檢、警巡院、廂公事所的專職警事機構,還有瞭軍巡鋪、防隅巡警、消防隊的隊伍組建,明確瞭從警者的職官品級、薪俸,警事權責、勤務設施以及奬懲、培訓各方麵的法規、條例,使中華警事走上規範化自主自覺之路,這是同期全球絕無僅有的國傢警事力量。如果世界上有人堪稱“警隊之父” 的話,那麼,除瞭首倡組建警巡院的遼人耶律重元之外,中外無人可當。
到瞭明清時代,在京師禁衛、要害護衛與城市治安、地方治安、行業管理、涉外管理、刑事執法……各方麵都有瞭進一步的深化與細化,其偵緝、獄審、監管的措施空前嚴密,而且還在不斷更新。明人首創瞭罷工罷市、遊行示威等和平閤法鬥爭手段,知識分子集體乾政,集會結社,有的還辦起瞭鄉社,齣現民眾“警事自理”的苗頭。清政府則動用體製內外的力量深度介入社會精神文化生活,嚴控民間思想輿論走嚮,嚴控社會團體的有組織活動,在傳統警事理念上打下瞭深深的烙印。一句話,明清之國傢警事在每一個領域都有係統性的建樹,理應在古代世界警事史上獨占一席。在紀元前後各兩三韆年的長跑中,一直處於強勢地位的中華國傢警事,其理論建設、製度建設、力量配置、業務模式、行事風格,既豐富多樣,又一以貫之,且從未中斷;直到十九世紀中葉(清代晚期),中國仍擁有世界四分之一以上的人口,創造瞭當時世界三分之一以上的財富。這證明:其社會安全管理能力不容小視,其國傢警事體製不可低估。
清末,中華本土的國傢警事走嚮終極,西方近代警治體製開始植入中國機體,這是古老中國實現近代化社會改造的突破口,也讓中西製度文明找到瞭一個閤適的接口,於是民間辦警、地方政府辦警、中央辦警風生雲起,倒也各有成效。其中,滬湘津鄂等地的社會精英強調本民族應有的警察權,探求中華警事的實踐模式,開創瞭有彆於西式的警事體製,雖各有其初生的陣痛與稚嫩,而其曆史意義則不容忽視。
民國時期,軍、警、憲、特對治安管理的深度介入,是另一種曆史印記。綜上所述,無論是正麵的還是負麵的,都在世界製度文明史、警事文明史上留下瞭深深的印記,都可以引為當今中國警界的有益鑒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當代警事,承擔瞭在一個廣土眾民的國度裏保護優良傳統、清掃舊基地的社會改造的重任;它承擔瞭在一個有五韆年文明積纍的國度裏鞏固新政權、維護新製度、塑造新國民的曆史任務。此任務之沉重和艱巨,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國可以與之相比。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人最先走齣冷戰思維,最先提齣構建和諧社會、和諧世界的目標,最先倡導世界治理之戰略構想,更自覺地吸納全球警事的新理念、新經驗、新模式、新科技,更主動地走齣國門,參與國際安全保衛、安全防範任務,接受當代非傳統安全問題的考驗,走到瞭世界警事發展的前沿,卓有成效地踐行和諧世界的理念而快速提升著自己。其體製、其模式的成形,絕非一日之功,理應在警事史上得到理論闡釋。
四、把握好中華警事史研究的學術話語
應該指齣:在中華警事史的研究中,把握住中華警學的話語權,有十分重要的現實迫切性。熟悉拉丁語“Politics”之演變史的人們,如能用同樣的曆史發展進程來反觀中國警事史,自然會發現:古代中國具有更為豐富、更有價值、更成序列的警史實踐與理論積澱,有豐厚的史跡與史籍等待人們去認識,去梳理,去評價,中國原本就有一套“警事話語”,自成序列,足以用來結撰我們自己的“警事史”。
然而,現實的狀況卻不能盡如人意。原來,晚清力倡洋務的馮桂棻、黃遵憲、張謇、張之洞等先行者,接受瞭日本明治學者采用的“警察”這一漢語指稱,將西方近代警察製度引入瞭中國。因著這個緣故,人們便把“警察”視為海外舶來的“洋務”,誤認為“中華無警”,把中國史上有沒有西式近代警察製度與中華有沒有警察事業混為一談。在這一誤讀的牽引下,“中國警史”研究的實際對象迷失瞭,中華警學研究處於失語狀態。今天,我們的“中國警事史”建構,一方麵要用好西方警學這一不可或缺的參照係,吸納其成功的理論構架及某些錶述方式;另一方麵,更要從我國固有的製度文化史中沿流溯源,把握好、運用好我們自己的警事話語。
如果說世界其他古老文明發祥地發生過製度文明的中斷,沒有留下多少遠古、上古尤其是中古、近古的警事記錄可供研討,要他們開展數韆年的警事史研究,幾近苛求,難以展開;那麼,中國警界學人就沒有任何理由迴避這一研究瞭。要知道,離開一個完整的、成熟的“中國警事史”的學科建設,則“中國警學”也隻能是殘缺不全的、嚮人學舌的山寨仿製品而已,不會有多少真正屬於自己的東西。
可喜的是:新時期警史研究的一個亮點是:警界學人與曆史界學人一起,把目光投嚮瞭中華文明的深邃時空,以無比豐厚的古籍文獻資料與考古實物作支撐,開闢齣“古代治安”“古代獄政”“古代消防”“古代人口管理”“古代禁衛軍”等一個個局域性課題,去探索遼闊國土上數韆年警事的往世今生,取得瞭一批不錯的學術成果,同時也鍛煉齣瞭一支不俗的警史研究隊伍。可以說,我們,隻有我們中國警界學人,能夠提供不同於歐美型的另類警事史。我們,隻有我們,具備全麵而深入地開展古代警事、近代警事、現代警事、當代警事的係列研究的獨特條件。也就是說:我們,隻有我們,具備構建獨具完整體係之“警事史”“警事學”的根本依據與最大可能。
為著澄清對“中華警事史”的太多的誤讀,為瞭說明數韆年中華警事史上的一些基本經驗、基本概念、基本範疇、基本理論,我們就不能不注意就警事、警事文化展開研究,加大理論分量:我們應對世界各地的國傢警事、宗教警事作齣疏理;我們必須考察中華警事法規、警事體製、警事模式、警事風格;敘述中華警事安全、警事謀略、警事變革、警事業績;追蹤中華曆代警事主體、警事設施、警事管理、警事服務、警事功能,以及基層警事自理、公民警事自律等係列史實,從不同層麵揭示其間的內在聯係,闡明其曆史價值,由此構建中華警事學的本土話語體係。這樣做,希望能打開世界警事史的學術視野,突破那種把西方近現代警事製度看作世界警事史之全體的學術藩籬,把中華國傢警事介紹給世界。
若就曆代警事的直接麵對社會日常生活、直接麵對大眾切身利益而言,比起軍隊、監獄、法院來,它更為普通民眾所直接可感;加之中國有豐厚的曆史文獻構建中華警事史的學術框架 為世界警事史的全麵研究探路資料與史跡文物可供開掘利用,所以,中國警事史理應與中國軍事史、中國法製史受到同等的重視,欠缺的隻是當代學人理念上的明晰確認與積極梳理之功,以及中國人自己應有的話語體係而已。
五、中華警事史的初步構架
我們將圍繞下述主要課題去搜集、梳理、排比曆代警事資料,分章分節,按如下層次配置內容:
一講曆代社會生態環境與警事理念。曆代警事總是在相應的社會生態環境中展開的,它既是統治的需要,也是民生的需要。為此,曆代思想傢政治傢法學傢社會活動傢為我們留下瞭豐厚的警事精神遺産,這是中華警事史的靈魂,自應從基礎理論層次上予以闡釋。闡釋曆代刑民犯罪形態,揭示其管理與懲治對策,諸如戶婚、田産、繼承與傢庭倫理上的民事犯罪;諸如劫掠、偷盜、殺人、縱火、投毒、欺詐等刑事犯罪。區分罪與非罪,明確處治對象,規範社會生活,維係民族的生存和發展。
在這一研究中,要突齣“警事主體”論:其一,介紹曆代警事領導決策主體之警事思想、理論、方略,瞭解其對警事的組織、指揮、調控情況;其二,介紹警事執行主體,即曆代司法執法隊伍的組閤方式、素質養成、形象風範、督察奬懲、後勤裝備與福利待遇的曆史沿革;其三,介紹不同社會主體在警事事業中依法行動的意願;瞭解特定警事活動中相關社會成員的權利與義務,比如報警、防恐、防毒、防災,直至報案、作證、揭發、護法、監督之類;其四,關注曆代提升社會主體的警事自理能力、警事自律水平的舉措。警事主體是國傢行政權、警察權的人格載體,其質量、其構成等直接關係到當局執政能力、執政成效。同時,我們也不迴避其弊害呈現,如立法司法執法者衊視人權、衊視法紀的暴力行為,
保甲廂兵寨卒的禍民擾民,宦官劣紳的亂政誤國之類。
二講警事的法律依據。警事是國傢司法、執法、護法的行政管理行為,中華警事曆來被置於國傢行政管理之下。我們將從各期的社會製度、國傢大法、政府條令中,提取當期警事隊伍成立的法律依據,提取當期警事行為實施的法紀原則,從而揭示一代法律對警事的指導作用;或者相反,反映當期警事對法律的背離與挑戰。
警事的法律依據是警事權力的來源,不同曆史時段賦予的警事權力並不一樣,即使立法內容一緻,其對警事實踐的製導作用也不一樣,這都要用史實來說話。這裏要強調曆代警事的依法展開。曆代警衛、禁衛、守衛、護衛、隨衛與稽察、偵緝、巡捕、刑審、獄政、邊檢、安檢、用特、用間、分化、策反、防控、拉網偵查、重點監管、提起公訴等傳統作法;曆代人戶管理、産業管理、城市公共秩序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監獄管理、危險品與違禁物資管理、涉外管理、消防管理、邊防管理等;以及人戶分類登錄、盯梢、鈎稽、蹲守、現場勘驗、證據搜集、法醫檢驗、囚徒監管、刑事問責等;含警事體製、警事模式、警事形象、警事風格等在內,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格式條令。這是“中華警事”的主心骨。當前,強化製度觀念,發展製度文明,需要有這方麵的曆史研究,期待新的突破。
三講“警事功能”論:警事有消極防範功能和積極塑造功能。通常關注的是曆代警事的禁衛、戒備、防範功能;而今更要關注警事對新型社會秩序的塑造功能與改革功能。此等功能在社會轉型期尤顯突齣,尤顯必要。透析評價各期警事對國傢、民族、社群的組織功能、凝聚功能、型塑功能、護衛功能,尤其注意警事在動蕩分裂時代的功能發揮,揭示中華各族軍政集團如何利用警事實現華夏大融閤,從而揭示中華民族之所以曆經磨難,卻能敗而不破、衰而復振、崛起而速興的“基因密碼”。其中,特定曆史人物、曆代政治傢、社會活動傢與警界、政法界的名流,他們在禁衛、治安、偵緝、獄政等領域的重要創獲,在社會管理與社會改造上的獨到貢獻,各期的特殊警史事件的發生與解決,給予介紹,以垂鑒戒,以示經驗。
警事本來就是比軍隊、監獄、法院更為直接可感的國傢剛性要素,其業務內容更為豐厚而多彩,更貼近庶民社會。所以,我們更有理由期待中華警事史與軍事史、法製史的研究同等輝煌。筆者本人則奢望搭建一個中華警事史的框架,其學術之源齣於國內外警學前輩和當代學者的相關研究;但個人學力畢竟有限,正如劉彥和所言:“意翻空而易奇,言徵實而難巧。暨乎篇成,半摺心始。”本書所寫,離筆者的初心相距還很遠。這門學科的成熟,顯然還需要更充分的支持,需要世界警事學界、警界提供更堅實而厚重的史實支撐與理論基石。可喜的是,當今關注中國警事史的學人越來越多,懷有綜閤構建中國古代、近代、現當代警事史之誌的學人也不在少數,已經“水到”,隻待“渠成”瞭。
筆者深信:拋磚定能引玉,成功自有高手。謹馨香以祝。
自 序
構建中華警事史的學術框架 為世界警事史的全麵研究探路
盡管Politics(“警察”)是世界近代史上纔齣現的稱謂,而安全防範警備意識與警巡活動則與人類相伴而生;至若“警事”——國傢承擔的治安管理、安全禁衛與懲治犯罪等行政事務則是國傢機器與生俱來的職能。“警事”概念,亦古已有之,而且定有相應的單行法規。據《通典·刑製·魏》載:“(天子)命陳群、劉邵等刪約舊科,旁采漢律,定為《魏法》,製新律十八篇……其以警事告急、與《興律》《烽燧》及科令者,以為《警事律》。”另,宋人《春明夢餘錄》捲四十三也述及“廣東山海,警事漸生;則兩廣之備,不得兼而遙製”。《明文海· 法源》篇亦論及《警事律》;可見“警事”之進入政府視野,是一貫的、持久的。
毋庸贅論,中華有數韆年建國史,就有數韆年警事史,它與中華軍事史、中華法製史同等輝煌。一部“中華警事史”的成功構建,將為今天的警史研究與中華警學的建構提供必要的學術與史實支撐,也將為世界警事史的充實與完善提供豐厚的知識支撐,這是當代中國警界學人的應有擔當。
一、中華警事曆史悠久,從未缺位
警事,作為國傢行政管理的重要業務,來自社會、植根大眾、麵嚮基層。作為國傢直擊社會消極因素、直擊社會破壞性勢力的執法護法事業,作為國傢要害部門、要害節點的安全禁衛力量,作為社會安全存在、群體有序生活的保障性力量,它從來都不缺位。中華民族從進入文明社會之日起,自有國傢機器以來,就有著諸如巡警、巡捕、巡察、巡檢、稽查、警巡、警察等不同說法的警事,盡管在不同時地,曾有過不一樣的組織形態,不一樣的警事成就。我國作為世界上少見的廣土眾民的東方大國,人口數量在西漢時期就已達到六韆萬之數,遠超現代西歐之英法德意西比荷丹各國人口之總和,其國傢治理與社會管理的任務之艱巨不難想象,卻因一直實施著古代同期全球最為有效的國傢警事管理,為中華多民族大一統社會提供瞭強力的黏閤機製,使之穩定存在瞭數韆年之久。這一切,給我們的警事研究帶來瞭特殊的學術魅力。
本書即打算係統梳理中華警事史,曆敘中華治安管理、安全禁衛與懲治犯罪的警事變遷,闡述中華傳統警事文化、警事製度、警事實務、警事力量的構成,探討曆代警事之“政府管治、基層自治、民眾自律”的曆史沿革,從而為中華警事史搭建一個學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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