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本書創新之處在於:第*,增加瞭“疲勞審訊取得的供述”的排除;第二,建議訊問環節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第三,建議偵查機關第*次訊問時,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享有在場權;第四,對監察委員會的相關法律職能定位進行瞭分析與展望。
內容簡介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實務研究》以筆者近兩年參與指導或親自審理的在全國或江西省影響較大的案件為藍本,結閤江西省內外的實證調研,圍繞當前倡導的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就如何做好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提齣自己的實務見解。整個研究思路是圍繞素材分析、問題梳理與應對之策展開,強化實證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素材分析主要基於有一定影響的典型案例、法律共同體(法官、檢察官、警察及律師)問捲調查以及現場座談等展開,盡量對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現狀有一個較為全麵客觀的瞭解,在此基礎上梳理齣較有代錶性的、不得不經常麵對但又疑難棘手的問題並作較為深入的探討,*後從現有法律規定齣發,提齣自己的實務見解與解決之道。
作者簡介
鬍嘉金,祖籍江西萬年,齣生於江西樂平。武漢大學刑法博士,社科院法研所與*高人民法院應用法研所聯閤招收博士後。先後在樂平市、景德鎮市兩級檢察院擔任公訴人,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從事審判工作,曾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研究室主任、審委會委員,現任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西財經大學、南昌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理事,齣版專著《恢復性司法》。
目錄
緒 論
第一節 選題價值
第二節 選題意義
第三節 國內研究現狀
第四節 本書主要架構
第一章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規定及特殊性
第一節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概述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宗旨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現實意義
第二節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相關立法
一、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曆史沿革之法律演變
二、人權保障刑事政策之演變
三、職務犯罪偵查權之曆史變遷
四、域外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概述
第三節 賄賂案件非法證據排除的特殊性
一、紀委調查材料的處理
二、辯護人會見難
三、偵查人員齣庭作證難
四、紀委對辦案機關的影響力
五、賄賂案件證據的單一性
第四節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特殊性
一、言詞證據的高度依賴性
二、言詞證據的高度易變性
三、“雙規”期間的供述
第五節 賄賂案件冤假錯案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現狀分析
二、原因分析
第二章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司法運用狀況考察
第一節 申請難
一、申請啓動調查程序的實證考察
二、申請權行使的睏境與原因
第二節 啓動難
一、程序啓動情況的實證考察
二、程序啓動障礙與成因
第三節 辯護難
一、辯護情況的實證考察
二、辯護存在的睏難與原因
第四節 認定難
一、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範圍認識不一緻影響非法證據認定
二、認定具體非法方法存在彈性影響非法證據認定
三、重復自白排除與否影響非法證據的認定
四、證據閤法性證明和審查的形式化影響非法證據認定
五、非法證據排除證明標準的雙重錶述影響非法證據認定
第五節 排除難
一、刑事司法的製度性原因影響非法證據排除
二、訴訟構造模式製約非法證據排除
三、重實體、輕程序觀念妨礙非法證據排除
四、選擇性排除影響非法證據的排除
五、法庭調查階段不利於非法證據排除
六、社會公眾認同感影響非法證據排除
第六節 其他疑難問題
一、排除“非法口供”的實體規則分析
二、審查“非法口供”的程序規則分析
第三章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運用障礙的成因分析
第一節 理念層麵
一、“重打擊、輕保護”的刑事司法傳統
二、“重實體、輕程序”的刑事司法觀念
三、被告人主體地位感的缺失
第二節 立法層麵
一、法律規定缺乏操作性
二、偵查機關辦案規範性問題
三、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存在角色衝突
四、檢察機關內部之間監督乏力
五、偵查人員在現階段仍采取突破口供的方式破案
六、缺乏對辦案人員責任追究
第三節 製度層麵
一、法院在處理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檢法之間的配閤大於製約
三、檢方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對法官具有震懾作用
四、檢方自證取證閤法性的製度有缺陷
五、監督機製缺失
六、律師會見權沒有完全落到實處
七、刑事司法係統評價體係不閤理
第四章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操作構想
第一節 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操作適用原則
一、立足本國司法實際
二、嚴格對待“毒樹之果”
三、遵循以絕對排除基本規則為主,例外排除規則和例外采用規則為輔
第二節 明確非法言詞證據的標準
一、暴力、威脅取證的認定標準
二、凍、餓、曬、烤的認定標準
三、疲勞審訊的認定標準
四、采取引誘、欺騙方法收集供述的認定標準
第三節 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調查程序的完善
一、明確程序啓動的時間和條件
二、明確參與主體
三、閤理分配證明責任
四、改革證據閤法性的證明方式
五、完善調查結論的告知程序
六、規範證人齣庭作證程序內容
七、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作用
八、強化裁判文書說理
第四節 配套製度的完善
一、規範偵查行為和偵查程序
二、強化檢察機關“排非”職責
三、建立律師在場權製度
四、探索建立沉默權製度
五、探索專題指導性案例
六、構建同質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七、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的貫徹落實
第五節 附錄的價值與意義
一、適用的範圍不同
二、規範的內容不同
三、適用的偵查對象不同
四、附錄一相較《規定》的亮點
第五章 監察委員會在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發揮作用之展望
第一節 國傢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定位
一、監督職能是國傢監察委員會的第一職能
二、全麵激活國傢監察委員會監督職能的意義
第二節 強化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
一、三個價值判斷
二、香港廉政公署對我們的啓示
三、監督的辦法
第三節 試點地區的案件樣本分析
一、強製措施
二、批捕機關
三、公訴機關
四、審判機關
第四節 發揮並完善監察委員會在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中的作用
一、突齣監察委調查權的獨立屬性
二、明確監察委調查權的強製屬性
三、確保檢法對監察委移送的證據享有核查權
四、明確相關人員的“豁免權”
五、建議將留置措施納入刑事訴訟法的調整範疇
附錄1:關於辦理賄賂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言詞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
附錄2:非法證據排除裁判文書目錄
附錄3: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問題梳理
附錄4:賄賂案件非法證據排除調查問捲數據分析
附錄5:問捲調查
參考文獻
後 記
前言/序言
序一
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解釋》首次確立瞭非法證據排除製度以來,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已經確立近20餘年。尤其是兩高三部《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頒布實施以來,非法證據排除(以下簡稱“排非”)製度愈加完善,在規範偵查取證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權方麵發揮瞭積極重大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務中部分案件的“排非”過程並不理想,尤其是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非”,有些案件可能根本沒有啓動“排非”程序。目前,理論界關於“排非”規則的討論也早已汗牛充棟,其中不乏可圈可點之處。但是立足司法實務,突齣實證研究的文章較少。
本書作者刑事辦案工作經曆豐富,曾在基層及市檢察院兩級機關從事刑事案件的公訴工作,之後陸續在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從事刑事審判工作。作為一名辦理瞭大量刑事案件的檢察官、法官,作者從實務工作的視角,收集瞭大量素材,剖析瞭當前“排非”製度中存在的問題,並結閤監察委員會體製改革進行瞭大量的實證分析,提齣瞭許多有建設性的意見,最終形成本書。
理論界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文獻頗多,作者另闢蹊徑,以小見大,將著眼點從非法證據排除縮小到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最後限縮於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立足於一個基本點,並由該點輻射到整個“排非”製度的構建。賄賂案件證據單一,對言詞證據存在高度依賴,而言詞證據本身存在高度易變的特性。司法實踐中,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普遍存在申請難、啓動難、辯護難、認定難以及排除難的現象,本書立足實務,從操作細節著眼,明確非法言詞證據的標準,完善調查程序及配套製度,並就如何完善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提齣瞭具體可行的建議,形成瞭《關於辦理賄賂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言詞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意見稿。
目前,監察委員會改革正在全國有條不紊進行中,從改革啓動、試點到現在的全麵推行,已經錶明我國的監察委員會製度創新走到瞭理論創新前麵。我們應當以國傢利益為齣發點,以理性的態度對待和推進監察體製改革,並將改革納入法治的框架之中。如何確保監察委員會留置製度的改革更好地與現行法律製度相銜接,如何將其與檢法兩傢進行閤理閤法對接,理論界仍有爭議。本書作者收集瞭試點地區的案件樣本,從留置措施的適用到批捕、公訴直至審判等環節一一分析,並就如何發揮完善監察委員會在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中的作用提齣瞭自己的見解,在突齣監察委員會調查權的獨立屬性、明確監察委員會調查權的強製屬性的同時,又確保檢法對監察委移送的證據享有核查權,並將之納入其提齣的意見稿中。本書有可能是理論界與實務界第一個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麵涉及監察委員會改革的著作。
本書特彆突齣實務,強化實證研究,嚮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發函收集瞭大量賄賂案件相關數據及典型案例,走訪瞭多位實務工作者,梳理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問題近兩百個。本書問題導嚮意識強,針對性強,實證研究色彩更濃,其提齣的意見稿具有很強的現實操作價值。
來自贛鄱大地的嘉金同誌,在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後駐站期間,認真讀書,勤於思考。在其博士後齣站報告即將付梓之際,由衷地感到高興,欣然為之作序。
李少平
序二
二十餘年來,鬍嘉金博士一直在司法係統從事刑事檢察、審判工作,學術研究主要圍繞刑法、刑事訴訟法學方嚮。2014年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與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後工作站,跟隨我和最高人民法院李少平副院長做博士後項目研究。本書是作者在其博士後齣站報告的基礎上修改加工而成。
在本書中,作者全麵梳理瞭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的曆史發展,深入研究瞭賄賂案件排除非法言辭證據的模式、類型及要件,歸納、整理、分析瞭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特點、難點和規律,並做齣瞭許多富有創見或者新意的闡述。如立足我國法治國情和司法實際,嚴格對待“毒樹之果”,在明確非法言詞證據認定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調查程序,並就如何完善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提齣瞭操作性較強的對策建議。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齣,要製定國傢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2017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進行瞭審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麵嚮社會徵求意見,截至12月6日共有3700多人提齣1.3萬多條意見建議。2017年11月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傢監察體製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傢監察體製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傢監察體製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傢監察體製改革試點工作。該《決定》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閤至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産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産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決定》還明確規定瞭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傢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齣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目前,新一輪司法體製改革與監察體製改革先後進行,作者密切聯係兩項改革最新動態,將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問題與監察委員會改革相對接,圍繞改革啓動、試點及全麵推行中存在的立法理論熱點進行瞭深入研究。作者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定位進行瞭論述,並就如何強化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提齣瞭三個價值判斷標準,認為對被監察者的權利保障及監察者的權力運用應一視同仁,監察委員會職權應用和其他國傢機關的職權運用應注意平衡,同時應重視對監察權的監督製約。與政府和法檢兩院相比,監察委員會所受監督有其特殊性,在完善內部監督的同時,應確保其接受外部監督,明確提齣人大、政協、法檢兩院和全體公民參與的多角度、全方位的監督模式。
由於曆次司法體製改革的設計中均未把檢察院反貪、反瀆的職務犯罪偵查職權剝離,而監察委員會改革意味著與此相關聯的審判權、偵查權問題都要重新設計。監察委員會與法檢兩院的關係、監察委員會留置權的閤法性和正當性,在立法層麵,都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實質性問題。本書從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角度齣發,就監察委員會如何與司法機關閤理銜接,將監察委員會的留置措施及其取得的言詞證據納入到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每個環節中,最終將研究結果轉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關於辦理賄賂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言詞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意見稿。這些意見和建議非常重要,是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與監察委員會改革結閤研究的重要成果。
來自法院係統的鬍嘉金博士後,不僅勤於學習、樂於思考,而且善於鑽研、勇於實踐,雖然主要從事司法實務工作,但仍潛心於學術研究,先後有多篇專業論文發錶於《法學評論》《人民司法》《人民檢察》等核心期刊,成果斐然。現其博士後齣站報告付梓齣版之際,應邀命筆為之作序。
李林
2018年1月3日 於北京沙灘北街15號
前言
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簡稱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尤其是新《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實施以來,司法實務中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申請逐漸增多,但實際效果並不理想,很多案件根本就沒啓動非法證據排除(以下簡稱“排非”)程序,部分案件即使啓動也往往以證據不足為由予以否定,並未真正排除,至多是排除其中部分證據,因“排非”産生的無罪判決率極低。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齣“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調健全落實非法證據排除法律製度,完善對限製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製。
201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要求法院必須保障律師充分行使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2017年6月27日,兩高三部聯閤公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環節確立瞭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序,切實防範冤假錯案。
本書以筆者近兩年參與指導或親自審理的在全國或江西省影響較大的案件為藍本,結閤江西省內外的實證調研,圍繞當前倡導的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就如何做好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提齣自己的實務見解。整個研究思路是圍繞素材分析、問題梳理與應對之策展開,強化實證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素材分析主要基於有一定影響的典型案例、法律共同體(法官、檢察官、警察及律師)問捲調查以及現場座談等展開,盡量對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現狀有一個較為全麵客觀的瞭解,在此基礎上梳理齣較有代錶性的、不得不經常麵對但又疑難棘手的問題並作較為深入的探討,最後從現有法律規定齣發,提齣自己的實務見解與解決之道。
同時,本書進一步強化瞭實證研究,嚮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發函收集相關數據、典型案例與裁判文書,到江西省十二個中級法院召開瞭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座談會,與兩百多位高級、中級、基層法院、檢察院的法官和檢察官、律師等座談,收集典型案例八十多個,發放問捲調查一韆餘份,梳理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問題近兩百個。使得本書問題意識強,針對性強,實證研究色彩更濃。此外,藉全國司法體製改革東風,探討如何讓入額法官在“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以及“司法責任製,錯案終身追責製”的框架下,更好地做到對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敢排、能排、善排。
本書創新之處在於:第一,增加瞭“疲勞審訊取得的供述”的排除;第二,建議訊問環節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第三,建議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時,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享有在場權;第四,對監察委員會的相關法律職能定位進行瞭分析與展望。
由於本書完稿於全國進行監察體製改革之前,檢察院職務、瀆職犯罪偵查權還未剝離,因此,本書的許多觀點仍在檢察院擁有自偵權基礎上展開。在此,恕不一一注明,敬請讀者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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