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为辩证法:历史学及人文学科的哲学解释》自然科学(包括一些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的不同思维模式对人如何思考自身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前者导致“人的科学肖像”,后者导致“人的外在肖像”。“人的外在肖像”是对人的较为准确的再现,曾经在我们的知识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后来被“人的科学肖像”取代。《行为辩证法:历史学及人文学科的哲学解释》作者美国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哲学教授弗雷德里克·A.奥拉夫森旨在从文学及历史学的“动因”、“意向”、“阐释”、“叙述”、“时序”等特征入手,解构“人的科学肖像”,唤醒并捍卫“人的外在肖像”。《行为辩证法:历史学及人文学科的哲学解释》堪称继卡尔·G.亨佩尔之后对分析的历史哲学,以及继马丁·海德格尔之后对现象学的巨大贡献。
目录
致谢
第一章 历史学、人文学科与“人的外在肖像”
第二章 文学与意向性进程
第三章 历史与历史性
第四章 历史叙述
第五章 理解与解释
第六章 结论:再论人文学科
索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 历史学、人文学科与“人的外在肖像”
近30年来涌现出的一大批著作,都以一种常常被称为“逻辑的”(logical)或“分析的”(analytical)方式处理涉及历史学的哲学问题。这些著作的作者都有一种相同的性情,即把历史哲学视同为对历史知识的分析,从而把此前从奥古斯丁到汤因比的全部或大部分历史哲学视为一种思辨而予以抛弃。在那些思辨先哲们富有特色地对历史进程作出独立认知的地方,分析历史哲学家却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发现了他自己的历史学。分析历史哲学家并不直接研究历史进程,探寻历史事实,或解释历史现象,至少他们意不在此。那些工作被说成是实证史学家的事,他们已经完成的著作为这些历史哲学家的分析提供了资料。就像科学家的著作在逻辑上先于科学哲学家的著作而产生一样,艺术家的作品也先于美学家的分析著作而产生。因此,在哲学与人类知识和文化的各种具体学科之间存在的分工原则,在分支学科中,把哲学探究的合适对象限定为对其下一级的、“第一等次”(first-level)学科的概念分析,与此同时,这也阻止了哲学思想一贯试图超越其适当研究领域进行探究的倾向。
对那些打算摈弃这种思辨倾向的哲学家来说,对历史学发生兴趣是相对较晚的事情。诚然,以下说法确实值得商榷,即除了一两例外,历史学作为一门知识几乎从来没有被任何流派的哲学家赋予很高的地位。数学方面的成就以及后来数学在自然科学方面的贡献,建构了一个远比历史学方面的成就更加令人折服的“知识范式”(paradigm of knowledge),在大多数哲学家看来,这一知识范式似乎很少会超出识信念的水平,也似乎很少会像历史学所经常表现的那样不够精确和漏洞百出。事实上,分析哲学家们的注意力被投到那一学科,并非由于对这一既定史学观念的修正,也不是由于那一学科的温和的认知立场。正如人们判断的那样,第一批分析哲学家们在冲破历史学与自然科学的界线时,其动机在本质上完全是一种“纲要性的”(programmatic)。具体地讲,这等于告诉人们,以自然科学的分析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科学解释模式,同样适用于历史,因此没有必要对历史学中的解释方式做额外的说明。这些早期的对历史学的分析大多很简洁,这或许最能表明它们的纲要性特点,以及以下流行信念:在这一领域,也不会出现对这种统一的解释理论的严重挑战。当然,人们认识到,历史学要想取得足以明白、详细地符合这一既定的解释模式的研究成果,就像业已成熟的科学那样,还任重而道远。他们还进一步假定,这一过程将通过历史学与社会科学更加紧密的联系来实现。至于自然科学所例证的解释模式对社会科学的合适性,显然没有人会怀疑。而当历史学被看做是人文学研究(studia humaniora)而不是一门新生的社会科学时,对于它以往取得的成就,人们闭口不谈。有人得出结论认为,历史学主张在历史认识过程中采用某种自主的方法,只是它作为科学还处于不发达状态的反映:但在这一结论形成之前,没有人要对传统历史编撰做一项独立研究。有意义的是,与思辨的历史哲学曾经表现的一样,分析哲学在历史学领域中的第一次介入,也具有先验的特色。
不管怎样,这第一批研究者,在历史知识领域所进行的短暂勘探,尽管还存在着纲要性特征,但被证明产生了有益的结果。另外一些哲学家也与C.G.亨佩尔或者波普尔一样,具有明显的分析倾向,但是他们在历史学方面的兴趣比在自然科学方面大得多,在同样的领域里,行进得也更加缓慢而谨慎;他们带回来的地形图,比前辈们展示了更加专业、更有特色的历史探寻。不管怎样,首先关注的焦点还是解释在历史学中的作用问题,并且,在这类研究中最突出的重大问题就是,由亨佩尔教授提出的解释模式,是否真的适用于历史学。这种模式的核心因素,是要求历史解释必须与其他领域的解释一样.以一种定律为主要前提,人们用这种定律,再加上一些相关的事实前提,能够对具体的历史性加以归纳乃至解释。在这种深入探寻的过程中,这种“覆盖定律”(covering-law)——更专业的说法是历史解释的定理一演绎理论——曾经有很多极不相同的修正版本。其中最有意义的是一些尝试:试图公平对待叙事性历史解释的叙事特点,尽管长期以来只要解释模式还采用一种三段论方式,这些尝试就几乎完全被冷落,但是,对历史叙述的两种主要分析并不是否定亨佩尔学派对解释的创新论证,而是把它转译成了叙述话语。更普遍的是,举凡那些继续争论这一问题的最具影响力的作品,从根本上修正而不是转述“覆盖定律”的著作屈指可数。综观亨佩尔《普通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初版(1942年——译注)30年来的历程,这个相当简短的论文不仅引起了关于其基本命题的如此大规模的学术讨论,而且,这一命题能站立不倒,并能够像以前一样,成功地驾驭后来争论的范围;应该承认,这是一个显著的成就。
哲学家们在他们的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新颖旨趣,以及分析历史哲学中出现的基本命题,都引起了职业历史学家的反应,并且这两种反应最大限度地融合在了一起。哲学家们所感兴趣的对历史研究的实际环境所做的抽象,是典型地与实证历史学家不相干的层面;结果,历史学家会本能地质疑,在这种层面形成的命题,是否能够准确反映历史学家所熟悉的历史专业的、真正有意义的特征。既然衡量此种意义的标准经常与哲学家们所要求的很不相同,在分析历史哲学家与历史学家之间的交流,就很容易退化为一种“声音的对话”(dialogue de sourds)在这一过程中,历史学家从自身的历史研究与著述的实际过程中,会得到某些对于哲学命题的反证,从而表明哲学家所主张的逻辑实际上是南辕北辙的。但是,如果这正是历史学家与历史哲学家之间交流的通常模式,那么同样可以说,由于自身的、与哲学主张及逻辑解释并不相关的原因,历史学现在越来越贴近社会科学。这样一来,历史学家就会倾向于满怀欣喜地期望将法则学命题运用于他们的学科中,相信它能概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本的认识论要求,相信如果历史学寻求与前者的亲善,它必须至少在原则上接受那些决定其科学特征的逻辑条件。历史学家确立了历史学对法则学解释的赞成态度,而且他们也往往赞同亨佩尔的设想——它转变为一门探索以往社会生活的社会科学之后,历史学将越来越明显地迎合与这一新身份一起到来的逻辑要求。
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在以解释性推理为结构并由此建立其历史学认识立场的实证史学中,历史分析哲学家或者身兼社会科学家的历史学家,有谁能够拿出令人信服的例证。人们可能会逐渐降低对定理一演绎模式的要求,比如,通过某种调整,使解释所包含的规律,不必在该解释中寻求事实来检验和证明其存在。即使这样,困难仍然存在。在这些情况下,人们有理由质疑,实证的历史学研究,在事实上是否就是哲学家进行哲学概念化——哲学家以此作为他们在表明其关于其他学科的立场时,所需要的不同程度的各种隐喻——所需要的支配性资料。实际情况似乎是,实证史学的实践已被从古到今理想化了,对哲学家要求的遵从其实已预先确定,凡是不符之处都可以归因于历史学自身的不发达状况,这些情况往往无异于鲜明地预示了历史学对事件的理解将采用的最终形式。诉诸这样的规定,也就明确地承认,历史学本身为应用于它的系列哲学命题所提供的证明是含糊不清的。但是,如果哲学在实证史学实践中只是提出一些不确定、不清晰的根据,那么,史学所能拥有的权威性就必须建立在一般的哲学基础之上,这基础是如此牢固,足以预先排除任何还存在其他更适合历史个案的解释模式的可能性。如果这样的基础真的存在,进一步讲,如果那些被普遍认为最成功的学科分支(比如数学、物理学)遵从了对那些基础所决定的解释起支配作用的逻辑要求,那么,对于了解历史学或者其他学科的任何例外和特别的情况,这种基础将变得相当脆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假定历史学作为学科还处于相当原始和不发达的状态,认为它不值得作为反例之源而倍加重视,并由此强调历史个案的不规则特点,似乎显得更加合理。支持这一观点的人在内心深处确信,对于历史解释的定理一演绎理论,个案逻辑似乎总是沿着这种路线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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