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本套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增訂第3版)包羅刑事審判領域專傢智慧經驗,附二維碼案例檢索係統,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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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鉑悅居圖書專營店
齣版社: 1
ISBN:9787519704995
商品編碼:28660999783
叢書名: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增訂第3版7本套

具體描述

 

 


特彆提醒:隻有購買成箱裝的精裝套裝纔有刑審碼係統購物碼,此為平裝版本,沒有刑審碼係統購物碼 刑審碼係統隻能試用 無法購買

 

 

 

 

【指導案例】分類匯總瞭已齣版的《刑事審判參考》在法律適用、刑罰裁量、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等方麵具有研究價值的典型案例,詳細闡明裁判理由,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處理類似案件提供具體的指導和參考。

指導案例部分以刑法、刑事訴訟法條文順序及罪名順序進行編排,根據案例所討論的主要爭議問題歸入相應分冊,原則上,各分冊所收錄案例不重復。基於各分冊篇幅均衡的考慮,帶有類罪特殊性的程序法問題歸入刑法分則各相應分冊。

【刑事立法、司法規範】分類匯總瞭刑事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刑事司法文件,並配發起草同誌撰寫的理解與適用文章,為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提供指南。

刑事立法、司法規範部分仍以刑法、刑事訴訟法條文為框架編排,並將每一部分的綜閤性文件匯總於前。在某一具體問題/罪名下,再依據文件效力級彆和發布時間兩條綫索排序;在同一效力級彆內,按照從舊到新的時間順序排列。考慮到實踐中可能齣現的司法解釋溯及力的問題,本書也收錄瞭1997年刑法修訂後發布的已經廢止的刑事實體法相關司法解釋。

【刑事政策】分類匯總瞭審判中需要參考的刑事司法政策,包括高人民法院領導在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刑事審判工作會議討論的問題等。

【審判釋疑】分類匯總瞭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解答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導價值的法律適用問題,包括高人民法院審判長會議紀要、《刑事審判參考》編輯部對讀者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遇到疑難問題的解答。

【經驗交流】分類匯總瞭地方司法機關製定的刑事司法規範性文件及其背景說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於某些問題的處理政策和意見等。

【專題論壇】分類匯總瞭由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傢就刑事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一些常見疑難問題進行探討。

【實務探討】分類匯總瞭有關學者和司法人員針對刑事司法工作中必須解決的疑難、復雜問題所撰寫的研究文章,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解決相關問題提供工作思路。

【疑案爭鳴】分類匯總瞭實踐中發生的疑難案例,對其中爭議問題進行分析,擺齣各方觀點,推動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是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主辦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係列叢書——《刑事審判參考》的閤訂分解集成本。《刑事審判參考》自1999年4月創辦以來,秉承立足實踐、突齣實用、重在指導、體現的編輯宗旨,在編輯委員會成員、作者和廣大讀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聯係刑事司法實踐,為專業人士提供瞭有針對性和性的業務指導和參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員和刑事法律教學、研究人員的廣泛歡迎。

為瞭滿足廣大讀者的實際工作需要,我們在已齣版各集《刑事審判參考》的基礎上,精心匯編齣版《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本書自2009年10月齣版以來,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與認可。本次齣版的第3版是在2012年齣版的《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增補版)的基礎上,進行全新編排的增訂版,增補瞭《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7集至第95集的全部指導案例和審判業務研討文章,以及截至2017年2月底發布的重要刑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及其理解與適用。

為瞭大限度地挖掘和梳理《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在裁判理由闡述中反映的裁判觀點,同時也為瞭便於讀者在本書收錄的近韆個指導案例中迅速查找到所需內容,本書對所有指導案例逐一編加瞭具有檢索意義的關鍵詞,並設關鍵詞檢索錶,通過對法律概念的目錄樹形要素細分和關聯概念的邏輯串聯,使讀者可以通過關鍵詞單選或復選,直接檢索到針對某一具體問題的近似案例。掃描本書所附二維碼,讀者可以通過應用程序進行數字檢索、智能匹配,從而大大提高查閱的便利性。

與之相應,此次增訂的新版對指導案例的編排和分冊進行瞭重大調整,打破前兩版根據案名編排的格局,以問題為導嚮,以增強便實用性和檢索便利性為主旨,根據案例所涉的核心法律問題,按照刑法總則、刑法分則罪名和刑事訴訟法法典體係重新分類排序。重新編排後的《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共七冊,分彆為:

�r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1(刑法總則)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2(危害國傢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4(侵犯財産罪)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6(貪汙賄賂罪?瀆職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7(刑事訴訟法) 

自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瞭九個刑法修正案和一係列決定、立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也進行瞭重大修改;與之相配閤,高司法機關就刑事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製定和修改瞭大量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可見相關法律規範在《刑事審判參考》連續齣版的18年間一直處於發展流變中。本書作為《刑事審判參考》的閤訂分解集成本,為瞭保持指導案例和實務文章的“原汁原味”,本次修訂再版未針對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修改對原文進行刪改,隻對原文錯漏之處進行瞭補正。讀者在參考適用時,需要根據現行有效的規範進行理解。此外,隨著理論研究的發展和司法政策的調整,指導案例中對相同或相似問題所提齣的裁判觀點也可能發生變化,對此,可以依照“從新”的原則參考適用。

 

 

指導案例

一、刑法的適用範圍

陳先貴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第61號]——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如何適用我國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袁閔鋼、包華敏騙取齣境證件案[第69號]——具有中國國籍同時又持有外國護照的被告人的國籍如何認定

阿丹?奈姆等搶劫案[第245號]——刑事普遍管轄權的適用

邵春天製造毒品案[第640號]——跨國犯罪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和進行證據審查

二、犯罪和刑事責任

李典故意殺人案[第49號]——限製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如何處罰

阿古敦故意殺人案[第152號]——對限製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應如何處罰

彭崧故意殺人案[第431號]——被告人吸食毒品後影響其控製、辨彆能力而實施犯罪行為的,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房國忠故意殺人案[第554號]——醉酒狀態下實施犯罪,量刑時可否酌情考慮導緻行為人醉酒的原因

侯衛春故意殺人案[第610號]——在故意殺人犯罪中醉酒狀態能否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杜成軍故意殺人案[第925號]——在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輕度精神障礙,認識和控製能力所受影響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從輕處罰

蘇同強、王男敲詐勒索案[第469號]——如何理解與認定刑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盲人”犯罪

葉永朝故意殺人案[第40號]——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應如何理解與適用

王長友過失緻人死亡案[第127號]——假想防衛如何認定及處理

蘇良纔故意傷害案[第133號]——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

張建國故意傷害案[第138號]——互毆停止後又為製止他方突然襲擊而防衛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鬍詠平故意傷害案[第224號]——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便準備防衛工具是否影響防衛性質的認定

李小龍等被控故意傷害案[第261號]——特殊防衛的條件以及對“行凶”的正確理解

王仁興破壞交通設施案[第295號]——不履行因緊急避險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可以構成不作為犯罪

趙泉華被控故意傷害案[第297號]——正當防衛僅緻不法侵害人輕傷的不負刑事責任

範尚秀故意傷害案[第353號]——對精神病人實施侵害行為的反擊能否成立正當防衛

周文友故意殺人案[第363號]——如何理解正當防衛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李明故意傷害案[第433號]——為預防不法侵害而攜帶防範性工具能否阻卻正當防衛的成立

韓霖故意傷害案[第569號]——如何認定防衛過當

閆子洲故意傷害案[第600號]——將正在實施盜竊的犯罪分子追打緻死的行為如何量刑

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鬍斌、張筠筠等故意殺人、運輸毒品(未遂)案[第37號]——誤認屍塊為毒品而予以運輸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刑

黃斌等搶劫(預備)案[第139號]——犯罪預備應如何認定及處理

黃土保等故意傷害案[第199號]——如何認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王元帥、邵文喜搶劫、故意殺人案[第242號]——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彆

張正權等搶劫案[第467號]——如何正確認定犯罪預備

硃高偉強奸、故意殺人案[第601號]——中止犯罪中的“損害”認定

李官容搶劫、故意殺人案[第611號]——對既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棄重復侵害行為,能否認定犯罪中止

韓江維等搶劫、強奸案[第750號]——指認被害人住址並多次參與蹲守,但此後未參與實施搶劫的,是否屬於犯罪中止

四、共同犯罪

苟興良等貪汙、受賄案[第30號]——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侵吞企業財産、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張君等搶劫、殺人犯罪集團案[第116號]——犯罪集團應如何認定,犯罪集團案件是否應全案審判

郭玉林等搶劫案[第189號]——在共同搶劫中,部分行為人引起的緻人重傷、死亡後果,其餘未在現場的行為人應否對此後果承擔責任

吳學友故意傷害案[第200號]——被雇用人實施的行為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又超齣授意的範圍,對雇用人應如何定罪處罰

烏斯曼江、吐爾遜故意傷害案[第347號]——沒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王建輝、王小強等故意殺人、搶劫案[第380號]——對共同故意殺人緻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區彆量刑

於愛銀、戴永陽故意殺人案[第388號]——受殺人犯指使將小孩帶離現場能否構成共犯

練永偉等販賣毒品案[第413號]——如何區分犯罪集團和普通共同犯罪

侯吉輝、匡傢榮、何德權搶劫案[第491號]——在明知他人搶劫的情況下,於暴力行為結束後參與共同搜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焦祥根、焦祥林故意殺人案[第633號]——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産生犯意,並創造犯罪條件的,構成共同犯罪

龍世成、吳正躍故意殺人、搶劫案[第634號]——共同搶劫殺人緻一人死亡案件,如何準確區分主犯之間的罪責

劉正波、劉海平強奸案[第658號]——欠缺犯意聯絡和協同行為的同時犯罪,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張甲、張乙強奸案[第790號]——共謀輪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是否構成強奸既遂?如何區分該類犯罪案件中的主、從犯地位

徐國楨等私分國有資産罪案[第937號]——在僅能由單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認定非適格主體與單位構成共犯

五、單位犯罪

北京太子紡織工業有限公司、姚誌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第1號]——單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書中如何錶述

硃奕驥投機倒把案[第3號]——承包經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林春華等走私普通貨物案[第18號]——以公司名義進行走私,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是個人犯罪

河南省三星實業公司集資詐騙案[第72號]——犯罪後單位被注銷如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張貞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86號]——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區彆如何界定

周雲華虛報注冊資本案[第102號]——檢察機關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應如何正確處理

陳德福走私普通貨物案[第151號]——犯罪單位的自首如何認定

普寜市流沙經濟發展公司等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32號]——單位共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定罪處罰

北京匡達製藥廠偷稅案[第251號]——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張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第455號]——單位責任人員在實施單位犯罪的同時,其個人又犯與單位犯罪相同之罪的,應數罪並罰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王誌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725號]——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周敏閤同詐騙案[第726號]——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六、刑罰

張怡懿、楊臖故意殺人案[第240號]——公安機關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後再采取強製措施的,能否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韓雅利販賣毒品、韓鎮平窩藏毒品案[第250號]——被告人在羈押期間人工流産後脫逃,多年後又被抓獲審判的,能否適用死刑

閆新華故意殺人、盜竊案[第393號]——對既具有法定從輕又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應當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範昌平搶劫、盜竊案[第402號]——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發現漏罪被判決後仍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準

李飛故意殺人案[第737號]——對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如何適用死緩限製減刑

宋江平、平建衛搶劫、盜竊案[第739號]——對共同犯罪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如何決定限製減刑

陳黎明故意傷害案[第775號]——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因有漏罪而被起訴,在漏罪審理期間又故意犯新罪,是否屬於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形

鬍金亭故意殺人案[第830號]——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條“以特彆殘忍手段緻人死亡”

紮西達娃等搶劫案[第184號]——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裁定終結執行被執行人龍金罰金案[第596號]——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罰金減免程序如何操作

李春偉、史熠東搶劫案[第480號]——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七、量刑

餘永恒受賄案[第32號]——被告人被采取強製措施後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應如何掌握具體處刑

閻留普、黃芬故意殺人案[第58號]——被告人同時具備多種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和其他酌定情節的如何具體量刑

李小平等人故意傷害案[第114號]——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應如何適用刑罰

程乃偉綁架案[第182號]——特殊情況下減輕處罰的適用

吳晴蘭非法齣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第604號]——“犯意誘發型”案件如何處理

林明龍強奸案[第636號]——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傢屬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能否作為應當型從輕處罰情節

王宇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案[第772號]——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適用

劉某貪汙案[第786號]——適用減輕處罰情節能否減至免予刑事處罰

硃勝虎等非法經營案[第829號]——如何依據法定情節對罰金刑減輕適用

八、纍犯

買買提盜竊案[第122號]——如何理解纍犯製度、數罪並罰製度中的“刑罰執行完畢”

丁立軍強奸、搶劫、盜竊案[第202號]——在假釋考驗期間直至期滿後連續實施犯罪是否應撤銷假釋並構成纍犯

南昌洙、南昌男盜竊案[第273號]——對纍犯“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要件的理解

九、自首和立功

張栓厚故意殺人案[第41號]——犯罪後由親屬送司法機關歸案並在一審宣判前如實供述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莊保金搶劫案[第59號]——犯罪嫌疑人一經傳喚即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可否認定為自首

姚偉林、劉宗培、莊曉華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案[第66號]——舉報同案犯並如實交代自己參與共同犯罪事實的應否認定為自首

王洪斌故意殺人案[第80號]——到公安機關報假案與自動投案的區彆應如何把握

楊永保等走私毒品案[第82號]——僅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後即如實交代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劉某訴江某故意傷害案[第172號]——自訴案件中的自首情節如何認定

薑方平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案[第221號]——被告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的成立

張義洋故意殺人案[第241號]——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報案後,由於客觀原因沒能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並帶領公安人員將其抓獲的,能否視為自動投案

杜祖斌、周起纔搶劫案[第255號]——自動投案後沒有如實供述同案犯是否構成自首

王春明盜竊案[第354號]——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孫傳龍故意殺人案[第369號]——親友帶領公安人員抓獲犯罪嫌疑人能否認定自首

董保衛、李誌林等盜竊、收購贓物案[第381號]——投案動機和目的是否影響自首成立

陳國策故意傷害案[第394號]——實施犯罪行為後滯留犯罪現場等候警方處理的行為能否認定自動投案

何榮華強奸、盜竊案[第411號]——如何理解“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孫賢玉交通肇事案[第415號]——交通肇事逃離現場後又投案自首的行為能否認定“肇事逃逸”

周建龍盜竊案[第437號]——嚮被害人投案的行為是否認定為自首

田成誌集資詐騙案[第464號]——親屬提供綫索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認定自首

劉兵故意殺人案[第465號]——如何認定自動投案中的“形跡可疑”

瀋利潮搶劫案[第468號]——行政拘留期間交代犯罪行為的能否認定自首

趙春昌故意殺人案[第476號]——如何認定“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的自首

翁見武故意殺人案[第522號]——被告人報警後又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是否構成自首

王鞦明故意傷害案[第525號]——被告人在案發後電話報警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

閆光富故意殺人案[第565號]——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通知後到案,但在公安機關掌握部分證據後始供述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彭佳升販賣、運輸毒品案[第593號]——因運輸毒品被抓獲後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販賣毒品罪行不構成自首

張東生故意殺人案[第598號]——被告人具備自首要件,其親屬不配閤抓捕的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王誌勤貪汙、受賄案[第695號]——餘罪自首的證據要求與證據審查

譚繼偉交通肇事案[第696號]——交通肇事後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第697號]——交通肇事後逃逸又自動投案的構成自首,應在逃逸情節的法定刑幅度內視情決定是否從輕處罰

熊華君故意傷害案[第698號]——現場待捕型自首的認定條件

呂誌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案[第699號]——如何認定“送親歸案”情形下的自動投案

袁翌琳故意殺人案[第700號]——對親屬報警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行為的認定

周元軍故意殺人案[第701號]——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機關實際控製而投案的,不認定為自首,但可酌情從輕處罰

張某等搶劫、盜竊案[第702號]——接受公安人員盤問時,當場被搜齣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後,纔交代犯罪事實的,不視為自動投案

蔣文正爆炸、敲詐勒索案[第703號]——餘罪自首中如何認定“不同種罪行”和“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

劉長華搶劫案[第704號]——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屬於“形跡可疑”還是“犯罪嫌疑”

李吉林故意殺人案[第705號]——如實供述殺人罪行後,又翻供稱被害人先實施嚴重傷害行為的,能否認定為對主要犯罪事實的翻供

張春亭故意殺人、盜竊案[第718號]——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案發起因構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屬於自首

汪某故意殺人、敲詐勒索案[第747號]——如實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在事實上密切關聯的,不構成自首

劉某、姚某挪用公款案[第755號]——如何認定職務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辦案機關掌握的綫索”範圍

徐鳳搶劫案[第776號]——公安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並以其他名義通知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一審判決前翻供的,不認定為自首

尚娟盜竊案[第780號]——明知他人報案而留在現場,抓捕時亦無拒捕行為,且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是否構成自首

趙新正故意殺人案[第811號]——如何認定“確已準備去投案”和“正在投案途中”

李國仁故意殺人案[第831號]——殺人後主動報警錶示投案,等待抓捕期間又實施犯罪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楊金鳳、趙琪等詐騙案[第880號]——自動投案的行為發生在犯罪嫌疑人被辦案機關控製之後的是否成立自首

黃建忠危險駕駛案[第897號]——如何認定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中的自首以及如何根據具體的自首情形決定對被告人的從寬處罰程度

喻春等故意殺人案[第926號]——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認定“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蔡勇、李光等故意傷害、窩藏案[第223號]——被窩藏人主動供述他人窩藏犯罪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梁延兵等販賣、運輸毒品案[第249號]——如何認定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問題

劉群、李國纔搶劫、詐騙案[第289號]——對有重大立功錶現的犯罪分子一般不應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陸驊、茅順君、石國偉搶劫案[第331號]——帶領偵查人員抓捕同案犯未果後電話勸說自首的是否屬於有立功錶現

田嫣、崔永林等販賣毒品案[第414號]——犯罪分子親屬代為立功的能否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

陳佳嶸等販賣、運輸毒品案[第438號]——協助司法機關穩住被監控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立功

吳靈玉等搶劫、盜竊、窩藏案[第499號]——揭發型立功中“他人犯罪行為”的認定

馬良波、魏正芝販賣毒品案[第539號]——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點與被告人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該人的實際地點不一緻的,能否認定為立功

汪光斌受賄案[第607號]——沒有利用查禁犯罪職責獲取的綫索可以構成立功

張令、樊業勇搶劫、盜竊案[第614號]——協助抓獲盜竊同案犯,該同案犯因搶劫罪被判處死緩,能否認定為重大立功

王奕發、劉演平敲詐勒索案[第706號]——“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情節的具體認定

瀋同貴受賄案[第707號]——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他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的阻止行為仍構成立功

霍海龍等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案[第708號]——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認定為立功

吳江、李曉光挪用公款案[第709號]——職務犯罪中自首及協助抓捕型重大立功的認定

石敬偉偷稅、貪汙案[第710號]——被羈押期間將他人串供字條交給監管人員,對進一步查證他人犯罪起瞭一定的協助作用,雖不認定為立功,但可酌情從輕處罰

鬍國棟搶劫案[第711號]——自首後主動交代獲悉的同案犯的關押場所並予以指認的,構成立功

劉偉等搶劫案[第712號]——帶領公安人員抓捕同案犯,未指認同案犯及其住處的,不認定為立功

馮紹龍等強奸案[第713號]——被告人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認定為立功

楊彥玲故意殺人案[第714號]——如實供述自己所參與的對閤型犯罪中對方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立功

韓傳記等搶劫案[第720號]——提供同案犯的藏匿地點,但對抓捕同案犯未起到實質作用的,是否構成立功

魏光強等走私、運輸毒品案[第753號]——提供綫索並協助查獲大量案外毒品,但無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是否構成立功

鬍俊波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走私武器、彈藥案[第801號]——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體認定立功情節以及如何把握基於立功情節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界限

康文清販賣毒品案[第934號]——案發前,行為人檢舉揭發他人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根據該綫索查獲係行為人自己實施犯罪的,是否構成立功

十、數罪並罰

焦軍盜竊案[第442號]——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間重新犯罪如何計算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

吳孔成盜竊案[第493號]——保外就醫期間重新犯罪的如何計算前罪未執行的刑罰

代海業盜竊案[第648號]——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如何數罪並罰

田友兵敲詐勒索案[第797號]——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後發現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犯新罪的,不應當數罪並罰

吳升旭危險駕駛案[第900號]——在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內又犯危險駕駛罪的如何處理以及有期徒刑與拘役如何並罰

十一、緩刑、減刑和假釋

王園被撤銷緩刑案[第238號]——撤銷緩刑案件的管轄、審理和羈押時間摺抵

徐通等盜竊案[第515號]——先前宣告的數個緩刑均符閤撤銷條件的,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撤銷緩刑

十二、時效

瀋某挪用資金案[第174號]——追訴時效也應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硃曉誌交通肇事案[第175號]——超過1979年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但根據新刑法又應當追訴的應如何處理

楊偉故意傷害案[第745號]——如何確定犯罪行為對應的法定高刑及追訴期限

刑事立法、司法規範

一、綜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公布根據曆次修正案和修改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節錄)(2011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內容解讀(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錄)(2015年8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法釋〔1997〕9號)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2002年3月15日法釋〔2002〕7號)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2003年8月15日法釋〔2003〕12號)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2007年10月25日法釋〔2007〕16號)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2009年10月14日法釋〔2009〕13號)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2011年4月27日法釋〔2011〕10號)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2015年10月30日法釋〔2015〕20號)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的理解與適用

二、刑法的適用範圍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乾問題的解釋(1997年9月25日法釋〔1997〕5號)

《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乾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第十二條若乾問題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高檢發釋字〔1997〕4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1997年12月31日法釋〔1997〕12號)

《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1998年12月2日高檢發釋字〔1998〕6號)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7日高檢發釋字〔2001〕5號)

《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25日法釋〔2011〕9號)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2015年10月29日法釋〔2015〕19號)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通知(1997年3月25日法發〔1997〕3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1997年9月30日以前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盜竊罪犯,在1997年10月1日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是否執行死刑問題的答復(1998年9月9日法明傳〔1998〕287號)

三、犯罪和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復意見(2002年7月24日法工委復字〔2002〕12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11日法釋〔2006〕1號)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有關問題的答復(2003年4月18日〔2003〕高檢研發第13號)

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5批第19號:張某、瀋某某等七人搶劫案(2014年9月10日高檢發研字〔2014〕4號印發)

四、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3批第62號:王新明閤同詐騙案(2016年6月30日法〔2016〕214號印發)

五、共同犯罪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30日法釋〔2000〕15號)

《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乾問題的解答(1984年6月15日〔1984〕法研字第9號)

六、單位犯罪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6年6月25日法釋〔1999〕14號)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2000年9月30日法釋〔2000〕31號)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産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2002年7月9日高檢發釋字〔2002〕4號)

《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産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節錄)(2001年1月21日法〔2001〕8號印發)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理解與運用(節錄)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企業犯罪後被閤並應當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答復(1998年11月18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號)

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2007年3月1日公復字〔2007〕1號)

七、刑罰

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産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1998年8月7日法釋〔1998〕18號)

《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産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已廢止)(2002年11月5日法釋〔2002〕34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製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乾問題的規定(2011年4月25日法釋〔2011〕8號)

《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製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乾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判處管製、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2011年4月28日法發〔2011〕9號印發)

《關於對判處管製、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理解與適用

公安部關於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迴傢問題的批復(2001年1月31日公復字〔2001〕2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産刑若乾問題的規定(2000年12月3日法釋〔2000〕45號)

《關於適用財産刑若乾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1997年12月31日法釋〔1997〕11號)

《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2009年5月25日法釋〔2009〕10號)

《關於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關於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羈押的人的選舉權問題的聯閤通知(1984年3月24日法工委聯字〔84〕1號)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關於被判處管製、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齣經商等問題的通知(1986年11月8日高檢會(三)字第2號)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被判處管製、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擔任中外閤資、閤作經營企業領導職務問題的答復(1991年9月25日高檢發研字〔1991〕4號)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剝奪政治權利期間是否可以獲準齣國定居的電話答復(1987年12月1日)

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1批第2號:忻某綁架案(2010年12月31日高檢發研字〔2010〕12號印發)

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批第4號:王誌纔故意殺人案(2011年12月20日法〔2011〕354號印發)

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3批第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2012年9月18日法〔2012〕227號印發)

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5批第18號: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2014年9月10日高檢發研字〔2014〕4號印發)

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4批第14號:董某某、宋某某搶劫案(2013年1月31日法〔2013〕24號印發)

八、量刑

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年10月27日法〔1999〕217號印發)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乾意見(2007年1月15日高檢發研字〔2007〕2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乾意見(2010年2月8日法發〔2010〕9號印發)

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3年12月23日法發〔2013〕14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發〔2013〕14號)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問題的答復(2012年5月30日法研〔2012〕67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2013年10月21日法〔2013〕229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應如何處理的批復(1987年8月26日法(研)復〔1987〕32號)

九、自首和立功

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6日法釋〔1998〕8號)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2004年3月26日法釋〔2004〕2號)

《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乾問題的意見(2009年3月12日法發〔2009〕13號)

《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乾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乾具體問題的意見(2010年12月22日法發〔2010〕60號)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乾具體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十、數罪並罰

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因漏罪、新罪數罪並罰時原減刑裁定應如何處理的意見(2012年1月18日法〔2012〕44號)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發明創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錶現作為對其漏罪審判時的量刑情節問題的答復(2011年6月14日法研〔2011〕79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宣告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種漏罪是否實行數罪並罰問題的批復(1993年4月16日法復〔1993〕3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管製犯在管製期間又犯新罪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應如何執行的問題的批復(1981年7月27日〔1981〕法研字第18號)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再審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審時如何確定執行的刑罰問題的電話答復(1989年5月24日)

十一、緩刑

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摺抵刑期問題的批復(2002年4月10日法釋〔2002〕11號)

《關於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摺抵刑期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對數罪並罰決定執行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適用緩刑問題的復函(1998年9月17日〔1998〕高檢研發第16號)

十二、減刑、假釋

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已廢止)(1997年10月29日法釋〔1997〕6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2012年1月17日法釋〔2012〕2號)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釋〔2016〕23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13年9月11日法〔2013〕201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劉文占減刑一案的答復(2007年8月11日〔2006〕刑監他字第7號)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無期徒刑犯減刑後原審法院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予以改判,原減刑裁定應如何適用法律條款予以撤銷問題的答復(1994年11月7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減刑後又經再審改判為無期徒刑應如何確定執行刑期問題的答復(1995年1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假釋時間效力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2011年7月15日法研〔2011〕97號)

十三、時效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準追訴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2012年8月21日高檢發偵監字〔2012〕21號)

公安部關於刑事追訴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2000年10月25日公復字〔2000〕11號)

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6批第20號:馬世龍(搶劫)核準追訴案(2015年7月3日高檢發研字〔2015〕3號印發)

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6批第21號: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核準追訴案(2015年7月3日高檢發研字〔2015〕3號印發)

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6批第22號: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準追訴案(2015年7月3日高檢發研字〔2015〕3號印發)

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6批第23號: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準追訴案(2015年7月3日高檢發研字〔2015〕3號印發)

十四、其他規定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2000年6月5日高檢發研字〔2000〕12號)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時間效力的批復(2000年6月29日高檢發研字〔2000〕15號)

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依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問題的答復(2004年11月3日〔2004〕高檢研發第17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傢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年4月8日法發〔2011〕155號)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意見(2012年5月10日法發〔2012〕10號印發)

刑事政策

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薑興長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2005年11月23日)

審判釋疑

利用不滿14周歲的人投毒殺人的行為如何定性

教唆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處罰

在審理期間發現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的如何處理

實行過限、轉化犯的司法認定及處理

關於單位犯罪後,犯罪單位發生分立、閤並或者其他資産重組等情況的,以及犯罪單位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産等情況下,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及裁判文書中應如何錶述問題的意見

單位犯罪案件沒有訴訟代錶人齣庭的案件如何處理

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從犯

監視居住期間能否摺抵刑期

如何確定刑滿之日

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如何計算

同一行為被勞動教養後能否再予刑事處罰

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後交代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餘罪自首中“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應如何理解

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後在一審期間翻供但二審期間又能如實供述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行政拘留期間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

被告人歸案後主動坦白其窩藏罪行並提供被窩藏犯藏匿地點的應認定餘罪自首及立功

被告人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及同案犯個人基本情況並據此將同案犯抓獲的,能否同時認定自首和立功

從一起個案看共犯的自首與立功的區彆

犯罪後明知他人已經報警而等候警方前來處理能否認定為自首

在共同犯罪和一人犯數罪案件中如何認定自首

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未被檢察機關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立功

犯罪分子請求其親屬協助司法機關將在逃同案犯抓捕的,能否認定為立功

被告人翻供是否影響立功情節的成立

對於提供的綫索屬實,但未能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認定為立功

對減刑後正在服刑的罪犯發現漏罪應如何進行數罪並罰

假釋考驗期滿後發現犯罪分子在假釋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如何處理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新罪判決作齣時原判刑罰終止日期已過的如何處理

無期徒刑執行期間減刑後又發現漏罪的如何並罰

經驗交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規則(試行)(2004年5月9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規則(試行)》的製定背景及說明

關於擴大廣東省非監禁刑適用的調研報告

數罪並罰法律適用問題解答

數罪並罰案件法律適用法官沙龍研討綜述

實務探討

刑法實務若乾問題研究(節錄)

關於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罪質分析法與轉換定罪規則的適用

吸毒緻精神障礙後犯罪刑事責任之承擔

論單位犯罪的處罰標準

死刑緩期執行限製減刑製度的司法適用

死緩限製減刑案件二審與復核裁判文書的錶述問題

罰金刑適用的若乾問題

減輕處罰情節的理解與適用

疑案爭鳴

魏某盜竊案——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後又主動投案的,能否認定自首

 

 

 

 


穿越時空的法律迴響:中國刑事審判的智慧傳承與時代進階 在中國浩瀚的法律實踐長河中,刑事審判無疑是守護社會正義、維護國傢秩序的基石。每一次庭審的辯駁,每一次判決的生成,都凝聚著法律人的智慧、經驗與良知。然而,海量的案件信息、紛繁復雜的法律條文,以及不斷變化的社會現實,如何纔能讓後來的法律工作者快速掌握精髓,避免彎路,並在此基礎上實現創新與發展?這正是“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係列所試圖迴答的關鍵問題。 本套案例集,旨在匯聚中國刑事審判領域最具有代錶性、最能體現法治精神、最能反映時代進步的典型案例。它並非簡單地羅列法律條文或判決書,而是深入挖掘每一個案例背後的法理邏輯、審判思路、證據規則和價值取嚮。通過對這些精選案例的係統梳理和深入解讀,讀者將能夠一窺中國刑事審判的深層運作機製,感受不同案件類型中蘊含的共性與特性,並從中汲取寶貴的實踐經驗。 一、 智慧的沉澱:專傢經驗的精華萃取 刑事審判是一門高度依賴經驗的藝術。資深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長期的實踐中,通過對無數案件的審視、對法律的深刻理解以及對人性的洞察,形成瞭一套獨到的審判智慧。這套智慧,往往體現在對案件事實的精準把握,對法律條文的靈活運用,對證據的科學判斷,以及對量刑的閤理裁量等方麵。 本套案例集,正是將這些“看不見”的智慧,通過具象化的案例形式呈現齣來。每一宗案例的選取,都經過瞭嚴謹的考量,力求代錶性強、示範性高。它不僅僅是一份判決,更是一堂生動的庭審教學課。讀者可以通過閱讀案例,瞭解: 疑難案件的突破思路: 麵對錯綜復雜的案情,經驗豐富的審判者是如何層層剝繭,理清脈絡,最終鎖定真相的?他們是如何平衡證據與自由心證,如何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公正的? 證據規則的精妙運用: 刑事案件的靈魂在於證據。案例集將展示如何閤法、有效地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證據,如何排除非法證據,以及如何剋服證據不足的睏境。讀者將學習到證據鏈的構建、證據形式的多樣化以及證據效力的評判等關鍵技巧。 法律適用的深度解讀: 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法律的生命在於適用。案例集將剖析具體的法律條文如何與真實的案件相結閤,展現法官在理解和適用法律時的考量與權衡。這包括對罪名、法定情節、酌定情節以及具體量刑標準的深入理解。 審判理念的時代變遷: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治的進步,刑事審判的理念也在不斷更新。案例集將反映新時代背景下,刑事審判更加注重人權保障、程序正義以及人道主義的趨勢,展現我國刑事司法理念的不斷深化與發展。 二、 時代的脈搏:與時俱進的司法實踐 刑事審判並非一成不變的教條,它與社會發展同頻共振,不斷迴應新的挑戰。本套案例集,以其“增訂第3版”的屬性,充分體現瞭與時俱進的精神。它所收錄的案例,必然緊隨時代步伐,反映當下中國刑事司法麵臨的熱點、難點問題。 新興犯罪的應對: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變革,電信網絡詐騙、數字貨幣犯罪、個人信息泄露、環境汙染犯罪等新型犯罪層齣不窮。本套案例集將涵蓋這些新興犯罪的審判實踐,為相關領域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寶貴的參考,幫助他們理解這些新型犯罪的構成要件、證據收集要點及量刑依據。 重大疑難案件的破解: 那些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廣泛的重大刑事案件,往往是刑事審判的試金石。案例集將精選這類案件,展示在復雜情況下的審判過程,以及最終達成的司法結論,有助於提升公眾對刑事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人權保障的強化: 新時代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嚮,就是不斷強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保障。案例集將體現這一趨勢,展示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如何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專業化審判的體現: 針對一些專業性極強的案件,如金融犯罪、知識産權犯罪、涉黑惡勢力犯罪等,案例集也將精選相關案例,展示專業法官如何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準確判斷案情,實現公正審判。 三、 智能的輔助:科技賦能的檢索與學習 在信息爆炸的時代,如何高效地獲取和利用知識,是提升工作效率的關鍵。本套案例集,特彆引入瞭“二維碼案例檢索係統”,將案例的深度與技術的便捷性完美結閤。 快速精準的案例定位: 傳統的案例檢索往往耗時耗力。通過掃描二維碼,讀者可以立即連接到相應的案例數據庫,實現快速、精準的案例查找。無論是通過關鍵詞、案號,還是案件類型,都能迅速找到目標案例。 拓展延伸的學習資源: 二維碼不僅僅是鏈接,更是通往更廣闊知識世界的入口。它可能鏈接到更詳細的判決文書、相關的法律法規、學術研究論文,甚至是權威的解讀分析。這種即時、互動的學習方式,極大地豐富瞭案例的學習體驗。 個性化的知識構建: 讀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需求和工作方嚮,利用二維碼係統建立個性化的案例知識庫。將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與案例中的解決之道進行關聯,形成自己的知識體係。 跨越時空的知識交流: 科技的發展,也為知識的傳播和交流提供瞭前所未有的便利。通過智能檢索係統,不同地域、不同行業的法律工作者,都可以便捷地獲取和學習同一案例,從而促進司法經驗的共享和理論的交流。 四、 誰是受益者? 本套案例集,麵嚮所有緻力於中國刑事法治事業的同仁: 法官: 在日常審判工作中,麵對新類型案件或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從中汲取處理經驗,藉鑒審判思路,提高辦案質效。 檢察官: 在審查起訴和齣庭支持公訴過程中,可以學習如何更好地固定證據,如何精準指控犯罪,如何進行有效的公訴論證。 律師: 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可以深入理解控方思路,學習如何構建有效的辯護策略,如何運用法律和證據維護當事人權益。 法學研究者: 可以通過案例研究,深入瞭解中國刑事審判的實際運作,為法學理論的創新提供現實基礎。 法律從業人員: 包括在校學生、基層司法工作者等,都可以通過閱讀經典案例,建立紮實的刑事司法基礎,提升法律素養。 結語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係列,是連接理論與實踐的橋梁,是傳承經驗的寶庫,更是開啓未來法治新篇章的鑰匙。它不僅是一本圖書,更是中國刑事審判智慧的結晶,是時代發展的忠實記錄,是科技賦能的生動體現。通過研讀這套案例,我們不僅能看到法律的嚴謹與公正,更能感受到其中跳動的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為構建更加公正、高效、文明的中國刑事司法體係貢獻力量。

用戶評價

評分

說實話,我之前也接觸過一些刑事審判的指導性案例,但很多都顯得比較枯燥,或者過於理論化,離實際操作總感覺隔瞭一層。這套《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增訂第3版)》則完全不同,它給我最直觀的感受就是“實用”和“接地氣”。我試著翻看瞭一些關於特定罪名的案例,發現書中不僅僅是羅列瞭判決結果,更重要的是對案件的審判過程進行瞭深入的剖析,包括證據的收集、審查,法律適用上的考量,以及最終的量刑依據。那些“庖丁解牛”般的分析,讓我看到瞭法官們是如何層層剝繭,最終做齣公正判決的。特彆是對於一些社會關注度高、爭議較大的案件,書中提供的分析和解讀,能夠幫助我更全麵地理解案件的復雜性以及司法機關的考量。附帶的二維碼案例檢索係統更是讓我驚嘆,這簡直是為我量身定製的工具。以往在查找相關案例時,往往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在數據庫裏搜索關鍵詞,而現在,隻需掃碼,就能快速找到相關的指導案例,這對於我這種經常需要查閱大量案例來支持自己觀點的法律人來說,無疑大大節省瞭寶貴的時間和精力。

評分

收到這套《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增訂第3版)》,我內心是無比欣喜的。作為一名一直在刑事法律領域深耕的從業者,深知優質案例對於提升業務水平的重要性。過去,我們往往需要通過各種渠道零散地收集案例,並自行進行梳理和總結,耗時耗力,且難免遺漏。這套書的齣現,可以說是解決瞭我們長期以來的一個痛點。它不僅係統地匯集瞭具有代錶性和指導意義的刑事審判案例,更重要的是,它整閤瞭專傢級的智慧和經驗,將這些經驗以一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現齣來。我翻閱瞭其中幾冊,發現書中對於每一個案例的解讀都非常透徹,不僅分析瞭案件的法律定性,還深入探討瞭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以及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和應對策略。這對於我來說,不僅僅是學習瞭案例,更是學習瞭一種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論。而那個附帶的二維碼案例檢索係統,更是讓我看到瞭科技賦能法律的無限可能,它極大地提升瞭案例的可訪問性和使用效率,讓我在檢索和運用案例時,更加得心應手。

評分

真是太棒瞭!拿到這套《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增訂第3版)》簡直是如獲至寶。一直以來,在處理一些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時,總感覺理論知識固然重要,但實踐經驗的缺乏始終是心頭的一塊石頭。這套書的齣現,就像給我打開瞭一扇通往智慧殿堂的大門。我尤其驚喜於它能夠包羅刑事審判領域的專傢智慧經驗,這不僅僅是簡單的案例堆砌,更是將經過實戰檢驗的、寶貴的經驗進行瞭係統性的梳理和提煉。我仔細翻閱瞭幾本,發現書中對每個案例的分析都極其深入,不僅指齣瞭案件的關鍵點,還剖析瞭法官的裁量思路、法律適用的邏輯鏈條,甚至還提到瞭辦案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難點以及應對策略。這對於我這樣一個仍在不斷學習和成長的法律工作者來說,簡直是無價之寶。而且,附帶的二維碼案例檢索係統更是讓我眼前一亮,極大地提高瞭我的工作效率。再也不用大海撈針地去查找相似案例瞭,隻需掃碼,就能迅速定位,這對於需要大量查閱案例來支撐論點的我來說,簡直是福音。我非常期待能通過這套書,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評分

這本書的裝幀和內容都體現瞭齣版方的高度專業性和對讀者的誠意。作為一名法律實踐者,我深知刑事審判的復雜性和嚴謹性,任何一個細微的疏漏都可能對案件的走嚮産生重大影響。因此,擁有一套權威、係統、實用的指導性案例集顯得尤為重要。《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增訂第3版)》正是這樣一套難得的讀物。我注意到,增訂第3版在案例的選擇和內容更新上顯然是花瞭大量心思的,能夠反映最新的司法實踐動態和法律解釋。書中的案例覆蓋瞭刑事審判的方方麵麵,從輕微的侵權行為到重大的職務犯罪,幾乎涵蓋瞭所有常見的罪名和爭議焦點。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案例的論述邏輯清晰,條理分明,不僅詳細介紹瞭案件事實,還對其法律適用進行瞭詳盡的解釋,並引用瞭相關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這種細緻入微的分析,讓我在理解法律條文的同時,也能體會到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特彆是那些關於證據采納、定罪量刑的關鍵問題,書中都給齣瞭非常具有啓發性的解讀。我迫不及待地想要將書中提到的方法和思路應用到我的實際工作中,相信一定能帶來質的提升。

評分

這套書的到來,讓我對刑事審判的學習和實踐有瞭全新的認識。我一直認為,真正的法律智慧往往蘊藏在具體的案例之中,而這套《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增訂第3版)》正是這樣一個寶庫。我非常欣賞書中對每一個案例的深入剖析,它不僅僅是簡單地陳述案情和判決,更重要的是揭示瞭司法實踐中法官們是如何運用法律知識、遵循司法程序、並結閤具體案情做齣判斷的。很多時候,理論知識的掌握隻是第一步,如何在實踐中靈活運用、解決復雜問題,纔是真正的挑戰。這套書恰恰彌補瞭這一方麵的不足,它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導師,手把手地教你如何去思考、去分析、去解決問題。我尤其喜歡書中那種“撥雲見日”的解讀方式,將那些看似繁瑣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通過具體的案例變得生動形象,易於理解。附帶的二維碼案例檢索係統更是錦上添花,它極大地提升瞭案例的檢索效率,讓我在需要的時候,能夠迅速找到最相關的參考資料,這對於撰寫法律文書、準備庭審論辯都起到瞭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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