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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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分類匯總瞭已齣版的《刑事審判參考》在法律適用、刑罰裁量、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等方麵具有研究價值的典型案例,詳細闡明裁判理由,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處理類似案件提供具體的指導和參考。
指導案例部分以刑法、刑事訴訟法條文順序及罪名順序進行編排,根據案例所討論的主要爭議問題歸入相應分冊,原則上,各分冊所收錄案例不重復。基於各分冊篇幅均衡的考慮,帶有類罪特殊性的程序法問題歸入刑法分則各相應分冊。
【刑事立法、司法規範】分類匯總瞭刑事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刑事司法文件,並配發起草同誌撰寫的理解與適用文章,為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提供指南。
刑事立法、司法規範部分仍以刑法、刑事訴訟法條文為框架編排,並將每一部分的綜閤性文件匯總於前。在某一具體問題/罪名下,再依據文件效力級彆和發布時間兩條綫索排序;在同一效力級彆內,按照從舊到新的時間順序排列。考慮到實踐中可能齣現的司法解釋溯及力的問題,本書也收錄瞭1997年刑法修訂後發布的已經廢止的刑事實體法相關司法解釋。
【刑事政策】分類匯總瞭審判中需要參考的刑事司法政策,包括高人民法院領導在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刑事審判工作會議討論的問題等。
【審判釋疑】分類匯總瞭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解答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導價值的法律適用問題,包括高人民法院審判長會議紀要、《刑事審判參考》編輯部對讀者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遇到疑難問題的解答。
【經驗交流】分類匯總瞭地方司法機關製定的刑事司法規範性文件及其背景說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於某些問題的處理政策和意見等。
【專題論壇】分類匯總瞭由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傢就刑事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一些常見疑難問題進行探討。
【實務探討】分類匯總瞭有關學者和司法人員針對刑事司法工作中必須解決的疑難、復雜問題所撰寫的研究文章,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解決相關問題提供工作思路。
【疑案爭鳴】分類匯總瞭實踐中發生的疑難案例,對其中爭議問題進行分析,擺齣各方觀點,推動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是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主辦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係列叢書——《刑事審判參考》的閤訂分解集成本。《刑事審判參考》自1999年4月創辦以來,秉承立足實踐、突齣實用、重在指導、體現的編輯宗旨,在編輯委員會成員、作者和廣大讀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聯係刑事司法實踐,為專業人士提供瞭有針對性和性的業務指導和參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員和刑事法律教學、研究人員的廣泛歡迎。
為瞭滿足廣大讀者的實際工作需要,我們在已齣版各集《刑事審判參考》的基礎上,精心匯編齣版《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本書自2009年10月齣版以來,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與認可。本次齣版的第3版是在2012年齣版的《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增補版)的基礎上,進行全新編排的增訂版,增補瞭《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7集至第95集的全部指導案例和審判業務研討文章,以及截至2017年2月底發布的重要刑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及其理解與適用。
為瞭大限度地挖掘和梳理《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在裁判理由闡述中反映的裁判觀點,同時也為瞭便於讀者在本書收錄的近韆個指導案例中迅速查找到所需內容,本書對所有指導案例逐一編加瞭具有檢索意義的關鍵詞,並設關鍵詞檢索錶,通過對法律概念的目錄樹形要素細分和關聯概念的邏輯串聯,使讀者可以通過關鍵詞單選或復選,直接檢索到針對某一具體問題的近似案例。掃描本書所附二維碼,讀者可以通過應用程序進行數字檢索、智能匹配,從而大大提高查閱的便利性。
與之相應,此次增訂的新版對指導案例的編排和分冊進行瞭重大調整,打破前兩版根據案名編排的格局,以問題為導嚮,以增強便實用性和檢索便利性為主旨,根據案例所涉的核心法律問題,按照刑法總則、刑法分則罪名和刑事訴訟法法典體係重新分類排序。重新編排後的《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共七冊,分彆為:
�r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1(刑法總則)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2(危害國傢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4(侵犯財産罪)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6(貪汙賄賂罪?瀆職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7(刑事訴訟法)
自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瞭九個刑法修正案和一係列決定、立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也進行瞭重大修改;與之相配閤,高司法機關就刑事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製定和修改瞭大量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可見相關法律規範在《刑事審判參考》連續齣版的18年間一直處於發展流變中。本書作為《刑事審判參考》的閤訂分解集成本,為瞭保持指導案例和實務文章的“原汁原味”,本次修訂再版未針對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修改對原文進行刪改,隻對原文錯漏之處進行瞭補正。讀者在參考適用時,需要根據現行有效的規範進行理解。此外,隨著理論研究的發展和司法政策的調整,指導案例中對相同或相似問題所提齣的裁判觀點也可能發生變化,對此,可以依照“從新”的原則參考適用。
指導案例
一、刑法的適用範圍
陳先貴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第61號]——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如何適用我國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袁閔鋼、包華敏騙取齣境證件案[第69號]——具有中國國籍同時又持有外國護照的被告人的國籍如何認定
阿丹?奈姆等搶劫案[第245號]——刑事普遍管轄權的適用
邵春天製造毒品案[第640號]——跨國犯罪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和進行證據審查
二、犯罪和刑事責任
李典故意殺人案[第49號]——限製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如何處罰
阿古敦故意殺人案[第152號]——對限製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應如何處罰
彭崧故意殺人案[第431號]——被告人吸食毒品後影響其控製、辨彆能力而實施犯罪行為的,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房國忠故意殺人案[第554號]——醉酒狀態下實施犯罪,量刑時可否酌情考慮導緻行為人醉酒的原因
侯衛春故意殺人案[第610號]——在故意殺人犯罪中醉酒狀態能否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杜成軍故意殺人案[第925號]——在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輕度精神障礙,認識和控製能力所受影響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從輕處罰
蘇同強、王男敲詐勒索案[第469號]——如何理解與認定刑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盲人”犯罪
葉永朝故意殺人案[第40號]——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應如何理解與適用
王長友過失緻人死亡案[第127號]——假想防衛如何認定及處理
蘇良纔故意傷害案[第133號]——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
張建國故意傷害案[第138號]——互毆停止後又為製止他方突然襲擊而防衛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鬍詠平故意傷害案[第224號]——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便準備防衛工具是否影響防衛性質的認定
李小龍等被控故意傷害案[第261號]——特殊防衛的條件以及對“行凶”的正確理解
王仁興破壞交通設施案[第295號]——不履行因緊急避險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可以構成不作為犯罪
趙泉華被控故意傷害案[第297號]——正當防衛僅緻不法侵害人輕傷的不負刑事責任
範尚秀故意傷害案[第353號]——對精神病人實施侵害行為的反擊能否成立正當防衛
周文友故意殺人案[第363號]——如何理解正當防衛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李明故意傷害案[第433號]——為預防不法侵害而攜帶防範性工具能否阻卻正當防衛的成立
韓霖故意傷害案[第569號]——如何認定防衛過當
閆子洲故意傷害案[第600號]——將正在實施盜竊的犯罪分子追打緻死的行為如何量刑
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鬍斌、張筠筠等故意殺人、運輸毒品(未遂)案[第37號]——誤認屍塊為毒品而予以運輸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刑
黃斌等搶劫(預備)案[第139號]——犯罪預備應如何認定及處理
黃土保等故意傷害案[第199號]——如何認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王元帥、邵文喜搶劫、故意殺人案[第242號]——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彆
張正權等搶劫案[第467號]——如何正確認定犯罪預備
硃高偉強奸、故意殺人案[第601號]——中止犯罪中的“損害”認定
李官容搶劫、故意殺人案[第611號]——對既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棄重復侵害行為,能否認定犯罪中止
韓江維等搶劫、強奸案[第750號]——指認被害人住址並多次參與蹲守,但此後未參與實施搶劫的,是否屬於犯罪中止
四、共同犯罪
苟興良等貪汙、受賄案[第30號]——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侵吞企業財産、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張君等搶劫、殺人犯罪集團案[第116號]——犯罪集團應如何認定,犯罪集團案件是否應全案審判
郭玉林等搶劫案[第189號]——在共同搶劫中,部分行為人引起的緻人重傷、死亡後果,其餘未在現場的行為人應否對此後果承擔責任
吳學友故意傷害案[第200號]——被雇用人實施的行為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又超齣授意的範圍,對雇用人應如何定罪處罰
烏斯曼江、吐爾遜故意傷害案[第347號]——沒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王建輝、王小強等故意殺人、搶劫案[第380號]——對共同故意殺人緻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區彆量刑
於愛銀、戴永陽故意殺人案[第388號]——受殺人犯指使將小孩帶離現場能否構成共犯
練永偉等販賣毒品案[第413號]——如何區分犯罪集團和普通共同犯罪
侯吉輝、匡傢榮、何德權搶劫案[第491號]——在明知他人搶劫的情況下,於暴力行為結束後參與共同搜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焦祥根、焦祥林故意殺人案[第633號]——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産生犯意,並創造犯罪條件的,構成共同犯罪
龍世成、吳正躍故意殺人、搶劫案[第634號]——共同搶劫殺人緻一人死亡案件,如何準確區分主犯之間的罪責
劉正波、劉海平強奸案[第658號]——欠缺犯意聯絡和協同行為的同時犯罪,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張甲、張乙強奸案[第790號]——共謀輪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是否構成強奸既遂?如何區分該類犯罪案件中的主、從犯地位
徐國楨等私分國有資産罪案[第937號]——在僅能由單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認定非適格主體與單位構成共犯
五、單位犯罪
北京太子紡織工業有限公司、姚誌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第1號]——單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書中如何錶述
硃奕驥投機倒把案[第3號]——承包經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林春華等走私普通貨物案[第18號]——以公司名義進行走私,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是個人犯罪
河南省三星實業公司集資詐騙案[第72號]——犯罪後單位被注銷如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張貞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86號]——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區彆如何界定
周雲華虛報注冊資本案[第102號]——檢察機關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應如何正確處理
陳德福走私普通貨物案[第151號]——犯罪單位的自首如何認定
普寜市流沙經濟發展公司等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32號]——單位共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定罪處罰
北京匡達製藥廠偷稅案[第251號]——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張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第455號]——單位責任人員在實施單位犯罪的同時,其個人又犯與單位犯罪相同之罪的,應數罪並罰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王誌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725號]——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周敏閤同詐騙案[第726號]——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六、刑罰
張怡懿、楊臖故意殺人案[第240號]——公安機關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後再采取強製措施的,能否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韓雅利販賣毒品、韓鎮平窩藏毒品案[第250號]——被告人在羈押期間人工流産後脫逃,多年後又被抓獲審判的,能否適用死刑
閆新華故意殺人、盜竊案[第393號]——對既具有法定從輕又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應當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範昌平搶劫、盜竊案[第402號]——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發現漏罪被判決後仍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準
李飛故意殺人案[第737號]——對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如何適用死緩限製減刑
宋江平、平建衛搶劫、盜竊案[第739號]——對共同犯罪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如何決定限製減刑
陳黎明故意傷害案[第775號]——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因有漏罪而被起訴,在漏罪審理期間又故意犯新罪,是否屬於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形
鬍金亭故意殺人案[第830號]——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條“以特彆殘忍手段緻人死亡”
紮西達娃等搶劫案[第184號]——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裁定終結執行被執行人龍金罰金案[第596號]——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罰金減免程序如何操作
李春偉、史熠東搶劫案[第480號]——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七、量刑
餘永恒受賄案[第32號]——被告人被采取強製措施後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應如何掌握具體處刑
閻留普、黃芬故意殺人案[第58號]——被告人同時具備多種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和其他酌定情節的如何具體量刑
李小平等人故意傷害案[第114號]——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應如何適用刑罰
程乃偉綁架案[第182號]——特殊情況下減輕處罰的適用
吳晴蘭非法齣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第604號]——“犯意誘發型”案件如何處理
林明龍強奸案[第636號]——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傢屬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能否作為應當型從輕處罰情節
王宇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案[第772號]——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適用
劉某貪汙案[第786號]——適用減輕處罰情節能否減至免予刑事處罰
硃勝虎等非法經營案[第829號]——如何依據法定情節對罰金刑減輕適用
八、纍犯
買買提盜竊案[第122號]——如何理解纍犯製度、數罪並罰製度中的“刑罰執行完畢”
丁立軍強奸、搶劫、盜竊案[第202號]——在假釋考驗期間直至期滿後連續實施犯罪是否應撤銷假釋並構成纍犯
南昌洙、南昌男盜竊案[第273號]——對纍犯“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要件的理解
九、自首和立功
張栓厚故意殺人案[第41號]——犯罪後由親屬送司法機關歸案並在一審宣判前如實供述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莊保金搶劫案[第59號]——犯罪嫌疑人一經傳喚即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可否認定為自首
姚偉林、劉宗培、莊曉華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案[第66號]——舉報同案犯並如實交代自己參與共同犯罪事實的應否認定為自首
王洪斌故意殺人案[第80號]——到公安機關報假案與自動投案的區彆應如何把握
楊永保等走私毒品案[第82號]——僅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後即如實交代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劉某訴江某故意傷害案[第172號]——自訴案件中的自首情節如何認定
薑方平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案[第221號]——被告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的成立
張義洋故意殺人案[第241號]——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報案後,由於客觀原因沒能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並帶領公安人員將其抓獲的,能否視為自動投案
杜祖斌、周起纔搶劫案[第255號]——自動投案後沒有如實供述同案犯是否構成自首
王春明盜竊案[第354號]——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孫傳龍故意殺人案[第369號]——親友帶領公安人員抓獲犯罪嫌疑人能否認定自首
董保衛、李誌林等盜竊、收購贓物案[第381號]——投案動機和目的是否影響自首成立
陳國策故意傷害案[第394號]——實施犯罪行為後滯留犯罪現場等候警方處理的行為能否認定自動投案
何榮華強奸、盜竊案[第411號]——如何理解“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孫賢玉交通肇事案[第415號]——交通肇事逃離現場後又投案自首的行為能否認定“肇事逃逸”
周建龍盜竊案[第437號]——嚮被害人投案的行為是否認定為自首
田成誌集資詐騙案[第464號]——親屬提供綫索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認定自首
劉兵故意殺人案[第465號]——如何認定自動投案中的“形跡可疑”
瀋利潮搶劫案[第468號]——行政拘留期間交代犯罪行為的能否認定自首
趙春昌故意殺人案[第476號]——如何認定“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的自首
翁見武故意殺人案[第522號]——被告人報警後又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是否構成自首
王鞦明故意傷害案[第525號]——被告人在案發後電話報警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
閆光富故意殺人案[第565號]——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通知後到案,但在公安機關掌握部分證據後始供述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彭佳升販賣、運輸毒品案[第593號]——因運輸毒品被抓獲後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販賣毒品罪行不構成自首
張東生故意殺人案[第598號]——被告人具備自首要件,其親屬不配閤抓捕的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王誌勤貪汙、受賄案[第695號]——餘罪自首的證據要求與證據審查
譚繼偉交通肇事案[第696號]——交通肇事後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第697號]——交通肇事後逃逸又自動投案的構成自首,應在逃逸情節的法定刑幅度內視情決定是否從輕處罰
熊華君故意傷害案[第698號]——現場待捕型自首的認定條件
呂誌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案[第699號]——如何認定“送親歸案”情形下的自動投案
袁翌琳故意殺人案[第700號]——對親屬報警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行為的認定
周元軍故意殺人案[第701號]——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機關實際控製而投案的,不認定為自首,但可酌情從輕處罰
張某等搶劫、盜竊案[第702號]——接受公安人員盤問時,當場被搜齣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後,纔交代犯罪事實的,不視為自動投案
蔣文正爆炸、敲詐勒索案[第703號]——餘罪自首中如何認定“不同種罪行”和“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
劉長華搶劫案[第704號]——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屬於“形跡可疑”還是“犯罪嫌疑”
李吉林故意殺人案[第705號]——如實供述殺人罪行後,又翻供稱被害人先實施嚴重傷害行為的,能否認定為對主要犯罪事實的翻供
張春亭故意殺人、盜竊案[第718號]——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案發起因構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屬於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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