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 /詹建紅 吳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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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 檢察職權
  • 人本法律
  • 法律理論
  • 法治建設
  • 檢察製度
  • 職權配置
  • 刑事檢察
  • 法律適用
  • 司法公正
  • 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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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惟吾德馨圖書專營店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70070
商品編碼:28662504927
叢書名: 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
齣版時間:2014-10-01

具體描述

基本信息:

 

書號:7511870070  

條碼:9787511870070  

圖書名稱: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  

定價:38

作者:詹建紅  

版彆:法律  

齣版日期:2014-10-01

質量:380g 

 

目錄:

第一章概論
第一節人本法律觀的基本範疇
一、法律觀的曆史演進
二、人本法律觀中“人”的理解
三、人本法律觀的內涵與立論依據
四、人本法律觀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第二節人本法律觀下的刑事司法理念
一、法治理念
二、人權保障理念
三、無罪推定理念
四、程序正義理念
五、權力製衡理念
第三節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活動原則
一、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
二、檢察一體化原則
三、客觀公正原則
四、程序法定原則
五、比例原則
第二章我國檢察權配置之反思
第一節 我國檢察權配置的基本情況
一、我國檢察權的基本法律定位
二、我國關於檢察權性質的討論
三、我國檢察權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我國檢察權配置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檢察權配置的立法缺陷
二、我國檢察權配置立法缺陷的現實錶現
第三節我國檢察權的優化配置
一、我國檢察權優化配置需要廓清的思想認識
二、我國檢察權優化配置的具體建議
第三章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探析
第一節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概述
一、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含義
二、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要求
第二節比較法視野下的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
一、關於檢察官角色定位的比較
二、關於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比較
第三節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理論基礎
一、權力倫理視角的解析
二、訴訟法史視角的解析
三、訴訟法理視角的解析
四、法社會學視角的解析
第四節我國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製度實現
一、我國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立法與司法現狀
二、我國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製度實現路徑
第四章公訴裁量權的體係建構
第一節公訴裁量權概述
一、公訴裁量權的內涵
二、公訴裁量權的主要錶現形式
第二節公訴裁量權的基本理論
一、公訴裁量權的理論依據
二、公訴裁量權的司法價值
三、公訴裁量權的運用原則
第三節公訴裁量權的比較法考察
一、英美法係國傢的公訴裁量權

二、大陸法係國傢的公訴裁量權
三、兩大法係國傢公訴裁量權的比較
第四節我國公訴裁量權的製度缺陷
一、立法設計上的缺陷
二、製度運作上的缺陷
三、製約機製上的缺陷
第五節我國公訴裁量權的擴充與製約
一、擴充我國公訴裁量權的現實基礎
二、擴充我國公訴裁量權的具體建議
三、完善我國公訴裁量權的製約機製
第五章審查逮捕製度的變革
一、審查逮捕製度的內涵
二、我國審查逮捕製度的功能
第二節我國審查逮捕製度的基本狀況評析
一、我國審查逮捕製度中的權力配置
二、我國審查逮捕製度運行中的既存問題
三、我國審查逮捕製度既存問題的成因
第三節我國審查逮捕製度的新發展
一、基本理念的貫徹
二、適用條件的細化
三、運行程序的完善
四、監督機製的創新
第四節當前背景下我國審查逮捕製度的完善
一、健全證據排除規則
二、引入逮捕聽證程序
三、探索司法救濟途徑
第六章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本土路徑
第一節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概述
一、羈押的內涵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涵
第二節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域外考察
一、大陸法係國傢的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
二、英美法係國傢的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
三、兩大法係國傢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之比較
第三節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製度探索
一、我國羈押製度的司法現狀
二、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實踐嘗試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製度實施阻礙
第四節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完善
一、我國現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閤理性
二、完善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具體建議
三、完善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保障機製
第七章量刑建議的製度走嚮
第一節量刑建議製度概述
一、量刑建議與量刑建議權
二、量刑建議製度的産生與發展
三、量刑建議製度的現實意義
第二節我國量刑建議製度的立法與司法現狀
一、我國量刑建議製度的立法與司法概況
二、我國量刑建議製度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我國量刑建議製度的完善
一、規範量刑建議的提齣機製
二、建立量刑建議製度的銜接機製
三、完善量刑建議製度的保障機製
四、健全量刑建議製度的監督製約機製

內容提要:

《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共分為七章。其中第一章分析“人本檢察”的理論來源,第二章至第四章從總體評價、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義務和公訴裁量權這三個方麵研究檢察職權優化配置的實現途徑,第五章至第七章從審查逮捕、羈押必要性審查和量刑建議這三個方麵探討檢察職權優化配置下的製度建構與完善。

作者簡介:

詹建紅,1969年生,湖北紅安人。曾先後就讀於中南政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從事過檢察官、公務員、法官等職業,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掛職),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著有《刑事訴訟契約研究》,主編或參編高校教材6部;在法學類學術刊物上發錶論文40餘篇,有多篇論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等轉載;主持或參與國傢級和省部級科研課題10餘項;曾獲湖北省第八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中國法學會第三屆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奬、武漢市第十三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等科研奬勵。

吳傢峰,1963年生,湖北天門人。1991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年曾赴英國曼徹斯特大學商學院WTO規則與國際法培訓班學習。曾先後在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武漢市武昌區綜閤治理辦公室、武漢市武昌區委辦公室、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工作,現為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注重檢察實務研究,主編《人本青檢》係列叢書等,在各類刊物上發錶論文20餘篇。


探尋權力與良知的邊界:現代檢察官的角色重塑與職權精細化考量 在法治的宏大敘事中,檢察機關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其職權的配置與行使直接關係到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也深刻影響著公民權利的保障。本書試圖從一個嶄新的視角齣發,超越傳統法律框架的束縛,深入剖析在“人本”理念指導下,現代檢察官職權的閤理配置邏輯,並探尋其在實踐中的有效實現路徑。這並非對某一特定著作內容的復述,而是基於對檢察製度核心價值的深刻理解,對未來檢察工作發展方嚮的一次理性思考與前瞻性勾勒。 一、 何為“人本法律觀”?—— 價值導嚮的重塑 “人本法律觀”並非一個僵化的理論體係,而是一種動態的價值取嚮。它強調法律的最終目的在於服務和保障人的尊嚴、自由與全麵發展。這意味著,在法律的製定、解釋和適用過程中,應當始終將個體置於中心位置,關注其在法律關係中的主體地位,並努力消解權力對個體的潛在壓迫。 具體而言,人本法律觀要求: 以人為中心而非以權力為中心: 傳統的法律模式,尤其是權力運作的模式,往往容易將權力本身視為目標,而忽略瞭權力的服務屬性。人本法律觀則要求將權力視為實現個體福祉的工具,所有權力配置都應以最大程度地服務於個體、保障個體權利為根本齣發點。 關注個體尊嚴與自由: 法律不應僅僅是冰冷的規則,更應是維護個體尊嚴、捍衛個體自由的堅實盾牌。檢察職權在行使過程中,必須時刻警惕對公民自由的侵犯,避免齣現“以罰代法”、“以罪代罰”等扭麯行為。 強調權利保障而非僅僅懲罰: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對權利的保障。人本法律觀要求檢察機關不僅要關注犯罪行為的懲罰,更要關注犯罪行為背後個體生存睏境、權利缺失等深層原因,並積極探索通過法律途徑彌閤裂痕、修復創傷。 追求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基石。在人本法律觀下,程序的公正性不僅體現在形式上,更體現在程序能否真正反映和實現個體的意誌與利益,避免程序空轉或程序濫用。 二、 檢察職權配置的“人本”邏輯—— 理性審視與精細化設計 在人本法律觀的指引下,檢察職權的配置不再是簡單的權力劃分和職責界定,而是需要圍繞如何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個體展開。這要求我們對現有的檢察職權進行一次深刻的審視,並進行精細化的設計。 1. 偵查監督職權的“人本”化: 排除非法證據的精準性: 偵查監督的核心在於糾正偵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防止非法證據的齣現。在人本視角下,這不僅僅是技術性的審查,更是對公民人身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利的有力保障。任何因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都應被堅決排除,以此警示並規範偵查行為。 對非法羈押的零容忍: 羈押是對公民自由最直接的剝奪。檢察機關在偵查監督中,必須對可能存在的非法羈押保持高度警惕,一旦發現,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最大限度地縮短不必要的羈押時間,減少對個體身心造成的損害。 保證訊問的閤法與人道: 訊問是偵查過程中最容易發生侵犯人權行為的環節。人本法律觀要求訊問過程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禁止刑訊逼供、誘供、欺騙等行為。同時,應關注被訊問人的身心狀態,保障其獲得必要的休息和救助,體現對個體權利的尊重。 平衡偵查需要與隱私保護: 在偵查過程中,有時需要采取搜查、查封等強製措施,這必然會觸及公民的隱私權。人本法律觀要求,在決定采取這些措施時,必須進行審慎的權衡,確保偵查的必要性與手段的適當性相匹配,最小化對公民隱私的侵擾。 2. 審查逮捕與審查起訴的“人本”審視: 審慎審查逮捕決定: 逮捕是限製人身自由的重要措施,必須基於充分的證據和明確的法律依據。在人本視角下,審查逮捕不僅僅是審查證據是否達到起訴標準,更要審視逮捕是否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必需,是否會對被逮捕人及其傢庭造成不必要的嚴重損害。對於輕微犯罪,或有其他替代措施能夠有效防止再犯或乾擾訴訟的情況,應優先考慮非羈押性強製措施。 探索寬嚴相濟的“人本”原則: 審查起訴是決定案件走嚮的關鍵環節。人本法律觀要求在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個案的特殊性,以及懲罰與教育、改造的平衡。對於初犯、偶犯、過失犯,或有悔罪錶現、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犯罪嫌疑人,應積極探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甚至考慮不起訴,給予其改過自新、迴歸社會的機會。 關注被害人權利的“人本”保障: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也應積極關注被害人的閤法權益。這包括保障被害人的陳述權、獲得賠償權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支持起訴、推動調解等方式,幫助被害人修復遭受的損失,實現實質正義。 3. 公訴職權的“人本”實踐: 人性化的庭審呈現: 公訴人在法庭上,不僅是國傢法律的代言人,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者。人本法律觀要求公訴人在庭審中,以客觀、公正的態度呈現證據,運用清晰、準確的語言進行指控,同時也要保持對被告人作為“人”的基本尊重。避免情緒化的指控和帶有歧視性的言辭。 強調教育改造的“人本”意義: 公訴人在量刑建議中,除瞭考慮犯罪的嚴重程度,也應積極融入教育改造的考量。對於那些有改造可能性的被告人,提齣閤理的量刑建議,並與法院、監獄係統協同,共同推動其認罪悔罪,最終迴歸社會。 維護司法公正的“人本”責任: 公訴人肩負著維護司法公正的重任。在庭審過程中,即使麵對辯護方的有力辯駁,公訴人也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迴避問題,不袒護錯誤,努力實現司法公正的最終目標。 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本”拓展: 被害人權益的全麵救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彌閤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物質與精神損害的重要途徑。人本法律觀強調,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積極引導和支持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幫助其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減輕其因犯罪而承受的痛苦。 促進社會和諧的“人本”功能: 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化解矛盾,修復關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這超越瞭單純的個案處理,體現瞭法律在促進社會整體福祉方麵的“人本”價值。 三、 檢察職權實現的“路徑”探索—— 製度創新與能力建設 僅僅確立瞭“人本”的價值導嚮和職權配置邏輯,並不能自然而然地實現其目標。這需要一係列製度創新和能力建設的支撐。 1. 深化司法改革,破除體製機製障礙: 權力製約與監督的完善: 建立更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機製,防止權力濫用。這包括加強檢察官考核評價體係,完善錯案追究製度,以及拓寬公民參與和監督的渠道。 司法公開的深入推進: 推動檢察信息公開,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使檢察工作在陽光下運行,從而增強公信力,也為社會監督提供便利。 跨部門協作的優化: 加強與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形成閤力,共同推進司法公正,提升法律服務和保障的整體效能。 2. 加強檢察官隊伍建設,提升專業素養與人文關懷: 專業能力的持續提升: 檢察官需要具備紮實的法律功底、敏銳的洞察力、嚴謹的邏輯分析能力。這需要持續的專業培訓和知識更新。 人文素養的深刻培養: 除瞭法律專業知識,檢察官更需要具備高度的人文關懷精神,理解個體在法律麵前的弱勢地位,尊重個體權利,並富有同情心和責任感。這可以通過加強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學科的教育,以及在實踐中不斷反思和學習來實現。 職業道德的嚴格堅守: 檢察官的職業道德是其“人本”理念得以實現的基石。必須嚴格遵守職業操守,做到公正廉潔,不徇私情,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 3. 科技賦能,提升效率與精準度: 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的應用: 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和人工智能技術,輔助檢察機關進行案件管理、證據審查、風險評估等,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能更精準地識彆和糾正潛在的程序瑕疵,減少人為錯誤。 智慧檢務的構建: 構建智慧檢務平颱,實現信息共享,流程優化,提升整體辦案能力,為檢察官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工作環境。 結語: 在法治建設的徵程中,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及其實現方式,是衡量一個國傢是否真正踐行人本理念的重要標尺。本文所探討的“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並非止於理論的推演,而是旨在勾勒齣一個更具人文關懷、更尊重個體、更追求實質正義的檢察未來。通過對職權配置的精細化審視,以及對實現路徑的深入探索,我們期待著檢察機關在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道路上,邁齣更加堅實、更加溫暖的步伐。這是一種對現有製度的理性反思,也是對未來發展方嚮的積極倡導,其核心始終在於——將“人”置於法律的中心。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書的書名就非常有吸引力,讓我産生瞭強烈的閱讀衝動。我一直對中國的法律體係充滿好奇,尤其是那些緻力於提升法律人文性的研究。而“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這個標題一下子就觸及瞭我關注的核心——如何在強大的國傢公權力體係中,找到並強化對人的關懷和尊重。檢察權,作為連接國傢與公民的重要橋梁,其職權的配置和行使方式,直接關係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我好奇書中是如何論證,“人本”的理念如何能夠成為檢察職權配置的根本遵循。是僅僅停留在理論的呼喚,還是能夠提供具體的製度設計和操作指南?我特彆期待書中能夠深入探討,當檢察權與公民權利發生潛在衝突時,如何通過“人本”的視角來調和矛盾,保障公民的閤法權益不受侵害。這種思考,對於構建一個更加公正、更具人情味的法治社會至關重要。我希望這本書能為我揭示,在復雜的法律實踐中,檢察機關如何纔能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將冰冷的法律條文,轉化為溫暖的司法實踐,成為守護個體尊嚴和權利的堅實屏障。

評分

讀完這本書,我最大的感受是,原來檢察職權的配置和行使,可以有如此深刻的人文維度。這本書並非一本枯燥的法條堆砌,而是將“人本”的理念貫穿始終,讓我看到瞭一個更加溫暖、更加人性化的司法視角。作者們對於檢察職權的分析,不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麵,更注重其在現實中的落地。我特彆欣賞書中關於“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辯證統一”的論述,這恰恰是實踐中很多難題的癥結所在。如何平衡效率與公正?如何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無辜?書中似乎提供瞭一些新的思路,不再是簡單的二元對立,而是強調在人本理念的指引下,尋求一種更加精妙的融閤。書中對“人本”的解讀,讓我聯想到很多現實案例中,當事人所承受的痛苦與無助,而檢察機關的介入,本應是帶來希望與公正的一束光。這本書讓我開始思考,這種“光”的投射,是否能更具溫度?是否能更充分地體諒當事人的處境,即便是在行使強製權力時?我對書中關於“人本”理念如何指導具體職權配置的探討,尤其是涉及到偵查、公訴、監督等環節的具體設計,充滿瞭濃厚的興趣,相信這會為理解和改進檢察工作提供重要的理論支撐和實踐啓示。

評分

初次看到這本書的書名,腦海裏立刻浮現齣很多關於法律與人性的思考。我一直認為,法律的最終目的應該是為瞭更好地服務於人,維護人的尊嚴和權利。而“人本法律觀”這個概念,聽起來就充滿瞭人文關懷,讓人好奇它將如何應用於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檢察權,作為國傢公權力的一部分,如何纔能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時,不侵害公民的閤法權益?如何在追究犯罪、維護秩序的過程中,體現對人的尊重和理解?這其中涉及到的平衡之道、實現路徑,一定是本書探討的核心。我想象中,作者們可能會從法理學的角度齣發,闡述人本法律觀的核心要義,並以此為基石,分析現行檢察職權配置的閤理性與不足。如果能結閤具體的案例,闡釋如何在實踐中運用人本法律觀來引導檢察權的行使,那將更具啓發意義。我特彆期待書中能夠對“人本”這一概念進行深入剖析,它是否意味著對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是否意味著在追求程序正義的同時,也要兼顧實質正義?如何纔能避免“以人為本”淪為空洞的口號,真正落到實處,避免公權力被濫用?這本書的名字本身就勾起瞭我強烈的好奇心,迫不及待地想一窺究竟。

評分

讀完這本書,我被它所蘊含的深刻洞察力和前瞻性所摺服。作者們以“人本法律觀”為主綫,對檢察職權的配置與實現進行瞭係統性的梳理與創新性的思考。我尤其贊賞書中對“人本”理念在法律實踐中具體落地問題的深入探討。它並非簡單的理論闡述,而是試圖構建一個從哲學理念到製度設計的完整鏈條。書中關於如何通過優化職權配置,來更好地實現人本價值,給我留下瞭深刻印象。例如,在處理一些涉及民生、弱勢群體的案件時,檢察機關的職權是否能夠更加主動、更加柔性?在追求打擊犯罪效率的同時,如何纔能有效避免權力運行過程中的“機械化”和“冷漠化”?這本書讓我開始審視,檢察權在社會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不僅僅是懲罰和監督,更應是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個體發展的積極力量。我期待書中關於如何實現檢察職權“人本化”的路徑設計,能夠為當前中國檢察改革提供切實可行的思路和方法,幫助檢察機關更好地肩負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守護人民幸福安康的神聖使命。

評分

這本書的視角非常獨特,它將“人本”這個宏大的哲學理念,巧妙地嫁接到檢察職權配置這樣具體的法律框架中,確實讓我眼前一亮。我一直覺得,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其根本目的無非是為瞭保障人的生存、發展與尊嚴。然而,在現實的法律實踐中,我們常常會看到程序僵化、權力異化,甚至是以“法律的名義”對人造成傷害的情況。這本書的齣現,就像是一股清流,提醒我們重新審視檢察權的本質與邊界。作者們似乎在嘗試迴答一個關鍵問題:在國傢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博弈中,檢察權的角色應該如何定位?它既是國傢機器的利劍,又應是守護人民權利的盾牌。書中對“人本”的解讀,讓我思考,這是否意味著在檢察權的行使過程中,應該更加注重對個體利益的考量,更加關注法律對普通民眾的實際影響?例如,在刑事偵查階段,如何纔能在保障偵查效率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嫌疑人及其傢屬可能造成的二次傷害?在提起公訴時,又該如何平衡罪與罰的尺度,纔能體現對人的生命價值的尊重?我迫切希望瞭解,書中是如何通過理論分析,將這些抽象的“人本”原則,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職權配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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