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 /詹建红 吴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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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70070
商品编码:28662504927
丛书名: 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
出版时间:2014-10-01

具体描述

基本信息:

 

书号:7511870070  

条码:9787511870070  

图书名称: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  

定价:38

作者:詹建红  

版别:法律  

出版日期:2014-10-01

质量:380g 

 

目录: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范畴
一、法律观的历史演进
二、人本法律观中“人”的理解
三、人本法律观的内涵与立论依据
四、人本法律观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第二节人本法律观下的刑事司法理念
一、法治理念
二、人权保障理念
三、无罪推定理念
四、程序正义理念
五、权力制衡理念
第三节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活动原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二、检察一体化原则
三、客观公正原则
四、程序法定原则
五、比例原则
第二章我国检察权配置之反思
第一节 我国检察权配置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检察权的基本法律定位
二、我国关于检察权性质的讨论
三、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我国检察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立法缺陷
二、我国检察权配置立法缺陷的现实表现
第三节我国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一、我国检察权优化配置需要廓清的思想认识
二、我国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具体建议
第三章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探析
第一节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概述
一、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含义
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
第二节比较法视野下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一、关于检察官角色定位的比较
二、关于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比较
第三节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权力伦理视角的解析
二、诉讼法史视角的解析
三、诉讼法理视角的解析
四、法社会学视角的解析
第四节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制度实现
一、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二、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制度实现路径
第四章公诉裁量权的体系建构
第一节公诉裁量权概述
一、公诉裁量权的内涵
二、公诉裁量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二节公诉裁量权的基本理论
一、公诉裁量权的理论依据
二、公诉裁量权的司法价值
三、公诉裁量权的运用原则
第三节公诉裁量权的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诉裁量权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诉裁量权
三、两大法系国家公诉裁量权的比较
第四节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制度缺陷
一、立法设计上的缺陷
二、制度运作上的缺陷
三、制约机制上的缺陷
第五节我国公诉裁量权的扩充与制约
一、扩充我国公诉裁量权的现实基础
二、扩充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具体建议
三、完善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第五章审查逮捕制度的变革
一、审查逮捕制度的内涵
二、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基本状况评析
一、我国审查逮捕制度中的权力配置
二、我国审查逮捕制度运行中的既存问题
三、我国审查逮捕制度既存问题的成因
第三节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新发展
一、基本理念的贯彻
二、适用条件的细化
三、运行程序的完善
四、监督机制的创新
第四节当前背景下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证据排除规则
二、引入逮捕听证程序
三、探索司法救济途径
第六章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本土路径
第一节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述
一、羁押的内涵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
第二节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三、两大法系国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比较
第三节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探索
一、我国羁押制度的司法现状
二、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践尝试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实施阻碍
第四节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合理性
二、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
三、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保障机制
第七章量刑建议的制度走向
第一节量刑建议制度概述
一、量刑建议与量刑建议权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量刑建议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二节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一、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概况
二、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
一、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机制
二、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衔接机制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保障机制
四、健全量刑建议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

内容提要:

《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一章分析“人本检察”的理论来源,第二章至第四章从总体评价、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和公诉裁量权这三个方面研究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实现途径,第五章至第七章从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量刑建议这三个方面探讨检察职权优化配置下的制度建构与完善。

作者简介:

詹建红,1969年生,湖北红安人。曾先后就读于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从事过检察官、公务员、法官等职业,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著有《刑事诉讼契约研究》,主编或参编高校教材6部;在法学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有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主持或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10余项;曾获湖北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武汉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科研奖励。

吴家峰,1963年生,湖北天门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曾赴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WTO规则与国际法培训班学习。曾先后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武昌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武汉市武昌区委办公室、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工作,现为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注重检察实务研究,主编《人本青检》系列丛书等,在各类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探寻权力与良知的边界:现代检察官的角色重塑与职权精细化考量 在法治的宏大叙事中,检察机关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权的配置与行使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深刻影响着公民权利的保障。本书试图从一个崭新的视角出发,超越传统法律框架的束缚,深入剖析在“人本”理念指导下,现代检察官职权的合理配置逻辑,并探寻其在实践中的有效实现路径。这并非对某一特定著作内容的复述,而是基于对检察制度核心价值的深刻理解,对未来检察工作发展方向的一次理性思考与前瞻性勾勒。 一、 何为“人本法律观”?—— 价值导向的重塑 “人本法律观”并非一个僵化的理论体系,而是一种动态的价值取向。它强调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服务和保障人的尊严、自由与全面发展。这意味着,在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应当始终将个体置于中心位置,关注其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并努力消解权力对个体的潜在压迫。 具体而言,人本法律观要求: 以人为中心而非以权力为中心: 传统的法律模式,尤其是权力运作的模式,往往容易将权力本身视为目标,而忽略了权力的服务属性。人本法律观则要求将权力视为实现个体福祉的工具,所有权力配置都应以最大程度地服务于个体、保障个体权利为根本出发点。 关注个体尊严与自由: 法律不应仅仅是冰冷的规则,更应是维护个体尊严、捍卫个体自由的坚实盾牌。检察职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时刻警惕对公民自由的侵犯,避免出现“以罚代法”、“以罪代罚”等扭曲行为。 强调权利保障而非仅仅惩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对权利的保障。人本法律观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关注犯罪行为的惩罚,更要关注犯罪行为背后个体生存困境、权利缺失等深层原因,并积极探索通过法律途径弥合裂痕、修复创伤。 追求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在人本法律观下,程序的公正性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体现在程序能否真正反映和实现个体的意志与利益,避免程序空转或程序滥用。 二、 检察职权配置的“人本”逻辑—— 理性审视与精细化设计 在人本法律观的指引下,检察职权的配置不再是简单的权力划分和职责界定,而是需要围绕如何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个体展开。这要求我们对现有的检察职权进行一次深刻的审视,并进行精细化的设计。 1. 侦查监督职权的“人本”化: 排除非法证据的精准性: 侦查监督的核心在于纠正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在人本视角下,这不仅仅是技术性的审查,更是对公民人身自由、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任何因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应被坚决排除,以此警示并规范侦查行为。 对非法羁押的零容忍: 羁押是对公民自由最直接的剥夺。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必须对可能存在的非法羁押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最大限度地缩短不必要的羁押时间,减少对个体身心造成的损害。 保证讯问的合法与人道: 讯问是侦查过程中最容易发生侵犯人权行为的环节。人本法律观要求讯问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禁止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行为。同时,应关注被讯问人的身心状态,保障其获得必要的休息和救助,体现对个体权利的尊重。 平衡侦查需要与隐私保护: 在侦查过程中,有时需要采取搜查、查封等强制措施,这必然会触及公民的隐私权。人本法律观要求,在决定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进行审慎的权衡,确保侦查的必要性与手段的适当性相匹配,最小化对公民隐私的侵扰。 2. 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人本”审视: 审慎审查逮捕决定: 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重要措施,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人本视角下,审查逮捕不仅仅是审查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更要审视逮捕是否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必需,是否会对被逮捕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严重损害。对于轻微犯罪,或有其他替代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再犯或干扰诉讼的情况,应优先考虑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探索宽严相济的“人本”原则: 审查起诉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环节。人本法律观要求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个案的特殊性,以及惩罚与教育、改造的平衡。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或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应积极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甚至考虑不起诉,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关注被害人权利的“人本”保障: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应积极关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保障被害人的陈述权、获得赔偿权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支持起诉、推动调解等方式,帮助被害人修复遭受的损失,实现实质正义。 3. 公诉职权的“人本”实践: 人性化的庭审呈现: 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仅是国家法律的代言人,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人本法律观要求公诉人在庭审中,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呈现证据,运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指控,同时也要保持对被告人作为“人”的基本尊重。避免情绪化的指控和带有歧视性的言辞。 强调教育改造的“人本”意义: 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中,除了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也应积极融入教育改造的考量。对于那些有改造可能性的被告人,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并与法院、监狱系统协同,共同推动其认罪悔罪,最终回归社会。 维护司法公正的“人本”责任: 公诉人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在庭审过程中,即使面对辩护方的有力辩驳,公诉人也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回避问题,不袒护错误,努力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本”拓展: 被害人权益的全面救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弥合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与精神损害的重要途径。人本法律观强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积极引导和支持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帮助其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减轻其因犯罪而承受的痛苦。 促进社会和谐的“人本”功能: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化解矛盾,修复关系,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这超越了单纯的个案处理,体现了法律在促进社会整体福祉方面的“人本”价值。 三、 检察职权实现的“路径”探索—— 制度创新与能力建设 仅仅确立了“人本”的价值导向和职权配置逻辑,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其目标。这需要一系列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支撑。 1. 深化司法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完善: 建立更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这包括加强检察官考核评价体系,完善错案追究制度,以及拓宽公民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司法公开的深入推进: 推动检察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增强公信力,也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 跨部门协作的优化: 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司法公正,提升法律服务和保障的整体效能。 2. 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 专业能力的持续提升: 检察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这需要持续的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 人文素养的深刻培养: 除了法律专业知识,检察官更需要具备高度的人文关怀精神,理解个体在法律面前的弱势地位,尊重个体权利,并富有同情心和责任感。这可以通过加强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教育,以及在实践中不断反思和学习来实现。 职业道德的严格坚守: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是其“人本”理念得以实现的基石。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做到公正廉洁,不徇私情,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3. 科技赋能,提升效率与精准度: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 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管理、证据审查、风险评估等,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更精准地识别和纠正潜在的程序瑕疵,减少人为错误。 智慧检务的构建: 构建智慧检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流程优化,提升整体办案能力,为检察官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工作环境。 结语: 在法治建设的征程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及其实现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践行人本理念的重要标尺。本文所探讨的“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并非止于理论的推演,而是旨在勾勒出一个更具人文关怀、更尊重个体、更追求实质正义的检察未来。通过对职权配置的精细化审视,以及对实现路径的深入探索,我们期待着检察机关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更加温暖的步伐。这是一种对现有制度的理性反思,也是对未来发展方向的积极倡导,其核心始终在于——将“人”置于法律的中心。

用户评价

评分

读完这本书,我被它所蕴含的深刻洞察力和前瞻性所折服。作者们以“人本法律观”为主线,对检察职权的配置与实现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创新性的思考。我尤其赞赏书中对“人本”理念在法律实践中具体落地问题的深入探讨。它并非简单的理论阐述,而是试图构建一个从哲学理念到制度设计的完整链条。书中关于如何通过优化职权配置,来更好地实现人本价值,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例如,在处理一些涉及民生、弱势群体的案件时,检察机关的职权是否能够更加主动、更加柔性?在追求打击犯罪效率的同时,如何才能有效避免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机械化”和“冷漠化”?这本书让我开始审视,检察权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惩罚和监督,更应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个体发展的积极力量。我期待书中关于如何实现检察职权“人本化”的路径设计,能够为当前中国检察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思路和方法,帮助检察机关更好地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人民幸福安康的神圣使命。

评分

这本书的书名就非常有吸引力,让我产生了强烈的阅读冲动。我一直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充满好奇,尤其是那些致力于提升法律人文性的研究。而“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这个标题一下子就触及了我关注的核心——如何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体系中,找到并强化对人的关怀和尊重。检察权,作为连接国家与公民的重要桥梁,其职权的配置和行使方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我好奇书中是如何论证,“人本”的理念如何能够成为检察职权配置的根本遵循。是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呼唤,还是能够提供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指南?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够深入探讨,当检察权与公民权利发生潜在冲突时,如何通过“人本”的视角来调和矛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种思考,对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更具人情味的法治社会至关重要。我希望这本书能为我揭示,在复杂的法律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将冰冷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温暖的司法实践,成为守护个体尊严和权利的坚实屏障。

评分

这本书的视角非常独特,它将“人本”这个宏大的哲学理念,巧妙地嫁接到检察职权配置这样具体的法律框架中,确实让我眼前一亮。我一直觉得,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根本目的无非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存、发展与尊严。然而,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看到程序僵化、权力异化,甚至是以“法律的名义”对人造成伤害的情况。这本书的出现,就像是一股清流,提醒我们重新审视检察权的本质与边界。作者们似乎在尝试回答一个关键问题: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博弈中,检察权的角色应该如何定位?它既是国家机器的利剑,又应是守护人民权利的盾牌。书中对“人本”的解读,让我思考,这是否意味着在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对个体利益的考量,更加关注法律对普通民众的实际影响?例如,在刑事侦查阶段,如何才能在保障侦查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嫌疑人及其家属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在提起公诉时,又该如何平衡罪与罚的尺度,才能体现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我迫切希望了解,书中是如何通过理论分析,将这些抽象的“人本”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职权配置方案的。

评分

初次看到这本书的书名,脑海里立刻浮现出很多关于法律与人性的思考。我一直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而“人本法律观”这个概念,听起来就充满了人文关怀,让人好奇它将如何应用于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检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如何才能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在追究犯罪、维护秩序的过程中,体现对人的尊重和理解?这其中涉及到的平衡之道、实现路径,一定是本书探讨的核心。我想象中,作者们可能会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阐述人本法律观的核心要义,并以此为基石,分析现行检察职权配置的合理性与不足。如果能结合具体的案例,阐释如何在实践中运用人本法律观来引导检察权的行使,那将更具启发意义。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够对“人本”这一概念进行深入剖析,它是否意味着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是否意味着在追求程序正义的同时,也要兼顾实质正义?如何才能避免“以人为本”沦为空洞的口号,真正落到实处,避免公权力被滥用?这本书的名字本身就勾起了我强烈的好奇心,迫不及待地想一窥究竟。

评分

读完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是,原来检察职权的配置和行使,可以有如此深刻的人文维度。这本书并非一本枯燥的法条堆砌,而是将“人本”的理念贯穿始终,让我看到了一个更加温暖、更加人性化的司法视角。作者们对于检察职权的分析,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注重其在现实中的落地。我特别欣赏书中关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统一”的论述,这恰恰是实践中很多难题的症结所在。如何平衡效率与公正?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书中似乎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不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而是强调在人本理念的指引下,寻求一种更加精妙的融合。书中对“人本”的解读,让我联想到很多现实案例中,当事人所承受的痛苦与无助,而检察机关的介入,本应是带来希望与公正的一束光。这本书让我开始思考,这种“光”的投射,是否能更具温度?是否能更充分地体谅当事人的处境,即便是在行使强制权力时?我对书中关于“人本”理念如何指导具体职权配置的探讨,尤其是涉及到侦查、公诉、监督等环节的具体设计,充满了浓厚的兴趣,相信这会为理解和改进检察工作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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