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
评分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评分5.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评分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评分5.1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评分民法 封面 民法 封面
评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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