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发现作者在做班主任工作的时候也有很多的无奈,她曾经这样说过:“‘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在我看来,这句话和‘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是一路的。如果是教师之外的人这样说的,那他就是在恶意地欺负人,把教师往绝路上逼;如果教师自己这样说,那他不是幼稚就是自大狂,迟早要碰个头破血流。我曾经属于后一类。那时,我处于极度危险的境地。”看薛老师这些话,你能觉得这是一个真实的老师,她说的话就象是邻居唠家常那样真诚自然。对于书中她大胆、直率的言辞,我很钦佩,不是每个人都有这种胆识、思维的。她能把一件看似简单惯常的事情剖析提头头是道,透过了表象看到了它的内在根源。她有勇气把一些不同与大家都说的话写在纸上,让别人看,虽然多数人心理或许也如她所想。但凭这一点儿,就让人佩服至极。比如,她对“老师象蜡烛、春蚕”,“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这些话的评析,一针见血,道出了我们老师的共同心声。之所以造就了她感说真话,敢于抵制一切不利于学生成长和进步的制度。因为薛老师的人生信念就是:缺乏真诚、理性和趣味的日子是不值得过的。教育教学中有了平衡愉悦的心态,正确的定位和良好的策略,才能在饱满热情中,在正确策略中扶植学生向上?
评分首先我想简单讲一讲诉讼形式,尤其是那些有关保护土地的占有和所有权的诉讼形式。我意识到,也许有人会反对说,诉讼程序并不是学术讨论的好主题,实体法应该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程序法、诉讼法。实体法也许能在大学里学到,诉讼程序法则必须在律师公会学习。至于已经过时的诉讼程序,了解它并不能给人带来什么好处,对初学者而言,更是如此。我不能同意这样的观点。一段时间以前,我曾想简单讲讲关于财产占有的问题,尽管我们的法律在现代经过许多改进,但它至今依然是不动产法的核心概念;但是我发现,如果我不能设想大家已经了解诉讼形式的话,只简单讲讲关于财产占有的问题是不可能的。
评分在当前国内已出版多种法学“文库”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商务版“法学文库”的特色?我不禁想起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所引明末清初大儒顾炎武(1613-1682)的一句名言。顾氏曾将著书之价值界定在:“古人所未及就,后世所不可无者。”并以此为宗旨,终于创作了一代名著《日知录》。
评分【提要】第一讲相当于全书的总论,阐明了诉讼形式在英国法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概要介绍了19世纪逐渐废除诉讼形式的主要步骤,提出了“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整个英国私法的历史”的著名论断。
评分梅特兰,原作者梅特兰(Frednck william Maitland,1850—1906),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律史学家之一。其一生虽然短暂,但贡献卓越,著述丰厚。他不仅与彼洛克等人一起筹建了塞尔登协会,还整理了以《年鉴》为代表的一大批英国法律史史料,并出版了多部法律史学方面的论著。梅特兰的著作,旁征博引、文采飞扬、论述精辟。在其代表作中,《爱德华一世前的英国法律史》直到现在仍被奉为英国法律史的经典,而这部《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则是其流传最广的小作品。
评分商务印书馆与法律著作的出版有着非常深的渊源,学界对此尽人皆知。民国时期的法律著作和教材,除少量为上海法学编译社、上海大东书局等出版之外,绝大多数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尤其是一些经典法律作品,如《法律进化论》、《英宪精义》、《公法与私法》、《法律发达史》、《宪法学原理》、《欧陆法律发达史》、《民法与社会主义》等,几乎无一例外地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评分书写的不错,适合学法律的学生多读读
评分第一讲
评分【提要】第一讲相当于全书的总论,阐明了诉讼形式在英国法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概要介绍了19世纪逐渐废除诉讼形式的主要步骤,提出了“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整个英国私法的历史”的著名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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