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 [ANGLO-AMERICAN LAW OF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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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楨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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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3


圖書介紹


齣版社: 北京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1061664
版次:3
商品編碼:10076308
包裝:平裝
外文名稱:ANGLO-AMERICAN LAW OF CONTRACTS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07-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38
字數:520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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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英美國傢法學基礎教育中,英美契約法(Contracts)及侵權行為法(Torts)為二基本科目,凡修習法律學之學子,所必修習之。《英美契約法論》即對英美契約法之起源、發展以及今日吾人所見英美契約法之態樣及日後之去嚮,均作有係統之介紹。特彆是英美契約法中之"約因"(Consideration)為英美契約法之重點及特色,乃大陸法中無之,《英美契約法論》對其起源及十九世紀發展齣之禁反言(Estoppel)理論及其最新判例,均有詳細之介紹及討論。第三版中特彆以電子商務與契約法設立專章討論。英美契約法中之其他主要內容如要約與承諾,防止詐欺條例,意思錶示瑕疵如錯誤、虛僞意思錶示、強暴脅迫及不當影響,口頭證據法則,當事人行為能力,契約內容之解釋,不法約定及契約違約之救濟等均列有專章介紹,討論時並附有最新判例詳細論述。附錄中特增列原文式樣英美一般通用之契約樣本。

作者簡介

  楊楨,颱灣東吳大學法學學士、澳洲國立濛納西大學法學碩士、澳洲龐德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現任颱灣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兼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目錄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契約之意義
一、須以發生法律關係為目 的
二、須有協議之存在
三、允諾必須具有約因(Consideration)或以蓋印契約(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
四、須協議無瑕疵存在
五、須契約當事人有行為能力
六、須契約之標的非不閤法或無效
第二節 契約之類彆
第一款 非要式契約與要式契約(Informal Contract and Formal Contract)
第一目 非要式契約(Informal Contract)
一、口頭契約(By Word of Mouth)
二、書麵形成之契約(In Writing)
三、以行為形成之契約(By Conduct)
四、部分書麵與部分口頭形式之契約(Partly Written and Partly Verbal)
第二目 要式契約(Formal Contract)
一、裁判上之契約(Contract of Record)
二、蓋印契約(Contract under Seal)
第二款 雙方契約與單方契約(Bilateral Contract and Unilateral Contract)
第一目 雙方契約(Bilateral Contract)
第二目 單方契約(Unilateral Contract)
第三款 無效契約、得撤銷契約及不能強製履行契約(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
第一目 無效契約(Void Contract)
第二目 得撤銷之契約(Voidable Contract)
第三目 不能強製履行之契約(Unenforceable Contract)
第三節 發信主義與到達主義
第四節 美國法律整編契約法第二次匯編(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對契約法之影響
第五節 契約法在20世紀之現狀

第二章 要約與承諾(offer and Acceptante)
第一節 要約(Offer)
第一款 要約之意義及性質
第二款 要約之成立要件
第一目 要約與訂約前之商議(0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第二目 須明確錶示有訂立契約之意思
一、實際所用之言詞或文字
二、當時之情形
三、要約之對象
四、要約之錶示是否明確
第三目 必要之點須確定
第四目 要約須傳達於相對人
第三款 要約與要約之誘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第四款 反要約(Counter-Offer)
第五款 交錯要約(CrOSS-Offers)
第六款 要約存續期間及遲到
第一目 要約之存續期間
第二目 要約之遲到(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
第一目 無效契約(Void Contract)
第二目 得撤銷之契約(Voidable Contract)
第三目 不能強製履行之契約(Unenforceable Contract)
第三節 發信主義與到達主義
第四節 美國法律整編契約法第二次匯編(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對契約法之影響
第五節 契約法在20世紀之現狀
第二章 要約與承諾(offer and Acceptante)
第一節 要約(Offer)
第一款 要約之意義及性質
第二款 要約之成立要件
第一目 要約與訂約前之商議(0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第二目 須明確錶示有訂立契約之意思
一、實際所用之言詞或文字
二、當時之情形
三、要約之對象
四、要約之錶示是否明確
第三目 必要之點須確定
第四目 要約須傳達於相對人
第三款 要約與要約之誘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第四款 反要約(Counter-Offer)
第五款 交錯要約(Cross-Offers)
第六款 要約存續期間及遲到
第一目 要約之存續期間
第二目 要約之遲到
第七款 要約之消滅
第一目 期間之屆滿(Lapse of Time)
第二目 要約之撤迴(Revocation)
第三目 拒絕要約(Rejection)
第四目 要約人之死亡(Death of the 0fferor)
第二節 懸賞廣告(Reward)
第一款 懸賞廣告之性質
第一目 私人目 的所為之懸賞
第二目 政府依法令所為之懸賞
第二款 懸賞契約成立之要件
第三款 懸賞廣告之履行與撤迴
第三節 拍賣(Auction)
第一款 拍賣之意義及其性質
第二款 拍賣之分類
第一目 保留底價之拍賣
第二目 無保留底價之拍賣
第三目 電子商務拍賣
一、協定第四條:齣價與買受
二、協定第五條:陳列與販售
第四節 承諾(Acce Dtance)
第一款 承諾之意義與性質
第二款 承諾之有效要件
第一目 承諾之形成必須符閤要約之規定
第二目 承諾須於要約有效期間內為之
第三目 承諾必須對要約為完全之同意
第四目 標準訂單錶格之戰
第三款 承諾之通知
第四款 承諾之方式
第一目 指定方式之承諾(Method of Acceptance Prescribed)
第二目 未指定方式之承諾(Method of Acceptance Not Prescribed)
第五款 承諾之生效時期
第一目 到達主義
第二目 發信主義
第六款 錯誤承諾
第七款 沉默與承諾
第一目 沉默不構成承諾
第二目 收受與留存貨品是否構成承諾契約行為
第八款 承諾之遲到與撤迴
第九款 工程承攬適用原則
第一目 由Common Law之契約構成要件看工程承攬
第二目 允諾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在工程契約中之角色

第三章 約因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約因之意義
第三節 約因之功能
第四節 約因之判斷
第五節 雙方契約之約因
第六節 約因之替代——允諾禁反言
第七節 無約因之契約
第八節 蓋印契約
第九節 結論——約因之存廢及大陸法係契約“原因”間之比較

第四章 電子商務與英美契約法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契約法之角色定位
第三節 EDI AND B2B
第四節 電子商務契約何時成立
第五節 網際網絡案例一探

第五章 防止詐欺條例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防止詐欺條例下須為書麵契約之種類
第三節 防止詐欺條例之效力

第六章 錯誤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錯誤之種類
第三節 有影響力之錯誤
第四節 衡平法對錯誤之救濟
第五節 結論

第七章 虛僞意思錶示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虛僞意思錶示
第三節 虛僞意思錶示之種類及其效力
第四節 虛僞意思錶示與撤銷權

第八章 強暴脅迫及不當影響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強暴脅迫
第三節 不正當影響

第九章 口頭證據法則
第一節 口頭證據法則的意義
第二節 適用口頭證據法則之標準
第三節 口頭證據法則之限製

第十章 當事人之行為能力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未成年人之締約能力
第三節 心神喪失及酗酒者
第四節 法人
第五節 特殊身份者之締約能力
第六節 元首、公法人與歐洲共同體之締約能力

第十一章 英美法上契約內容之解釋
第十二章 不法約定
第十三章 契約違約之救濟
第十四章 英美契約法形成的曆史過程
附錄
主要參考書目
法律名詞英中對照錶
英美通用商業契約樣本
秩序社會的契約化思考——《英美契約法論》評介

精彩書摘

  一有效之備忘錄或記錄(note),在文書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之姓名、身份等之記載,換言之,即認明當事人及其身份。例如在買賣物品交易中,誰是買主,誰是賣主。如為不動産交易,何者為房屋所有人,何者為購買人等,均須有所敘明。倘在文件中僅稱賣方,則不能符閤備忘錄之條件,因賣方為統稱,不知指何物之賣方。倘某土地買賣中稱賣方或房東,雖未指名,但判決上認為足以構成訂立契據之一方,因為某一不動産乃特定,不可能任意更改。①
  第二目 標的
  雙方當事人在商談交易過程中,須對契約標的有所瞭解及確定。因此,在作記錄時之備忘錄,對於標的物之描述必須有所交代。例如某甲在某城市有20畝土地是,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所簽署之備忘錄中之標的係確定及明確的。②
  第三目 約因
  備忘錄中必須列明約因之存在。換言之,雙方間之對待給付,此約因之具備,在不動産買賣中為必須具備之要件。但如在一般保證契約之備忘錄中,無約因之記載,則並不妨礙備忘錄之成立。③ 第四目 重要條款必須具備 在備忘錄之記載,必須對雙方商談之重要條件有所說明。換言之,備忘錄必須明文或可推定地使人瞭解雙方間契約是什麼,亦即必須顯示雙方間所談之所有重要條款均在記錄中。④

前言/序言

  楊楨教授三十年前與呂曉光老師閤著《英美契約法概論》,是當時法學界的一件盛事。本書增訂新版對我們的比較法教學研究必將有卓著的貢獻。楊教授留學澳洲Monash大學,多年來任教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澳洲墨爾本大學亞洲法學中心客座研究員,融會貫通理論與實務。為本書的齣版,楊教授曾專程赴美國哈佛大學從事研究,使資料更為完備,內容更見充實,理論更臻精微。多年前,餘初讀本書,甚受啓迪,今日重溫,獲益尤多。讀其書,知其人,深為敬佩。
  英美法(Common Law)是與大陸法(Civil Law)並立的主要法係。英美法的精髓在於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英美契約法曆經數百年的變遷,發展齣許多重要的原理原則。本書闡釋英美契約法的理念,分析基本概念,建立理論體係,對consideration與estoppel的論述,特為深入,有其獨特見解,奠定瞭我們對英美法研究的基礎。
  颱灣現行法製繼受歐陸法律,近年來則漸受英美法的影響。在立法方麵,如動産擔保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尤其是商品責任)采取美國立法例。在金融、保險、證券交易等方麵引進美國的實務。在契約方麵,leasing及franchising已成為國民經濟生活的部分。英美法的研究,有助於瞭解一個偉大法係的成長、發展和各種製度的作用,在立法和實務上頗具實益。楊教授的巨著為我們的法學開拓瞭新的領域,啓發吾人努力的方嚮。英美契約法論的新版刊行,確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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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價

評分

楊楨著寫的的書都寫得很好,[]還是朋友推薦我看的,後來就非非常喜歡,他的書瞭。除瞭他的書,我和我傢小孩還喜歡看鄭淵潔、楊紅櫻、黃曉陽、小橋老樹、王永傑、楊其鐸、曉玲叮當、方洲,他們的書我覺得都寫得很好。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很值得看,價格也非常便宜,比實體店買便宜好多還省車費。書的內容直得一讀,閱讀瞭一下,寫得很好,英美國傢法學基礎教育中,英美契約法()及侵權行為法()為二基本科目,凡修習法律學之學子,所必修習之。英美契約法論即對英美契約法之起源、發展以及今日吾人所見英美契約法之態樣及日後之去嚮,均作有係統之介紹。特彆是英美契約法中之約因()為英美契約法之重點及特色,乃大陸法中無之,英美契約法論對其起源及十九世紀發展齣之禁反言()理論及其最新判例,均有詳細之介紹及討論。第三版中特彆以電子商務與契約法設立專章討論。英美契約法中之其他主要內容如要約與承諾,防止詐欺條例,意思錶示瑕疵如錯誤、虛僞意思錶示、強暴脅迫及不當影響,口頭證據法則,當事人行為能力,契約內容之解釋,不法約定及契約違約之救濟等均列有專章介紹,討論時並附有最新判例詳細論述。附錄中特增列原文式樣英美一般通用之契約樣本。,內容也很豐富。,一本書多讀幾次,一有效之備忘錄或記錄(),在文書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之姓名、身份等之記載,換言之,即認明當事人及其身份。例如在買賣物品交易中,誰是買主,誰是賣主。如為不動産交易,何者為房屋所有人,何者為購買人等,均須有所敘明。倘在文件中僅稱賣方,則不能符閤備忘錄之條件,因賣方為統稱,不知指何物之賣方。倘某土地買賣中稱賣方或房東,雖未指名,但判決上認為足以構成訂立契據之一方,因為某一不動産乃特定,不可能任意更改。①第二目標的雙方當事人在商談交易過程中,須對契約標的有所瞭解及確定。因此,在作記錄時之備忘錄,對於標的物之描述必須有所交代。例如某甲在某城市有20畝土地是,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所簽署之備忘錄中之標的係確定及明確的。②第三目約因備忘錄中必須列明約因之存在。換言之,雙方間之對待給付,此約因之具備,在不動産買賣中為必須具備之要件。但如在一般保證契約之備忘錄中,無約因之記載,則並不妨礙備忘錄之成立。③第四目重要條款必須具備在備忘錄之記載,必須對雙方商談之重要條件有所說明。換言之,備忘錄必須明文或可推定地使人瞭解雙方間契約是什麼,亦即必須顯示雙方間所談之所有重要條款均在記錄中。④。快遞送貨也很快。還送貨上樓。非常好。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超值。買書就來來京東商城。價格還比彆傢便宜,還免郵費不錯,速度還真是快而且都是正版書。,買迴來覺得還是非常值的。我喜歡看書,喜歡看各種各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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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朋友買的,朋友說書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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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彆人買得,他正用得上,說不錯。京東快遞送的,保管得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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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禎真是大傢 原理與案例結閤的和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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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楨寫的的書都寫得很好,還是朋友推薦我看的,後來就非非常喜歡,他的書瞭。除瞭他的書,我和我傢小孩還喜歡看鄭淵潔、楊紅櫻、黃曉陽、小橋老樹、王永傑、楊其鐸、曉玲叮當、方洲,他們的書我覺得都寫得很好。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很值得看,價格也非常便宜,比實體店買便宜好多還省車費。書的內容直得一讀,閱讀瞭一下,寫得很好,英美國傢法學基礎教育中,英美契約法()及侵權行為法()為二基本科目,凡修習法律學之學子,所必修習之。英美契約法論即對英美契約法之起源、發展以及今日吾人所見英美契約法之態樣及日後之去嚮,均作有係統之介紹。特彆是英美契約法中之約因()為英美契約法之重點及特色,乃大陸法中無之,英美契約法論對其起源及十九世紀發展齣之禁反言()理論及其最新判例,均有詳細之介紹及討論。第三版中特彆以電子商務與契約法設立專章討論。英美契約法中之其他主要內容如要約與承諾,防止詐欺條例,意思錶示瑕疵如錯誤、虛僞意思錶示、強暴脅迫及不當影響,口頭證據法則,當事人行為能力,契約內容之解釋,不法約定及契約違約之救濟等均列有專章介紹,討論時並附有最新判例詳細論述。附錄中特增列原文式樣英美一般通用之契約樣本。,內容也很豐富。,一本書多讀幾次,一有效之備忘錄或記錄(),在文書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之姓名、身份等之記載,換言之,即認明當事人及其身份。例如在買賣物品交易中,誰是買主,誰是賣主。如為不動産交易,何者為房屋所有人,何者為購買人等,均須有所敘明。倘在文件中僅稱賣方,則不能符閤備忘錄之條件,因賣方為統稱,不知指何物之賣方。倘某土地買賣中稱賣方或房東,雖未指名,但判決上認為足以構成訂立契據之一方,因為某一不動産乃特定,不可能任意更改。①第二目標的雙方當事人在商談交易過程中,須對契約標的有所瞭解及確定。因此,在作記錄時之備忘錄,對於標的物之描述必須有所交代。例如某甲在某城市有20畝土地是,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所簽署之備忘錄中之標的係確定及明確的。②第三目約因備忘錄中必須列明約因之存在。換言之,雙方間之對待給付,此約因之具備,在不動産買賣中為必須具備之要件。但如在一般保證契約之備忘錄中,無約因之記載,則並不妨礙備忘錄之成立。③第四目重要條款必須具備在備忘錄之記載,必須對雙方商談之重要條件有所說明。換言之,備忘錄必須明文或可推定地使人瞭解雙方間契約是什麼,亦即必須顯示雙方間所談之所有重要條款均在記錄中。④。快遞送貨也很快。還送貨上樓。非常好。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超值。買書就來來京東商城。價格還比彆傢便宜,還免郵費不錯,速度還真是快而且都是正版書。,買迴來覺得還是非常值的。我喜歡看書,喜歡看各種各樣的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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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英美閤同法作一個基本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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