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我最近在啃一些比较硬核的法律著作,感觉有些理论过于陈旧,或者说,它们在解释现代社会出现的各种复杂犯罪现象时,显得力不从心。我迫切地需要一些能够提供新思想、新视角,甚至是颠覆性思考的东西。《走向哲学的刑法学(第2版)》这个书名,就像是一道曙光,吸引了我。我期待它能带我走出刑法学理论的“舒适区”,去探索那些我们通常不太会深入触及的哲学根基。比如,关于犯罪原因论,我们往往停留在社会学、心理学等层面,但有没有更深层次的哲学维度来解释“恶”的根源?关于刑罚的报应与预防,哲学上又有哪些不同的理论流派,它们对刑罚的理解和实践有着怎样的影响?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将这些抽象的哲学概念,与刑法学的具体问题巧妙地联系起来,让我看到刑法学不仅仅是技术性的操作,更是一种价值选择和理性思考的过程。它应该能够帮助我培养一种批判性思维,去审视现有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去思考它们是否真正符合我们追求的正义理念。
评分初次翻开这本《走向哲学的刑法学(第2版)》,我的内心是带着一丝期待和些许忐忑的。期待是因为刑法学本身就充满着对人性、对正义、对社会秩序的深刻拷问,而“哲学”二字更是将这种深度和广度推向了新的高度。我一直认为,法律的生命力不仅仅在于条文的冰冷和制度的严谨,更在于其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其哲学基础更是至关重要。它关乎我们如何定义犯罪,如何理解惩罚的意义,如何平衡个体自由与社会安全。我希望能在这本书中找到对这些根本性问题的解答,希望它能为我打开一扇理解刑法背后更为宏大叙事的窗口。当然,我也有点担心,哲学与刑法结合,会不会过于晦涩难懂,是否会脱离实际的应用,变成空中楼阁。毕竟,刑法学最终是要落地,是要指导实践的。我更希望它能提供一种新的视角,一种更具穿透力的思维方式,帮助我更深刻地理解刑法的精神实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概念和理论的堆砌上。这本书的出现,在我看来,是对刑法学研究的一次重要的理论深化和方法论的拓展。
评分《走向哲学的刑法学(第2版)》这本书,在我看来,是一次对刑法学研究的“返璞归真”式探索,又或者说,是一次“升华”的尝试。我个人一直对那些能够揭示事物本质的学问充满兴趣,而刑法学,作为关乎人类最极端行为的法律,其本质必然与最根本的哲学问题息息相关。我期待这本书能够带领我深入挖掘刑法学的哲学根基,比如关于自由意志与决定论在刑罚理论中的体现,关于正义观念的多样性及其在刑法适用中的冲突,以及关于人性和社会秩序的哲学思考如何塑造了刑法的边界和功能。我希望它能提供一套更为成熟和系统的理论工具,帮助我理解那些复杂的、常常引发争议的刑法问题。例如,在探讨轻罪化、非刑罚化等趋势时,背后所蕴含的哲学思考是什么?在面对新兴的犯罪类型时,我们应该如何从哲学层面去把握其正当性基础?这本书的价值,在我看来,在于它能够打破学科壁垒,用哲学的语言去解读刑法,用刑法的实践去检验哲学,从而构建一种更为深刻、更为普适的理解。
评分在阅读《走向哲学的刑法学(第2版)》之前,我脑海中关于刑法学的印象,更多的是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刑罚裁量、证据规则等一系列具体而实在的知识体系。然而,随着阅读的深入,我渐渐意识到,这些具体的知识背后,都隐藏着深刻的哲学意涵。这本书,在我看来,正是试图将那些隐藏的、抽象的哲学思考,显性化、系统化地呈现出来,并与刑法学的具体内容相结合。我期待它能够帮助我理解,为什么我们的刑法要规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背后又有着怎样的哲学渊源?关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在哲学上又有哪些不同的解读?更重要的是,我希望它能够帮助我理解,在刑法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哲学流派是如何影响刑法的理念、规范乃至司法实践的。它应该能够让我看到,刑法学的进步,不仅仅是条文的修改和理论的细化,更是一种哲学思想的演进和深化。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希望能获得一种更具思辨性的视角,去审视刑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评分作为一名刑法学领域的学习者,我一直觉得,如果仅仅局限于对刑法条文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总会感觉少了一些什么。刑法不仅仅是关于“做什么”(犯罪构成要件)和“怎么做”(刑罚执行),它更深层地触及了“为什么”(犯罪的根源)和“应该是怎样的”(正义的理想状态)。《走向哲学的刑法学(第2版)》这个书名,恰好点出了我一直以来渴望探索的方向。我希望这本书能带领我走进刑法学的哲学殿堂,去理解那些指导刑法学发展的基本哲学思想,比如功利主义、康德主义、德性伦理等,并思考它们如何在犯罪论、刑罚论等领域得到体现和应用。我更期待它能帮助我建立起一种宏观的、超越具体条文的刑法思维框架。当面对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问题时,能够从更根本的哲学层面去审视,去寻找解决的依据。这本书的价值,我认为在于它能够帮助我们构建一种更为深刻和全面的刑法认识,让刑法学不再是孤立的学科,而是与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乃至哲学本身紧密相连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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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19 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 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终于除了起诉陪审团 —— 即大陪审团(1948 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并于1948 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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