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兩部分。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科法實施細則
精彩書摘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閤同,嚮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閤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傢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傢規定嚮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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