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环节,,认为家庭以“爱”为原则,体现了“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个人从属于家庭,分享生命生活的快乐。然而这个以爱作为价值取向的家庭阶段却压抑、淹没了个人的特性。因为在家庭中,“伦理”概念的各个环节尚未得到独立,权利和义务是不确定的和模糊地被界定的。所以家庭必然解体,而家庭的分解才导致了作为独立个人相互关系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出现表明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 市民社会成员需要的满足、人身和财产的保障、特殊利益和公共福利秩序的维护,所凭依的只是法律。而法律仅仅保障抽象地适用于任何人的人权、所有权、契约及裁判权力,仅仅是外部对个人活动的划定。因而“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无疑,市民社会只是一个抽象、片面的环节,它必将在“国家的最高观点”上被克服。
评分一:十八世纪前
评分喜欢!学术书籍 必看!
评分对英国社会管理的考察,值得借鉴
评分三: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观点
评分(二)古罗马政治理论家 西赛尼 在公元一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
评分黑格尔批判了洛克等社会契约论者的社会国家观,指出其混淆了国家与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他看来,从社会中的个人利益出发结合成国家,将国家视为保护个人利益的工具,必然导致国家存在的偶然性,这就即伪造了个人的本质,也伪造了国家的本质。因此他认为洛克把政治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是矛盾的,洛克式的共同体不是真正的“政治国家”,而只是“市民社会”。 (二)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评分在这里市民社会不仅指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里的文明政治共同体是指有自己的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有自己的法律和政府;用道德的纽带把人们联系来的。值得主义的是西赛尼的“市民社会”具有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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