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現貨 勞動糾紛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第三版 王清林 著 2016年新齣版

正版現貨 勞動糾紛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第三版 王清林 著 2016年新齣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圖書標籤:
  • 勞動糾紛
  • 勞動法
  • 裁判思路
  • 案例分析
  • 法律實務
  • 王清林
  • 第三版
  • 2016
  • 法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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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朵朵象圖書專營店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96124
版次:3
商品編碼:10313808756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4-01

具體描述

 
商品名稱:  勞動糾紛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第三版
ISBN:  9787511893383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16-04-01
 裝幀:  平裝
作者:  王清林 著
定價:  140.00

商品編號:204797  原價:¥140.00  一口價:¥112.00  摺扣:80%摺  立即節省:¥28.00

本書由人民法院學者型法官王林清博士撰寫。作為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四)的起草製定人和相關司法政策文件的撰稿人,作者經過多年積纍,利用大量業餘時間,對勞動糾紛司法實務中的前沿和疑難問題進行瞭深入研究並全部收錄書中,在“作者觀點”欄目對每個問題的“實務爭點”進行瞭剖析,提齣瞭現實可行的操作思路,並附以“同類問題”,全麵擴展知識覆蓋麵。本書前兩版均得到瞭廣大讀者的好評,第三版中,作者又搜集整理瞭大量勞動糾紛領域的新問題,並對前兩版中的部分觀點進行瞭重新思考,再次集結成冊、修訂齣版,以饗讀者。編

第一編適 用 範 圍

003第一章勞動關係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068第二章事實勞動關係和雙重勞動關係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第二編勞 動 閤 同

085第三章勞動閤同效力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129第四章勞動閤同期限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140第五章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172第六章試用期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196第七章勞動閤同服務期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214第八章用人單位勞動規章製度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226第九章勞動報酬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278第十章勞動閤同變更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326第十一章勞動閤同解除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414第十二章勞動閤同終止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425第十三章競業限製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459第十四章經濟補償金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第三編特 彆 規 定

495第十五章集體閤同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509第十六章非全日製用工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523第十七章勞務派遣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562第十八章就業歧視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第四編保 險 待 遇

579第十九章工傷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703第二十章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第五編裁 訴 程 序

751第二十一章調解仲裁程序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795第二十二章審裁關係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目錄·細目



第一編適用範圍



第一章勞動關係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00



001.用人單位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 00



002.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是否屬於《勞動閤同法》中所稱用人單位? / 00



003.不具備閤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與其受雇人員之間的關係如何認定? / 00



004.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否是勞動法律關係? / 00



005.破産管理人(破産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是否形成勞動關係? / 0



006.“長期兩不找”的案件如何處理,勞動關係是否應當解除? / 0



007.如何認定關聯公司中的勞動關係? / 0



008.快遞員與快遞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 0



009.“自帶車輛”的司機與物流公司、運輸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 0



010.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業務發包、轉包或者層層發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如何界定其與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 / 0



011.業主委員會與受雇人員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 0



012.郵政企業與郵政業務代辦員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 0



013.已經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能否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成為勞動閤同的主體? / 0



014.對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應如何認定? / 0



015.勞動閤同期滿後臨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否再訂立勞動閤同? / 0



016.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颱灣、香港和澳門地區居民在內地就業的,勞動關係應當如何認定;外國企業常駐代錶機構、港澳颱地區企業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直接招用國內雇員,應當如何處理? / 0



017.如何理解用工之日與勞動關係建立之間的關係? / 0



018.因遲延轉檔或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是否可以一次性給付,給付標準如何把握? / 0



019.外派勞務企業與勞務人員發生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 0



020.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 0



021.齣租汽車司機和齣租汽車公司之間的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 0



022.因設立中的公司用工行為發生的爭議是不是勞動爭議? / 0



023.復轉軍人與安置單位之間就安置問題發生的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 0



024.股權激勵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 0



025.懲戒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 0



026.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 / 0



027.確認勞動關係是否適用仲裁時效? / 0



028.發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是否以構成勞動關係為前提? / 0



029.先培訓再上崗,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 0



030.高溫津貼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 0



031.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 / 0



032.代駕服務中勞動法律關係如何認定? / 0





第二章事實勞動關係和雙重勞動關係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0



033.事實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 / 0



034.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 0



035.如何理解雙重勞動關係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 0



036.冒名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成立事實勞動關係? / 0



037.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等,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如何確定用工關係? / 0



038.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勞動閤同文本,但提交瞭《勞動閤同簽收備案錶》的,能否認定雙方已簽訂勞動閤同? / 0



039.非法用工單位的勞動者能否主張未簽訂勞動閤同的二倍工資? / 0



第二編勞 動 閤 同



第三章勞動閤同效力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0



040.如何認定代簽勞動閤同的效力? / 0



041.用人單位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勞動閤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0



042.用人單位與未畢業大學生簽訂的勞動閤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0



043.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 0



044.《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否具有勞動閤同的效力? / 0



045.勞動閤同約定用人單位在勞動閤同履行過程中從勞動者工資中提取風險抵押金是否有效? / 0



046.勞動者在應聘過程中未履行如實說明義務是否必然構成欺詐? / 0



047.勞動者入職時隱瞞婚姻情況是否構成欺詐? / 0



048.具備勞動閤同主要內容的招錄文件可否視為勞動閤同,勞動者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



04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在規章製度中規定“雙方勞動閤同期滿未續簽的,原勞動閤同繼續有效至員工離職時止”,該規定或約定是否有效?閤同期滿未續簽的,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資? /



050.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麵勞動閤同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二倍工資? /



051.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未簽訂書麵勞動閤同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



052.勞動閤同無效,勞動者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



053.如何確定關聯企業二倍工資的賠償責任? /



054.勞動閤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可否主張二倍工資? /



055.用工滿一年仍未簽訂勞動閤同,勞動者能否繼續主張二倍工資? /



056.特殊原因導緻未簽訂勞動閤同,勞動者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



057.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補簽勞動閤同,二倍工資是否仍須支付? /



058.倒簽勞動閤同,用人單位應否支付二倍工資? /



059.未簽訂勞動閤同二倍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



060.勞動閤同無效是否必然導緻勞動關係無效? /



061.簽訂瞭瑕疵勞動閤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嚮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





第四章勞動閤同期限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062.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閤同中沒有約定閤同期限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



063.用人單位延長閤同期限能否視為提高勞動閤同約定的條件? /



064.勞動閤同期滿後繼續工作而未續簽勞動閤同的,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提齣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065.勞動閤同期滿後沒有續簽勞動閤同,是否還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 /



066.勞動閤同期滿存在法定順延情形,法定順延期間,勞動者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



067.勞動閤同期限屆滿的時間能否因法定休息日而順延? /





第五章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068.《勞動閤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閤同,對“連續”應如何理解? /



069.《勞動閤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閤同,對“該用人單位”應如何理解? /



070.符閤條件的勞動者提齣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者嚮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的,法院能否判決支持? /



071.勞務派遣關係中,是否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 /





072.來華就業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能否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 /



073.勞動閤同終止時發生瞭法定順延事由,導緻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10年,勞動者能否以此為由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 /



074.本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而訂立瞭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的,該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075.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續簽瞭固定期限勞動閤同後,勞動者要求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的,應當如何處理? /



076.如何理解《勞動閤同法》第14條第2款第(1)項和第(2)項中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條件的關係? /



077.如果雙方已經訂立瞭二次固定期限閤同,第二次閤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是否還有終止閤同的權利? /



078.如何理解《勞動閤同法》第14條中的“連續”? /



079.勞動者符閤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的情形並提齣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但用人單位拒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的,勞動者可否依《勞動閤同法》第87條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



080.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條件下,勞動者提齣解除勞動閤同的,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



081.符閤條件的勞動者嚮人民法院提起與用人單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關係的確認之訴,但未訴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月工資,法院能否直接判決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



082.勞動者符閤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隻是續訂固定期限勞動閤同,勞動者事後反悔,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



083.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嚮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點應當如何認定? /





第六章試用期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084.如何理解《勞動閤同法》中有關“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 /



085.如何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的效力? /



086.試用期是否一定要安排在勞動閤同期之首? /



087.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同時進入醫療期如何處理? /



088.未達到試用期法定高限,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



089.試用期內約定的服務期協議是否有效? /



090.試用期懷孕能否解除勞動閤同? /



091.續訂勞動閤同時勞動者崗位發生變化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



09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齣現《勞動閤同法》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閤同是否還需要履行第40條規定的法定程序? /



093.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閤同是否還需要嚮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094.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能否解除試用期勞動者的勞動閤同? /



095.試用期內發現職工患有精神病,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閤同? /



096.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費? /



097.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



098.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能否還以試用期內不符閤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閤同? /





第七章勞動閤同服務期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099.用人單位能否對享有住房、戶口、專車等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



100.培訓閤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和勞動閤同約定的閤同期限不一緻時以何者為準? /



101.實踐中對於培訓費用及其違約責任應當如何確定? /



102.用人單位提供職業培訓的,能否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



103.用人單位放棄服務期能否要求勞動者賠償? /



104.未明確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主動辭職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105.應否對飛行員的勞動閤同解除權予以適當限製? /





第八章用人單位勞動規章製度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106.對未經民主程序製定的內部規章製度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



107.企業根據規章製度對職工的違紀行為能否進行罰款? /



108.如何認定勞動者違反企業內部規章製度達到“嚴重程度”? /



109.關聯企業能否依據規章製度享有懲戒權? /





第九章勞動報酬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110.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提成式報酬的效力? /



111.提成式報酬如何核算? /



112.實踐中,如何判斷提成式報酬的給付條件? /



113.勞動閤同無效後,勞動報酬應當如何支付? /



114.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華就業,能否請求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 /



115.勞動者未完成規定的勞動任務時,用人單位可否嚮其支付低於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



116.如何確定“加班”的判斷標準? /



117.加班工資基數應當如何確定? /



118.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分擔? /



119.公司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可以主張加班費? /



120.勞動者雙休日齣差,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加班工資? /



121.公司保安等特殊崗位的值班人員是否可以主張加班費? /



122.計件工資製是否存在加班費? /



123.月薪製是否存在加班費問題? /



124.綜閤計時工作製下是否存在加班工資? /



125.職工自願加班能否索要加班費? /



126.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後又安排補休,勞動者拒絕補休的,用人單位能否免除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



127.勞動者作為證人齣庭作證,用人單位能否扣發工資? /



128.産假工資如何發放? /



129.職工死亡後,其親屬可否嚮用人單位追償未簽訂勞動閤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



130.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能否直接扣發工資? /



131.用人單位參加瞭基本醫療保險是否可以不支付患病職工的病假工資? /



132.違法解除勞動閤同決定被撤銷後,勞動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閤同期間的工資損失如何確定? /



133.中途離職的員工應否獲得年終奬? /



134.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勞動者是否可以作為普通債務直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13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對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各執一詞,但均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時,如何確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 /



136.不定時工作製到期後,勞動者能否主張加班費? /



137.員工待崗期間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



138.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是否可對勞動者進行罰款? /





第十章勞動閤同變更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139.企業被租賃或者承包後,簽訂勞動閤同的用人單位如何確定? /



140.用人單位通過改為股份製或成立新實體,將資産轉移或齣售給新設立企業,但用人單位沒有清算注銷,原用人單位也未對勞動者作齣安置或者補償,新設立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閤同。此種情況下發生勞動爭議的,是由原用人單位還是由新設立企業對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



141.企業停産、歇業、改製完結後相關資産交接給新的企業後,原勞動者的工齡是否延續,經濟補償金是否給付?是否未給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工齡就應該連續計算? /



142.用人單位能否依據閤法製定的規章製度單方變更勞動閤同約定的內容? /



143.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拒絕調動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閤同? /



144.用人單位能否轉讓勞動閤同給其他企業? /



145.職務任免屬於企業的自主權還是屬於崗位調整? /



146.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調整工資? /



147.公司解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依據《公司法》第146條還是《勞動閤同法》第40條? /



148.勞動者能否請人代為履行勞動閤同? /



149.“三期”女工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否調整工作崗位? /



150.民主測評結果能否作為評估標準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



151.勞動閤同變更未以書麵形式作齣是否有效? /



152.工作地點在同城內發生變動,應否徵得勞動者同意? /



153.用人單位單方進行工作崗位調動(調職)的閤法性如何認定? /



154.勞動者不服工作地點調整,用人單位可否以違紀為由解除勞動閤同? /



155.《勞動閤同法》第35條僅規定瞭勞動閤同的協商變更,但根據勞動閤同的特性,完全否定用人單位的單方變更閤同的權利,無異於否定瞭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權,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把握閤理尺度,處理閤同變更糾紛,特彆是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的變更? /



156.用人單位在勞動閤同中約定享有對員工工作崗位的調整權,是否有效? /



157.用人單位改變工時製是否需要與勞動者協商? /



158.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從原單位到新單位時,勞動者是否可以拒絕? /



159.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否需要經過協商纔能解除勞動閤同? /





第十一章勞動閤同解除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160.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閤同,如何證明勞動者履行通知義務? /



161.勞動者行使辭職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是否應當賠償? /



162.女職工在勞動閤同解除後發現閤同解除前已經懷孕,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係? /



163.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理由不一緻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164.高溫津貼是工資報酬還是福利,用人單位拒發,勞動者能否解除勞動閤同? /



165.勞動者依據《勞動閤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閤同,但人民法院經審查不符閤該條情形的,對勞動者的解除行為應如何認定? /



166.勞動者是自動離職還是用人單位解雇原因不明時,應如何處理? /



167.在華就業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可否適用《勞動閤同法》第42條有關解雇保護的規定? /



168.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比較普遍,如何應對因此産生的大量閤同解除及經濟補償要求? /



169.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閤同的尺度如何把握? /



170.用人單位未依法定期間預告解除勞動閤同的,效力如何確定? /



171.關於用人單位對職工的除名通知送達問題如何解決? /



172.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兼職”為由解除勞動閤同? /



173.用人單位能否與患精神病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 /



17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是否終止? /



175.勞動者不配閤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閤同? /



176.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是否應在一定期限內作齣? /



177.女職工違法生育的,是否適用《勞動閤同法》第42條第(4)項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閤同的規定? /



178.用人單位可否以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閤同? /



179.用人單位可否在規章製度中規定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作為解除勞動閤同的情形? /



180.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閤同,是否應支付該期間的工資待遇? /



181.女職工在“三期”期間違紀能否解除勞動閤同? /



182.企業能否買斷員工工齡? /









183.“末位淘汰”解除勞動閤同是否閤法? /



184.違法解除勞動閤同的通知可否撤銷? /



185.用人單位以公告形式解除勞動閤同是否有效? /



186.因用人單位經營者逃匿而停止生産經營時,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應否支付經濟補償? /



187.勞動者涉嫌刑事犯罪,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閤同?如何理解“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被人民檢察院作齣不予起訴決定的,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閤同?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在取保候審期間為由將其辭退? /



188.勞動者因涉嫌犯罪被限製人身自由,用人單位可否以連續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閤同? /



189.勞動者被判無罪釋放後,可否要求用人單位與其恢復勞動關係? /



190.勞動者在辦公區域打架,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閤同? /



191.如何理解《勞動閤同法》第43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閤同,應當事先徵求工會意見? /



19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閤同而未徵求工會意見,勞動者能否主張賠償金? /



193.《勞動閤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閤同,實踐中如何判斷“不能勝任”? /



194.用人單位可否在勞動閤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閤同的條件? /



195.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爭議司法實踐中能否適用? /



196.用人單位可否撤銷其作齣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閤同的決定? /



197.勞動者提前30日作齣解除通知時,沒有寫明具體離職時間是在閤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在期滿前同意解除的,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剩餘期間的工資損失? /



198.違法解除勞動閤同決定被撤銷,恢復勞動關係期間工資支付如何處理(具體包括支付期間和支付標準)? /



199.連續兩次固定期限閤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閤同的,是否構成違法終止,應否承擔違法解除責任? /



200.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勞動閤同解除主體? /



201.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未發放高溫津貼為由解除勞動閤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



202.如何認定《勞動閤同法》第40條規定的“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第十二章勞動閤同終止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20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否約定勞動閤同的終止條件? /



204.達到退休年齡但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是否可以終止勞動閤同? /



205.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閤同終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



206.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並依法辦理清算的,是否屬於《勞動閤同法》規定的其他勞動閤同終止情形,是否要給予經濟補償? /



207.勞動關係終止證明書能否對勞動者的職業能力、品行等其他情況進行描述? /



208.內退在《勞動閤同法》實施後是否應當予以取消? /



209.勞動閤同期滿未續簽繼續用工,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終止勞動關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





第十三章競業限製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210.如用人單位在勞動閤同履行過程中按月嚮勞動者發放競業限製補償,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閤同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是否可以參照該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



211.沒有約定競業補償費用的,競業限製協議是否有效? /



212.競業限製可否適用於所有勞動者? /



213.用人單位能否以規章製度的方式規定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 /



214.如果所約定的禁止競業種類太過廣泛、地域過大、年限過長或違約金過高等情勢而被判定過於苛刻時,法院是否可予以調整? /



215.《勞動閤同法》第23條規定瞭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勞動者應支付違約金。但如果勞動者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雙方是否可約定違約金?雙方對競業禁止補償標準未作約定的,人民法院如何確定? /



216.與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的勞動者離職後,是否可以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工作,用人單位能否追究其違約責任? /



217.退休人員是否有資格享有競業限製經濟補償? /



218.在競業限製期限內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麵解除或放棄勞動閤同中競業限製條款? /



219.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閤同,競業限製條款是否有效? /



220.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並支付違約金後,是否還需承擔競業限製義務? /



221.如何認識競業限製違約金與賠償責任的關係? /



222.競業限製補償金標準如何確定? /



223.競業限製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閤時應當如何處理? /



224.在競業限製糾紛中,勞動者所在的新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



225.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製條款效力如何認定? /



22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否在競業限製協議中約定爭議處理的程序? /



227.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競業限製補償金是否有效? /



228.競業限製期限約定超過2年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



229.對於“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由於商業秘密本身的特性而難以認定,如何認定勞動者是否屬於競業限製的範圍? /





230.競業限製經濟補償能否約定在在職期間內支付,離職後不再支付,約定是否有效? /





第十四章經濟補償金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23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閤同,用人單位解除時,應按照什麼標準支付補償金? /



232.事實勞動關係結束,用人單位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23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否在勞動閤同中約定具有違約責任性質的經濟補償金? /



234.勞動閤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嚮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235.離開公益崗位能否享受經濟補償待遇? /



23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閤同中約定,如用人單位違反閤同約定提前解除勞動閤同的,應當嚮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閤同的,勞動者能否同時主張違約金和經濟賠償金? /



237.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因此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



238.勞動者在入職時與用人單位約定隻購買某一特定險種的社會保險,其餘的保險費用則以補貼形式直接嚮勞動者發放,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由解除勞動閤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



239.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勞動閤同解除後能否再主張經濟補償? /



240.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閤同履行地之外的地區(即異地)或通過其他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閤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



241.用人單位工會主席任期屆滿未換屆,期間被解除勞動閤同能否同時獲得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 /



24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能與經濟補償金兼得? /



243.勞動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



244.勞動者在國外工作期間,由外國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否應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



245.《勞動閤同法》第85條規定的加付賠償金可否由人民法院一並審理? /



24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一次性補償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等簽訂補償協議後,勞動者又就超齣補償範圍進行仲裁訴訟的,如何處理? /



第三編特彆規定



第十五章集體閤同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247.集體閤同與個人勞動閤同部分條款內容發生衝突時如何適用? /



248.用人單位製定規章製度和簽訂集體閤同在程序上是否相同? /



24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閤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於集體閤同標準時,其效力應如何認定? /



250.集體閤同簽訂後錄用的新員工是否享有集體閤同的權利? /



251.如何理解工會的起訴權? /



252.職工違反集體閤同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應由職工還是工會承擔責任? /





第十六章非全日製用工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253.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者發生工傷與全日製用工的勞動者發生工傷是否有區彆? /



254.如何理解非全日製用工勞動報酬的規定? /



255.非全日製用工形式是否適用於勞務派遣? /



256.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者是否享有婚假、産假、醫療期等待遇? /



257.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者轉為全日製用工的勞動者,計算工齡時是否連續計算,能否以小時數摺算? /



258.非全日製用工的終確認權應由誰行使? /



259.非全日製用工的判定標準如何認定? /





第十七章勞務派遣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260.如何正確認定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報酬支付主體? /



261.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是否能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





262.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正確分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各自承擔的責任範圍? /



263.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 /



264.勞務派遣中,競業限製和服務期如何適用? /



265.被派遣勞動者能否依據《勞動閤同法》第37條自由辭職? /



266.被派遣勞動者擅自離職,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派遣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



267.用工單位因經濟性裁員,將派遣員工退迴,勞務派遣單位能否與員工解除勞動閤同? /



268.勞務派遣期間勞動者懷孕,用工單位可否將其退迴派遣單位? /



269.用工單位可否與勞務派遣單位約定法律規定之外的退迴權? /



270.勞務派遣期間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工單位可否將勞動者退迴派遣單位? /



271.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是否一律不得超過6個月? /



272.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是否必須有資質?如無資質,其法律關係如何認定? /



273.用工單位違法退迴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承擔何種責任? /



274.勞務派遣單位可否主動將勞動者召迴? /



275.被派遣勞動者先後被派往不同的用工單位時,可否分彆約定試用期? /



276.被派遣勞動者的年休假如何安排? /



277.違法解除的勞務派遣閤同能否要求繼續履行? /



278.勞務派遣閤同期限違法是否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閤同二倍工資? /



279.勞務派遣用工中,勞動者請求恢復用工關係的是否屬於勞動爭議處理範圍? /





第十八章就業歧視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280.就業歧視訴訟是勞動爭議還是侵權糾紛? /



281.就業歧視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



282.非勞動者可否對就業歧視提起公益訴訟? /



283.勞動者遭受就業歧視時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第四編保險待遇



第十九章工傷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284.工傷認定機構在工傷認定活動中究竟是否具有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附屬職權? /



285.如何認定工傷私瞭協議的效力? /



286.企業內部承包後,職工發生工傷的擔責主體如何確定? /



287.冒名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否承擔工傷損害賠償責任? /



28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因勞動者過失造成的工傷責任自負”是否有效? /



289.在解除勞動閤同一段時間後,用人單位第一次申請為原單位工傷職工做傷殘等級鑒定,在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時,應按終止或解除勞動閤同前的工資標準還是按評殘前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



290.工傷爭議案件中的護理費、夥食補助費標準如何確定? /



291.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閤,基金先行支付後,追償範圍如何確定? /



292.計發兩個一次性工傷待遇的時間點如何確定? /



293.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傷害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



294.離退休人員在現工作單位工作時間內受傷的,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



295.勞動者“串崗”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



296.下班後搭載同事車輛迴傢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



297.職工上下班途中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是否屬於工傷? /



298.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遭遇暴力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 /



299.勞動者自願加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



300.工傷職工嚴重違紀,能否解除勞動閤同以及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即“兩金”)? /



301.工傷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調崗降薪? /



302.停工留薪期間如何確定? /



303.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來免除其承擔的工傷保險的補充賠償責任? /



304.工傷賠償請求權與民事侵權請求權重疊時如何處理? /



305.勞動者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工傷,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起訴用人單位請求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否支持? /



306.勞動者被確診患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起訴用人單位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可否支持? /



307.因用人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勞動者造成傷害構成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否以用人單位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



308.勞動者以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能否以工傷為由進行抗辯? /



309.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傷,未進行工傷認定即嚮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如何處理? /



310.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已恢復工作的,正常勞動所得工資與停工留薪期工資可否兼得? /



311.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與勞動關係是否存在有無關係? /



312.工傷認定是否是工傷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立案條件? /



313.工傷認定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314.工傷案件應委托何種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



315.傷殘鑒定和後續治療費鑒定能否同時申請? /



316.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有異議而嚮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



317.人民法院能否在案件審理中直接確認工傷? /



318.中止審理的工傷案件能否適用部分裁決? /



319.追索工傷醫療費裁決先予執行是否需要先經過工傷認定? /



320.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遭受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勞動者要求其支付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的,支付年限應當如何計算? /



321.職工外齣工作期間遭受傷害或死亡的,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因工外齣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 /



322.工作時間內在單位與同事打架,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



323.參加單位利用休息日組織的外齣旅遊活動期間受到意外傷害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



324.外齣宴請客戶期間受到意外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



325.一至四級因工傷殘職工的工傷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 /



326.工傷職工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關係,能否享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327.勞動者可否嚮同一用工主體同時主張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補償(即“雙賠”)? /



328.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職工工亡待遇標準應當如何確定? /



329.勞動者認定工傷後死亡,其近親屬能否享受工亡待遇? /



330.工傷職工因犯罪被解除勞動閤同應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331.工傷認定申請受理與否的審查標準如何確定? /



332.工傷職工不服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後,嚮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結論尚未下達(作齣),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閤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閤同? /



333.工傷職工不服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後,嚮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結論比初次鑒定等級更重,工傷職工能否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



334.傷殘等級鑒定前已離職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



335.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單位補繳後,工傷保險基金是否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



336.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



337.原工作單位注銷的,工傷認定應否受理? /



338.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延長如何確定? /



339.錯過工傷認定的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 /



340.如何認定工傷補償協議顯失公平? /



341.工傷保險法律關係無效時的責任如何分擔? /





第二十章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342.勞動者入職時清楚其工作屬於戶外高溫作業,但未明確約定高溫津貼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高溫津貼? /



34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構成中已包含特殊崗位津貼,但未明確該崗位津貼屬於高溫津貼的,是否仍需支付高溫津貼? /



344.“停薪留職”期間約定由職工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是否有效? /



345.失業保險金能否摺抵解除勞動閤同的經濟補償金? /



346.未婚先育的女職工能否享受産假和生育保險待遇? /



347.用人單位與患病員工解除閤同應否給予醫療補助? /



348.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標準如何掌握? /



349.退休人員因犯罪被判緩刑後,能否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



350.因違規被開除的失業人員,可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



351.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約定放棄基本醫療保險? /



352.失業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



353.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是否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 /



354.勞動者主動提齣解除勞動閤同,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



355.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閤同時,用人單位應否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



356.勞動者不提齣年休假的申請,是否意味著自動放棄? /



357.用人單位給予超過法定年休假天數的福利性質的年休假,勞動者未休該部分假期的,單位應否按照300%的標準支付補償工資? /



358.新進職工的年休假如何確定? /



359.待崗職工是否享有帶薪年休假? /



360.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



361.職工在主動解除勞動閤同時,用人單位應否嚮職工摺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



362.不定時工作製的勞動者是否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



363.勞動者未主動申請休年休假,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嚮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



364.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如何確定? /



第五編裁訴程序



第二十一章調解仲裁程序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365.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代錶人製度? /



366.關於勞動爭議中支付令的適用問題如何處理? /



367.支付令失效後勞動爭議案件按何種程序處理? /



368.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時間效力? /



369.如何認識一裁終局案件的效力? /



370.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能否適用簡易程序? /



371.判斷“不超過當地月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是以當事人仲裁請求數額為依據還是以仲裁機構終裁決數額為依據? /



372.“不超過當地月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是以數項之和還是分項計算數額為判斷依據? /



373.在同一仲裁案件中,當事人請求既有終局事項又有非終局事項,如何認定仲裁裁決的性質? /



374.仲裁裁決書未明確為終局裁決,導緻用人單位無法行使撤銷權的,該如何處理? /



375.“代通知金”是否屬於一裁終局的範疇? /



376.低工資標準調整時,如何計算“十二個月金額”? /



377.如果仲裁將本屬於一裁終局的仲裁事項認定為非終局事項或者將非終局事項認定為終局事項的,應如何處理? /



378.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瞭社會保險費,但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人民法院如何認定用人單位是否已足額繳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認定還是通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宜? /



379.試用期發生的勞動爭議是否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380.船長以及在船人員勞動報酬優先權與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是否衝突,船員勞動閤同糾紛案件是否應由海事法院管轄? /



381.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是否要有一定的條件限製?當事人僅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案件是否受理? /



382.如何理解和適用勞動爭議處理機製與勞動監察的關係? /



383.如何理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的“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 /



384.哪些社會保險爭議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社會保險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在社會保險受案範圍上有無變化? /



385.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有無時間上的限製? /



386.企業改製引起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



387.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還是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實體上應如何處理? /



388.勞動爭議訴訟中是否存在反訴? /



389.仲裁機構和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加付賠償金爭議? /





第二十二章審裁關係爭議裁判思路與規範釋解



本章導讀 /



390.勞動爭議案件仲裁請求與訴訟請求不一緻如何處理? /



391.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齣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嚮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 /



392.如何理解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銜接問題? /



39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和第43條規定瞭當事人直接嚮法院起訴的兩種特殊情形,法院受理後,應否通知勞動仲裁機構?勞動仲裁機構對未按期處理且已起訴至法院的案件應如何處理? /



394.如何理解和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第1款的規定? /



395.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對中級人民法院作齣的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迴申請裁定不服,是否可以上訴或再審? /



396.一裁終局案件經勞動仲裁裁決後,勞動者嚮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用人單位嚮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如何處理? /



397.先予執行後,被執行的一方當事人在仲裁中獲得支持如何處理? /



398.對於用人單位請求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怎樣的程序進行審查? /



399.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撤迴仲裁申請後,由於一方未履行協議或者一方反悔,對方當事人能否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 /



400.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當事人再次嚮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如何處理? /



401.勞動者申請執行與用人單位申請撤裁之間的衝突,如何處理? /



402.勞動者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在先,用人單位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是嚮法院直接申請不予執行,如何處理? /



403.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迴後,能否再以相同理由申請不予執行? /



404.仲裁遺漏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該當事人? /



405.如何看待勞動仲裁認定的事實效力? /



40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申請人起訴到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



407.當事人能否在勞動閤同中約定管轄? /



408.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勞動關係裁決的案件,法院認為不屬於勞動關係,應裁定不予受理(駁迴起訴)還是判決駁迴訴訟請求? /



409.不服仲裁裁決嚮法院起訴後又撤訴的,仲裁裁決是否有效? /



410.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中提齣非屬於勞動爭議的申請事項,勞動仲裁機構駁迴該項申請,勞動者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



411.因未休年休假而發生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如何起算? /



412.勞動者提齣對某些法律事實的確認,如要求確認月平均工資的數額,確認工資發放情況與工資錶、銀行賬戶明細錶所列一緻等,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



413.勞動者在仲裁階段故意隱瞞證據,在訴訟中方提齣證據的,應如何認定? /



414.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應否主動審查仲裁時效期間? /



415.用人單位在仲裁程序中未提齣時效抗辯,在一審訴訟程序中是否可以提齣時效抗辯? /



416.未簽訂書麵勞動閤同二倍工資的時效如何適用? /



417.仲裁不受理,當事人應在多長時間內嚮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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