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中國憲法事例研究(第5捲)》有:
鄭州市規劃局副局長逯軍因雷人語言而去職事件
“政審門”事件
先育後婚考公務員遭拒錄事件
新疆阿勒泰地區財産申報事件
地方人大常委會委員在會場毆打人大代錶被派齣所罰款
四川樂山村民投票剝奪輪換工農民身份事件
山西煤炭資源整閤事件
河南省法院推行人民陪審團製度
附錄 外國憲法判例
內容簡介
《中國憲法事例研究(第5捲)》是以憲法視角審視生活中憲法問題的事例研究叢書。近年來,我國社會發展中齣現瞭一些具有一定代錶性的憲法事例,需要學術界給予關注、研究以解釋。通過對這些個案的分析和解釋,過去被人們認為枯燥、抽象的憲法開始走進公民的日常生活,激活瞭沉寂的憲法學,力求促進憲法原理與中國現實之間的互動,傳播憲政理念,推動憲法社會化進程,以實現共和國土地上的每個人感受憲法陽光的學術理想。
作者簡介
韓大元,1960年10月生,男,吉林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1984年、1987年、1994年分彆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律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1987年7月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1991年以來先後到日本京都大學法學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國馬塞大學歐亞法研究所等大學做高級訪問學者。主要從事中國憲法學、比較憲法學、非西方憲法理論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代錶性學術成果:《亞洲立憲主義研究》、《1954年憲法與新中國憲政》、《感悟憲法精神》、《中國憲法》等。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120餘篇。
主要獲奬:1999年評為全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2003年被評為教育部高校優秀教師;2007年獲國傢級教學名師奬等。
主要社會兼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會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宣部馬列主義理論工程《憲法學》首席專傢、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會委員、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等。
目錄
中國憲法事例分析與憲法學方法論(代序)
第一編 基本權利事例
事例1:工信部強推綠壩過濾軟件
【評析I】過濾軟件和憲法錶達自由
【評析Ⅱ】過濾軟件與言論自由
事例2:廣東省珠海市禁設各類橫幅標語
【評析】市容的利益與錶達的自由
事例3:杭州製定地方性法規規定網絡實名製
【評析】網絡錶達及其規製
事例4:鄭州市規劃局副局長逯軍因雷人語言而去職事件
【評析】“起哄者否決”與公務員的言論自由
事例5:“政審門”事件
【評析】政審製度與公民憲法權利之間的衝突
事例6:先育後婚考公務員遭拒錄事件
【評析I】計劃生育政策在公務員錄用中的適當理解
【評析Ⅱ】擔任公職的權利和保持品位義務
事例7:成都拆遷自焚事件
【評析I】執法者應當善待違法者的生命權
【評析Ⅱ】對拆遷自焚事件的法學和憲法社會學評析
【評析Ⅲ】難以啓動的法規審查程序
事例8:昆明規定公務員不拆除防盜籠將被問責
【評析】強拆防盜籠是否構成規製徵收
事例9:新疆阿勒泰地區財産申報事件
【評析】從隱私權看阿勒泰財産申報製度
事例10:重慶KTV點唱低俗違禁歌麯將自動報警
【評析】在KTV禁唱低俗歌麯與對公民隱私權的乾預
第二編 國傢機構事例
事例11: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管轄橫琴島澳大校區
【評析】地方管轄區域的變更應適當徵詢地方民意
事例12:地方人大常委會委員在會場毆打人大代錶被派齣所罰款
【評析】議會紀律自律與我國人民代錶大會的特質
事例13:四川樂山村民投票剝奪輪換工農民身份事件
【評析】民主投票的憲法限度
事例14:山西煤炭資源整閤事件
【評析】國有化與憲法對財産權的保護
事例15:河南省法院推行人民陪審團製度
【評析】中國陪審製度的憲法基礎
附錄 外國憲法判例
美國
梅倫德斯·迪亞茲訴馬薩諸塞州案
卡珀頓訴馬西煤炭公司案
普萊森特格羅夫市對薩馬姆教案
德國
文西德爾裁定
法國
第2009—580DC號判決
第2009—595號判決
英國
R訴商務部大臣
麥康凱訴北愛爾蘭西濛社區
日本
非婚生子女繼承半份遺産案件
玉龍寺事件:宗教法人請求土地讓與、消去代錶人登記手續的事件判決
韓國
《標準韓國語條例》第1章第1項等違憲確認案
《公職選舉法》第261條第5款第1項之閤憲性問題
以約為婚姻之欺詐手段而誘使婦女與己發生性關係案
意大利
憲法法院2009年第262號判決
加拿大
格蘭特訴《多倫多星報》公司案
俄羅斯
汙染費減免案
退休法官召迴案
關鍵詞索引
精彩書摘
糾正。因此,要對規製精神自由法律的違憲審查采取最為嚴格的審查基準。第二種與法院的自身定位和審查能力有關。就經濟自由的規製而言,其中很多都關係社會、經濟政策的問題,作為對政策的妥當與否缺乏審查能力的法院,除非可以將其認定為特彆明顯地違憲,否則一般都應尊重立法機關的判斷。與此相對,法院對精神自由的規製的審查,則不存在審查能力方麵的問題。
三、結論如果以上述原則衡量工信部的226號文,可以得齣以下分析結論:
1.工信部的226號文構成瞭對網絡錶達自由的事前限製,有違禁止事前抑製原則
工信部226號文要求所有在中國境內生産和銷售的計算機都須裝上綠壩軟件,而綠壩軟件具有過濾功能,從而限製瞭電腦用戶通過互聯網絡獲取某些信息,因此事實上構成瞭對國民在網絡空間進行自由錶達的限製。網絡錶達自由的特點是電腦用戶可以匿名在互聯網絡上對海量的信息進行自由選擇、傳播和錶達,而綠壩軟件的功能在於一些網絡信息還未被電腦用戶接到時便被自動識彆為不良信息而屏蔽掉。換句話說,綠壩軟件先將所有的網絡信息從內容上劃分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然後僅僅將“良好信息”傳遞給電腦用戶。如前所述,事前審查的時間,以錶達行為完成為限,過去以發錶時間為標準,現在傾嚮於以接受思想和信息的時間為標準。因此,在這種意義上,要求所有計算機都強製安裝綠壩軟件已經構成瞭對網絡錶達自由的事前限製,這是最嚴重的限製。
2.工信部的226號文並無法律依據,有違法律的明確性原則
工信部的226號文件中僅僅援引瞭《政府采購法》,但《政府采購法》隻能構成工信部等政府部門運用財政資金購買綠壩軟件的閤法性,而不能構成工信部強製要求所有在中國境內生産和銷售的計算機都安裝綠壩軟件的閤法性。工信部的226號文件僅僅是國務院部門的一個行政規範性文件,在沒有民意機關製定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擅自發布限製國民錶達自由的行政命令,是不符閤法治主義原理的。進一步來說,即便組織法規範規定瞭工信部管理互聯網絡安全保障事項,比如《工業和信息化部“三定”方案》中規定工信部的職責有,“有關協調維護國傢信息安全和保障體係建設,指導監督部門、行業的信息網絡安全保障工作的職責”,這也並不意味著工信部便可以發布有關該事項的行政命令來限製國民基本權利,因為還需要存在成為該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據的所謂“根據規範”,即法律對某項侵害基本權利的行政行為進行瞭特彆授權,纔符閤基本的法治行政原理。
3.工信部的226號文所欲達成的目的與其運用的手段之間的關係不成比例
工信部的226號文件的目的之一是保護少年兒童遠離淫穢等不良信息,該文件所欲達到的政府目的可謂是極其正當。但是,為瞭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而對所有電腦用戶的計算機都強製安裝綠壩過濾軟件,這遠遠超過瞭達到其目的所必需的程度。至少,還存在其他對國民的網絡錶達自由限製更小,同樣可以達到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目的的措施。該文件宣稱保護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因而僅僅限製未成年人接觸淫穢等不良信息的途徑即可。例如,可以由政府運用財政資金購買安全軟件供有未成年人的傢庭免費安裝,在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電腦上安裝安全軟件。而且,強製要求所有的計算機都安裝綠壩軟件,意味著對網絡錶達自由內容上的事前限製,這種限製將導緻網絡錶達自由核心內涵的喪失。因此,參照上述雙重基準論,工信部為瞭保護青少年而強製要求所有計算機都安裝綠壩軟件,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前言/序言
韓大元:經過各位作者的共同努力,《中國憲法事例研究》(五)的編撰基本完成。從2005年編撰齣版《中國憲法事例研究》(一)以來,我們的工作已經持續瞭五年。我想,我們有必要總結一下當中的經驗和教訓,對我們的觀察視角和分析方法作學術反思,更進一步做到方法論上的自覺。因為要提高憲法事例的分析水準,就需要摸索齣一套符閤我們自身實踐的分析方法。我們今天就以法學方法論上的自覺作為對話的主題吧。同樣的事例,我們可以從社會學、政治學、刑法、民法、行政法的角度去分析,那憲法的分析方法是什麼?我們就談一談憲法事例的分析方法,討論一下憲法學方法論的特性。
王貴鬆:《中國憲法事例研究》(一)的主體,實際上是韓老師為碩士研究生開設“基本權利與憲法事例研究”課程的作業,2001年這門課首次開設,我是在2002年選修的,當時我們碩士班的同學都選修瞭這門課。我們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憲法判例,因此這門課程嚴格來講應當講述國外的憲法判例及其裁判方法,但在課程講授時,韓老師還是有意地把中國憲法問題納入其中,以憲法原理來審視近年來齣現在中國社會上的“憲法個案”,並將之命名為“憲法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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