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基本解决了刑法理论研究中的各项根本问题后,作者及时地对自己的学术思想进行梳理、填补、整合,在本书中,旗帜鲜明地阐明自己对诸多基本问题的立场,如坚持客观主义立场,提倡结果无价值论,在刑罚论方面站在并合主义的一边,细致地阐述了自己对刑法学理论中基本问题的看法和认识,同时呼吁学界同仁确定各自的学术立场,以求得彼此间的学术之争,从而推进我国刑法理论研究走向深入或更高层次。
作者简介
张明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第1版、2003年修订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2004年第1版、2011年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法学》(2006年版)、《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2006年版)、《刑法学教程》(2007年第1版、2010年第2版)、《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2009年版)、《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2010年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法原理与实务》(2010年版)、《刑法原理》(2011年版);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06年第2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解释原理与解释方法
第二章 分则与总则
第三章 “……的,”与“处……。”
第四章 防止漏洞与减少对立
第五章 避免矛盾与保持协调
第六章 保护法益与违法要件
第七章 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
第八章 主观的超过要素与客观的超过要素
第九章 单一行为与复数行为
第十章 “非法”与“违反”
第十一章 表述顺序与行为结构
第十二章 抽象的升格条件与具体的升格条件
第十三章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第十四章 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
第十五章 并列与包容
第十六章 用语的统一性与用语的相对性
第十七章 普通用语的规范化与规范用语的普通化
主要参考书目
刑法条文索引
第一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精彩书摘
5.由于刑法用语具有一般性、抽象性,而刑法的解释则十分具体、细致,因而容易操作,于是,下级司法机关一旦遇到问题,就看司法解释如何规定,逐渐形成了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效力低于司法解释的局面。
例如,在司法解释与刑法存在冲突时,按司法解释处理,而不按刑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累犯作为“严重情节”和将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累犯作为“特别严重情节”对待,明显违反了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只能从重处罚的规定(该解释导致对盗窃罪的累犯提高法定刑,比加重处罚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下级司法机关毫不动摇地适用这一司法解释。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做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因为在当时就已经存在机动车辆所有人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生活事实。但生活事实不断变化,会出现司法解释不曾想到的案件。例如,2009年10月31日深夜,甲、乙喝酒后从某KTV出来,甲乘坐在乙驾驶的轿车至某医院大门口时,对乙提出驾驶该汽车的要求,乙明知甲饮过酒,也未问甲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便将车辆交给甲驾驶,并坐在副驾驶位。几分钟后,甲驾驶车辆将横穿马路的X、Y撞倒,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经交警鉴定,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疑问,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乙纵容甲酒后驾驶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该条规定,其纵容行为与死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具有监督过失,理当成立交通肇事罪。但有的司法人员却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隶属于行政法体系,其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要低于隶属于刑法体系的《刑法》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因此,虽然刑法第133条是空白罪状,但不宜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某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可以直接适用刑事司法解释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然而,在上述司法解释做出第7条的规定时,当时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没有类似上述第22条的规定,只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司法解释规定的“指使、强令”违章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疑问;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了禁止“指使、强令、纵容”违章驾驶行为的明文规定时,司法工作人员反而认为纵容违章驾驶行为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没有司法解释)。这种观点实际上肯定了立法机关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地位低于司法解释,真是匪夷所思!
……
前言/序言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2版)(套装上下册)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