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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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马克斯·韦伯 著,康乐,简惠美 译
图书标签:
  • 法律社会学
  • 非正当性
  • 支配
  • 法律与社会
  • 社会控制
  • 权力
  • 合法性
  • 边缘化
  • 社会规范
  • 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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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49500482
版次:1
商品编码:10668641
品牌:理想国(imaginist)
包装:精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1-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31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是《韦伯作品集》之一。这一套《韦伯作品集》是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从台湾远流出版公司出版的《新桥译丛》中精选出来的十余种韦伯论著组成,即包括了韦伯“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观”以及“制度论与社会学”两大系列的全部著述,囊括了这位学术大师一生的思想与研究精髓。我细审本丛书的书目和编译计划,发现其中有三点特色,值得介绍给读者:一,选目的周详。二,编译的慎重。三,译者的出色当行。

目录

总序一 余英时
总序二 苏国勋
说明 康乐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导言: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
前言
一 社会学与社会行动的定义
二 社会行动的类型
三 社会关系的概念
四 行动取向的类型:习俗、风俗
五 正当的秩序
六 正当秩序的类型:常规和法律
七 正当性的基础:传统、信仰及成文规定
八 斗争、竞争和选择
九 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
十 开放关系和封闭关系
十一 社会行动的责任归属:代表和相互责任
十二 组织的概念与种类
十三 组织中的共识秩序与强制秩序
十四 行政秩序与规约式秩序
十五 经营、经营组织、社团与机构
十六 权力与支配
十七 政治组织与神权组织
译名对照表
索引
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
第一篇 经济行动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第一章 经济行动
……
第二篇 经济与社会团体
译名对照表
索引

精彩书摘

六“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不过,复仇倒是个出发点,可以直接走向形式明确且规则清楚的“刑事程序”之路,其理安在,下面便会明白。家父长和宗教与军事上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起初原则上并无形式和规则可言。此种情况,在家父长权力这方面,一般说来一直没有改变。在某些情况下,家父长权力首先会因为氏族权力、其次是宗教权力和军事权力的介入而受到限制,然而在其支配范围内极少受到法律规则(Rechtsregeln)的束缚。
相反的,各种原始的家外权力,包括被转用到各种家外关系上的家内支配权力(“家产制君主的”权力),亦即我们想要以“公权力”(imperium)这个共通的名称来统括起来的所有非家内的权力,逐渐地、因此也程度有别地受到规则的束缚。至于这些规则从何而来,在什么程度上是公权力的担纲者依自己的利益所制定,或者考虑到服从的实际限制而不得不这么制定,或者甚至是由其他的权力来加以制定,所有这些我们暂且不予讨论,因为这属于支配的课题。任何公权力通常都包括惩罚的力量——在过去用得比现今更广泛——尤其不单是直接以实力来去除不服从,并且更以不利于对方的威吓手段来令其屈服。此种惩罚力量可用之于公权力担纲者下属的其他“机关”(惩戒权力,Disziplinargewalt),也可用之于“臣民”(刑罚权力,Bupgewalt)。在这点上,“公法”直接触及“刑法”。不过,“公法”也好,“刑法”、“刑事诉讼法”、“宗教法”也罢,若要作为学术考察的个别对象,至少要在上述这些规则——作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妥当规范之总体——确实存在无误的情况下,方能成立。
这些规范通常是意味着对各确切领域的公权力的限制,虽然在另一方面,并不是任何一种限制都具有“规范的”性格。这样的限制可分为两大类:(1)权力限制(Gewaltbegrenzung),(2)权力划分(Gewaltenteilung)。(1)权力限制出现在,某具体的公权力由于神圣的传统或基于制定法、而与公权力服属者的主观权利有所冲突时。此时,权力拥有者只能发布特定种类的命令,或者,具有发布各种命令的权限——除了某些特定种类之外,并且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方可发布;唯有如此,所发布的命令才具有正当性与约束力。至于这样的限制是属于“法律性的”(rechtliche)限制,或“习律性的”(konventionelle)限制,抑或“惯习性的”(gewohnheitsmapige)限制,则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强制机构来保障此一限制得以遂行(无论其强制手段是多么力不从心),或者只能借着习律性的非难来加以限制,抑或最终连基于共识的限制都没有。(2)权力划分出现在,某种公权力与其他旗鼓相当的或就某方面而言位于其上的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并且从后者的妥当性当中,呈现出此种公权力的限制所在。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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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marks,都一样的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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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不错,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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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中国学者认为“知识分子”这个词是西文的译语。台湾大学社会系的叶启政教授对此有比较详尽的讨论。按照叶启政的看法,“知识分子”这个概念来自西方。欧洲有关知识分子的概念有两个,就现行较常用的英文来说,一个是intelligentsia, 另一个是intellectual。这两个词分属东欧和西欧,含有不同的历史意义。intelligentsia来自俄国,1860年由作家波波里金(Boborykin)提出,专指19世纪30到40年代把德国哲学引进俄国的一小圈人物。当时的沙皇俄国相当落后,留学生带回西欧社会思想及生活方式,不满当时俄国的状况,或者满怀乌托邦的理想高谈阔论并模仿西欧上流社会的生活方式,或者着手实际的社会改革,他们当中后来产生出不同的思想群体,如民粹主义、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新康德主义等。另有学者认为,intelligentsia这个词源于波兰,1844年即由李贝尔特(Karol Libelt)使用。当时的波兰有一个文化上同质性很高的社会阶层,他们的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社会地位、价值体系都独具特色。这个阶层是拥有土地的城市贵族,与正在兴起的中产阶级有别,为了维持其独具特色的生活方式,设立了一套自己的教育体系。在此体系中,学生学习各方面的知识,突出培养强烈的领导意识与社会责任。由此环境培养出来的人非常重视自己的学历并以此为荣。后来这种贵族式的精神为波兰受高等教育的人所继承,他们勇于批判社会,以国家大事为己任。当波兰被列强分割时,这批人成为救国和反抗统治者的主要力量。因此,从intelligentsia这个词的历史含义来看,知识分子是一群受过相当教育、对现状持批判态度和反抗精神的人,他们在社会中形成一个独特的阶层。这个阶层及其传统特性在十月革命后已经逐步瓦解消失。苏联时代以及在十月革命影响下先后发生无产阶级革命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把知识分子定义为从事脑力劳动的专业人才,不再指具有强烈社会意识及批判态度的特殊阶层。西欧“知识分子”一词的来源与东欧不同。Intellectual来自法国,起源于1898年的德雷福斯案件(Dreyfus Affair)。左拉在1898年1月13日以《我控诉!》为题给总统写了一封公开信,呼吁重审德雷福斯被诬案。第二天,这封公开信在《曙光》报上刊出,主编克雷孟梭用“知识分子宣言”(Manifeste des intellectuels)几个字来形容它。此后,只要一提intellectuels,人们就理解为主张或同情为德雷弗斯平反的作家、教授、新闻记者们,他们对时政和时局多所指陈訾议,是政治上激进色彩很浓的人。因此,法文中的intellectuels专指一群在科学或学术上杰出的作家、教授及艺术家,他们批判政治,成为当时社会意识的中心。这种传统渊源于法国大革命后一批受过教育的人。他们反抗当时社会既有的标准及措施,谈论、鼓吹实证哲学,具有相当浓厚的革命气息。这些人大都不在学术界,而是长年逗留在咖啡馆中高谈阔论,带有波西米亚圣徒(Messianic Bohemians)式的精神,以天下为己任。就此传统来看,intellectual没有社会阶层的含义,而注重个人心态及其在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由于这两个词的历史含义有所不同,因而在现代英语中通常intellectual泛指“知识分子”,而intelligentsia则专指“知识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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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很精美,收藏阅读,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买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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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阀的共同之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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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韦伯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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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正统神学为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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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快递师傅非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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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装帧很好,配送快。很不错的购书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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