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韦伯的这套书收全~
评分北欧议会门阀与手工业行会的支配。
评分挺不错的书籍,非常好,而且自营快递很快,客服也很耐心解答我的问题,这次购物非常好
评分同学买的书,同学很喜欢
评分买了好几本 这套书 为什么只有一本带塑封的 而且不带塑封的都有黑黑的手指印
评分买完就降价
评分要把韦伯的这套书收全~
评分本书对西方城市的发展做了理论上的梳理。作者基于相对封建国家的合法性支配而将西方城市尤其是城市自治时期的权力运作方式,称为“非正当性的支配”。韦伯对中外城市的历史史实的把握是十分了不起的,要超过几乎我所阅读过的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的所有社会科学家,而其大跨度的比较分析则是顺手捏来,由此可以深入剖析西方城市形态,进而对西方公民社会的起源、市民公共生活状态有深入的了解。
评分围绕着法律之“理性”与否,韦伯创建了四种法创制和法发现的理想型。形式非理性:为了顺当处理法创制与法发现的问题而使用理智所能控制之外的手段,譬如诉诸神谕或类似的方式。(韦伯 2011:29)。实质非理性:全然以个案的具体评价——无论其为伦理的、感情的或政治的价值判断——来作为决定的基准,而非一般的规范。(韦伯 2011:29)。形式理性:无论在实体法上或诉讼上,唯有真确无疑的一般性的事实特征才会被记入考量。(韦伯 2011:29)。其中法律上重要的事实特征可能具有双重性格:一种是对于外在表征的执着,例如说出某些话语、签名盖章,等;另一种是借着逻辑推演而解明含义,并且以此而形成明确的、以相当抽象的规则之姿态出现的法律概念,然后被加以适用。(韦伯 2011:29~30)。实质理性:特质别具的规范(伦理的无上命令、功利的或其他目的取向的规则、政治准则等)——有别于透过逻辑性的通则化(亦即经抽象的意义解明)而得来的规范——对于法律问题的决定理应具有影响力。(韦伯 2011:30)。在四种理想型中,韦伯认为唯有形式理性可能使法律达成现代意义上的那种特殊专门的、法学上的提升纯化。(韦伯 2011:30)。唯有解明意义的抽象手法才能让特殊的体系化工作得以进展,换言之,借着逻辑手段,将一个个被承认有效的法律规则统合起来,理性化成为一个毫无内在矛盾的、抽象法命题的综合体。(韦伯 2011:30)。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book.cndg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城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