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一开始我对《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这本书并没有抱太高的期望,以为会是市面上那种泛泛而谈的理论堆砌。但当它摆在我面前时,那种厚重感和封面设计就吸引了我。读进去之后,我才发现这本书的深度和广度远超我的想象。作者对于“非正当性支配”的论述,简直是为我打开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我一直觉得法律应该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但这本书却深刻地揭示了,法律本身也可能成为构建和巩固不平等权力关系的手段。书中引用的大量社会学研究和案例,都非常有说服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作者并没有简单地批判法律,而是试图去解释法律是如何在社会结构中运作,以及它如何与非正当的权力形式相互作用。这种分析方式非常具有启发性,让我能够理解为什么在一些看似正常的法律制度下,仍然会存在根深蒂固的社会问题。阅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在解构我对法律的固有认知,每一次思考都让我对社会运行的复杂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让我开始反思,我们所处的社会,有多少“合法”的规则,实际上是建立在某种形式的“非正当性支配”之上的。
评分这本书简直是让我大开眼界!我一直对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感到好奇,但总是觉得市面上的书要么过于理论化,要么过于碎片化。当我拿到《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这本书时,就有一种预感,它可能会填补我知识上的空白。读完之后,我的预感得到了证实,甚至远超我的期待。作者并没有将法律仅仅视为一套冰冷的条文和程序,而是将其置于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之中,探讨了法律如何渗透进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又是如何被社会力量所塑造和扭曲。特别是“非正当性支配”这个概念,我之前从来没有这样深入地思考过。它揭示了即使是看似合法的权力,背后也可能隐藏着不平等的结构和不公正的实践。书中的案例分析非常精彩,从历史上的案例到 contemporary 的社会现象,都通过法律社会学的视角进行了剖析,让我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法律是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可能成为压迫和剥削的工具。阅读过程中,我常常停下来思考,原来我所经历的一些“不公平”现象,背后竟然有如此深层的社会和法律根源。这本书不仅提供了知识,更重要的是,它激发了我对社会公正和权力运作的批判性思考,让我觉得自己不仅仅是一个旁观者,而是能够以更深刻的视角去理解和审视我所处的社会。
评分我一直认为,法律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石,但《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这本书,却让我看到了法律更为复杂和不为人知的一面。作者用犀利的笔触,揭示了“非正当性支配”这一概念的深刻内涵。它不像我们通常理解的直接压迫,而是一种更加隐蔽、更加渗透性的权力运作方式,它巧妙地将社会不公合理化,甚至让被支配者在一定程度上认同这种支配。书中的分析,让我开始审视那些被我们视为“正常”的社会规则和法律体系,原来在这些“正常”之下,可能隐藏着深刻的权力不平等。作者在不同章节中,对不同社会情境下的“非正当性支配”进行了细致的描绘,从历史演变到当代现实,都展现了其顽固性和变异性。这种分析让我不得不重新思考,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究竟是仅仅形式上的合规,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这本书极大地拓展了我对法律与社会权力关系的理解,让我认识到,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不仅仅是完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要挑战那些隐藏在法律背后的非正当性支配结构。
评分刚翻开《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我以为会是一本枯燥乏味的学术著作,毕竟“法律社会学”这个名字听起来就有些距离感。然而,随着阅读的深入,我完全被这本书的洞察力所折服。它以一种引人入胜的方式,将抽象的社会理论与具体的法律现象联系起来,让我看到了法律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扮演的复杂角色。书中关于“非正当性支配”的论述,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作者巧妙地揭示了,法律的有效性并非总是建立在正当性的基础上,而往往依赖于社会中既有的权力结构和资源分配。这种支配,即使在表面上看似合乎程序,却可能因为其固有的不平等性而导致长期的社会紧张和冲突。我尤其欣赏作者在分析一些社会议题时,所展现出的宏观视野和细致入微的洞察。他能够从历史的纵深和跨文化的比较中,找到不同社会中法律与权力相互作用的共性与差异。这本书让我意识到,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绝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层面,而必须深入到其背后的社会力量、文化价值观以及权力分配之中。对我而言,这不仅是一次知识的获取,更是一次思维方式的重塑,让我对“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两个概念有了全新的理解。
评分这本书简直是一场思想的盛宴。《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以一种极为独特的方式,触及了我内心深处对社会公正的关切。我一直以来都觉得,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总是觉得对它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复杂纠葛了解不够深入。这本书恰恰填补了这一空白。作者对“非正当性支配”的阐释,并非简单的理论口号,而是通过扎实的社会学分析和丰富的实证材料,展现了权力如何在法律的形式下,以一种不易察觉但却极为强大的方式运作。我尤其喜欢作者的叙事方式,他能够将抽象的社会学理论,以一种生动形象的语言呈现出来,让我这个非专业读者也能轻松理解。书中的例子,从社会制度的运作到个体经验的分享,都充满了现实的张力。它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从来都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深深地烙印着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的印记。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对“法律”这个概念有了更立体、更具批判性的认识,不再仅仅将其视为一种规范,而是一种社会力量博弈的场域。
评分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学者,与马克思、涂尔干齐名,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奠基者。历任析林、弗莱堡及海德堡等大学教授。一生著述甚多,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及《经济与社会》等最为重要,以《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最为国内读者所知晓。译者简介:康乐:美国耶鲁大学历史学博士。简惠美: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
评分很喜欢韦伯的书 这套精装很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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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不少中国学者认为“知识分子”这个词是西文的译语。台湾大学社会系的叶启政教授对此有比较详尽的讨论。按照叶启政的看法,“知识分子”这个概念来自西方。欧洲有关知识分子的概念有两个,就现行较常用的英文来说,一个是intelligentsia, 另一个是intellectual。这两个词分属东欧和西欧,含有不同的历史意义。intelligentsia来自俄国,1860年由作家波波里金(Boborykin)提出,专指19世纪30到40年代把德国哲学引进俄国的一小圈人物。当时的沙皇俄国相当落后,留学生带回西欧社会思想及生活方式,不满当时俄国的状况,或者满怀乌托邦的理想高谈阔论并模仿西欧上流社会的生活方式,或者着手实际的社会改革,他们当中后来产生出不同的思想群体,如民粹主义、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新康德主义等。另有学者认为,intelligentsia这个词源于波兰,1844年即由李贝尔特(Karol Libelt)使用。当时的波兰有一个文化上同质性很高的社会阶层,他们的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社会地位、价值体系都独具特色。这个阶层是拥有土地的城市贵族,与正在兴起的中产阶级有别,为了维持其独具特色的生活方式,设立了一套自己的教育体系。在此体系中,学生学习各方面的知识,突出培养强烈的领导意识与社会责任。由此环境培养出来的人非常重视自己的学历并以此为荣。后来这种贵族式的精神为波兰受高等教育的人所继承,他们勇于批判社会,以国家大事为己任。当波兰被列强分割时,这批人成为救国和反抗统治者的主要力量。因此,从intelligentsia这个词的历史含义来看,知识分子是一群受过相当教育、对现状持批判态度和反抗精神的人,他们在社会中形成一个独特的阶层。这个阶层及其传统特性在十月革命后已经逐步瓦解消失。苏联时代以及在十月革命影响下先后发生无产阶级革命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把知识分子定义为从事脑力劳动的专业人才,不再指具有强烈社会意识及批判态度的特殊阶层。西欧“知识分子”一词的来源与东欧不同。Intellectual来自法国,起源于1898年的德雷福斯案件(Dreyfus Affair)。左拉在1898年1月13日以《我控诉!》为题给总统写了一封公开信,呼吁重审德雷福斯被诬案。第二天,这封公开信在《曙光》报上刊出,主编克雷孟梭用“知识分子宣言”(Manifeste des intellectuels)几个字来形容它。此后,只要一提intellectuels,人们就理解为主张或同情为德雷弗斯平反的作家、教授、新闻记者们,他们对时政和时局多所指陈訾议,是政治上激进色彩很浓的人。因此,法文中的intellectuels专指一群在科学或学术上杰出的作家、教授及艺术家,他们批判政治,成为当时社会意识的中心。这种传统渊源于法国大革命后一批受过教育的人。他们反抗当时社会既有的标准及措施,谈论、鼓吹实证哲学,具有相当浓厚的革命气息。这些人大都不在学术界,而是长年逗留在咖啡馆中高谈阔论,带有波西米亚圣徒(Messianic Bohemians)式的精神,以天下为己任。就此传统来看,intellectual没有社会阶层的含义,而注重个人心态及其在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由于这两个词的历史含义有所不同,因而在现代英语中通常intellectual泛指“知识分子”,而intelligentsia则专指“知识阶层”。
评分韦伯的学说,有系统,有逻辑,很深刻.这套广西师范出版社出品的韦伯作品集真的很好
评分本书对西方城市的发展做了理论上的梳理。作者基于相对封建国家的合法性支配而将西方城市尤其是城市自治时期的权力运作方式,称为“非正当性的支配”。韦伯对中外城市的历史史实的把握是十分了不起的,要超过几乎我所阅读过的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的所有社会科学家,而其大跨度的比较分析则是顺手捏来,由此可以深入剖析西方城市形态,进而对西方公民社会的起源、市民公共生活状态有深入的了解。
评分正当性是在经验和理性两个维度上寻求最高的“合法性”。就经验层面, 正当性表现为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尊重; 就理性层面, 正当性是经过道德哲学论证而取得的合理性。这两方面共同构成了正当性概念的结构: 第一, 在理性层面, 正当性要求一种客观要素:符合某种规范或客观标准, 这可以说是西方古代自然法的核心诉求; 第二, 在经验层面, 正当性要求一种主观要素: 公众主观意志的表达(服从意愿的表达) , 这是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充分表达了的正当性观念。正当性概念的二元结构尽管全面, 但却会有矛盾, 客观要素赋予了正当性以“真理”的地位, 但它可能沦为统治者的主观臆断; 主观要素诉诸“多数同意”的解释正当性, 但多数不代表必然正确(尽管通常来说它有接近正确的最大可能性) , 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正当性概念似乎只能在这种矛盾却互补的二元结构中理解。合法性(英语:Legitimacy;又译正统性、正确性、合理性或正当性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政治概念,通常指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被民众所认可的程度。约翰·洛克:政治正当性来自被管治者的同意。”在政治科学中,正当性是人民对律法或政权作为一种权威所给予的认受。在这里,“权威”代表建制政府当中一个特定位置、“正当性”代表一个政府“体系”--而“政府”则代表一个“势力范围”。政治正当性被视为管治的基本条件,缺少政治正当性,政府会在立法机关面临困局并倒台;但在某些政治制度下这个情况不会发生,不受人民欢迎的政权仍然可以生存,因为一小群有影响力的精英依然认为该政权有正当性。在道德哲学中,“正当性”经常被正面地解读为一种由人民授予其管治者、相关机构、职位及行为的规范性地位,其基础是人民同意现政府的组成的合法性以及其运用权力的手法仍然维持恰当。在法律当中,正当性和合法性有所区别,政府行为可以是合法但同时缺乏正当性,例如在1964年北部湾事件后美国国会所通过的北部湾决议案,容许美国在没有对越南正式宣战下与其交战;另一方面,政府行为亦可能是正当但不合法,例如: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智利1973年的军事政权,又或者在一场宪制危机里各个具正当性的政府机关互相角力的话,也会出现类似情况。在中国政治哲学当中,从周朝(公元前1046–256年)开始,统治者和政府的政治正当性由天命所授,不公义的统治者会失去天命授权,继而失去对人民的统治权利。启蒙时期英国社会理论家约翰·洛克提出,政治正当性来自群众或明示或暗示的同意(英语:consent):“第二(政府)论的论点是除非得到被管治者的同意,否则该政府不具正当性。”德国政治哲学家Dolf Sternberger说:“正当性是得以施行的政府权力的基础,是在政府有意识到其管治权利的同时,被管治的也对该权利有某种承认。”[4]美国政治社会学家西缪·马丁·李普赛特指出,正当性也“涉及到一个政治体系有多少能力去制造和维持一种认同现存政治机制是对该社会最适合和适当的信念。”美国政治理论家Robert A. Dahl以水塘为喻解释正当性;只要存水维持在某一程度,政治稳定便得以维持,但假若存水低于该程度,政治正当性就会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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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对社会现象有的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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