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便於讀者掌握調整後的級彆管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輯瞭《人民法院級彆管轄標準》一書。《人民法院級彆管轄標準》收集瞭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調整後的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標準、知識産權案件收案範圍和案件管轄的規定、涉外和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行政案件有關級彆管轄的規定等文件。
目錄
有關級彆管轄的司法政策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劉學文庭長解讀立案標準調整核心內容
關於民事案件級彆管轄製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摘錄
全麵加強案件管轄監督指導規範案件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蘇澤林在全國法院立案審判實務座談會上的講話摘錄
關於管轄審判業務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學文在全國法院立案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摘錄
處理好共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紀敏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的總結講話摘錄
民商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2.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本市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4.關於調整天津市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標準的通知
5.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標準的規定
6.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7.內濛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的規定
8.遼寜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各中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的通知
9.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的規定
10.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第一審民事、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的規定
11.關於調整上海各級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1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標準的通知
1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級彆管轄的規定(試行)
1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級彆管轄的規定(試行)》的補充通知
15.關於調整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16.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規定
17.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的規定
18.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各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標準的規定
19.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的通知
20.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的暫行規定
21.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22.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中、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補充通知
23.關於調整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級彆管轄標準的通知
24.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轄區內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標準的規定
25.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26.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全市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規定
27.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各級法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的規定
28.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規定
29.雲南省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規定
30.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標準的規定
31.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我省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標準的通知
32.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本轄區各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彆管轄標準的通知
3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標準的意見
34.寜夏迴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區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商事案件級彆管轄規定
3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全區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規定
36.關於調整兵團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彆管轄的規定
知識産權
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産權民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
2.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産權案件收案範圍和案件管轄若乾問題的意見
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的批復》的通知
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産權審判工作的通知
5.關於加強知識産權民事糾紛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
……
涉外、海事、海商
行政
附錄
精彩書摘
重慶市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颱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8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颱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第二、三、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颱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山東省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為1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為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颱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1.濟南、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為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為5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颱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2.煙颱、臨沂、淄博、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為5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為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颱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前言/序言
在一國的司法體係中,級彆管轄製度是對於一審管轄事務在不同級彆法院之間的分工和權限,關涉訴訟主體利益關係的協調和諸多立法政策的考量,在民事訴訟製度中至關重要。
國外民事訴訟製度關於第一審案件的管轄大緻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將所有第一審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受理,上級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案件,這種類型實際上不存在級彆管轄問題。另一種是將第一審案件交給基層法院和其上一級法院審理,通過級彆管轄在這兩級法院之間確定各自的分工和權限,這種類型僅在兩級法院之間對受理一審案件的權限作齣分工,因而級彆管轄問題相對來說較為簡單。而在我國,人民法院有四級,並且每一級都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相較於國外立法而言,我國的級彆管轄涉及麵寬,也更為復雜。
關於級彆管轄的標準,大多數國傢的做法是按照爭議標的金額劃分級彆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案件的性質、案件的繁簡程度、案件的影響範圍三者結閤的標準來確定級彆管轄。依據這些標準,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在四級法院中進行分配: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及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及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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