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4:勞動爭議捲》為瞭讓廣大法官、律師能夠更方便、快捷地瞭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我們組織審判實務部門從事民商事審判的法官們,將司法政策按照不同的專題進行收集、整理。具體設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政策與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與批復、個案復函、地方人民法院審判政策與精神等。
除司法政策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4:勞動爭議捲》的另一大特色是收錄瞭指導案例,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麵的參考。本套叢書中的指導案例匯集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過的指導性案例,按照專業領域進行有針對性的劃分和收錄。力爭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為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引。在編排上,本套叢書羅列瞭這些案例的裁判主旨、法律適用要點,並注明瞭案例齣處,方便讀者進一步研究時查找使用。
內頁插圖
目錄
一、司法政策精神
1.勞動閤同法實施
2.勞動爭議相關
二、案件受理問題
1.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
2.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不受理或不作齣受理與否決定、逾期不作齣裁決情況下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
3.因企業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應否受理?
4.退伍兵安置而産生的糾紛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
5.解除勞動關係相關糾紛是否按照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6.當事人改變案由直接起訴是否受理
7.未簽訂書麵勞動閤同的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問題
8.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糾紛的受理
9.職工退休後與原單位或其他工作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10.人事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11.“欠條”形式工資給付請求的受理
12.起訴未辦社保是否受理
13.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用人單位主體不適格為由作齣書麵裁決、決定或者通知後,勞動者不服,依法嚮人民法院起
訴,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14.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有部分當事人經過瞭勞動仲裁程序,部分當事人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程序,此時應怎樣處理?
15.用人單位嚮員工收取用工保證金、工作服裝押金等。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應否將上述款項退迴員工?
16.勞動仲裁機構及勞動部門派齣機構對勞動爭議作齣調解書,當事人事後反悔,嚮法院起訴的,法院應否受理?
三、法律適用
1.有關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
2.用人單位製定的規章製度,能否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3.有關汶川地震中勞動者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律適用
4.新舊工傷保險法規適用問題
四、勞動爭議中糾紛責任主體
1.派駐或藉調用工的責任主體
2.掛靠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3.勞務派遣糾紛責任主體
4.承包關係中工傷責任主體
5.個體工商戶主體資格
五、涉外勞動關係
1.外國人國內就業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處理
2.涉外勞動關係的法律適用
3.涉外勞動案件的受理
4.外企直接招聘法律關係的確認
六、勞動閤同相關問題
1.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的確定
2.解除勞動閤同中額外經濟補償金適用問題
3.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的糾紛處理及其賠償責任
4.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閤同的糾紛處理及其經濟補償與賠償
5.勞動者被迫解除閤同的救濟
6.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迫使勞動者解除閤
……
七、勞動薪酬問題
八、工傷問題
九、企業破産勞動債權的救濟
十、勞動爭議和解
十一、時效和期間期日問題
十二、訴訟問題
十三、執行依據
十四、指導性案例
精彩書摘
2007年4月30日,原告王雲飛從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處離職。被告稱其於2007年7月7日得知原告在菲尼剋斯公司工作。被告認為菲尼剋斯公司與其存在業務競爭關係,原告離職後到菲尼剋斯公司工作的行為違反瞭雙方簽訂的《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中確定的競業禁止義務。2007年7月17日,被告嚮上海市普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告承擔競業禁止違約金66600元,並繼續履行雙方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普陀區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承擔競業禁止違約金66600元,但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於2007年9月25日提起本案訴訟。庭審中,原告認可自己在菲尼剋斯公司工作,但認為該公司與被告隻存在一些産品的交叉互補,不存在業務競爭關係。
另查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於2007年6月匯人原告王雲飛的銀行賬戶24814.50元。被告述稱該筆款項是截止2007年4月原告的報酬,包括基本工資6800元、競業禁止補償金20400元,上述費用扣除保險費和稅費後,實發數額為24814.50元。同時被告錶示,競業禁止補償金20400元是按照原告離職前三個月的基本工資計算的。原告對收到上述款項無異議,但錶示不清楚該筆款項的構成。被告提供原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收入明細,證明原告總收入稅前為114306元,稅後為88199.09元。原告對此錶示異議,但其提供的2006年12月工資單載明其稅後收入為6663元,與被告陳述的數額基本一緻。
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提交該公司和菲尼剋斯公司的産品介紹,用以證明兩公司在電源産品、工業以太網、接插綫産品等方麵均存在業務競爭。原告王雲飛則認為菲尼剋斯公司生産上述産品的市場份額很少,與被告不存在業務競爭關係,僅僅是産品重疊和互補關係。
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提交中國工控網齣具的市場份額調查數據,用以證明該公司與菲尼剋斯公司的10市場份額均處於前十名,分彆是3.3%和2.9%;在’HMI市場中,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的份額為3.1%,而菲尼剋斯公司則屬於非常小的公司,無法計算其市場份額。原告王雲飛則認為兩公司一個是銷售公司,一個是生産公司,主要經營範圍不同,90%以上的業務也不同,雖然部分産品相同,但産品存在交叉不等於存在業務競爭。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閤同書》、《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原告王雲飛離職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王雲飛與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簽訂的《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所確定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原告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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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月31日公布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四)》,解釋(四)共15條,將於2013年2月1日起施行。這是最高法針對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發布的第四個司法解釋,也是新世紀以來,最高法針對調整和規範同一社會關係的案件,齣颱件數最多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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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的書質量確實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