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得看原文了,不知道翻译的水平怎么样
评分但是放在法律上面来说,却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因为牵扯太多,无论用怎样的方式来阐释总会遗漏某些方面,而下的定义基本上都会漏洞百出,很容易招致怀疑论者的诘难和反论式的否定。那么可否有一种方式避开这些困扰因素呢?哈特在这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当我们下定义的时候到底是什么在困惑着我们,那我们就可以从解决这些困惑入手,逐一解决,当横亘在眼前的几座大山移除后,也许可以豁然开朗,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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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2.远程调取电子数据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电子数据位于境外,难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获取相关数据,通常通过远程调取的方式获取数据。而且,即使在国内,也可能在个别案件中采取异地远程调取电子数据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应当注明相关情况。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注明的情况予以审查,判断电子数据提取过程的合法性,判断所提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评分这本书的作者以极其严谨的学术创作态度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进行了逐条甚至逐字逐句的解析,不仅可以使读者对美国证据法有系统而准确的掌握,更可以了解美国如此进行法律立法的背景,兼可作为极佳的法律英语学习读物!
评分三、非法证据排除
评分很不错,清列推荐,值得一读
评分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与传统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只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概念。由于电子数据的电子性,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储介质分离开来。例如,存储于计算机中电子文档,可以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来开来,存储于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而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可以确保与原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异。与此不同,物证、书证等证据无法同原始存储介质完全区分开来,更无法采取确保与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复制。例如,一封作为书证使用的书信,书信的原始内容无法同原始载体完全分离开来,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也无法确保复制后的书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不仅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如此,视听资料这一随着技术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证据亦是如此。基于上述考虑,使用“原始电子数据”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意义,对于电子数据而言,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但是,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的介质之中,即取证时是将存储介质予以扣押,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运用移动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介质中提取,如直接从现场扣押行为人使用的电脑。因此,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如大型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为了确保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针对此种情形,审判人员要审查电子数据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的,是否采取了技术措施保证原始存储介质数据的完整性,如通过加只读锁确保数据不被修改;应当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电子数据采取记录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等方式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评分简单看了下,中英文对照,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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