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的实用价值,是我购买它的最终考量。我是一名法律从业者,虽然我的执业领域并非直接涉及美国法律,但我深知学习和借鉴不同法域的成熟经验,对于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和拓宽解决问题的思路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为我提供一个了解美国证据规则实际运作的窗口,让我能够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证据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处理涉外案件,或者分析国际判例时,对美国证据规则的理解,将无疑会成为一个重要的辅助工具。我期待书中提供的“条解”,不仅仅是理论性的阐述,更能包含一些实际操作层面的建议,例如在特定场景下,如何选择最优的证据,如何应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挑战等。一本真正有价值的法律书籍,应该能够帮助读者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而这本书,似乎正是朝着这个目标迈进。
评分这本书的内容深度,是我最为看重的部分。从封面和目录所传达的信息来看,它不仅仅是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简单罗列,更重要的是提供了“条解”这一关键环节。这意味着,每一条规则都应该配有深入的解析,而不仅仅是字面的翻译。我期待看到书中对每一条规则的背景、立法意图、核心要义进行阐释,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特别是对于那些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高度争议性或复杂性的规则,我希望能看到作者深入的分析和观点。例如,关于“相关性”的判断标准,如何区分“排除合理怀疑”和“优势证据”在不同证据规则下的适用,以及在现代科技发展背景下,电子证据的采纳和处理等问题,都可能成为书中精彩的解读点。我坚信,只有通过“条解”,才能真正理解规则的精髓,并在未来的学习或实践中灵活运用。一本好的法律书籍,能够帮助读者“融会贯通”,而非仅仅“死记硬背”,而这本书显然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评分这本书的目录结构,简直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导览图,它以一种极其清晰、逻辑严谨的方式,将复杂的联邦证据规则系统地呈现在读者面前。从最基本的定义、原则,到各种证据的采纳、排除,再到证人的资格、证明标准等等,条目划分得细致入微,让人在浏览时就能大致勾勒出证据法的大致轮廓。这种结构上的条理分明,极大地降低了阅读的门槛,即使是初次接触联邦证据规则的读者,也能在目录的引导下,循序渐进地理解其内在逻辑。我特别欣赏书中将“重塑版”的特点融入目录设计中,这意味着它并非简单的翻译堆砌,而是经过了一番精心的整理和注解,力求展现规则的最新面貌。每条规则的序号、标题,甚至是附带的索引,都体现了编撰者在细节上的用心。我设想,在实际阅读过程中,这种清晰的目录将成为我遨游于证据规则海洋中最可靠的航标,帮助我快速定位需要的内容,也能够让我在完成一个章节的学习后,清晰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
评分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第一眼吸引我的便是那种沉稳而又不失庄重的蓝色,搭配上烫金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字样,立刻就传递出一种专业、权威的气息。我是一名对英美法系,尤其是证据规则领域充满好奇的法律爱好者,平日里接触的都是国内的法律书籍,总觉得隔着一层纱,对于那些在真实审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角色的外国法律条文,总是隔靴搔痒。当我拿到这本书时,我能感受到纸张的质感,那种略带磨砂的触感,仿佛在诉说着它承载的知识分量。书脊的装订牢固,即便经常翻阅,也不必担心散架。封底的介绍更是点明了本书的核心价值——“2011年重塑版”,这本身就意味着对原有规则的梳理、更新与优化,足以激起我深入了解的欲望。我尤其期待看到书中对每一条规则的详尽解读,毕竟,仅仅罗列条文是远远不够的,理解规则背后的精神、适用场景以及可能遇到的争议,才是真正掌握它的关键。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往更广阔法律视野的大门。
评分这本书在翻译质量上的表现,对我而言至关重要。作为一本法律类书籍,精准的翻译是传递信息、避免误解的基石。我希望这本书的译者不仅精通英文,更要对美国法律体系,特别是证据法有深刻的理解。翻译过程中,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句式的理解和再现,都直接影响到读者对原文的认知。我期待看到的是一种流畅、自然且忠实于原文精神的译文,而不是生硬、晦涩的生搬硬套。特别是在一些表达习惯或法律概念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译者能否用恰当的中文表达方式将其解释清楚,是衡量翻译水平的重要标准。这本书以“2011年重塑版”为基础,意味着它可能包含一些较新的修订和解释,我希望译者能够准确地传达这些更新的内容。一份高质量的翻译,能够让读者在阅读时,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语言障碍而产生的困惑,从而更专注于理解法律本身。
评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法律是什么或者说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对每一个法律人或者有志成为法律人来说都是一个回避不了的终极命题。刚入手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无可辩驳的一本好书,轻翻几页,震撼良多。
评分分析法学是现代性的产物,它一面摆脱神学,一面攻城略地,建立起逻辑自洽的体系,拼命朝科学靠拢。它谢绝了一切超验的外在权威,把立足点放在了社会事实本身。现代世界诸神隐退,冲突在不同价值预设的群体中产生。当社会中的人们以自己的利益诉求为对象进入社会,排除分歧谋求合作,自然法中所昭示的共同权威、共享的道德自然无法解决争议。重新建立社会行动的共同有效标准,实在法在一个较低的平台上提供了方案。一是形式上,以规范性为要求,建立起拥有自身逻辑和价值无涉的法律规范。二是实在法所需要的不过是最低限度内的人类理性,即使追求的利益不同,但可以相互合作,解除纠纷,拥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合法性取代了正当性,形式合理性夺人眼球,实质合理性无人问津,或者,没有人无趣到再问这个没有答案的问题。
评分给一个命题下定义无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扩散性解释,将该命题放入其种属,用宽泛性的词语描述其种属的特征,从而描绘出该命题的外部特征。另一种是紧缩性解释,也便是横向定义,收集该命题的平衡类属,分析其差异性,以差异性为特征描绘该命题的本质。当然形而上的话可以用种属加差的方式来做概括性研究,以得出一个较牢固的阐释。
评分很好哦,不错不错,值得拥有
评分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与传统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只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概念。由于电子数据的电子性,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储介质分离开来。例如,存储于计算机中电子文档,可以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来开来,存储于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而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可以确保与原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异。与此不同,物证、书证等证据无法同原始存储介质完全区分开来,更无法采取确保与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复制。例如,一封作为书证使用的书信,书信的原始内容无法同原始载体完全分离开来,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也无法确保复制后的书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不仅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如此,视听资料这一随着技术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证据亦是如此。基于上述考虑,使用“原始电子数据”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意义,对于电子数据而言,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但是,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的介质之中,即取证时是将存储介质予以扣押,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运用移动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介质中提取,如直接从现场扣押行为人使用的电脑。因此,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如大型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为了确保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针对此种情形,审判人员要审查电子数据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的,是否采取了技术措施保证原始存储介质数据的完整性,如通过加只读锁确保数据不被修改;应当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电子数据采取记录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等方式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评分所谓大家便是遇到难题时,不会运用所谓的浪漫主义手法旁逸斜出,把读者弄得云山雾罩,而是以强人的自信抽丝剥茧探本求源,直到迷途的彼岸。
评分为CA Bar准备的,可帮助复习和理解
评分难得的证据法的书
评分很好哦,不错不错,值得拥有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book.cndg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城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