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准物权研究(第2版)》是崔建远教授在准物权领域研究的集大成之作。第一版刊行后,获得多项国家荣誉,并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
本次新版,作者结合新观点、新思路以及新立法,深考精思、发微抉隐,系统论述准物权理论及制度。一方面,对准物权的性质、物权效力、取得、转让及消灭等进行深度解读;另一方面,对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等每一种准物权进行细致阐释。此外,作者亦对前版引起的一些学术争鸣作出回应,对立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作出思考。全书读来创见迭出、视角前瞻,极具理论和实践指引意义。
《准物权研究(第2版)》既适于作为本领域研究人员的必备读本,也适于作为相关实务领域工作人员的指导用书。
作者简介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等荣誉。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研讨工作,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多件司法解释草案以及疑难案件的研讨工作。其代表性作品有:《合同责任研究》(1992年)、《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2004年)、《论争中的渔业权》(2006年)、《合同法总论(上卷)》(2008年)、《物权法》(第二版)(2011年)、《物权:规范与学说》(2011年),以及“‘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辨”、“履行抗辩权探微”等论文。其中,《物权:规范与学说》人选“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准物权研究》荣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作为负责人的《民法学》被批准为国家精品课程及北京市精品课程;作为负责人的民商法学被评为北京市重点学科;作为负责人的《债法》被评为北京市及清华大学精品课程。
内页插图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准物权的概念分析
第一节 准物权的界定、类型与性质
第二节 准物权的客体及其特殊性
第三节 准物权的权利构成及其特殊性
第四节 准物权的私权性与公权性
第二章 准物权与相关物权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准物权与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 准物权与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 准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准物权与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准物权与海域使用权
第六节 准物权与相邻权
第七节 准物权与地役权
第三章 准物权的取得
第一节 准物权取得概述
第二节 准物权产生于母权
第三节 准物权由行政许可或特许“催生”、“准生”与确认
第四节 准物权取得的公示与公信
第四章 准物权的转让
第一节 准物权转让概述
第二节 准物权转让与法律障碍
第三节 准物权转让的立法论
第四节 无权转让
第五章 准物权的物权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第二节 准物权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
第三节 准物权的请求权
第六章 准物权的消灭
第一节 准物权消灭概述
第二节 准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七章 矿业权
第一节 矿业权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 矿业权的客体
第三节 矿业权的主体
第四节 矿业权的设立
第五节 矿业权的期限
第六节 矿业权的内容
第七节 矿业权的物权效力
第八节 矿业权的变更
第九节 矿业权的转让
第八章 取水权
第一节 取水权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 取水权与相关权利的辨析
第三节 取水权的类型
第四节 取水权的主体
第五节 取水权取得的条件
第六节 取水权取得的方式与程序
第七节 取水权的优先权
第八节 取水权的变更
第九节 取水权的转让
第十节 水工程与取水权
第十一节 南水北调与取水权
第九章 渔业权
第一节 渔业权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 渔业权与水权
第三节 渔业权与水域
第四节 渔业权的法律构造
第五节 渔业权的主体
第六节 渔业权的设立
第七节 渔业权的内容
第八节 渔业权的物权效力
第九节 渔业权的转让
第一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精彩书摘
买卖等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相互对立的观点。笔者对于善意取得赞成原始取得说,而依此说,无论买卖等合同是否有效,善意受让人均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采取差额说,还能终局地保有它。因此,笔者赞成这样的观点:善意取得不以买卖等合同有效为前提,买卖等合同有效与否顺其自然,在个案中,若符合有效要件,它就有效;若具备无效的原因,它就无效;若存在可撤销的原因,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它也归于消灭。
在无权处分合同为赠与情况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德国民法典》、中国台湾“民法”予以肯定,我国通说持否定态度。王轶博士则提出新说,主张赋予受让人相对于所有权人先诉抗辩权,在所有权人就无权处分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补偿其损失前,得拒绝财产的返还。一旦无权处分人能够补偿所有权人的损失,无偿受让人即可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笔者仍赞同我国通说,理由如下:其一,在权利人、处分人、受赠人三方关系上,无权处分人不是故意就是过失,无过失的情形(如继承人不知情地继承了混在遗产中的他人的动产,然后将其出卖于第三人)极为罕见,受赠人不负任何对价,权利人的所有权遭受侵害,显然,从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着眼,最应受到保护的是权利人,而非受赠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权利人是最好的保护措施。
一是可以收回其物品及其所有权,尤其是该物品对于权利人非常重要时,更显出其优越性;二是在无权处分人、受赠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权利人亦能优先于债权人而追回其物。至于处分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实际交往关系,应在他们两者之间调整,而不宜殃及未从中受益的权利人。其二,受赠人无偿受赠,应有承担风险的意识,俗语说,没有免费的午餐;尤其在法律明文规定无偿行为场合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背景下,受赠人更应有此风险意识。其三,无偿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的重大利益发生冲突时,无偿受赠人应予适当让步,为民法学说所承认。何况其四,如果受赠人因此受到损害,那么,尚有适用《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的机会,向赠与人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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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物权法典中的空间与时间:物权法定原则的动态审视 导论:物权法的核心命题与时代变迁 物权法作为私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对“支配权”的保护与规制,它直接关乎财产的稳定分配与经济效率的实现。然而,当传统的物权体系遭遇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特别是数字化、金融化和环境伦理的挑战时,其内在的张力日益凸显。本书旨在深入剖析现行法律框架下,物权法定原则这一基石性规范在不同时间维度与空间场域中的适应性、局限性与未来走向。我们并非探讨已有的、明确界定的物权类型,而是将焦点投向那些介于传统物权与债权之间、模糊地带的权利形态,以及物权法定如何应对新型的、非典型的财产利益诉求。 第一部分:物权法定的形而上学基础与历史语境的重估 物权法定,作为大陆法系私法典中限制私权创设自由、确保交易安全与物权公示效力的铁律,其理论根源植根于启蒙运动对国家公权力滥用的警惕和私有财产权的绝对化观念。本书将首先梳理这一原则在普鲁士普通法、法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的历史演变脉络。重点在于探讨十九世纪末期,德国法学家在构建工业化时代财产秩序时,如何将“典型性”与“公示性”绑定为物权法的核心要求。 我们着重分析物权法定背后蕴含的法益衡量:一方面是保护交易安全、限制权利人创设复杂权利链条以致增加社会交易成本的效率考量;另一方面是维护财产权属清晰、保障社会稳定的秩序考量。然而,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刚性结构,在面对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经济生活复杂化(如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的物权化倾向)时,暴露出其保守性。我们不研究既有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是审视理论界对于“准用益物权”的理论构建,考察其在现有法律体系中通过解释学路径实现部分功能替代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准”形态对法定原则的实质性冲击。 第二部分:空间维度的拓展——非传统不动产权利的界限模糊 传统物权研究多聚焦于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地役权、永佃权)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法定类型。本书将避开对这些既有类型的详尽描述,转而探讨空间利用方式的革新如何挑战物权法的空间基础。 2.1 垂直空间与地下空间的权利形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城市上空(航空权、无人机活动空间)和地下深层(管线权、隧道权)的利用需求激增。这些权利往往以公法上的许可或行政授权为主导,但其实质却具有排他性、支配性和对世效力。本书将分析,当这些权利通过私法契约或特定法律规范被赋予类似于物权的效果时,它们是否已经实质性地“僭越”了物权法定的边界?我们关注的是,如何在不直接创设新的法定物权的前提下,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设计或特殊的合同约定,实现对这些新型空间利益的有效支配与保护。 2.2 数字化空间与“数据不动产”的困境: 在信息时代,数据成为关键的生产资料和新型资产。虽然数据通常被视为无体财或知识产权的附属,但对于特定数据集的独占使用权和控制权,其功能已无限接近于传统物权。我们不探讨数据所有权的既有争议,而是考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针对特定“数字空间”的排他性访问权或控制权,如何通过合同锁定、技术手段隔离(如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等方式,模拟出物权化的效力,并讨论这种“技术物权化”对公示原则提出的挑战。 第三部分:时间维度的延展——从“瞬间确定”到“动态存续”的物权管理 物权法定强调权利的明确性与稳定存续,尤其是在担保物权领域,对权属的确定性要求极高。然而,现代金融与环境治理对权利的动态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3.1 附条件的物权变动与期间债权: 我们将考察那些在设定之初就包含未来不确定事件(如分期付款的尾款支付、附解除条件的抵押权)的物权变动。这些变动并非完全的债权化,也未完全实现物权的稳定。本书关注的是,在物权法定原则下,法律如何容忍这些“时间陷阱”的存在,以及当合同解除或条件成就时,权利的溯及力与第三人保护之间的平衡点。 3.2 环境责任与物权负担的非典型化: 传统的物权研究较少关注环境污染责任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现代环境法律要求土地所有人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这种义务有时会以特别的登记形式附着于不动产之上,限制了未来的物权行使。本书探讨的焦点在于:这种基于环境伦理或强制性法规所施加的、具有对世效力的“负担”,在性质上究竟是公法上的强制限制,还是可被纳入广义的物权负担范畴?其公示方式是否符合物权法的严格要求? 结论:物权法定在解释学上的弹性与未来的制度想象 本书的核心论点在于,尽管物权法定作为一项基础原则难以撼动,但其在面对新型财产形态和空间利用模式时,其解释空间正在被不断试探和拓宽。我们不主张直接突破法定,而是深入分析现有法律工具在“功能替代”方面的极限与可能性。未来的物权制度若要适应社会发展,或许需要在承认现有法定类型稳定性的前提下,对“公示”的内涵进行与时俱进的再定义,容纳那些在实质上具有物权属性、但在形式上仍处于灰色地带的权利形态,从而在私权保护的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刚性之间,寻找新的动态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