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人員工作必備的法規製度類文書寫作規範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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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圩玲 著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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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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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紡織齣版社
ISBN:9787506488112
版次:1
商品編碼:11056965
包裝:平裝
叢書名: 公文寫作實務叢書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2-08-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32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文秘人員工作必備的法規製度類文書寫作規範與例文》一書針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常用的各種法規和製度性文書進行瞭係統介紹,深入淺齣地講述瞭各種規章製度的製訂規範,提供給讀者標準的格式、現成的思路和又新又全的例文,對實際工作有很強的適用性。《文秘人員工作必備的法規製度類文書寫作規範與例文》一書特彆介紹瞭近幾年比較常用的一些文種,如預案的寫作,具有一定的新穎性和獨特性。
  《文秘人員工作必備的法規製度類文書寫作規範與例文》一書是辦公室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製訂規章製度不可多得的工具書。

作者簡介

官圩玲,中國公文寫作研究會理事,江西省委黨校副教授,資深公文寫作研究專傢。

目錄

第一章法規公文概述
第一節法規公文的概念
一、規範類公文
二、法規類文件
三、行政規範性文件
四、一般規範類公文
第二節法規公文的特徵和作用
一、法規公文的主要特徵
二、 法規公文的作用
第三節法規公文的分類
一、根本法律
二、基本法律
三、普通法律
四、行政法規
五、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
六、行政規章
第四節法律、法規及規章的關係
一、法律與法規、規章的區彆
二、法規與規章的區彆
第五節法規公文的發布程序
一、法製部門初審
二、常務會議審定
三、公布
四、備案
五、規範性公文的清理
第六節法規的權限
一、地方政府的立法權
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地方立法權
三、行政法規的製定權限
四、法規公文的法律效力位階
第二章法規性公文的構成
第一節法規性公文的結構
一、 法規性公文的內容要求
二、 法規性公文的形式要求
第二節總則的寫作
一、總則的含義與特徵
二、總則的內容
三、總則的結構
第三節分則的寫作
一、分則的含義與內容
二、分則的寫法
三、 分則的結構
第四節附則的寫作
一、附則的含義與內容
二、附則的寫法
三、附則的結構
第三章法規性公文的寫作
第一節條例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二節規定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三節辦法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四節細則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五節製度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六節章程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七節規程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八節規則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九節規範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十節準則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十一節公約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十二節預案
一、概念解釋
二、要素結構
三、通用模式
四、特彆關注
五、典範文例
第四章黨委規範性公文
第一節黨委規範性公文概述
一、黨委工作的基本任務
二、黨委規範性公文的特點
第二節黨委規範性公文的應用
一、黨委議事規則
二、民主管理製度
三、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製度
四、黨支部工作考核辦法
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細則
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和員工廉潔從業若乾規定及實施辦法
七、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辦法
第五章辦公室管理規範性公文
第一節辦公室管理規範性公文概述
一、辦公室工作的基本職能
二、辦公室管理規範性公文的特點
第二節辦公室管理規範性公文的應用
一、保密製度
二、印信管理辦法
三、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四、報刊、郵件、函、電收發製度
五、檔案管理製度
六、聲像檔案管理辦法
七、會議管理製度
八、來賓參觀接待辦法
九、電話管理規定
十、電腦室管理規定
十一、辦公室布置規定
十二、值班管理辦法
十三、小車管理規定
第六章人力資源管理規範性公文
第一節人力資源管理規範性公文概述
一、人力資源管理的基本任務
二、人力資源管理規範性公文的特點
第二節人力資源管理規範性公文的應用
一、工作守則
二、職員行為準則
三、人事管理製度
四、人事考核辦法
五、麵試規範
六、人事管理錶格
第七章財務管理規範性公文
第一節財務管理規範性公文概述
一、財務工作的基本任務
二、財務規範性公文的特點
第二節財務管理規範性公文的應用
一、財務管理製度
二、齣納作業處理準則
三、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定
四、藉款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程序

精彩書摘

  第三章法規性公文的寫作
  第一節條例
  一、概念解釋
  條例是法律的雛形,是對立法空白時的補充。條例所涉及事物和問題的性質重要,範圍比較寬;內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時間與空間範圍廣闊,穩定性強;對製定與發布機關的地位有較嚴格的限製。它是領導機關製定或批準規定某些事項或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等帶有規章性質的法規性文件。它包括以下幾種含義:
  (一)由國務院製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國務院在製定一些重要法規性文件時,常常使用條例這種文體。行政係統隻有國務院有權使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如《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令第 559 號)、《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等。
  (二)法律實施條例
  國傢的法律製定頒布之後,在執行時往往還會有許多不夠具體明白的地方,有時需要用條例進行補充說明或作齣輔助規定,以保證法律得到準確的執行。法律實施條例可以對法律中的概念進行解釋說明,可以把某些條文細節化、具體化,還可以對法律進行補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第二條:“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鬱閉度在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這樣的解釋和補充說明,使法律中的有關規定更清晰、更具體,對法律的實施顯然有著重要作用。
  (三)用於黨的中央組織製定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製度
  例如,1987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製定發布瞭《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審理工作條例》;1993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印發瞭《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
  1994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製發瞭《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2004年,中共中央頒布瞭《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上述條例都在黨的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四)民族自治地方製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錶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條例通常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製度及其他重大問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閤性的基本依據和活動準則。如《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玉樹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錶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製定的單項法規。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文工作條例》。
  二、要素結構
  (一)標題
  條例的標題有兩種基本寫法。
  文秘人員工作必備的法規製度類文書寫作規範與例文
  一種是由施行範圍、主要內容、文種組成標題。如“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這個標題,施行範圍是全黨,主要內容是紀律處分,文種是條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實施範圍是黨的各級紀檢部門,主要內容是案件審理工作,文種是條例。
  一種是由主要內容、文種組成標題。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省略瞭施行範圍。不過,這種寫法需要一個前提,那就是不說施行範圍人們也是很清楚的。
  (二)製發機關和時間
  獨立發布的條例,要在標題之下正中位置,加括號標明製發機關和製發時間,如“(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94年3月25日印發)”。
  用命令、通知等文種予以發布的條例,條例本身不顯示製發時間,以命令或通知的發文時間為準。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2000年1月30日由國務院第279號令頒布的,該條例的製發時間就是2000年1月30日。
  (三)正文
  條例正文由總則、分則、附則三大部分組成。
  1�弊茉頡�
  總則的內容包括製定條例的依據、目的、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基本概念、適用範圍等,根據情況分為多少不等的若乾條款。總則獨立成章,書寫為:“第一章總則”,然後分條撰寫。內容過於復雜的,還可在章上分編,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為分則,第三編為附則。
  2�狽衷頡�
  總則之後、附則之前的所有內容,都屬於分則。分則部分是條例的主體,實質性的規章製度都在分則中錶達。分則分多少章、多少條,依內容而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分則共分為十章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的分則共分為四章四十一條。
  3�備皆頡�
  附則是對前麵內容的補充說明,內容一般比較簡單。主要包括對概念或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上述規定的解釋權、修改權、實施時間等。附則的內容也要分條排列。
  條例正文各條的序碼從總則到附則都要貫通排列,為執行和引用提供方便。
  內容相對簡單的條例,也可以不分編、章,直接分條,總則、分則、附則之間沒有外部標誌,但三者之間的層次應該是清晰的。
  三、通用模式
  標題。例如,×××條例。
  總則
  1�� 闡述目的。例如,為瞭規範×××,保障×××,製定本條例。
  2�� 闡明原則。例如,×××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原則。
  3�� 說明職責。例如,×××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製。國傢×××負責全國的工作、各級政府、各個×××組織和×××部門承擔×××具體工作。×××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4�本�費。例如,應當將×××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製。
  5�斃�傳教育。例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意識和×××能力。
  6�北碚玫仁孿睢@�如,對在×××中作齣突齣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錶彰和奬勵。
  分則
  1�弊急浮@�如:
  (1)製定×××相應預案。
  (2)提供技術支撐係統,並為×××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裝備。
  (3)設立×××。
  (4)應加強×××人員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
  2�� 實施過程。例如:
  (1)×××工作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①做好具體工作準備;
  ②實行有組織的轉移;
  ③做好基本生活的準備。
  (2)嚮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並及時嚮社會發布。
  (3)安撫工作。
  3�� 管理。例如:
  (1)做好×××的分配。
  (2)做好×××管理。
  (3)做好×××監督使用情況。
  4�� 法律責任。例如:
  (1)×××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采取×××等手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以×××形式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1�倍雜泄匚侍獾乃得鰲@�如:
  (1)×××、×××等一些具體情況,參照本條例執行。
  (2)×××、×××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彼得鞅咎趵�生效時間。
  四、特彆關注
  條例的製發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暫行條例》。超齣這些法律規定的內容和權限則為無效公文。
  五、典範文例
  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錶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瞭規範城鎮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城鎮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閤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實行規劃管理的鄉、村莊(生態文明村)可以結閤本地實際,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城鎮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園林綠化工作。
  規劃、林業、土地、水務、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第五條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充分利用和保護原有水體、地形、地貌、植被和曆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突齣熱帶島嶼特色,形成以遮陰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閤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第六條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省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促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第七條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綠化的建設和養護。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可以根據其意願命名;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的林木,可以設置標誌牌。
  鼓勵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植樹種草,綠化環境。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可以自主選擇、更新樹種。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鎮綠化,並有權對破壞城鎮綠化的行為進行製止、檢舉和控告。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開展創建園林城鎮、園林單位和優質園林工程活動,推動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對城鎮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錶彰和奬勵。
  第八條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市、縣、自治縣城鎮總體規劃編製城鎮綠地係統規劃,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綠地係統規劃應當明確城鎮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麵積和控製原則,重點加強道路和鐵路兩側、海邊、江(河)邊、湖邊及城區周邊綠化帶的建設。
  綠地係統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製單位進行編製。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傢評審,並嚮社會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九條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製城鎮控製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鎮總體規劃,提齣不同類型用地界綫,規定綠地率控製指標。
  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在組織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鎮控製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綫。無需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築設計方案中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綫。
  依法確定的城鎮綠綫應當嚮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依法確定的城鎮綠綫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得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書麵同意,並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調整綠綫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綫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
  第十一條規劃範圍內的公共性質的公園綠地應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並在綠地設立標示牌,如實標明該綠地的綠綫示意圖。
  第十二條公園綠地周邊新建建設項目,應當與綠地的景觀相協調,並不得影響植物的正常生長。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製控製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同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在公園綠地周邊劃定一定範圍的控製區。控製區內禁止建設超過規定高度的建築物、構築物。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現有城鎮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並嚮社會開放,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
  第十四條城鎮總體規劃應當安排與城鎮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麵積。城鎮建成區綠地率不得低於35%,綠化覆蓋率不得低於40%,人均公園綠地麵積不得低於12平方米,城鎮生産綠地麵積不得低於城鎮建成區總麵積的2%。
  第十五條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或者成片建設區綠地率不得低於40%。其中,用於建設集中綠地的綠地麵積,不得低於建設項目用地總麵積的10%;
  (二)新建賓館、療養院、學校、醫院、體育、文化娛樂設施、機關團體等單位的綠地率不得低於40%;
  (三)新建工業園區的綠地率不得低於20%,工業園區內各項目的具體綠地比例,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工業園區外新建工業項目、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於25%;新建産生有毒、有害氣體的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於30%,並應當建設寬度不低於50米的防護林帶;
  (四)新建城鎮主乾道綠地率不得低於30%,次乾道不得低於20%;
  (五)新建鐵路兩側防護綠地寬度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由各市、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參照有關規定製定。
  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降低5%。
  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確實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由建設單位和個人提齣申請,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齣意見,徵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書麵意見,並經規劃委員會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不足綠地麵積,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建費。綠化補建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製定。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綠化補建費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城鎮園林綠化項目,采用本地喬木樹種的比例應當占該項目綠地喬木樹種總量的70%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麵積的70%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低於60%。
  城鎮行道樹應當選用遮陰效果良好,抗風性、抗病性、抗旱性強,胸徑不小於10厘米的樹種。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80%。地麵停車場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70%。
  第十七條綠地建設和養護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城鎮各類綠地,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和養護;
  (二)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綠地,由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建設和養護;
  (三)新建居住區的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
  (四)鐵路、公路、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彆由鐵路、公路、水務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養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建設和養護單位。
  第十八條公園綠地提倡建設和養護分離的管理模式,其養護作業可以進行市場化運作。
  綠地建設和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鎮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技術規範進行建設和養護管理。樹木、灌木或地被植物受損或死亡的,由養護責任人及時修護、補種或者更換。
  第十九條城鎮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並統一安排施工。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的設計,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閤格後,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城鎮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竣工後,組織該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閤格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鎮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證書,定期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檢查。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城鎮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省外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資格,並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驗資質和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下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養護單位,並實行專業監理: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綠地區域,為單位、市民或遊客種植紀念樹提供條件。植樹位置、樹種選擇、植樹價格、植樹標誌、日常養護等具體事項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發展苗木、花卉等相關産業,建立專業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第二十五條禁止擅自占用城鎮綠地。
  因城鎮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清場退地,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恢復原狀。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因建設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專門用於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具體徵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製定。
  臨時占用城鎮綠地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占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綠地,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二)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綠地,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臨時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成的綠地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用途。居民區、商業中心、學校、文化體育場館、機關團體單位等不得擅自減少綠地麵積。
  第二十七條嚴格限製移植樹木。因城市建設需要或者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確需移植樹木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將移植原因和株數在移植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傢進行論證,組織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一)一處一次移植50株以上100株以下樹木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二)一處一次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嚴格限製砍伐樹木。下列樹木,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砍伐:
  (一)已經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四)因撫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五)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無法保留且無移植價值的。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將砍伐原因和株數在砍伐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一處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一處一次砍伐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處一次砍伐100株以上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管綫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相關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會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居住區內的樹木生長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居民提齣修剪請求的,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修剪。
  因樹木生長影響管綫、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安全的,管綫或者交通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嚮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齣修剪請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兼顧設施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組織修剪。
  因防禦緊急自然災害需要,或者發生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導緻樹木影響安全的,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並同時嚮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分級保護、管理。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進行普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並建立檔案,設立標誌。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確認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嚮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範圍,明確管護責任,加強養護管理。
  在單位範圍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提供技術指導,並給予一定金額的補貼。具體辦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製定。
  第三十三條禁止砍伐或擅自買賣、轉讓、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未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買賣、轉讓。
  因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或者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確需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300年以上古樹和名木,嚮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齣申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綠化委員會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樹,嚮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齣申請,由其組織專傢論證,提齣審查意見,經市、縣、自治縣綠化委員會審核,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古樹後續資源,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危害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
  (二)擅自在樹木上懸掛或者張貼廣告;
  (三)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或者堆放雜物;
  (四)在綠地內建設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在綠地內取土或者焚燒;
  (六)違反規劃在綠地內設置各類攤點;
  (七)損壞座凳、雕塑、護欄、噴灌等園林設施;
  (八)其他危害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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