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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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廷福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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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上海古籍出版社
ISBN:9787532560769
版次:1
商品编码:11066286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2-08-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38
字数:171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从我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看来,到了唐朝已呈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发达形态,作为它的重要统治工具的法律,也有划时代的发展,并且已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唐律》承先启后,影响深远,是研究唐代历史必须稽考的文献,国际上从事法制史研究的学者,都把《唐律疏议》与《罗马法》相提并论,可以想见,它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了。

目录

引言
《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
《唐律》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
略论《唐律》的历史渊源
《唐律》内容评述
《唐律》对五代、宋、元、明、清法律的影响
《唐律》对亚洲古代各国封建法典的影响
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一些借鉴
《唐律》的特色
附录 主要著作目录
后记 唯有追思和感恩

精彩书摘

因此,法律对于人们的土地所有权只是相对的承认,按照《唐律》和其他法令的规定,责成里正“掌按比户口”、“依令授人田”①。里正是封建基层政权的成员,对农民进行最直接的统治,《唐律·户婚中》较详尽地规定了它的职责。每年十月一日起,“里正预校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对于违法失职、授田不当的里正,规定:
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
丁男一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卖买转让,一般为法律所不许。《唐律·户婚上》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如家贫无以丧葬,许卖永业田;如“卖充宅,及碾磑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若从远役,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②,如违反则按律论处。凡私人买卖土地必须“经所部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③。这样法律就保障了均田制的实施和封建政权对全国大多数土地的所有权和予夺之权。
唐代实施均田制并未触动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故南北朝以来强宗豪右广占土地的事实依然存在,而新兴的贵族、官僚、僧侣、大商人等凭借特权,兼并土地,迭有发生。土地的兼并,引起社会矛盾的尖锐,影响封建政权的剥削收入,如果不以法令制止,农民仍会流亡,土地仍无法为朝廷所控制,为了掌握土地和劳动人手,严禁以任何形式侵犯均田制和兼并土地。《唐律·户婚》规定如“占田过限”、“妄认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等处罚律条。为了进一步通过土地从劳动者身上取得封建地租,法律有关条例对授田农民带有超经济的强制性,州县官吏负责监督生产,土地荒芜是犯法的事。《唐律·户婚中》“部内田畴荒芜”条规定:
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唐律·户婚中》“郊内旱涝霜雹”条还规定: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复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
甚至连土地种植什么作物也有明文规定。《唐律·户婚中》“里正授田课农桑”条《疏议》日:“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如果“应合课田农而不课,应课植桑枣而不植,如此事类,违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口分田与直接生产者相结合,使田亩不致荒芜,保证了农业生产;永业田与直接生产者相结合,使桑麻按时种植,提供了手工业原料。于是农业和家庭手工相结合的具有地租和赋役两种剥削形态的租庸调制就有了基础。
……

前言/序言


敦煌与吐蕃:中古丝绸之路上的文化交融与冲突 作者:[此处填写一位学者的名字,如:李鸿飞、张伟明等] 出版社:[此处填写一家信誉良好的学术出版社,如: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等] 出版年份:[此处填写一个近期的年份,如:2023年] ---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深入考察唐代中晚期至五代时期,在河西走廊和青藏高原交汇地带所发生的复杂历史进程的专著。它聚焦于敦煌——这座特殊的边塞重镇,如何成为汉文化、吐蕃文化以及周边游牧文化相互碰撞、渗透、乃至融合的前沿阵地。本书旨在突破传统上以王朝中心论的史学叙事,转而采用区域史和文化史的视角,剖析特定地理空间内,社会结构、宗教信仰、艺术风格乃至日常生活是如何被跨文化互动所重塑的。 第一部分:丝绸之路的再定位——敦煌的战略地位与多重属性 本书首先将视角定位于公元七世纪至九世纪的河西走廊。在唐朝国力鼎盛时期,敦煌是维护河西诸郡的门户,是中原王朝对西域控制的枢纽。然而,随着安史之乱的爆发和唐朝对西北控制力的削弱,敦煌的战略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从一个单纯的军事要塞,转变为一个文化“避难所”和宗教“储藏室”。 1. 政治变迁下的权力真空: 详细梳理了唐朝中央政府对敦煌的控制如何从稳定走向松动,以及周边政权(如吐蕃、回鹘、沙州曹氏地方政权)对该地的实际控制更迭。本书特别关注吐蕃占领敦煌的“安史之乱后至中晚唐”这一关键时期,分析吐蕃对当地汉文化机构的接管、保护与改造策略。 2. 商业与宗教的复合体: 敦煌的经济基础并非完全依赖中原的赋税。本书通过对敦煌文献中商业契约、借贷记录的分析,揭示了丝绸之路贸易的持续性,即便在政治动荡时期,商业活动依然是维持城市运转的重要动力。宗教,尤其是佛教的传播,成为跨越民族界限的最重要纽带。 第二部分:吐蕃在河西:统治、同化与文化输入 本书的核心篇幅,着墨于吐蕃王朝对河西走廊,特别是敦煌地区的直接统治(约公元786年至848年)。这并非一次简单的军事征服,而是一场涉及行政、宗教和语言的深度文化移植过程。 1. 吐蕃的行政架构与文献管理: 深入分析了吐蕃人在敦煌建立的行政体系。通过对新出土或重新整理的吐蕃文书(如《吐蕃占领时期敦煌汉文文书残卷》)的解读,展示了吐蕃如何试图将他们成熟的政治制度(如“论赞普制”)嫁接到汉文化背景的基层社会中。特别指出,吐蕃并未大规模摧毁原有的汉文档案系统,而是采取了并存或吸收的方式,这为后世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2. 宗教的“高原化”: 吐蕃带来并大力推行的藏传佛教(特别是宁玛派早期形式)与中原流行的汉传佛教(禅宗、净土宗)在敦煌产生了复杂的互动。本书探讨了“蕃汉寺院”的并存现象,以及在经文翻译、造像风格上,高原审美对河西佛教艺术的影响。例如,敦煌壁画中吐蕃供养人形象的演变,以及藏密元素对某些佛教题材表达方式的渗透。 3. 语言与文字的交融: 敦煌文书的“混合性”是本书着重分析的现象。在吐蕃统治下,藏文和汉文的使用频率和领域发生了变化。吐蕃官方文书自然以藏文为主,但大量民间的契约、户籍、信件仍使用汉文,这反映了统治者在保持地方稳定的前提下,对实用性的考量。 第三部分:文化的“敦煌式”融合与遗存 本书的第三部分着眼于文化互动产生的独特成果,即“敦煌的身份认同”的重塑。 1. 艺术风格的“异域化”: 敦煌石窟艺术是研究中古文化交流的“活化石”。本书着重比较了唐代盛期壁画(如第158窟)与吐蕃统治期及曹氏时期的壁画风格差异。重点分析了菩萨服饰、飞天造型中受到印度或中亚影响的元素,如何通过吐蕃的渠道被引入,并与本土审美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既非纯粹汉风,也非纯粹藏风的“河西地方风格”。 2. 民族间的社会关系: 抛弃简单的敌对叙事,本书通过分析婚姻记录、佃耕合同等,揭示了汉族、吐蕃族、粟特族(昭武九姓后裔)以及后来的回鹘族在敦煌社会结构中的复杂关系。跨民族的通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政治紧张,加速了习俗的渗透。 3. 敦煌文献的“失落与重现”: 详细论述了藏经洞的封闭背景。本书认为,藏经洞的封存是多种因素合力的结果——包括吐蕃撤离后的政治不稳定、佛教僧侣对末世的恐惧,以及对某些“非正统”经典(如密教、沙门子弟文献)的保护意愿。这种无意的封存,反而为后世保留了一个近乎完整的唐宋之变下的文化切片。 结论:论中古边疆的文化能动性 本书最后总结道,敦煌在唐宋易代之际的历史,并非仅仅是被动的受难史或沦陷史。它是一个充满能动性的文化试验场。吐蕃的统治,如同一次强力的催化剂,加速了河西地区文化基因的重组。这种重组最终孕育出一种适应了多重地缘政治压力、具有极强包容性的“河西文化模式”,为理解整个中古欧亚大陆腹地的文化流动提供了深刻的范例。本书对敦煌学、吐蕃史、丝绸之路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关键词:敦煌、吐蕃、河西走廊、丝绸之路、中古史、文化交流、藏传佛教、敦煌文献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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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唐律研究》真是打开了我认识唐朝法律体系的一扇新窗口!在此之前,我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印象大多停留在一些笼统的说法,觉得它们严苛、神秘,甚至有些残酷。但读了这本书,我才意识到那是一种多么浅薄的理解。作者在书中并没有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深入浅出地剖析了唐朝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土壤以及其背后蕴含的儒家、法家等思想的交织。他通过大量的史料佐证,比如那些流传至今的判例,生动地展现了唐朝法律在实践中是如何应用的,它又如何影响了当时的社会秩序、人际关系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书中的一些章节,特别是关于刑罚制度的探讨,让我对“肉刑”有了全新的认识,不再是单一的恐怖化解读,而是看到了其在维护等级制度、震慑犯罪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同时,作者对民事法律制度的阐释,比如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的规定,也让我看到了唐朝社会在这些方面的成熟与细致。读完后,我感觉自己对那个辉煌朝代的理解,瞬间立体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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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讲,我买《唐律研究》的时候,并没有抱有多大的期望,只是觉得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了解一下它的法律或许能增加一些“知识储备”。然而,这本书的阅读体验远超我的预期,它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导览者,带领我穿梭于浩瀚的唐代法典之中。作者并非枯燥地讲解,而是通过一种娓娓道来的方式,将那些原本晦涩的法律条文,以及那些年代久远的历史事件,重新鲜活起来。书中对某些具体案例的分析尤其精彩,比如作者如何通过对一个看似普通的盗窃案的判决,揭示出其中所包含的社会阶层、人情关系以及当时统治者对于秩序稳定的考量。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十恶”的章节,作者并非简单地罗列罪名,而是深入分析了这些罪名之所以被列为“十恶”,与当时社会价值观、伦理道德以及皇权统治的紧密联系。这种将法律与社会、政治、文化紧密结合的解读方式,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开始重新审视中国古代法律的独特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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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对中国古代史充满好奇的普通读者,我一直觉得“唐律”这个词听起来很高深,但又隐隐约约勾勒出那个时代的面貌。《唐律研究》这本书,用一种非常 approachable 的方式,将我带入了唐朝法律的殿堂。作者没有使用过多晦涩的学术术语,而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了唐朝法律的方方面面。我最感兴趣的是书中关于“名例”部分的内容,它解释了唐朝是如何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量刑的,以及这些规定如何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等级和道德观念。例如,作者通过对不同身份的人犯下同一罪行,量刑却有天壤之别的案例分析,让我看到了等级制度在法律中的体现。同时,书中对一些“轻罪轻判”、“重罪重判”背后逻辑的解读,也让我对唐朝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的策略有了更深的认识。总的来说,这本书让我对唐朝的法律不再感到遥不可及,而是充满了亲切感和求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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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古代的法律制度很感兴趣,觉得它们是了解一个时代社会结构和统治思想的绝佳切入点。《唐律研究》这本书,无疑为我提供了一个非常深入和系统的视角。作者的论述逻辑清晰,层层递进,将唐代法律的起源、发展、核心原则以及具体条文,都做了详尽的阐释。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一些“疑难杂症”的分析,比如如何理解唐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原则,它在维护家族伦理和国家法治之间是如何取得微妙平衡的。作者通过引用大量史料和前人研究,为这些复杂问题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另外,这本书在资料的运用上也非常扎实,作者不仅参考了《唐律疏议》等基本文献,还广泛征引了出土的简牍、碑刻以及其他史书的记载,这使得他的分析更加具有说服力和现实感。读完之后,我对唐朝的法律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理解,也感受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智慧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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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结构设计非常巧妙,让我能够按照自己的节奏去深入了解唐律。最令我赞赏的是,作者并没有将《唐律》的条文视为固定不变的铁律,而是将其置于动态的历史洪流中去考察。他详细阐述了《唐律》在制定过程中所吸收和借鉴的其他朝代的法律经验,以及在后续发展中,历代学者和官员对其进行的解释和补充。这种追溯和演变的视角,让我看到了中国古代法律并非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地继承与创新中发展。书中关于“比附”和“类推”等法律适用原则的介绍,对我来说是全新的概念,它们展现了古代法官在面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时,是如何运用智慧和原则来处理案件的。此外,作者还花费了大量篇幅探讨《唐律》对周边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法律体系的影响,这部分内容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唐朝在那个时代所拥有的强大文化辐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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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东西,谢谢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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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目答问补正(插图本)》设经、史、子、集、丛书五部分,下又分小类、子目若干,突破了传统的四部分类法。又于各书下注明卷数、作者、通行易得本等,间有简明按语,指示读书门径。《书目答问》是张之洞于同治十三年(1874)任四川学政时,因“诸生好学者来问应读何书,书以何本为善”,而“告语生童而设,非是著述”。此书共著录图书两千二百余种,设经、史、子、集、丛书五部,下又分小类、子目若干,突破了传统的四部分类法。又于各书下注明卷数、作者、通行易得本等,间有简明按语,指示读书门径。未有附录二:一别录,举初学可用群书读本:二分类列举清著名学者的姓名、籍贯。张氏在其所作《书目答间略例》中说:“此编所录,其原书为修《四库》书时所未有者十之三四,《四库》虽有其书,而校本、注本晚出者十之七八。”可见此书有补《四库全书》之用。但由于张氏所处的时代及自身的局限性,是书不收小说、戏曲及所谓的“越轨”书,亦为一大瑕疵。另外其中的疏漏讹误亦不在少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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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佳作,论证严谨,求学者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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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目答问补正(插图本)》设经、史、子、集、丛书五部分,下又分小类、子目若干,突破了传统的四部分类法。又于各书下注明卷数、作者、通行易得本等,间有简明按语,指示读书门径。《书目答问》是张之洞于同治十三年(1874)任四川学政时,因“诸生好学者来问应读何书,书以何本为善”,而“告语生童而设,非是著述”。此书共著录图书两千二百余种,设经、史、子、集、丛书五部,下又分小类、子目若干,突破了传统的四部分类法。又于各书下注明卷数、作者、通行易得本等,间有简明按语,指示读书门径。未有附录二:一别录,举初学可用群书读本:二分类列举清著名学者的姓名、籍贯。张氏在其所作《书目答间略例》中说:“此编所录,其原书为修《四库》书时所未有者十之三四,《四库》虽有其书,而校本、注本晚出者十之七八。”可见此书有补《四库全书》之用。但由于张氏所处的时代及自身的局限性,是书不收小说、戏曲及所谓的“越轨”书,亦为一大瑕疵。另外其中的疏漏讹误亦不在少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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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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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很快,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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