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专利复审和无效典型案例评析丛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典型案例评析》共六章,分别从保护客体、实质相同和明显区别判断、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权利冲突、证据认定以及其他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并甄选了74个案例,对外观设计领域专利无效宣告典型案件的特点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评析。
内页插图
目录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保护客体
第二章 实质相同和明显区别判断
第三章 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第四章 权利冲突
第五章 证据认定
第六章 其他
精彩书摘
针对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新设计,合议组认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判断,“秀面”两字是中国汉语文字,其横竖笔形粗细视觉相等、笔形方头方尾,给人以方正、简洁、无装饰的整体视觉效果,与中国汉语文字中的黑体字类似,属于传统字体。根据《审查指南2006》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4.3节的规定,文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其横向排列方式属于文字排列的惯常排列方式;该专利标贴采用长方形属于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形状设计,因此,根据外观设计图片及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该专利是将两个传统文字按照司空见惯的排列方式运用于标贴上,而标贴的形状采用长方形属于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形状设计,因此该专利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中“新设计”的要求。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针对该决定提起专利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关于“新设计”的认定。
顾名思义“新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观作出的新的设计。针对本案,涉案专利是将两个传统文字按照司空见惯的排列方式运用于标贴上,而标贴形状采用的长方形属于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形状设计,其明显不属于新的设计,因此其不符合“新设计”的定义。
随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稳步提升,《专利法》将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移人《专利法》第2条第4款,提高了其法律位阶,其中对于外观设计的定义中关于“新设计”的定义仍然保留,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形以及字音、字义均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在《专利法》修改说明中提到:“我国每年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在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和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相当数量涉及的是瓶贴、平面包装袋等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图案设计。这既不利于提高我国对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水平,促进我国品牌产品的形成,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会增大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
前言/序言
工业设计作为一门古老而年轻的学科,它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影响。工业设计是产品创新的集中体现,对现代社会经济影响巨大。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与工业设计关系十分密切,其以工业设计为基础。相应地,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且不少案件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申诉处(以下简称“外观申诉处”)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也承担对当事人不服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而提出的专利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经过长期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实践、深入思考和不断探索,外观申诉处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审查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和典型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并且形成了一些相对成熟、固定的审查方式和具体的审查标准。为与社会各界分享这些多年积累的经验,外观申诉处审查员在工作之余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从外观设计领域多年审查的案件中精心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结集成书。本书依据外观设计专利通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分章,各章之下结合典型案例具体深入地阐述相应法律条款在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件审查中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疑难问题的判断原则和方法。相信本书能够帮助专利行政部门、专利代理机构、司法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大专院校师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对他们今后的工作实践有一定的帮助和借鉴意义。
本书的编辑、出版得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张茂于以及副主任杨光、王霄蕙、曾武宗等领导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也得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处室领导的鼎力帮助,在本书的整个编辑和出版过程中,他们给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向他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本书中选取的案例受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所限,本书中如无特殊说明,其所引用的《专利法》是指200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书中引用其他版本的则均有特别指明,例如“修改前的《专利法》”是指200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引起的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变化,我们也在本书的相关部分作了相应的说明。
虽然本书从计划到完稿的过程中,编著人员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囿于水平有限,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读者不吝赐教,批评指正!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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