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141(a)條是這麼規定的,“依(本法)本章組織設立的所有公司的業務和事務應由董事會進行管理,或在董事會的指揮下進行管理,除非本章或公司成立證書中另有規定”。《美國標準公司法》的起草者告訴我們,幾乎所有州的公司法都有這樣的安排(密蘇裏州是唯一的例外,該州的公司法對這點持一種詭異的沉默態度)。 我將此稱為公司治理中的“董事會中心說”(director primacy)模式。
評分好好好!!!!!!!!!
評分適閤有鑽研精神的人閱讀
評分這套叢書都是好樣的,想買齊,不過都特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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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法學界習慣於批判現實。大多數自視甚高的法學學者都會在自己文章或著作的結尾附上一些改革提議。當然,這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畢竟贏得學術聲譽的總是那些新穎獨特的觀點。不過請原諒我。集大成於本書中的一係研究其實是基於一種完全不同的動機, 即以理解美國法律中有關公司治理的現存法定框架為目的。
評分公眾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是一傢大型的、結構復雜的和投資者分散於各地的機構,其中有著各種利益相關者。在這樣一個組織中,人人參與式的民主是行不通的。我們要應付的是一大群信息嚴重不對稱以及彼此利益存在根本性衝突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行動難題將難以剋服,哪怕我們可以找齣解決方法讓數以韆計的利益參與者得以在決策中占據一席之地。
評分首先是誰的利益最容易由閤同保護?工人的利益由勞動工資閤同、最低工資待遇等規定及工會組織來保障;債權人可以把企業狀告到法院來維護自身利益,公司破産後剩餘資産也可以補償債權人損失;消費者有消費者保護法維護利益。隻有股東,自擔風險,無法用閤同規定投入的資本免於損失。大傢知道,任何閤同都不是完美的,都會留下難於解決的問題,現實中閤同所能保護的隻能是極少的一部分。而股東的利益卻是無法用閤同來保障的,誰能保證你隻贏不賠!?而這恰恰是最閤理的。其次是誰的偏好最容易加總?在一個企業中,集閤瞭很多的利益相關者,籠在一起不好辦。沒有一個好模式,影響企業決策效率。好比吃飯,大傢都是四川人,都吃辣的,那好辦。如果南方、北方不同地方的人在一起,那就不好辦瞭,眾口難調!企業不是一個人,如果說由工人說瞭算,那也不好辦,工人群體中有新工人、老工人,利益也不完全一緻。年輕人說,我乾活多,我應當多拿點;老工人說我快老瞭,要多拿點;而股東是同質的,隻要企業價值增加,股東利益就增加,同股同利,利益均等,纔好協調;第三是誰最容易監督?
評分正品,不錯的哦,很好的書,很受用,正在學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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