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高等教育管理學》內容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行政,高等教育政策,高等教育法規,高等教育規劃,高等教育財政,高等教育評估,高等教育改革,高校組織管理,高校的人纔培養活動管理,高校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管理,高校人力資源管理,高校財力和物力資源管理,高校發展戰略,高校管理的信息化。每章後附案例。
內頁插圖
目錄
前言
緒論
第一章 高等教育行政
第一節 高等教育行政概述
第二節 高等教育行政體製
第三節 高等教育行政組織
第二章 高等教育政策
第一節 高等教育政策概述
第二節 高等教育政策製定
第三節 高等教育政策實施
第四節 高等教育政策評價
第五節 高等教育政策個案研究
第三章 高等教育法規
第一節 高等教育法規概述
第二節 高等教育法製建設
第三節 高等教育基本法律製度
第四章 高等教育規劃
第一節 教育規劃概述
第二節 高等教育規劃概述
第三節 高等學校規劃
第四節 國內外高等教育規劃概覽
第五章 高等教育財政
第一節 高等教育財政概述
第二節 高等教育財政體製
第三節 高等教育投資與支齣
第四節 教育貸款
第六章 高等教育評估
第一節 我國高等教育評估的發展進程
第二節 我國高等教育評估發展的成就與問題
第三節 我國高等教育評估的改革和發展方嚮
第七章 高等教育改革
第一節 高等教育改革的動因
第二節 中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曆程
第三節 高等教育改革的原則
第四節 高等教育管理改革的主要內容
第五節 高等教育改革的趨勢
第八章 高等學校組織管理
第一節 高等學校領導體製
第二節 高等學校組織結構
第三節 高等學校規章製度
第九章 高等學校人纔培養活動管理
第一節 高等學校教學管理概述
第二節 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原則
第三節 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的內容與過程
第四節 高等學校課程設置與改革
第五節 高等學校招生與就業管理
第十章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管理
第一節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的任務和特點
第二節 高等學校科研管理的原則和內容
第三節 高等學校知識産權管理和學術活動規範
第四節 大學生科學研究活動的組織和引導
第五節 高等學校社會谘詢服務活動及其管理
第六節 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技産業管理
第十一章 高等學校人力資源管理
第一節 高等學校人力資源管理的意義
第二節 高等學校的人力資源規劃
第三節 高等學校師資的招募與甄選
第四節 高等學校師資的培訓與開發
第五節 高等學校師資的績效評估
第六節 高等學校師資的薪酬管理
第十二章 高等學校財力和物力資源管理
第一節 高等學校辦學經費的籌措
第二節 高等學校經費的使用和成本核算
第三節 高等學校圖書館管理
第四節 高等學校實驗室與儀器設備管理
第五節 高等學校校産管理
第六節 高等學校校園建設
第十三章 高等學校發展戰略
第一節 戰略與戰略管理、發展戰略
第二節 高等學校發展定位和目標選擇
第三節 高等學校形象設計和學風建設
第四節 高等學校的閤並
第十四章 高等學校管理的信息化
第一節 高等學校管理信息係繞
第二節 高等學校校園網絡建設
主要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三、高等教育行政的改革趨勢高等教育行政係統是一個開放的體係,生存於一定的社會環境之中,與環境不斷進行著信息、能量交換,使自己與環境保持動態平衡,從而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而社會總是處在不斷變化之中,社會環境的變化,必然要求革新高等教育行政。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尤其是80年代以來,隨著高等教育逐步從社會的邊緣走嚮社會的中心,各國高等教育為適應社會迅速變化而加強改革,各國高等教育行政也進入瞭一個重要的變革時期,主要錶現為以下幾個方麵。
(一)均權化
為瞭加強中央對國傢高等教育事業的統一領導和管理,同時又充分發揮和調動地方辦高等教育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現代社會,實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央集權製的國傢正在采取措施,加強地方的管理權和高校的自主權,給地方以更多的權限,給高校以更多的權利;而實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地方分權製的國傢也在采取措施,將涉及全國利益的高等教育事業歸由中央統一管理,逐步加強中央的權限。美國是當今世界最典型的高等教育分權製的國傢,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管理高校的責任主要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承擔,聯邦政府無權控製全國的高等教育。二戰後,聯邦政府頻繁頒布以高等教育為主題的法案,將其對高等教育調控的意圖閤法化。如通過頒布《國防教育法》(1958年)、《高等教育法》(1965年)、《成人教育法》(1966年)等,達到瞭增撥巨額教育經費,資助高等教育發展,實施國傢戰略的目的。1979年,聯邦政府還設立瞭一個獨立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聯邦教育部,被授權負責聯邦關於教育法規的執行,並管理和分配聯邦高等教育補助經費。這一教育行政管理的重大變化錶明美國高等教育體製在一定程度上齣現瞭集權趨勢。
與此同時,實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央集權製的國傢正逐步加強地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作用,給地方適當的權限,以滿足地方的特殊需要。法國於1968年頒布瞭《高等教育指導法》,賦予地方及高等教育機構更大的自主權,強調瞭大學的自治性和獨立性,大學在行政、財政、教學方麵享有自治權。1982年又公布瞭《地方分權法》,1983年頒布瞭新的權限分配法,進一步賦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權,使中央和大學區的權力齣現逐級下放的趨勢。
(二)自治性
現代教育行政認為,平衡是教育行政的基本價值取嚮。在教育行政平衡論的影響下,二戰以來尤其是80年代以來,無論是實行中央集權教育行政體製的國傢,還是實行地方分權管理體製的國傢,或是中央與地方實行閤作製的國傢,都程度不同地擴大瞭高校辦學的自主權。
法國自60年代以來,多次調整高等學校與國傢的關係,擴大高校本身的自主權。1968年11月頒布的《高等教育指導法》第一次係統地闡明大學是公共高等教育機關,其任務是傳播知識、開展科學研究、培養人纔、組織和發展國際閤作,第一次明確提齣高等教育要貫徹“自主自治、民主參與、多科性結構”三原則,改變瞭國傢任命大學區總長並由其同時兼任所轄大學區幾所大學校長的傳統做法,不再允許總長兼任校長,大學校長要由該大學的理事會選舉産生。進入80年代,法國社會黨政府更加強調擴大高等教育的自主權。1982年通過瞭《關於權力下放的法令》,1984年以教育部長薩瓦裏的名字命名通過的《高等教育法》,確認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行政和財務等方麵均享有自主權。1986年上颱的右翼新政府更加強調減少國傢乾預。1986年製定的《高等教育改革法》(又稱《德瓦凱法案》)明確地指齣:要減少國傢對高校的乾預,使其在經費、教學、科研、招生和管理等方麵享有完全的自主權。1989年,法國政府擬定瞭一份2000年教育發展規劃,重申減少中央對教育的集權領導,確保學校享有自主權。
1985年,原西德頒布的《第二個高等學校總綱法》明確提齣,要給予高等學校更大的辦學自主權,包括:允許大學根據自身特點和優勢,確定自身的科研和教學重點;允許大學自行製定教學計劃;允許大學自行決定增設新課程,並為有特殊纔能的學生開設專門課程。
英國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基本上是以削弱地方教育當局的權力為代價的。《1988年教育改革法》頒布以來,在加強中央政府權力的同時,賦予瞭學校更大的自主權。盡管公立高等院校脫離地方教育當局的管理並不能直接說明其獨立性有所增強,但從英國保守黨政府的高教政策來看,與高等教育的私有化措施相伴隨的必然是高校自主權的進一步擴大。日本也提齣要活躍並積極地發揮高校的職能,在“臨教審”的四個谘詢報告中均提齣要重視大學在管理方麵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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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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