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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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胡云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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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2

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43036
版次:1
商品编码:11186148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51
字数:595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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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对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对于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准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决办案实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为了社会各界及时学习和了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起草人员江必新撰写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从条文主旨、解释依据、内容解读等方面对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了深度解读,对于法院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参考价值。

内页插图

目录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证据合法性(代序)——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答记者问
谈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特点和亮点(代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三节 审判
第四节 执行
……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 附则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解释》制定工作大事记
后记

精彩书摘

  二、讯问笔录的规范性
  讯问笔录应当客观记录侦查人员的讯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情况。讯问笔录制作完毕以后,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因此,审判人员应当着重审查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供述与辩解内容的审查
  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除了前述合法性的形式审查外,还应当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以使审查更为全面。具体而言:(1)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2)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四、供述与辩解的综合审查
  审判人员应当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此外,刑事诉讼法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作出明确,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录音录像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讯问笔录真实性的重要证据。但是,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公安、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工作往往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也影响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十九条专门规定:“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据此,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被告人供述进行审查。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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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制定工作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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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c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c拘役的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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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真价实,!相当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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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应当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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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从条文主旨、解释依据、内容解读等方面对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了深度解读,对于法院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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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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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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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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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经济思想最主要的是重义轻利、&ldquo;见利思义&rdquo;的义利观与&ldquo;富民&rdquo;思 平壤出土的《论语》竹简(2张) 想。这也是儒家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孔子所谓&ldquo;义&rdquo;,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ldquo;利&rdquo;指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谋求。在&ldquo;义&rdquo;、&ldquo;利&rdquo;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ldquo;义&rdquo;摆在首要地位。他说:&ldquo;见利思义&rdquo;。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ldquo;义&rdquo;。他认为&ldquo;义然后取&rdquo;,即只有符合&ldquo;义&rdquo;,然后才能获取。孔子甚至在《论语·子罕》中主张&ldquo;罕言利&rdquo;,即要少说&ldquo;利&rdquo;,但并非不要&ldquo;利&rdquo;。《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干不符合道义的事而获得富贵,就如同浮云一样,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ldquo;义&rdquo;与&ldquo;利&rdquo;的态度,可以区别&ldquo;君子&rdquo;与&ldquo;小人&rdquo;。有道德的&ldquo;君子&rdquo;,容易懂得&ldquo;义&rdquo;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ldquo;小人&rdquo;,则只知道&ldquo;利&rdquo;而不知道&ldquo;义&rdquo;。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ldquo;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rdquo;。有人认为孔子既然重&ldquo;义&rdquo;,则势必轻视体力劳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论语》中记载他对想学农的弟子樊迟十分不满,骂他是&ldquo;小人&rdquo;,这是因为孔子认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担的是更大的责任。他要让他的学生成为价值的承担者而不是一个农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讲学[2]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ldquo;性相近也,习相远也&rdquo;)。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ldquo;有教无类&rdquo;,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他主张&ldquo;学而优则仕&rdquo;,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ldquo;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与赵翼齐名的王鸣盛和钱大昕,他们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异》,都被钱穆先生誉为考据学上的典范著作。在考据上,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也许较钱、王的大作要逊色一些。王树民先生在中华书局 版《廿二史札记》的校对前言中评论道:&ldquo;翼于经学无所建树&hellip;&hellip;则粗率疏阔,多具体性谬误,成为其书之严重缺点&rdquo;。但我个人以为,刘知己论&ldquo;史家三 长&rdquo;,有史才、史学、史识三者,三者之中,当以史识为冠。读史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搞清楚刘备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后汉景帝玄孙,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了九宫山还是出了家,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谋父篡位之类的细微末节吗?还是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历史现象背后更深层的规律性的问 题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赵翼的《札记》也许在&ldquo;史学&rdquo;上与钱、王等&ldquo;考据高手&rdquo;有差距,但在&ldquo;史识&rdquo;上却是技高一筹的。《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 装上下册)》是清代史学家赵翼的一部著名的读史札记,为史学工作者必读书之一。《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装上下册)》对各朝正史的编撰得失作 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分析考辨订正了重要的史实。王树民先生所作《校证》,对其书中引用的资料逐条校核,纠正了不少错误。  被梁启超、钱穆等诸位大师认为在考据、训诂诸学上成就斐然的&ldquo;乾嘉 学派&rdquo;,就产生于这样一个时代。       赵翼与写《十七史商榷》的王鸣盛,著《廿二史考异》的钱大昕并称&ldquo;乾嘉学派&rdquo;中的史学三大巨匠。说心里 话,此前我对于乾嘉学派的诸公颇不以为然,觉得那是一群没有一丝中国文人的骨气的昏聩老朽,被文字狱吓得屁滚尿流,不问世事,&ldquo;躲进书斋成一统 &rdquo;,皓首穷经,终老于户牖之下,醉心于故纸堆中,&ldquo;于国于家无望&rdquo;,实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读了《廿二史札记》,细细思量,这虽不是鲁迅 石破天惊的呐喊,亦非曹雪芹无才补天的绝望,却使人在窒息与沉闷之中感到了另类的萌动。 翻开《廿二史札记》,但见作者在《小引》中写着这样的 话:&ldquo;是以此编就正史记、传、表、志中参互勘校,其有抵牾处,自见辄摘出,以俟博雅君子订正焉。至古今风云之递变,政事之屡更,有关于治乱兴衰 之故者,亦随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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