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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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3


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41810
版次:1
商品編碼:11222107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3-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96
字數:172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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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看點:
  1.作者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2.規模強大
  今年推齣15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3.內容獨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包含分冊:1.婚姻傢庭與繼承糾紛;2.物權糾紛;3.土地糾紛;4.房屋買賣閤同糾紛;5.閤同糾紛;6.買賣閤同糾紛;7.藉款擔保糾紛;8.民間藉貸糾紛;9.侵權賠償糾紛;10.道路交通糾紛;11.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12.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13.勞動糾紛(含社會保險糾紛);14.公司糾紛;15.保險糾紛。

內容簡介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2年上報的有關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全麵涵蓋雇傭關係確定、與承攬關係區分、雇主與雇員等責任劃分、雇員緻害、義務幫工受害賠償等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律師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目錄

一、雇傭關係的確定
1.船員與船長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係
——方和生、劉轉娥訴楊小平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召集人與雇主的區分及責任認定
——鍾昌付訴陳鞦華、陳正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3.為勞動者頒發特種作業證、胸卡、安全工作資格證等,且勞動者在該單位從事勞動,該單位是否一定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
——王丁來訴焦作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九裏山礦勞務(雇傭)閤同案
4.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雇傭關係的判定
——劉建國等訴王延平人身損害賠償案
5.法律法規衝突適用規則之新法優於舊法
——劉榮軍訴潘儒益等雇員受害賠償案
6.雇傭活動中誰是真正的雇主
——薑鳳田訴北京弘高建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瀋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遼寜城建集團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案
7.農村鬆散性質勞務中雇傭關係和閤夥關係的界定
——杜香玉、杜和平、杜珍珠訴杜景良、李德忠等9人雇員受害賠償案
8.未取得個體工匠資質的施工人受傷害,建房人是否負賠償義務
——邵澤法訴丁元可、李傳芝雇員受害賠償案
9.經第三人同意,約定由第三人支付報酬的不影響雇傭閤同的成立
——常如珍等訴徐州市銅山區鄭集鎮前鹿樓村村民委員會人身損害賠償案

二、雇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分
10.雇員在農村房屋建造中受傷,房主應否與雇主一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馬洪軍訴屈雲明等雇員受害賠償案
11.本案屬於承攬關係還是雇傭關係
——張躍忠訴連雲港宏順精細化工有限公司、馬士根雇員受害賠償案
12.原、被告構成雇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原告能否行使追償權
——楊兆穩訴曾雙喜追償權案
13.雇傭、加工承攬的區分及重大過失的認定
——陳會敏等訴莊玉祥等雇員受害賠償案
14.雇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分及責任歸屬
——湯開纔訴王福培等雇員受害賠償案
15.水庫管理站職工自帶工具為雇主修理發電機組是屬於承攬關係還是雇傭關係
——覃傢瓊等訴平樂縣峽口水電站生命權案
16.雇傭關係認定的考慮因素
——王誌猛訴林小州雇員受害賠償案

三、雇主與雇員的責任劃分
17.雇員違規取暖導緻煤氣中毒,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孟久閤訴北京聖夫亞美印刷有限公司雇員受害賠償案
18.受害人受傷時是否在從事雇傭活動--
——王誌有訴北京雙卉新華園藝有限公司雇員受害賠償案
19.雇主安全保障義務的延伸
——劉定華訴張翠蘭健康權、身終權案
20.雇主行使追償權問題探討
——張東江訴路國光雇主損害賠償案
21.侵權責任法施行後雇員從事雇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雇主如何承擔責任
——楊峰訴李健周等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責任案
22.關於對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到損害雇主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理解與適用
——李陸軍訴山東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雇員受害賠償案
23.本案法律關係是雇傭還是承攬,是否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蘭羅招訴鄭細鬆雇員受害賠償案
24.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如何分配
——秦鳳德與陽成林、劉運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5.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失蹤後被宣告死亡,雇主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徐小妮訴潘立章海上人身損害賠償案
26.雇員因重大過失造成雇主財産損失,雇主能否嚮雇員追償
——張建軍與焦作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楊小文人身損害賠償案
27.受雇主指使購買宵夜時被打傷,是否構成雇傭傷害賠償
——丁甲訴李炳纔雇員受害賠償案

四、雇主與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間的責任劃分
28.勞務派遣與實際分發包的區分界定
——趙如意訴丁和平、中國十七冶建設有限公司等雇員受害賠償案
29.分包人、分包人與雇主責任的認定及分擔
——趙健訴雲鶴木業公司、呂世海、魏清華、趙萬裏健康權案
30.雇員在農村民房建築活動中受到人身傷害,房主是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責任,還是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韋邦訴韋明忠等雇員受害賠償案
31.發包人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責任認定
——唐立忠訴濟南茂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高竹林雇員受害賠償案
32.分包閤同無效情況下,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害,各方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王秀英、張秀豐、於嘯、於菁訴潘孝光、山東高速建設材料有限公司、青島吉安工程有限公司雇員受害賠償案
33.雇員在第三人賠償後能否再要求雇主承擔責任
——劉永吉、王玉芬、曹紅衛、劉鈞豪訴烏蘭察布市集寜中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劉文元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34.第三人緻雇員傷害,雇主應否承擔責任
——劉仲波訴李雲祥雇員受害賠償案
35.盲人雇員辭職後仍住在原單位安排的宿捨,摔傷緻死如何賠償
——唐俊峰等訴盛蘇青等雇員受害賠償案
36.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如何進行責任劃定
——張桂鬆訴汪勝利、汪其勝、郭輝建、中聯重科、周學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37.農民自建房建設中的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確定
——陳正權訴瀋根香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38.兩被告的協議書能否認定林誌生為呂綿盛的雇主
——呂綿盛訴林誌堅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五、賠償協議與標準
39.雇傭關係中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
——謝剛偉訴彭水縣保傢鎮人民政府及周成碧、段曉均、趙曉梅健康權、身體權案
40.因侵權達成和解協議後是否需要賠償
——代子全、曆茂蘭、徐代博訴本溪北營鋼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41.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競閤時受害人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楊文明訴淄博市臨淄區田傢煤礦工傷保險待遇案
42.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應以扶養人即受害人的身份確定
——許中年訴淄博市臨淄春光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43.同一事件中的共同受害人代他人訂立賠償協議,要查明訂立時之情形,確實是本人當時真實意思錶示的,應認定協議有效
——管艾堂、單國翠訴付明勇、許巧珍雇員受害賠償案
44.民房建築中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的法律適用
——張衛友訴包治華、王鼕方雇員受害賠償案
45.自建房在兩層及以下的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
——陳躍生訴硃開國、劉躍宜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六、雇員緻害賠償糾紛
46.雇員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硃啓元訴啓東市飛龍建築材料有限公司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七、義務幫工受害賠償糾紛
47.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責任分析
——熊雁東訴楊繼樂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48.閤同約定不明時卸貨義務主體該如何確定
——顧學東訴無锡豐華玻璃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
49.被義務幫工人應承擔義務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受傷的賠償責任
——李和平訴孟州市城市管理局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50.受害者與三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幫工關係
——康秀玉等訴伍傳厚等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案
51.關於義務幫工法律關係中證人證言、賠償義務主體及賠償責任的認定問題
——王秀連訴韓同義、陳立芳義務幫工人受害賠償案
52.義務幫工中幫工人意外死亡的責任承擔
——黃淑蓮、劉超訴王洪成義務幫工人受害賠償案

八、義務幫工緻害賠償糾紛
53.義務幫工緻人損害,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責任如何分擔
——湯廷江訴楊忠鞦義務幫工損害賠償案
54.無償幫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黃必艷、張碟、張江樂訴張光華等八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55.義務幫工人緻其他幫工人損害,如何劃分幫工人、被幫工人及被害人三者間的責任
——李鳳印訴馬永平、王兆允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精彩書摘

前言/序言

  序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傢法官學院於2012年開始編輯齣版的一套大型案例叢書,以後每年初定期齣版,由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具體承擔編輯工作。此前,該中心已經堅持20年不輟連續編輯齣版瞭《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凡80捲,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享有贊譽。現在該中心又編輯齣版《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該叢書2012年首次齣版以後,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並迅速售罄,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及時編撰推齣《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
  總的說來,當前市麵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削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同時,本叢書還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平均每年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超過10000件,《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生的全國各地的代錶性案例。二是方便檢索。為節約讀者選取案例的時間,叢書分捲細化,每捲下還將案例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瞭然,迅速發現需要的案例。
  總之,編輯《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就是為瞭讓案例類書籍簡便、易用,這既是本叢書的特點,也是編輯齣版這套叢書的理由。當然,案例作者和編輯在編寫過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實現最初的編寫願望,可能會存在各種不足,甚至錯誤,歡迎讀者批評指正,我們願意承擔責任,並不斷改進。
  在信息社會,流行快餐文化,紙質類媒介往往輸給數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國法製齣版社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的齣版,給瞭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我們在此謹錶謝忱,並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齣一條編輯案例書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務於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國傢的法治建設。
  ……
  召集人與雇主的區分及責任認定
  ——鍾昌付訴陳鞦華、陳正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輩門惺樽趾�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縣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285號民事判決書
  2�卑贛桑禾峁├臀裾呤芎υ鶉尉婪�
  3�鋇筆氯�
  原告:鍾昌付
  被告:陳鞦華、陳正明
  【基本案情】2011年9月25日,原告受被告陳鞦華雇請,為其修建雞捨時被石塊擊中左眼緻傷,經鑒定其傷情構成五級傷殘,被告陳鞦華僅支付原告醫療費7000餘元,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故請求法院判處被告陳鞦華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的70%,共計人民幣171488元,並由被告陳鞦華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雞場的修建是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包給被告陳正明的,自己並未雇請原告;原告受傷的前一天晚上已通知被告陳正明停工;原告係農村居民,原告主張按城鎮居民計算殘疾賠償金無事實依據;不同意賠償原告損失。
  【案件焦點】原告受誰雇請,為誰提供勞務;原告各項具體損失的確認;各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及責任承擔。
  【法院裁判要旨】桃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關於原告受誰雇請,為誰提供勞務的問題。
  本院認為:被告陳鞦華9月下旬復工修建雞場,請被告陳正明邀人為其修建,約定報酬為大工(瓦工、木工)每天120元,小工每天100元,由被告陳鞦華提供中餐,報酬結算方式為點工;被告陳正明受被告陳鞦華委托召集其他施工人員共同為陳鞦華修建雞場,與原告及其他施工人員同工同酬,未獲取勞務報酬利潤,故應認定本案中的雇主為被告陳鞦華,原告是為被告陳鞦華提供勞務。被告陳正明關於其與原告不存在雇傭關係的辯解理由成立。
  第二,關於原告各項具體損失的確認問題。
  對原告主張的如下損失:醫療費21721元,住院夥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240元,鑒定費550元,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10元,被告陳正明無異議,被告陳鞦華有異議,隻認可其中的一半,本院認為,由於原告沒有提供正式的交通費票據,對其交通費損失1010元的事實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綜閤考慮本院酌定原告的交通費損失為500元,對其超齣部分,本院不予確認。
  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損失7035��9元(24458元/年÷365天×105天),被告陳正明無異議,被告陳鞦華不認可,本院認為,被告陳鞦華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誤工費損失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原告參照本地區相同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按其誤工時間計算誤工費並無不妥,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損失7035��9元予以確認。
  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923��6元(45��8元/天×42天),被告陳正明無異議,被告陳鞦華不認可,本院認為,被告陳鞦華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確認其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為916元(45��8元/天×20天);原告齣院後的護理應確定為部分護理依賴,應以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本院確認原告齣院後的護理費用為440元[20元/天×(42-20)天]。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護理費為1356元(916元+440元),對原告超齣部分本院不予確認。
  對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98788��4元(16565��7元/年×20年×60%),被告陳正明、陳鞦華均認為賠償標準過高,本院認為原告係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應依照原告的傷殘等級,按上一年度本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根據湖南省統計局全省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湖南省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已上調至18844元,現原告主張隻按16565��7元/年的標準計算,已經放棄瞭部分權利,故二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98788��4元,本院予以確認。
  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被告陳正明無異議,被告陳鞦華不認可,本院認為原告受傷緻殘,依法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被告陳鞦華的異議不能成立。根據本案中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方式、損害後果等因素,本院綜閤考慮酌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元。
  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30431��3元。確認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人民幣6000元。
  第三,關於各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及責任承擔問題。
  本院認為:被告陳鞦華與原告形成雇傭關係,陳鞦華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依法對原告負有安全管理和勞動保護的職責義務,原告在為被告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緻殘,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被告陳鞦華因未盡到上述職責義務,應認定其具有過錯,且與原告的傷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本人多年從事建築行業,且具備建築行業助理工程師資質,在雇主無人在場的情況下自行施工,因自身疏忽大意,缺乏安全意識,未戴防護鏡用鐵錘、鋼釺鑽擊大塊石,在作業過程中被飛濺的碎石擊中左眼緻傷緻殘,應認定其自身具有過錯,且與自身的傷害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故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陳正明不是雞場修建的承包人或承攬人,與原告無雇傭關係,且在本案中無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被告陳正明給付原告的800元費用,被告陳正明錶示自願贈予原告,不要求返還,係其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未損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準許。被告陳鞦華關於原告自身具有過錯的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庭審中,被告陳鞦華辯稱其已通知全部施工人員停工,在原告受傷之前與原告雇傭關係已解除,因其委托陳正明通知施工人員停工,受托人陳正明未通知到原告,不能認定與原告雇傭關係已解除,應由作為委托人的雇主承擔責任,故對被告陳鞦華的該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陳鞦華在本案中具有過錯,根據過失相抵的原則,應按各自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考慮本起傷害事故的成因,由原告自己承擔70%的責任,被告陳鞦華承擔30%的責任。原告因此次傷害事故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30431��3元,故被告陳鞦華應承擔原告經濟損失69129��4元(230431��3元×30%),應承擔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兩項共計75129��4元,被告陳鞦華已支付的7000元應予扣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鞦華賠償原告鍾昌付經濟損失69129��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兩項共計人民幣75129��4元,扣除已付的7000元,餘款68129��4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被告陳正明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官後語】本案處理重點主要在於對雇傭關係的理解。雇傭關係是指受雇人嚮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陳正明受被告陳鞦華委托召集其他施工人員共同為陳鞦華修建雞場,與原告及其他施工人員同工同酬,未獲取勞務報酬利潤,故應認定本案中的雇主為被告陳鞦華,原告是為被告陳鞦華提供勞務。
  編寫人: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縣人民法院饒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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