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主觀說由來於主觀主義刑法理論,主張危險的判斷是以本人所認識到的事實為基礎,從本人的立場來判斷危險性的有無(參見前注{20},[日]前田雅英書,第148頁)。該說由德國學者布黎等倡導,威爾澤爾、瑪拉哈(Maurach)等也持此說;在日本,宮本英修、江傢義男是該說的主要代錶。根據該說,隻要行為人實施瞭在其看來能夠錶動犯罪意思的行為,就成立未遂犯。但該說又認為,迷信犯的場閤,由於行為人性格懦弱,隻是單純地錶明瞭希望而已,並不具有性格上的危險性,所以是不能犯。該說的缺陷甚為明顯:第一,該說以主觀主義為理論根基,將法益侵害的危險性完全謀求於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的危險性,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就成為決定不法的唯一因素,這與當代法治社會中應予堅持的行為刑法和法益保護的原則完全背道而馳。第二,作為純粹主觀說的邏輯歸結—基於重大無知實施的行為本身也是犯意的外化,因而也應成立未遂犯。但該說卻又例外地認為這種情況下屬於不能犯,這樣一來,其理論就未能堅持一貫性。如今,隨著主觀主義刑法學的沒落,純粹的主觀說已幾乎看不到瞭,成為一種僅具曆史符號意義的學說。
評分 評分處罰:刑法規定“加重處罰”;新刑法規定對纍犯“應當”從重處罰。 23:自首的分類、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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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實際上,奪取警察手中的空槍嚮他人射擊和拿取他人客廳內用於裝飾的手槍嚮他人射擊,在客觀上都是用空槍“殺人”,所以,兩者並無區彆對待的必要。人們因此或許會認為,如果連類似奪取警察手中偶然未裝子彈的槍嚮他人射擊的場閤都要作為不能犯處理,這顯然不利於保護法益,也有悖國民的法感情。但在筆者看來,實際情況往往並非如此。不能犯的實質是因行為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體危險而被視作欠缺實行行為性,所以,對其完全有按照預備犯加以處罰的可能(這一點,後文會有進一步的論述)。另一方麵,行為人的行為於某罪而言雖是不能犯,但不能排除該行為當時有侵害其他法益而構成犯罪的可能。退一步來說,即便不能犯場閤下的行為人不存在其他可罰的犯罪情節而最終不被處以刑罰,但也並非意味著其行為就是為法律和社會所支持和鼓勵的,因為不排除有根據其他法律給予製裁的可能,或者至少也應給予嚴厲的道德譴責。就本事案而言,奪取警察手中的空槍“殺人”的行為雖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不能犯,但並不意味著連行為人實施的搶奪槍支的行為的犯罪性都要否定。
評分 評分《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刑法總論講義(第4版補正版)》是日本立命館大學鬆宮孝明教授的《刑法總論講義》(第4版補正版)的中譯本。相較於日本其他同類教科書,《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刑法總論講義(第4版補正版)》的特色在於:在問題的思考上,作者反對僅對問題作個彆的、權宜的解釋或解決,而是基於“同樣的事情作同樣的處理”這一法秩序統一性的要求,重視對問題的體係性思考與法概念的統一性運用,並且強調對法律的解釋應當忠實於法律文本本身。同時,《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刑法總論講義(第4版補正版)》沒有受睏於曆來將刑法理論的對立全部還原為“結果無價值論”和“行為無價值論”對立的日本刑法學思潮,而是以規範主義、機能主義的刑法思想和“積極一般預防論”為基礎,力求探明各種理論和學說的對立根源,並根據當今社會的狀況展開刑法所應依據的客觀主義。從這一立場齣發,本書結閤德、日大量學說和判例,對犯罪體係、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未遂犯、共犯、罪數、刑罰等刑法總論基本問題作瞭精緻而又富有創見的演繹和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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