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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一罪含义:姐姐犯罪单复数问题。一罪与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前提。 一罪分类: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按一罪处罚。(2)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3)结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惩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直接按照刑法规定的一罪处罚。 法定的一罪:(1)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生活主要生活来源,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按一罪从重处罚。(2)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法结合成一个新的罪(A+B=C)。我国刑法A+B=A或B罪的严重情节。按一罪处罚。 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指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按一个罪从重处罚。(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按一罪从重处罚。(3)吸收犯:指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所吸收,仅以吸收的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予论罪。按一罪处罚。 20:几种主刑概念和期限 管制:(概念)对罪犯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评分《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是日本立命馆大学松宫孝明教授的《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的中译本。相较于日本其他同类教科书,《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的特色在于:在问题的思考上,作者反对仅对问题作个别的、权宜的解释或解决,而是基于“同样的事情作同样的处理”这一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重视对问题的体系性思考与法概念的统一性运用,并且强调对法律的解释应当忠实于法律文本本身。同时,《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没有受困于历来将刑法理论的对立全部还原为“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对立的日本刑法学思潮,而是以规范主义、机能主义的刑法思想和“积极一般预防论”为基础,力求探明各种理论和学说的对立根源,并根据当今社会的状况展开刑法所应依据的客观主义。从这一立场出发,本书结合德、日大量学说和判例,对犯罪体系、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未遂犯、共犯、罪数、刑罚等刑法总论基本问题作了精致而又富有创见的演绎和阐释。
评分绝对的不能、相对的不能说主张,以行为时存在的全部事实为基础,进行事后的观察,即事后观察所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的客体或结果的性质来看,结果的发生被认为是绝对不能的场合是不能犯,被认为相对不能的场合是未遂犯。所谓“绝对不能”,指犯罪对象不存在如杀害的人已经死亡,或者使用的犯罪工具、手段没有效力,如用无毒的药物杀人。所谓“相对不能”,指犯罪对象虽然存在但不在行为人所认为的地点,或行为人方法使用不当不能发生效用,如使用毒药的分量不够,不能将人毒死。但因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的标准有时并不明确,因而遭到学界的强有力的批判。
评分实际上,夺取警察手中的空枪向他人射击和拿取他人客厅内用于装饰的手枪向他人射击,在客观上都是用空枪“杀人”,所以,两者并无区别对待的必要。人们因此或许会认为,如果连类似夺取警察手中偶然未装子弹的枪向他人射击的场合都要作为不能犯处理,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法益,也有悖国民的法感情。但在笔者看来,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不能犯的实质是因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而被视作欠缺实行行为性,所以,对其完全有按照预备犯加以处罚的可能(这一点,后文会有进一步的论述)。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于某罪而言虽是不能犯,但不能排除该行为当时有侵害其他法益而构成犯罪的可能。退一步来说,即便不能犯场合下的行为人不存在其他可罚的犯罪情节而最终不被处以刑罚,但也并非意味着其行为就是为法律和社会所支持和鼓励的,因为不排除有根据其他法律给予制裁的可能,或者至少也应给予严厉的道德谴责。就本事案而言,夺取警察手中的空枪“杀人”的行为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但并不意味着连行为人实施的抢夺枪支的行为的犯罪性都要否定。
评分一般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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