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法》第225條第4項為例的分析
評分張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曾為日本東京大學客員研究員,東京都立大學客員研究教授,德國波恩大學高級訪問學者,齣版個人專著1
評分評分
馮軍:
評分阿爾賓·埃澤爾:
評分根據這一規定,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因此,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除非新舊司法解釋規定不一緻的,采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的根據在於:司法解釋是對法律文本的解釋,因而司法解釋的效力是從屬於法律的,隻要法律有效則對該法律的司法解釋在法律實行期間亦為有效。這一規定當然是有法律根據的,對於一般司法解釋確實是適用的。但在類似於《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情況下,司法解釋是將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如果這種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顯然違反法的可預測性,因不明確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對此,中國學者認為應當在司法解釋中設立有關溯及力的特彆條款,明確規定關於《刑法》第225條第4款的司法解釋不具有溯及力,而隻對該項司法解釋發布之後的行為有效,從而防止與罪刑法定原則相衝突。我認為這一觀點是極有見地的,但目前並未被中國最高司法機關采納。因此,這些司法解釋雖然試圖解決刑法的明確性問題,但卻與罪刑法定原則派生的禁止事後法原則相悖。
評分第三章 罪刑法定與分則概念
評分二、罪刑法定與解釋目標
評分第一單元 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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