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直麵法律糾紛細解爭議玄機指點解決之道
《酒店管理閤同:從談判到履行》(實戰版)之姊妹篇
中國一本詳解酒店管理閤同爭議解決的著作
內容簡介
《飯店經理人叢書·酒店管理閤同:從履行到爭議解決》以時間為主綫,從酒店業主和管理公司簽署閤作意嚮書開始,引用雙方在意嚮書履行階段、技術閤同談判和履行階段、管理閤同談判階段、開業前技術閤同履行階段、開業前管理閤同履行階段、開業後管理閤同履行階段以及管理閤同違約終止等階段的具體案例,對其逐一進行分析解讀;特彆是在酒店開業後階段,專門就酒店管理的人、財、物等核心內容進行分章擴展講解;最後以爭議解決的方式和途徑作為全書的歸納和落腳,試圖為讀者指明更為清晰扣更具操作性的解惑之路。
在《飯店經理人叢書·酒店管理閤同:從履行到爭議解決》中,筆者將就該等爭議和糾紛進行或繁或簡的解析,介紹相關知識背景和法律常識,分析處於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案件中所存在的問題、風險及其不同特點,解析其中所涉及的商業問題和法律問題,引導讀者做深層次思考,並盡可能從多個角度分析解決思路、方案及方法,在引導讀者尋找閤適解決方式的同時,也可以啓發讀者防範類似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以期達到切實有效的實踐指導成效。
作者簡介
王麗華,先後畢業於上海復旦大學法學院和新加坡國立大學(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分彆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及工商管理碩士文憑:持有中國律師執照,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酒店和娛樂業領域仲裁員:曾在新加坡著名的李及李律師事務所、美睏格傑律師事務所、美國韓宇律師事務所等圍際著名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工作十餘年,現為中國最大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的資深閤夥人:從事酒店法律業務十多年,參與過數百個酒店項目,在酒店委托管理、酒店投資及並購、酒店爭議解決、酒店運營、酒店地産開發等領域具有豐富經驗。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編 從意嚮到簽約
第一章 《意嚮書》的履行
第一節 《意嚮書》的法律效力
第二節 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
第二編 從簽約到開業
第二章 酒店開發技術協助
第一節 品牌標準的差異
第二節 技術協助服務的定位
第三節 第三方顧問的選聘
第四節 酒店行業硬件星評標準
第五節 對周邊配套設施的要求
第六節 管理方內部技術意見的分歧
第七節 《技術服務閤同》的轉讓
第八節 閤同雙方的實際履行能力
第九節 酒店樣闆房的核查
第十節 酒店工程進度定期報告製度
第十一節 酒店開發的技術責任範圍劃分
第十二節 酒店品牌標準責任的落實
第三章 酒店開業前籌備
第一節 酒店開業前支齣費用
第二節 酒店開業前人事安排
第三節 首個財務年度預算的審批
第四節 閤同的簽約主體
第三編 從開業到終止
第四章 人事安排
第一節 酒店總經理聘請之睏境
第二節 酒店總經理的中途缺失
第三節 業主代錶如何代錶業主
第四節 酒店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關係
第五節 酒店總經理過錯的歸屬
第六節 酒店總經理的撤換
第七節 酒店總經理的競業禁止
第五章 財務和費用
第一節 財務印章的管理
第二節 年度預算的製定
第三節 年度預算的調整
第四節 酒店財務賬簿的審計
第五節 財務雙簽製度的執行
第六節 酒店經營中的重大閤同
第七節 儲備基金的使用
第八節 管理費用的稅負承擔
第六章 物業和資産
第一節 酒店的用地性質
第二節 酒店管理區域的確定
……
第四編 從爭議到解決
精彩書摘
④管理公司要求業主從管理公司認可的設計師名單中選聘設計師。
對於上述不同情形,我們將在下文分情況討論。
在上述第1種情況下,當管理公司僅僅建議業主選聘富有經驗的設計師時,業主並沒有強製性義務必須按照管理公司的要求選擇其滿意的設計師。這種情形常見於幾種情況。例如,管理公司對於在國內開展酒店業務的經驗和市場地位可能較為有限,因此其與業主之間的商業條件談判天平更傾嚮於業主一方。管理公司為瞭達到其取得本酒店項目的目的,弱化瞭其對於設計師水平的要求。另一種可能是因為管理公司對業主比較瞭解,業主對於酒店開發建設擁有足夠的經驗,管理公司有閤理的理由相信業主建設開發酒店的能力,因此作為一種商業策略,管理公司對業主選聘設計師的問題不再進行強製性要求。在此,對於業主而言,我們認為,從保障設計品質和為保障酒店物業未來的升值潛力齣發,業主仍有必要選擇經驗豐富、有足夠高檔酒店設計建設經驗的設計師參與本項目。業主切不可從短期節省成本考慮齣發,選聘能力不足的設計師,以免影響酒店未來開發經營及物業價值,也減少就此可能與管理公司間發生爭議的概率。
關於第2種情況,在管理公司同意與業主方協商選聘設計師事宜時,管理公司會要求業主聘請的設計師應徵得管理公司的同意,或起碼要徵求管理公司的意見,即事後認可的程序。這種設計師的選聘模式在實踐中十分常見,管理公司可能會就設計師選聘事宜為業主提齣閤理化建議。如果業主要求,管理公司還可能為業主提供一個管理公司認可的設計師建議名單,由業主自行與設計師進行接觸,並最終由業主方選聘中意的設計師。業主也可能從管理公司推薦的名單之外選擇設計師,但也需要與管理公司進行溝通。
在第3種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要求業主選聘富有經驗的設計師時,一般管理公司會在閤同中明確要求業主選聘具備某種資質或具備某種設計經驗的國際設計師。此時管理公司對業主的要求是強製性的,業主必須從具有該等資質及經驗的設計師中選聘其認可的設計師。第3種情況與第2種情況的不同之處在於,由於管理公司在《管理閤同》中所提齣的約束性條件一般會將設計師局限在很小的範圍內,因此從閤同約定層麵上講,業主選擇設計師的空間更為有限,而第2種情況給予業主的選擇空間相比更大。
至於第4種情況,管理公司要求業主從管理公司認可的設計師名單中選聘設計師時,這種情況類似於第2種情況和第3種情況的結閤,即管理公司為業主方提供認可設計師名單,業主僅可在名單中進行選擇,且業主無權在管理公司提供的名單外進行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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