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专利纠纷的指控理由与抗辩策略》收集了作者在担任专利代理人期间,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地方专利管理局及全国各省、市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打过的部分专利官司。其中,有主动撤诉的、自愿调解的,也有法院判决的;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也有指控侵犯专利权的:涉及的领域很广,有机械、材料、光电、化学等,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有外观设计专利:有审胜诉的案件,也有一审败诉的案件,更有在一审败诉后到二审撤销原判改为胜诉的案件。由于知识面和经验不足,书中肯定有不少缺点和错误,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陈向东(原名陈礼夫),1947年生,浙江省瑞安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副研究员,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5年开始从事专利工作,是瑞安市专利事业的创始人,先后担任瑞安市专利处副处长、处长、专利局局长等职务。任职期间,撰写《试论专利代理人应该如何抓好实施》、《县级专利工作开展之我见》、《我们是怎样调处专利纠纷的》、《专利制度应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等文章。陈向东同志还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担任过中国知识产权理事会理事、浙江省发明协会理事、温州市发明协会理事。
退休后,他仍然兢兢业业地为专利事业工作,创办了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花甲之年,他依旧思维敏捷、声音洪亮,在全国各省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慷慨陈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内页插图
目录
专利侵权纠纷案
1 “一种钥匙齿形的加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2 “一种蜂窝纸板全自动连续生产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瑞安市应氏机械有限公司
3 “-种蜂窝纸板全自动连续生产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青岛华盾纸品有限公司
4 “一种蜂窝纸板全自动连续生产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
5 “打火机的电子点火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
6 “一种复合硫化剂的生产工艺及其制品”专利侵权纠纷案
7 “聚四氟乙烯补偿器”专利侵权纠纷案
8 “一种折合式长梁防盗锁”专利侵权纠纷案
9 “分解式挂锁”专利侵权纠纷案
10 “新旧版人民币磁性判伪点钞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11 “卫生用品面料的机械打孔装置以及该装置生产的产品”专利侵权纠纷案
12 “一种带锁装置的电动车抱刹总成”专利侵权纠纷案
13 “一种回转式自动平板复合机”专利侵权纠纷案——瑞安市荣庆机械厂
14 “一种回转式自动平板复合机”专利侵权纠纷案——瑞安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
15 “一种回转式自动平板复合机”专利侵权纠纷案——林某
16 “纸板开槽机”专利侵权纠纷案——瑞安市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17 “纸板开槽机”专利侵权纠纷案——瑞安市东佳机械厂
18 “-种单膜凹凸夹链贴合制袋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19 “太阳能热水器的注水混合阀瓷芯”专利侵权纠纷案
20 “-种可测深型排水构件”专利侵权纠纷案
21 “一种葵花籽加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瑞安市九里香食品有限公司
22 “一种葵花籽加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张乙j
23 “一种葵花籽加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瑞安市九里香食品有限公司
24 “可对脚掌有保健、按摩作用的鞋底”专利侵权纠纷案
25 “坩埚”专利侵权纠纷案
26 “卫生巾包装袋”专利侵权纠纷案
27 “雨刷”专利侵权纠纷案
28 “管道设备把手”专利侵权纠纷案
29 “-种腿部按摩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30 “双杆四钩保险定位锁具”专利侵权纠纷案
无效宣告请求案
1 “棕丝纤维板弹眭席梦思”无效宣告请求案
2 “数控剥线机”无效宣告请求案
3 “新旧版人民币磁性判伪点钞机”无效宣告请求案——温州市金融设备行业协会
4 “新旧版人民币磁性判伪点钞机”无效宣告请求案——浙江省飞天利懋隆电子有限公司
5 “微型点钞机”无效宣告请求案
6 “纸板开槽机”无效宣告请求案
7 “一种具有分版、鉴伪和面额累计功能的点钞机”无效宣告请求案
8 “渔具导眼支架”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行政诉讼案
1 “报警挂锁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行政诉讼案
2 “新旧版人民币磁性判伪点钞机”专利行政诉讼案
3 “微型点钞机”专利行政诉讼案
4 “一种具有分版、鉴伪和面额累计功能的点钞机”专利行政诉讼案(一审)
5 “一种具有分版、鉴伪和面额累计功能的点钞机”专利行政诉讼案(二审)
后记
精彩书摘
(二)被告的行为符合专利侵权要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于2001年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复合硫化剂的生产工艺及其制品”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01131441.9。其证据1(专利证书)和证据2(当年年费收据)证明了该专利是一项有效的专利,应该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然而,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侵犯01131441.9号专利权的行为。硫化剂是通过对每一种化学成分进行称量配比而形成的,其配方过程相当麻烦,容易多配、少配或漏配,而复合硫化剂是一种新的产品,这种产品到目前为止,非经过原告专利的生产工艺是不能制造的,只有这种唯一的工艺才能生产复合硫化剂产品,但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与原告专利相同的产品并压价竟销给石家庄的各大鞋厂,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证据3(包装袋照片)证明了被告已经实施了生产复合硫化剂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明显违法的。原告曾经多次口头警告被告,劝其不要生产,如果要生产可以与原告协商,缴纳合理的许可费用,但被告置之不理,后来干脆生产三无产品,没有厂家执照、没有地址、没有商标。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过错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侵权,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而仍在实施,应该承担其侵权引起的全部责任。同时被告进行了大量的生产销售,证据4(销售发票两张)和证据5(托运单)就证明了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侵权行为。综上,被告侵犯的是一项我国有效的发明专利,其生产的复合硫化剂产品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构成了专利侵权的要件,应该承担由于其侵权行为引起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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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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