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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C培訓教材:保險基礎知識(2014版)》在實務操作上結閤2003年中國人保財險改製重組以來的重大變革,著重依據産品綫、理賠綫、保險銷售、客戶服務管理等新增規定與要求、以及市場環境的變化情況進行大量補充和修改,充分展現瞭現代非壽險公司的業務經營範圍和實務操作流程。
內容簡介
《PICC培訓教材:保險基礎知識(2014版)》是遵循科學創新、與時俱進的原則,在2006年版的基礎上進行的一項工作。新修訂的教材保持瞭原教材的基本框架,根據保險市場及公司業務發展,補充和調整瞭相關章節及內容。新修訂的教材共分16章,力爭突齣內容新穎、結構完整、實操性強的特點。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風險概述
第一節 風險及其特徵
第二節 可保風險
第三節 風險管理
第二章 保險概述
第一節 保險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保險法概述
第三節 保險的分類
第四節 保險的功能
第五節 保險業的發展曆程
第三章 保險閤同
第一節 保險閤同的概念
第二節 保險閤同的主體與客體
第三節 保險閤同的構成
第四節 保險閤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五節 保險閤同的效力
第六節 保險閤同的解釋
第七節 保險閤同的糾紛處理
第四章 保險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保險利益原則
第二節 最大誠信原則
第三節 近因原則
第四節 損失補償原則
第五章 財産保險
第一節 企業財産保險
第二節 機器損壞保險
第三節 利潤損失保險
第四節 傢庭財産保險
第五節 工程保險
第六章 農業保險
第一節 農業保險概述
第二節 種植業保險
第三節 森林保險
第四節 養殖業保險
第七章 機動車輛保險
第一節 機動車輛保險概述
第二節 機動車輛保險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
第八章 船舶與貨物運輸保險
第一節 船舶保險
第二節 貨物運輸保險
第九章 能源與航空航天保險
第一節 能源保險
第二節 航空航天保險
第十章 責任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概述
第二節 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節 産品責任保險
第四節 雇主責任保險
第五節 職業責任保險
第六節 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一章 信用保險
第一節 信用保險
第二節 保證保險
第十二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二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十三章 再保險
第一節 再保險概述
第二節 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
第三節 再保險業務的操作
第十四章 保險經營
第一節 保險經營概述
第二節 保險營銷管理
第三節 客戶關係管理
第四節 非壽險精算
第五節 保險資金運用
第六節 保險公司經營效益分析
第十五章 保險實務的主要環節
第一節 銷售
第二節 承保
第三節 防災
第四節 理賠
第十六章 保險監管
第一節 保險監管製度
第二節 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
精彩書摘
3.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起,至該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1)責任開始。保險責任的開始,須同時具備“簽發保險單”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2)責任終止。保險責任終止於保險貨物運至該保險單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這是指保險貨物到達目的地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後,從運輸工具上卸載下來,並經過搬運進入倉庫或儲存處所(包括露堆)存放後,該件貨物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如果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15天為限。
4.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通常按照起運地貨價或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確定。其中:貨價是指貨物發票價格,是購貨方為取得貨物所有權付齣的代價;運雜費則包括運輸費、包裝費、搬運費及保險費等。這些費用的實際金額如果計算有睏難,亦可用估計數,即在貨物購進價的基礎上酌加一定的比率作為保險金額。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一經確定,即是投保貨物的保險價值,也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
5.國內水路、陸路(公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的賠償處理。具體處理辦法如下:
(1)被保險人嚮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①保險單(或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②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③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④其他有關保險理賠的單證。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0天內賠付。
(2)被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賠償的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閤理的費用,應分彆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3)被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嚮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齣書麵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將嚮承運人或第三者提齣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嚮責任方追償。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緻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4)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予以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摺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1.航空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責任。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承保被保險貨物在保險責任期限內的運輸或存放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遭受的損失:
(1)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2)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3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遇惡劣氣候或其他風險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其中,“失蹤3個月以上”是指飛機起飛後與地麵失去聯係,下落不明,經民航局鑒定為失蹤者,可按推定全損賠償。
(3)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的破碎、彎麯、凹癟、摺斷、開裂等損害以及由此而引起包裝破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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