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篇论文就成书了 分析还不错的
评分Louis D.Brandeis
评分牟驰,1997年考取律师资格,1998年开始执业。现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同时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德和精品律所联盟(ECLA)公司及并购联合业务团队主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涉外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
评分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规定来看,既包括了因过错产生的责任也包括了非过错责任,可见中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采纳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于: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归责原则已经多样化,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包括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而这些责任都属于侵权法上的责任,在探讨侵权行为概念的时候必须都包括这些责任。更何况由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的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实现了侵权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失的任务,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是必要的。
评分在承办案件的同时,潜心钻研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先后在《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等媒体上发表了《电子商务及其法律问题》《信用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浅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对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对诉讼诈骗犯罪的探讨与立法建议》《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操作与探讨》《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BOT投资律师实务》《律师民商业务的风险与防范》《路在何方——对完善中国律师制度的若干思考与建议》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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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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