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编者前言(徐健) 莱登 导言 洛克 论自然法则 约尔顿 洛克论自然法则 施特劳斯 洛克的自然法学说 塞利格 洛克的自然法与政治的基础 扎科特 洛克《政府论》(上篇)导读 阿什克拉夫特 洛克的自然状态
可若想理解洛克的上述观点,我们必须首先面对这样的问题,即他所谓的自然法到底是个什么模样的学说。因为,自然状态之为和平全仗于人的理性或自然的法则(洛克有时将理性径直称为自然法,参见第6节)。但困难的是,《政府论》和《人类理智论》二书中虽对自然法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对此做出连贯具体的阐述,而
评分在1671年,也就是洛克完成自然法则论文的第12个年头,托森发表了一本著作,名为《根据英格兰教会答问手册而对十条圣训或十诫所作的释义——通过介绍一些有关上帝的自然法和实定法的一般性论述以作为释义的前提》(An Explication of the Decalogue or Ten Commandment,according to Catechism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 To which are premised by way of Introduction Several General Discourses concerning God’s both Natural and Positive Laws)。第1篇论文处理了“自然法”的问题,托森计划从以下4点进行探究,即(1)“自然法是怎样产生的”,(2)“这种法律通常的内容是什么”,(3)“这样的义务维持的东西到底是什么”,(4)“在增加了摩西与基督的律法之后,关于自然法的知识到底有什么用处”。托森在这篇论文中引用的文献除了《圣经》之外,唯一权威的作家就是胡克。我们从托森给洛克的信中得知,在16世纪初两位友人对自然法则进行过长期讨论,现在我们必须搞清楚的是托森在书中第1篇论文里阐发的观点到底是他自己的,还是洛克的,或者是两位朋友早期讨论的共同成果。
评分可若想理解洛克的上述观点,我们必须首先面对这样的问题,即他所谓的自然法到底是个什么模样的学说。因为,自然状态之为和平全仗于人的理性或自然的法则(洛克有时将理性径直称为自然法,参见第6节)。但困难的是,《政府论》和《人类理智论》二书中虽对自然法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对此做出连贯具体的阐述,而在《政府论》(下篇)第一章中,洛克(Locke)直接给出政治权力的定义,“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涉及死刑和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第3节)。乍看下来,权力与权利是等同的,但这一定义真正要反映的是,正当的或合法的政治权力必须得基于权利且为了权利。可见,要正确理解政治权力,就得首先探究权利,准确说来是自然权利。并且,对于洛克以及其他那些近现代政治哲人们而言,自然权利只有在某种特殊的人类状态中才能得到充分的解释。因此,“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察所有的人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第4节,亦参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李平沤译),序言,第35-6页)。
评分可若想理解洛克的上述观点,我们必须首先面对这样的问题,即他所谓的自然法到底是个什么模样的学说。因为,自然状态之为和平全仗于人的理性或自然的法则(洛克有时将理性径直称为自然法,参见第6节)。但困难的是,《政府论》和《人类理智论》二书中虽对自然法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对此做出连贯具体的阐述,而
评分可若想理解洛克的上述观点,我们必须首先面对这样的问题,即他所谓的自然法到底是个什么模样的学说。因为,自然状态之为和平全仗于人的理性或自然的法则(洛克有时将理性径直称为自然法,参见第6节)。但困难的是,《政府论》和《人类理智论》二书中虽对自然法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对此做出连贯具体的阐述,而
评分250年间,就如我们将会发现的,洛夫莱斯作品集里的自然法论文没有得到识别和研究,因此,它既未引起人们的兴趣,也没有发生任何影响。在洛克的一生中,只有托森与泰瑞尔知道这些论文;而通过收集的证据表明,其中一位曾在自己著作中使用过这些论文。
评分随后,洛克便开始细致描述这一自然状态。它是某种“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状态:所有人天然地具有“相同的身心能力”,可以自行“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物和人身”,而“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上帝以明确的方式赋予一人统治其他人的权力(第4节)。可是,既然人人都享有判断何种方式有利于自我保存,那么在那种状态下是否可能出现霍布斯(Hobbes)所极为反感的普遍的争斗与厮杀呢?依照洛克的直接陈述,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因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为人人所遵守,所以这一“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法则禁止任何人无端妨碍他人之保存(第6节)。自然的法则规定了任何人的自我保存的权利,只有当自我保存与维持他人相冲突时,他才只须考虑前者。这样,洛克通过否定自然状态是“放任”的状态,而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拉开了至少表面上看来是可观的距离。换言之,自然状态并非是一种充斥着“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的状态,“尽管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第7、16和19节;霍布斯,《利维坦》,第十三章;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第十六章)。
评分在《政府论》(下篇)第一章中,洛克(Locke)直接给出政治权力的定义,“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涉及死刑和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第3节)。乍看下来,权力与权利是等同的,但这一定义真正要反映的是,正当的或合法的政治权力必须得基于权利且为了权利。可见,要正确理解政治权力,就得首先探究权利,准确说来是自然权利。并且,对于洛克以及其他那些近现代政治哲人们而言,自然权利只有在某种特殊的人类状态中才能得到充分的解释。因此,“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察所有的人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第4节,亦参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李平沤译),序言,第35-6页)。
评分随后,洛克便开始细致描述这一自然状态。它是某种“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状态:所有人天然地具有“相同的身心能力”,可以自行“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物和人身”,而“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上帝以明确的方式赋予一人统治其他人的权力(第4节)。可是,既然人人都享有判断何种方式有利于自我保存,那么在那种状态下是否可能出现霍布斯(Hobbes)所极为反感的普遍的争斗与厮杀呢?依照洛克的直接陈述,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因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为人人所遵守,所以这一“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法则禁止任何人无端妨碍他人之保存(第6节)。自然的法则规定了任何人的自我保存的权利,只有当自我保存与维持他人相冲突时,他才只须考虑前者。这样,洛克通过否定自然状态是“放任”的状态,而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拉开了至少表面上看来是可观的距离。换言之,自然状态并非是一种充斥着“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的状态,“尽管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第7、16和19节;霍布斯,《利维坦》,第十三章;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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