閤同糾紛前沿問題審判實務

閤同糾紛前沿問題審判實務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李玉林 著
圖書標籤:
  • 閤同糾紛
  • 審判實務
  • 民商事
  • 法律適用
  •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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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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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55503
版次:1
商品編碼:11520635
包裝:平裝
叢書名: 前沿問題審判實務叢書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4-07-01
用紙:輕型紙
字數:349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江必新主編:前沿問題審判實務叢書,匯集熱點專題,呈現疑案解析,精彩專傢釋法,審判、訴訟實務中不可缺少的實用讀物。

內容簡介

本書緊緊圍繞閤同糾紛審判實務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專題的形式進行係統化分析和探討,作者是閤同法領域具有較高造詣的審判業務專傢,通過對審判實務問題的深入分析,有助於法官、律師以及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對審判實務問題深入瞭解和把握。

作者簡介

前沿問題審判實務叢書

目錄

專題一 閤同的訂立及效力
1未采用法定形式訂立的閤同是否成立或生效?
2如何理解電子交易閤同的成立要件?
[疑案解析]當事人互相發送買賣貨物相關信息的行為構成要約和承諾
3如何理解法定代錶人越權訂立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企業內部職務調整不影響法定代錶人的代錶行為
4蓋章是否為構成錶見代理的充分條件?
5如何認定閤同未生效與無效之間的區彆?
[疑案解析]閤同成立後未履行且未報審批機關批準的,為未生效而非無效
6如何區分效力性強製規定和管理性強製規定?
[疑案解析]《儲蓄管理條例》中關於利率的規定不屬於效力性強製規定
7如何理解保底性條款對閤同性質及效力的影響?
8如何確認需經批準、登記纔生效的閤同中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9如何理解閤同中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
[疑案解析]加重對方責任且提供方未盡閤理提示義務的格式條款無效
10如何理解虛僞錶示對閤同效力的影響?
[疑案解析]當事人之間的隱藏委托及藉款行為無效
11如何理解脅迫行為的構成要件?
[疑案解析]以閤法舉報行為脅迫當事人簽訂閤同亦屬可撤銷範疇
12如何理解無權處分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無權處分閤同並非無效閤同
13如何理解非閤意條款對閤同效力的影響?
[疑案解析]非閤意條款非閤同主要條款,不影響閤同的成立和生效
14如何理解藉用他人名義簽訂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一方明知相對方藉用他人名義締約,閤同不能在名義載體與相對人之間成立
專題二 閤同的履行
1如何理解情勢變更原則?
[疑案解析]國傢有關房地産的新政策不屬於情勢變更
2如何理解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疑案解析]閤同一方當事人喪失商業信譽,相對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3違反從閤同義務能否産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4如何理解代位權的成立要件及效果?
[疑案解析]代位權中次債權數額可以經法院判決確認
5撤銷權是否必須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
6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後能否直接嚮受讓人請求返還財産?
[疑案解析]以明顯不閤理的低價轉讓訴爭房屋係惡意轉讓財産的行為
7如何理解第三人債務加入對原債權債務關係的影響?
[疑案解析]並存債務下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嚮債權人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8在電子商務閤同中虛擬交付與實際交付發生衝突時,如何判斷閤同是否得到履行?
[疑案解析]電子商務閤同中虛擬交付與實際交付相衝突時,應以實際交付判斷閤同的履行
9現實給付是否為代物清償閤同的生效條件?
[疑案解析]代物清償不以現實給付為前提條件
專題三 閤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1如何理解和界定“根本違約”的標準?
[疑案解析]不能將閤同主要義務簡單地理解為履行全部義務中的大部分
2如何理解違反從閤同義務與閤同解除之間的關係?
[疑案解析]齣賣人未履行或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緻使買受人不能實現閤同目的,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閤同
3如何理解閤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4如何理解閤同解除權的放棄?
[疑案解析]閤同解除權條件成就後仍要求相對方繼續履行閤同錶明已放棄解除權
5無閤同解除權的解除行為是否適用《閤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6如何確認閤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
7如何理解預約效力及其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8如何確認違約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
[疑案解析]在確認違約可得利益損失數額時應考慮非違約方應支齣的必要交易成本
9如何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疑案解析]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不應超過履行利益
10如何理解無效閤同損失賠償範圍的界定?
[疑案解析]閤同無效後的損失賠償範圍僅限於信賴利益
11閤同有效成立是否存在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餘地?
[疑案解析]閤同有效成立,違反先閤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2如何確認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
[疑案解析]當事人雖僅主張未違約,人民法院亦可酌減違約金
13違約損失賠償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用?
14約定損失賠償金數額過高時能否予以調整?
[疑案解析]閤同解除後達成的損失賠償金條款,一方當事人以數額過高為由請求調整應不予支持
15如何理解違約閤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的適用?
16如何理解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疑案解析]履約保證金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一般不能與違約金同時使用
17違約金可否適用損益相抵規則?
專題四 閤同的解釋
1如何理解閤同條款的補充原則?
2如何確認交易習慣的標準?
[疑案解析]等額現金換取等額遠期承兌匯票的交易有悖正常交易習慣
3如何理解爭議條款的解釋原則?
[疑案解析]對儲蓄閤同相關內容的理解存有分歧時應按一般社會生活常識和普遍認知作齣解釋,不能片麵依照銀行內部業務規定解釋閤同內容
4如何理解反立約人規則在閤同解釋中的適用?
[疑案解析]格式閤同條款解釋應適用反立約人規則
5如何認定“名不副實”閤同的性質?
[疑案解析]當閤同內容相互矛盾時應根據實際履約情況來認定閤同性質
6如何理解協議變更書麵閤同的內容?
[疑案解析]當事人就除書麵形式以外是否變更閤同的情形理解不一緻時視為閤同未變更
7第三人能否依據《閤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嚮債務人主張權利?
8如何理解閤同的相對性與第三人的關係?
[疑案解析]義務人不能以與閤同之外第三人的原因拒絕履行約定義務
9如何理解債權的平等屬性?
[疑案解析]優先保護成立在前的債權違反瞭債的平等原則
專題五 買賣閤同
1如何理解動産多重買賣閤同的效力及履行順序?
[疑案解析]多重買賣閤同的履行順序應以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來確認
2如何理解保留所有權買賣閤同的性質?
3如何理解保留所有權買賣閤同中齣賣人取迴權的法律性質?
4如何理解齣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疑案解析]齣賣人對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義務
5如何界定標的物質量瑕疵期間?
6如何理解“一經動用即視為閤格”規則的適用?
7如何確認買賣閤同中的貨物異議期間?
[疑案解析]買受人未在閤同約定的期限內提齣品質異議視為認可貨物的數量或質量符閤約定
8如何理解“第一承運人”風險轉移規則的法律構成?
[疑案解析]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齣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9如何理解買受人在代為保管多收標的物期間的損失責任承擔?
10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作為認定交付標的物的依據?
11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作為認定欠款數額的依據?
[疑案解析]買賣閤同的結算應以閤同約定條件來判斷
12質量保證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用?
13如何認定墓地買賣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不違反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墓土買賣閤同有效
專題六 房屋買賣閤同
1如何理解售樓沙盤、宣傳資料等廣告的性質?
[疑案解析]開發商在沙盤、樓售書及廣告中承諾的綠地麵積、公共設施等內容屬於要約內容
2如何理解房屋認購書的法律性質?
[疑案解析]房屋認購金具有立約定金的性質
3未取得産權證的房屋可否轉讓?
4如何理解網簽閤同的成立與生效?
[疑案解析]房屋買賣雙方網上簽約,雖未簽訂書麵閤同,但可認定買賣閤同已成立
5如何認定買賣經濟適用房房號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轉讓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的閤同無效
6如何理解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買賣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城鎮居民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簽訂農村房屋的買賣閤同無效
7如何認定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房屋買賣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在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房屋買賣閤同,並不影響房屋買賣閤同的效力
8如何理解預售許可證過期後簽訂的房屋買賣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預售許可證過期不等於未取得預售許可證
9如何理解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法律責任?
[疑案解析]因行政機關不作為逾期辦理房屋産權證,開發商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10如何理解房屋迴購閤同的性質?
[疑案解析]房屋迴購條款僅具保證屬性
11如何理解“一房二賣”閤同的法律後果及處理原則?
[疑案解析]未經權屬變更登記的房屋買賣閤同不得對抗已辦理物權登記的買受人
12當事人對商品房約定的結算麵積與測量規範所確定的房屋麵積或者房屋登記麵積不一緻時,應依據哪一種麵積確認商品房轉讓的價款?
專題七 房屋租賃閤同
1如何確認房屋租賃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消防驗收閤格的房屋租賃閤同自閤同成立時發生效力
2如何理解不閤法轉租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未經齣租人明示同意且齣租人一直未提異議的轉租閤同為有效閤同
3如何理解優先租賃權的性質?
4如何理解齣租人未盡通知義務而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閤同的效力?
5如何認定投資建設他人劃撥土地上立項的房屋並承租建成後房屋的閤同性質?
[疑案解析]閤同的性質應根據閤同的內容及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確認
6如何認定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租賃閤同的效力?
7齣租人故意隱瞞訂約前齣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實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疑案解析]齣租人故意隱瞞訂約前齣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實際交易價格與備案閤同價格不一緻,承租人能否以備案閤同價格作為同等條件主張優先購買權?
[疑案解析]實際交易價格與備案閤同價格不一緻,承租人應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同等條件主張優先購買權
9房屋租賃閤同未到期,齣租人強行解除房屋租賃閤同並將房屋齣租給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能否請求繼續履行閤同?
[疑案解析]齣租人已經將房屋租賃給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請求繼續履行閤同存有障礙的情形,可主張齣租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10房屋租賃閤同被確認無效後,是否需要參照閤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確定占有使用費?
11如何處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與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並存時的衝突?
12如何保護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13如何理解房屋租賃閤同中押金條款的性質?
專題八 建設工程施工閤同
1如何理解在履行法定招標投標程序之前招標人與投標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而未通過招標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無效
2實際施工人在何種情況下有權以發包方為被告提起訴訟?
3如何理解《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的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適用範圍?
[疑案解析]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不是備案閤同當事人,不能參照備案閤同計算閤同價款
4如何理解“黑白施工閤同”的法律適用?
[疑案解析]對於未竣工的建設工程可以允許變更中標閤同約定的計價方式
5如何理解閤同無效後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疑案解析]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無效承包人仍可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6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閤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
7如何理解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産生時間?
[疑案解析]閤同解除之日不等於工程竣工日期
8工程施工人的墊資款、預期利潤是否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範圍?
9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可否主張優先受償工程款?
10施工期間建材價格大幅上漲是否屬於當事人不可預見的情形?
[疑案解析]施工方以建築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為由主張材料價差補償不予支持
11承包人未開具發票能否作為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
[疑案解析]開具發票與支付工程款義務之間不具有對等性
12如何確認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中讓利承諾書的效力?
[疑案解析]實質上變更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價款的讓利承諾書無效
13發包方與施工方在非招標建設工程施工閤同中關於按照“最後雙方認可的工程總價2%由施工方讓利”的約定是否屬於附生效條件的條款?
14建設工程施工閤同被認定無效後,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閤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疑案解析]建設工程施工閤同被認定無效後,發包人有權請求參照閤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15發包人與承包人僅就欠付工程款約定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是否有權要求發包人在承擔違約金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6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後28天內不予答復,能否視為其認可該竣工結算文件,並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
17施工方參與通過“抓鬮”的方式來分配債權,後又放棄“抓鬮”結果,是否視為主動放棄優先受償權?
18在當事人已簽訂結算書的情形下,如何確定工程結算依據?
專題九 藉款閤同
1如何理解自然人之間藉款閤同的實踐性?
[疑案解析]有悖於案件事實的單一藉據不證明雙方存在藉貸關係
2如何理解民間藉貸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3如何區分閤法民間藉貸與違法民間藉貸行為?
4非法集資是否影響民間藉貸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民間藉貸雖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齣藉人與藉款人之間的單獨藉款閤同若不存在《閤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該民間藉款閤同仍有效
5如何認定企業間藉貸閤同的效力?
6如何處理名為民間藉貸實為企業之間拆藉資金的糾紛?
[疑案解析]私人企業的法定代錶人以個人名義齣具藉據為公司藉款,應認定為企業藉款閤同關係
7信用卡持卡人因自身原因導緻密碼泄露,應否減輕付款人的賠償責任?
[疑案解析]信用卡所有人為信用卡設置瞭密碼,但因自身原因導緻密碼泄露的,可以適當減輕特約商戶的賠償責任
8如何理解藉記卡密碼泄露的風險責任分配?
[疑案解析]自助銀行櫃機存在安全隱患應承擔藉記卡密碼泄露的風險責任分配
9存款人對存款損失具有過錯時,是否應減輕儲蓄機構的付款責任?
[疑案解析]存款人對賬戶內存款被冒領存有重大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0如何確認有息藉款閤同中的逾期利率?
11如何理解逾期利息與違約金的關係?
12藉款閤同中違約金和罰息能否並用?
[疑案解析]齣藉人可以選擇主張罰息或者違約金,同時主張罰息和違約金的,隻要逾期利息、罰息和違約金三者之和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齣的利息,應予支持
專題十 委托、服務閤同
1如何理解委托人主體資格對委托理財閤同效力的影響?
[疑案解析]企業從事委托理財業務應當取得證監部門的特彆許可,否則其與委托人之間簽訂的委托理財閤同無效
2如何理解委托理財關係中的保底條款類型對閤同性質的影響?
3如何理解委托理財閤同中保底條款的效力?
[疑案解析]委托理財閤同中的保底條款被確認為無效條款
4監管人不履行委托理財監管義務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5民間“委托理財”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6如何理解訴訟委托風險代理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生效判決結果”應包括本訴與反訴兩部分
7如何理解限製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的委托代理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限製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的委托代理閤同無效
8公民是否有權請求委托人支付法律服務閤同約定的報酬?
9在網絡交易中,提供交易平颱的網站與交易雙方之間構成居間閤同時,如何確定網站的法律責任?
[疑案解析]網站未違反居間義務無需擔責任
10居間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是否必須以介紹閤同成立為前提條件?
[疑案解析]買房者自由選擇居間人的行為不構成“跳單”違約
11如何確認審計服務閤同的收取標準?
[疑案解析]審計服務報酬應以委托審計範圍為限
12遺失高速公路通行卡應否按全程收費?
[疑案解析]遺失高速公路計費通行卡後按實際通行裏程付費支付
13停車場應否對財物滅失、損毀、盜竊承擔責任?
[疑案解析]普通經營者在盡到保管者的一般注意義務的情況下無需承擔保管責任
14如何理解非郵政企業簽訂的快遞服務閤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疑案解析]非郵政企業提供的郵寄服務適用《閤同法》的相關規定
專題十一 土地使用權轉讓、閤作開發及礦産轉讓閤同
1如何理解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閤同不屬於違反《閤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2如何理解房地産閤建閤同的法律屬性及效力?
3如何理解閤作開發房地産閤同糾紛中藉用資質與閤作開發的關係?
[疑案解析]閤作開發房地産中隻要一方具備房地産開發經營資質,閤作閤同即有效
4國傢收迴由集體使用的土地,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是否有權分得部分土地補償費?
[疑案解析]國傢給予的土地補償費應由土地承包人與村集體受益
5如何認定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閤作建房協議的效力?
[疑案解析]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閤作建房協議係無效協議
6如何處理閤作建房閤同被認定無效後齣資方齣資轉化為在建工程?
7如何理解變相轉讓探礦權、采礦權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變相轉讓、齣租探礦權、采礦權閤同如未經有關審批的機關批準,應認定該閤同未生效
8如何理解探礦權、采礦權轉讓閤同未生效或無效後的處理原則?
9如何確認公務員投資、入股、經營礦業行為的效力?
專題十二 擔保閤同
1如何理解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拘束力?
2《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是否僅限於房地産管理部門?
3如何理解鄉(鎮)、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單獨以鄉(鎮)、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簽訂抵押閤同無效
4如何確認抵押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履行閤同約定的滌除抵押權與第三人簽訂閤同的效力?
[疑案解析]抵押人與第三人簽訂抵押物轉讓閤同的效力,不受抵押人是否履行滌除抵押權行為的影響
5如何理解非國際商事交易領域獨立保證或獨立擔保物權的效力?
[疑案解析]在非國際商事交易領域,對當事人約定獨立保證或獨立擔保物權被認定無效
6如何理解證券經紀賬戶質押的效力?
7如何理解地方政府、財政局提供的財政擔保閤同的效力?
8如何理解讓與擔保閤同的效力?
9人事保證閤同是否屬於有效閤同?
[疑案解析]用人單位與第三人簽訂的人事保證閤同被確認無效
10混閤擔保中物的擔保閤同無效時,保證人應否擔責?
[疑案解析]混閤擔保中物的擔保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仍然按閤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11抵押閤同能否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保證的相關規定?
12如何理解應收賬款質押閤同約束齣質人的債務人的前提條件?
[疑案解析]應收賬款質權設立時,應收賬款債務人未提齣閤理抗辯,應收賬款質權即具有優先於應收賬款債務所享有的抵銷權的法律效力

前言/序言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代序)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綫,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價值追求,是社會公平正義對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而實現司法個案公正又是實現司法整體公正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個案公正就不可能實現司法公正,更不用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多次發錶講話、做齣批示,明確提齣要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要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充分錶明瞭黨和國傢對於依法治國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重視,也是在新形勢下黨和人民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願望、新期待。作為人民法院,要積極主動迴應這種期待和要求,在司法工作實踐中全力以赴維護公平正義,為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和全麵建成小康社會以及實現中國夢提供堅強司法保障。

  一、充分認識“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發展仍處於可以大有可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經濟社會發展具備很多有利條件和積極因素,也麵臨不少風險和挑戰。社會矛盾糾紛持續高發多發是中國社會轉型期的突齣特徵。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最終方式,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權益密切相關,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道不可替代的重要環節和渠道。司法公正是通過人民法院一個個具體案件公正實現的,而一次不公正的審判給當事人和整個社會造成的危害卻是深遠的。培根在《論法律》一文中說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瞭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瞭法律——好比汙染瞭水源。”因此,實現司法公正不僅需要人民法院從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著手,更需要讓人民群眾以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方式實現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從這個角度而言,沒有個案公正,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

  (一)“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迫切需要

  黨的十八大報告根據到2020年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作齣瞭“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明確指齣:“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未來五年,是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也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時期。公正司法與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聯係緊密,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堪稱依法治國進程的晴雨錶,直接反映國傢和社會的法治狀況,直接衡量公民權益的保障程度。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通過每一個司法案件體現齣來的,特彆是能夠讓人民群眾以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方式體現齣來。司法活動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後一道關口,個案的公平正義是法律公正的集中體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既是司法活動自身的目標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目標和要求。當前,我們要切實按照黨的十八大確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的目標,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製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製度。

  (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迫切需要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任務,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則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神聖職責。人民法院作為國傢審判機關,是人民群眾利益和國傢安全的保護神,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障。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人民群眾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和渴望更加強烈,對事關公平正義的執法不嚴、裁判不公和訴訟難等問題更為關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內容非常豐富,範圍也非常廣泛,但其最核心的內容體現在對既定法律的堅定維護和正確實施上。人民法院處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綫,必須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首要價值追求,堅持公正司法,從實體、程序和時效上充分體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既要善於從法律視角依法辦案,又要善於從社會視角處理問題,確保每一起案件的辦理都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讓人民群眾感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人民法院如果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甚至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社會就失去瞭最起碼的公平公正。

  (三)“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社會

  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是黨的十八大提齣的重要任務。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利益趨於多元化,利益分化逐漸明顯。當前,影響和製約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不斷增多,因利益調整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處於持續高發多發,一些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方式很多,但基本方式是法治方式。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講,社會的和諧直觀地錶現為良好的秩序,而良好的社會秩序又主要是通過法治來維係的。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不可能沒有社會矛盾糾紛,關鍵在於矛盾糾紛能夠在法治軌道上解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持續過程。而社會矛盾糾紛的法治解決,很大程度取決於當事人訴求能否得到充分錶達,社會公平正義能否得到維護。人民法院作為社會矛盾糾紛處理的終局機關,通過依法審理案件,迴應社會訴求,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公正,修復社會關係,確立社會規範,維護社會秩序。司法審判活動過程實質上是對社會主體活動進行評價、規範和引導的過程。因此,如果人民法院通過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法對社會的控製功能,引導公民以理性閤法的形式錶達利益要求,就可以及時地消弭社會的緊張關係。但如果喪失公正,即使用國傢強製力來維持社會穩定與和諧,也隻能是權宜之計,矛盾和衝突不僅不會得到有效的解決,反而會越來越激烈。

  (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製的迫切需要

  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在司法權力運行機製下實現的,司法權力運行機製的設置是否科學直接關係到司法公正的實現。司法的性質、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體必須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無法獲得當事人的認同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須以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並有足夠的能力抵禦任何形式的乾擾為條件。要實現公正,除瞭司法人員的優良素質和高度自律之外,還必須通過設立具有高度正當性的程序,通過賦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權利,通過科學、有效且符閤司法規律的管理,通過有效而理性的層級監督和外部監督等等,以確保事實認定的客觀性、法律適用的正確性以及當事人的可接受性。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進一步推進司法體製改革和製度完善。通過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製,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行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製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是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擺在人民法院麵前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二、貫徹“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把握的幾個關係

  人民法院是專司審判的中立裁判機關,是公平正義的判斷者、維護者。對於案件當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體的,人民法院能否實現司法公正,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是深遠的。有時一個當事人可能一輩子隻打一次官司,那麼這個案件的審理能否實現公平正義,特彆是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涉及當事人的權益保障,還會影響到當事人甚至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看法和信任。當前,貫徹落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正確把握幾個關係。

  (一)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保護屏障。公正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法律、倫理等諸多方麵,包含著公平、正義、平等概念和理念。社會公正是人類社會共同的嚮往和追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追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具有參與社會管理與矯正違法行為的重要職能,司法通過公平地裁判案件,可以使社會秩序以及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走嚮公平閤理的法治軌道,從而促進社會公正的實現。司法通過對乾擾破壞社會公正的違法分子和違法行為的矯正、補救,可以保障社會公正得到及時恢復,從而實現社會公正。因此,司法公正不僅能夠維護社會公正,而且可以通過矯正、恢復、彌補等方式實現法律公平和正義。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人民群眾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麵的閤法權益,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法律製度,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對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會影響社會公正的實現。可以想象,一起具體個案的不公正處理必然是對社會公正的一次具體傷害。同時,也應當引起注意的是,司法是社會調整係統的一個重要機製,但不是唯一的機製,除司法之外,社會中還存在著行政執法等其他類型的調整機製。因此,司法不可能適用於一切社會行為和領域,司法也隻能在它所調整的那一領域內實現公正。對於司法調整領域外的其他社會領域行為的公正,司法公正無法調整和涉及。因此,應當正確看待司法公正在維護社會公正中的職能作用。

  (二)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司法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堅持正當平等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前者可以稱為程序公正,後者可以稱為實體公正。它們共同構成瞭司法公正的基本內容。所謂程序公正,是指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公正對待,所得到的權利主張機會是公正的,它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當不偏不倚、平等對待當事人各方。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司法活動就訴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係所作齣的裁決或處理是公正的。總體而言,實體公正的實現需要程序公正來保障,隻有程序公正纔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辦案的質量,最終達到實體公正的目的。實踐中,如果人為地把二者割裂開來,片麵追求實體公正而忽視司法程序公正,或者片麵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視實體公正,都會走嚮極端,都是不可取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僅需要每一起司法案件的程序正當而無可挑剔,也要通過審判使法律體現的公平正義在每一起司法案件裁判或者處理中實現。實踐中,“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首先應當從保障程序公正做起。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審理案件,堅持司法公開,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等等。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這種公正對於當事人以及廣大人民群眾而言是看得見、感受到的公正。可以說,沒有程序公正就難有實體公正。

  (三)個案公正與整體公正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在廣大人民群眾看來,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空泛概念,而是身邊每一起具體案件的處理。並且,人民群眾往往會依據具體個案的處理對司法作齣是否公正的評價,而每一起具體個案公正處理構成瞭司法的整體公正。並且,沒有個案公正,也就沒有整體公正。同時,司法的整體公正並不是每一起個案公正的簡單相加或者相減。不同案件的個案公正處理有時會存在差彆和矛盾乃至衝突,因此必要時為維護司法的整體公正就需要犧牲個案公正。當然,雖然構成司法整體公正的每一起具體個案公正所占比重小,甚至對整體公正不會産生根本性影響,但是一起具體個案的不公正裁判或者處理,對於案件的當事人來說,影響是巨大的,甚至是終生的。人民法院韆分之一甚至萬分之一的錯案,在當事人眼裏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是由於屢屢發生的不公個案,纔造成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這種個案不公,不僅直接影響當事人的閤法權益,也會損害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並且實質上會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對法律的信仰。因此,無論人民法院還是廣大法官,都應該把注意力和著力點放在如何提高每一起具體個案的審判質量上來,確保每一起具體個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或者處理。唯有通過成韆上萬個每一起具體個案的公正裁判或者處理,司法整體公正纔能打下堅實的個案公正基礎。雖然當前由於受一些因素影響,實踐中容易齣現錯誤裁判,但是不能因為存在齣現錯案的概率和機會,而放鬆或者降低對每一起具體個案公正裁判的要求。司法公正的實現不僅依賴於法治的大環境和社會公眾對法律信仰和尊崇,更重要的是有賴於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對韆韆萬萬個具體個案的正確、公正處理。試想如果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人民法官更加重視並且盡最大努力公正處理每一起具體個案,整個社會都能積極支持人民法院和法官對每一起具體個案的公正處理,那麼司法整體公正就能夠得以實現。

  (四)司法裁量與同案同判

  “法律製度的內部公平要求,不論具體情況如何,對於具有相同的特點,根據這些特點法律將他們劃分為同一類型的人,法律在適用時不能有所例外。”並且,“在一切法律體係中,不論是成文法還是不成文法體係,法官為瞭公平的緣故,一般總是傾嚮於以他們在以往的相似案件中所使用的相同做法來對新的案件進行判決。”因此,同案同判也就成為社會公眾評價司法公正的直接標準。由於法律所具有的概括性、原則性和抽象性特徵,司法自由裁量權是客觀存在的,有其存在的正當理由,但是司法自由裁量權並非任性裁量權,必須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當前,隨著各種新類型案件、重大疑難等案件不斷齣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時有齣現。例如,同是一個法院受理的案件,類似的法律事實,由不同的業務庭審理,適用法律的標準卻不統一,甚至同一業務庭內不同閤議庭對相似的法律事實也會作齣大相徑庭的裁判;不同法院之間也存在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由此,社會輿論把矛頭指嚮瞭司法自由裁量權濫用、同案異判與裁判不公,似乎司法自由裁量權過大、司法權力濫用就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原因。應當說,從司法權力運行的整體軌跡而言,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沒有大的問題,權力本身隻是導緻司法不公的部分原因。需要引起重視的是,“個案裁判偏離公正的主要原因在於,訴訟發現的法律真實偏離瞭客觀真實,而這種偏離同樣是法官所不願意看到的。”而這又涉及訴訟製度改革設計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還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以及司法資源的供給和使用。對於廣大人民群眾而言,同案同判是他們對司法公正最直觀和最樸素的判斷和感知,這也是人民法院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有效途徑。

  三、采取有效措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人民法院工作既麵臨難得機遇,又麵臨嚴峻挑戰。人民法院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解決審判實踐突齣問題為重點,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增強綜閤效能,有效迴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努力破解影響司法公正的體製機製障礙,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齣問題,不斷推進人民法院工作實現新發展。重點要做好以下幾方麵工作:

  (一)圍繞維護司法公正,積極穩妥辦理各類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嚴格依法辦案,是提升司法公信、讓人民群眾滿意的關鍵。要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告狀難問題;要采取多種措施,解決執法不嚴、辦案不公和訴訟難、執行難等群眾關心的問題,努力讓經濟有睏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讓有理有據有法支持的當事人贏得瞭官司。要讓人民法院辦理每一起司法案件的過程成為讓人民群眾感受司法公正、感受法治進步的過程,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人民和曆史的檢驗。下工夫解決案件質量,提高案件服判息訴率。要強化司法民主,在辦案中注意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審判、執行、信訪各個環節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使群眾更方便地參與訴訟,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

  (二)圍繞保障司法廉潔,切實履行審判監督職責

  自古以來,權力必須受到製約,不受製約的權力必然是腐敗的權力。人民法院代錶國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法官自由裁量權如果不受到監督製約,難免會被濫用,就會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要強化監督和製約,堅決防止濫用司法自由裁量權,徇私枉法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等司法腐敗行為發生。司法公開是保證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敗的有效途徑。要進一步完善司法公開的各項製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堅持陽光審判,及時公開應對司法方麵的民意輿情。要變被動公開為主動公開,逐步擴大司法公開範圍,拓寬司法公開渠道,通過各種行之有效方式將司法工作有效地置於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從根本上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要實現公正,除瞭司法人員的優良素質和高度自律之外,還必須通過設立具有高度正當性的程序,通過賦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權利,通過科學、有效且符閤司法規律的管理,通過有效而理性的層級監督和外部監督等等,以確保事實認定的客觀性、法律適用的正確性以及當事人的可接受性。

  (三)圍繞加強司法權威,突齣抓好重點工作改革

  司法有沒有權威不僅關係到人民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地辦理案件、解決糾紛,而且關係到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同。當前,迫切需要對製約司法權威的一些方麵進行改革。黨的十八大報告指齣,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要按照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的部署,突齣抓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司法權力運行機製等改革,及時總結推廣各地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好做法、好經驗,因地製宜地加強分類指導。認真研究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條件、審查程序、審查標準和處理方式,切實改變申訴期限無限製、申訴受理主體無限製、申訴次數無限製的狀況。凡符閤再審法定條件的申訴復查案件,堅決依法提審或指令再審。對不符閤法定再審條件的案件,要按法定程序進行終結。要繼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努力形成結構閤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製約有效的審判權運行機製。

  (四)圍繞提升司法公信,不斷營造良好司法環境

  司法的性質、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體必須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無法獲得當事人的信任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須以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有足夠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乾擾為條件。在中國,對司法的乾擾,不僅來自“金錢”和“權力”,而且來自“人情”和“關係”,這種國情和現實,使中國的司法所麵臨的乾擾風險非常之大。因此,需要建立堅固的體製障礙和製度隔離,使任何乾擾都無法對司法的公正性産生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要積極營造維護司法公正的社會文化環境,剋服司法活動的阻礙和阻力,有針對性地進行程序設計、製度預防和機製阻隔,針對我國現階段的國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關係”、“金錢”、“權力”對司法活動的乾擾作為重點整治內容。正確處理新聞媒體監督和司法公正的關係,通過各種手段培育社會公眾對法治的信仰,使依法辦事成為社會公眾的內心認同,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崇尚法治、依法辦事的習慣。人民法院要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同時要注意司法界限,把握尺度,守住底綫。

  (五)圍繞增強司法能力,努力打造過硬法官隊伍

  進一步加強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設,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把學習好、貫徹好黨的十八大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始終做到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優良、公正廉潔。要按照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齣的著力提升“五個能力”的要求,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努力培養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法官隊伍,不斷提升司法能力。要堅持群眾路綫,認真貫徹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的八項規定,積極參加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群眾路綫教育實踐活動,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作風,規範司法行為,嚴肅廉政紀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努力促進法官清正、隊伍清廉、司法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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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祝賀這套叢書齣版,我相信,這套叢書以其較高層次的理論性和實用性,會受到全國廣大理論和實務工作者的歡迎。

  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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