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專傢學者在發言中發錶瞭自己對艾倫學術思想的見解,錶達瞭對當代中國證據製度的反思,以及他們對中國證據法學未來發展的美好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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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和“證據法”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證據”一般是指,在裁決過程中能以理性方式影響最終判決結果的那些“輸入”信息。理性方式是這裏引入的第三個概念。在美國,“證據”還有一個專業性法律意義,特指在審判中提齣的證言和展示件,但這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定義。在美國,事實認定者(陪審團在判斷事實的過程中)可能會將他們對證人的觀察(“言行舉止”)考慮進來,從“證據”這個術語的實用意義上說,這顯然就是“證據”。但問題在於,進一步講,如果不使用大量預先設定的概念、觀察和決策工具(例如邏輯、溯因推理 �唱唱� 、實用工具等)知識庫,就不能對觀察到的現象進行法律層麵的加工和思考。因此,一個有用的證據概念不應局限於“審判輸入”,還應該包括對證人證言和展示件的觀察。在此,“理性”意味著,把所有輸入和認知能力應用於事實發現,使其對過去某個時刻的事情能夠達到最佳發現效果,然後得齣與事情原委一緻的權利和義務裁判。
評分 評分張保生教授祝賀艾倫教授獲中國政府“友誼奬”,並簡要介紹瞭艾倫教授及本次首發的新書帶來的新理念。黃進教授特彆肯定瞭艾倫教授在學科建設、人纔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上做齣的突齣貢獻,並對此錶示感謝,歡迎他今後繼續促進中美大學之間的法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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